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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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岑宏宇陈瑞子何鹏
【审理法官】岑宏宇陈瑞子何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张君义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张君义
【当事人-个人】张君义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郑书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郑书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鹏郑书发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张君义
【被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违反了请求原则;(二)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违反了听证原则;(三)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基本原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明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且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书2018年1月5日修改文本、附件1-9、被诉决定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违反了请求原则;(二)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违反了听证原则;(三)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违反了请求原则的问题请求原则是专利行政部门在授权程序和确权程序中都需要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专利权而言,授权程序与确权程序具有各自不同的目的和作用,相应决定了专利行政部门在这两种程序中的职责内容各不相同,请求原则在这两种程序中得以贯彻时,也就相应体现为不同的要求。
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作为审查程序延续的复审程序,都属于专利授权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请求原则是指审查程序因适格申请人的请求而启动,排除的仅是专利行政部门非经请求即主动开始审查的情形。
而在审查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时,无论针对申请文件的形式问题,还是申请内容的实质问题,以及申请的程序问题,专利行政部门都负有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条款进行全面审查的职责。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则与之不同。
无效程序中的请求原则除了指无效程序仅因适格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外,更重要的是为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行为限定了内容和范围,即不得超过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和主张的理由。
至于请求人主张的无效宣告理由,其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时主张的仅需要明确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条款项的程
度,而应当是如《专利审查指南》以举例方式要求的一样,是具体、详细的。
一方面,《专利审查指南》要求请求人结合所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且无效理由应达到以下示例所体现的具体程度: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需要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若无效宣告理由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且提交有多篇对比文件的,还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说明多篇对比文件与专利方案之间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如果是结合对比、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还应当说明所主张的最主要的结合方式。
另一方面,《专利审查指南》又通过列明可依职权引入审查内容的七种情形这一方式明确排除了专利行政部门在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下依职权选择、调整审查内容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在无效程序中的审查内容或范围得以确定。
至于请求理由仅言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条款项、而非结合证据所作之具体说明的情况,《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此种请求理由未达到足够明确的标准,且若在限期内仍无法明确的,将被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由此排除了请求理由不够具体而给专利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留出的活动空间。
请求理由达到《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具体、详细标准后,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内容或范围应严格以该请求理由为限。
本案中,张君义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其在无效程序和本院庭审过程中,坚持主张对比文件6中的“磨料喷嘴8”公开了本专利“紧压件3”这一技术特征,即坚持主张“磨料喷嘴8”与“紧压件3”之间的对应关系,并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对比。
根据请求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仅应审查张君义的上述主张是否成立,而不应当在张君义未提出主张的情况下,依职权将对比文件6中的“磨料喷嘴8”与“混合管7”相结合,再与本专利中的“砂水混合嘴2”相对应,并进一步评价了本专利“砂水混合嘴2”这一技术特征的创造性。
技术特征的划分、结合、对应关系等,均会给整体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带来直接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其自身理解改动了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的部件对应关系,超出了张君义请求审查的范围,违反了请求原则。
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张君义关于证据组合方式或特征对应关系的主张或陈述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也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其释明,询问其
是否变更主张,并听取专利权人的意见,再针对张君义听取释明后最终确定的请求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被诉决定过程中,更改了张君义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中的技术特征具体对应关系,违反了请求原则,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构成程序不当,且可能对专利权人产生不利后果,影响其实体权利。
因此,被诉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鉴于被诉决定因其作出程序违反了请求原则而应予撤销,故本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该作出程序是否符合听证原则、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不再进行审查认定。
需要指出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超出张君义的请求范围作出被诉决定,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张君义并未主张的技术特征对应关系而对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进行评述,亦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被诉决定作出程序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关于被诉决定作出程序违反了请求原则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结果均属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裁判结果原判决主文: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62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针对张君义就专利号为201320176948.3、名称为“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涉案法条《专利审查指南》第4.1条、第4.2条。
法律问题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如何根据请求原则正确合理地确定审查的内容或范围?裁判观点 1.请求原则在审查程序和无效程序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体现为对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行为的不同要求。
审查程序中,请求原则仅要求程序因适格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在审查内容和审查范围方面,专利行政部门拥有相对较大的职权,承担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全面审查的职责。
无效程序中,请求原则除要求程序因适格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外,还要求专利行政部门仅能在请求人
提出的具体请求理由的范围内进行审查。
请求理由的具体程度并非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条款项的规定,而需要结合证据予以说明,并具体到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结合方式、技术特征对应关系的程度。
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内容也因此确定,不得超出上述具体理由的范畴。
2.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引入或扩大的审查内容,应严格以《专利审查指南》第4.1条列明的七种情形为限。
3.若专利行政部门发现确实存在请求人错误陈述对比文件结合方式或技术特征对应关系的情况,也应向请求人释明,询问其是否更换主张,并听取专利权人的意见后,再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否则构成对请求原则的违反。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2-09-21 21:51:1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320176948.3、名称为“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4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1日,专利权人为长沙矿冶公司。
长沙矿冶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
被诉决定以长沙矿冶公司于2018年1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0为审