《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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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事故单位的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2、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5、安全培训材料及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6、《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安全施工许可证》;
7、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作业证及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
8、劳务用工注册手续;
9、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包括:伤亡人员的自然情况、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
10、事故现场示意图;
11、案件调查人员要求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3、调查组的一般加程序
(1)明确事故观场的范围,并组织人员响现场保护工作。
(2)召集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
(3)收集并查阅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方面的资料和记录,将了解的情况形成文字与图片。
(4)对事故现场进行周密详细的调查。
(5)进行必要技术检验和鉴定。
(6)根据调查资料和技术检验与鉴定资料正确地综合分析事故
的性质与过程、事故的原因、破坏的形式,事故的责任。
(7)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
(8)提出预防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
(9)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0)按规定,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监察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二篇: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2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分工
3.1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
3.4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3.5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人事部及上级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
4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4.3.1故意犯罪;
4.3.2醉酒或者吸毒;
4.3.3自残或者自杀;
4.3.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4.3.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工伤事故处理
5.1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护现场并在10分钟内通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管厂长。
由分管厂长和副总经理根据伤情判定去向。
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在公司进行包扎处理,稍重及重伤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
情况紧急时班组长可直接拨打120电话联系专业救护车辆运送受伤人员至定点医院。
5.2副总经理指定厂长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
《事故调查报告表》经3名以上证明人签字并填写联系方式后交行政人事部。
5.4行政人事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事故应在三日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完成所有申报程序。
5.5行政人事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交市人社局作工伤认定(重大事故3日内填写上报)。
5.6行政人事部负责拟定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经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5.7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治疗。
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上报行政人事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人事部询问结果,配合行政人事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5.9工伤认定材料
5.9.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9.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9.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9.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出差审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9.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9.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6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6.1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凭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人社局相关规定确定。
6.2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的月标准工资。
7工伤事故赔偿
7.1符合国家《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支付。
7.2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7.3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7.4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
7.5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8工伤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8.1公司保留追究工伤员工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较大的,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批示执行。
8.2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门各级负责人进行处理。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xx年8月30日
第三篇: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珠海经济特区珠澳商标印刷有限公司珠海新艺华印务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公司:
部门:年月日
附件1:事故现场照片(事故单位提供);
附件2:事故单位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所进行的安全教育资料复印件(事故单位提供);
附件3:事故的调查报告及调查材料及整改教育情况的跟踪说明(事故单位、生产部提供);
第四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控制程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使在施工生产、生活或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健康安全环境事故、
事件得到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西二线东段epc项目部和分包商施工活动发生各类生产、交通、火灾和爆炸以及中毒、环境污染等事故。
3职责
3.1hse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
根据领导安排组织一般b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各分部参与项目部组织的一般b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3各分包商负责本单位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组织一般c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的一般b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事故分类和分级
4.1.1事故分为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1.1.1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烧毁的事故。
4.1.1.2交通事故。
企业机动车、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航运规则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4.1.1.3施工生产事故。
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工、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危险化学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4.1.1.4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作业者违反环境保规的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遭受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4.1.1.5工业卫生和健康事故。
由于作业者违反健康管理条例、违反操作规程或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卫生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劳动防护用品不具备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中毒事故。
4.1.2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大小分为。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4.1.3一般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一般事故a级;一般事故b级;一般事故c级。
4.2事故统计报告的范围
1)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职业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等;
2)事故不论大小(除民用火灾一般事故外),应如实统计上报。
(说明: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和计算。
)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报告的分类。
事故快报和事故月报。
4.3.2事故报告的形式。
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
4.3.3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事故
经过、事故类别、人员或设备伤害损失情况、目前处理情况、被害人等。
4.3.4事故快报。
事故发生单位首先口头报告,由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其上级报告,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一般事故以上(含一般)在1小时内上报epc项目部,然后填写《事故快报表》及时上报。
4.3.5发生事故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启动应急反应程序。
4.3.6发生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4.3.7事故月报:事故发生单位按月报方式统计上报事故,于当月22日前将《石油企业事故综合月报表》报epc项目部;
4.3.8各类各级事故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不得伪造、涂改。
4.3.9对于未遂事件,epc项目部和各分包商应进行统计,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分析原因,提出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4事故调查
4.3.1对于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4.3.2事故调查程序
4.3.2.1一般c级事故由各分包商组织调查。
各分部派人参加。
4.3.2.2一般b级事故由epc项目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生
事故单位参加。
4.3.2.3一般事故a级以上(含a级)事故按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
事故进行调查。
4.3.2.4发生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3.2.5发生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3.2.6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认事故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建议(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规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3.2.7调查人员向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事故单位、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4.3.2.8发生污染事故应按下列程序调查:
a.发生一般或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由责任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在一个月内上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b.发生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由epc分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在一个月内上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c.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epc项目部总部。
同时报当地环保部门。
epc项目部应邀请当地环
保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确认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制定防范措施,并向业主及有关部门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3.3事故调查内容
4.3.3.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缺陷。
4.3.3.2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责任和管理责任。
4.3.3.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3.3.4调查结束后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4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
4.4.1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4.4.1.1事故登记表。
4.4.1.2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4.4.1.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录音/录像。
4.4.1.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4.1.5物证、人证材料。
4.4.1.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4.4.1.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4.1.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国家或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的意见。
4.4.1.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4.4.1.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4.4.1.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4.4.1.12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4.4.2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
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本单位也应存档。
特大事故由各单位报业主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处存档。
4.6事故处理
按照业主和《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
4.5.1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按照《hse奖惩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5.2事故、事件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执行《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有关规定。
5相关文件
《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hse奖惩办法》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6.1xed/hsejl5.6.4-01石油企业事故综合报表
6.2xed/hsejl5.6.4-02事故快报表
第五篇: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1.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xx工程管理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3.引用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管理手册》hx-gm《设备管理程序》zhhx-gp-144.责任4.1工程部
负责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建档工作;
负责建立和完善管理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管理程序和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权限和管理流程;
参与一般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负责一般及以上事故经济损失的审核认定和上报;跟踪和监督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2办公室负责管理部行政办公区域火灾事故及由火灾引起的爆
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
负责行政区域火灾事故的建档工作。
负责办理职业病和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负责事故中党员、干部渎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理。
4.3项目组
负责及时、准确、如实报告本单位各类事故;负责参与较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负责在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给予配合和支持。
负责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
其他部门配合、协助事故调查。
5.程序
5.1事故的分类、分级5.1.1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包括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
(1)生产事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制造、安装、施工、使用、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而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5.1.2事故的分级
事故等级分为较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
较小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一人及以上;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其余事故等级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执行。
5.2事故报告5.2.1较小事故
较小事故发生后,发生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报管理部工程部,管理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快报》报上级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5.2.2一般及以上事故
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区域分公司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机构。
同时报告公司安全运营部、主管领导和总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及建设公司主管领导。
5.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有关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4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管理部应当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补报,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5.5采取的行动
管理部在接到生产事故报告后,在按要求及时上报的同时,依照各自职责组织或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事故调查6.1事故调查组织
6.1.1较小事故由管理部负责事故调查;一般事故中的重伤事故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分公司组织并配合地方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对地方政府授权或委托事故调查的,由分公司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并组织事故调查;
6.1.2一般及以上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或委托授权有关人员负责和参与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2事故调查职责和权限6.2.1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4)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2.2事故调查组权限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
6.3事故调查报告
6.3.1由本管理部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接受委托进行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完成,并报公司安全运营部。
6.3.2由地方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的,由所在省市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后的10日内,由管理部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决定报送公司安全运营部。
6.3.3工伤事故发生后,管理部按照《工伤认定材料目录》要求,准备和填报相关材料,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报公司安全运营部;
7.事故处理与结案
7.1较小事故和未发生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45天内处理完毕。
7.2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以上事故由公司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由内部事故调查组依据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处理决定或公司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意见对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7.3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事故调查批复的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般及以上伤亡事故,批复结案
后,对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决定归档。
7.4本管理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及时收集相关见证资料,将事故处理结果及结案材料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
事故报告管理流程
地方主管部门
建设公司
公司安全运营部
安全生产管理部
分公司
工程管理部
接受报告接受报告接受报告重伤2人及以下接受报告
一般事故
发生事故
接收并反馈处理意见
重伤2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
较小事故
组织调查处理
接收备案处理报告自行处理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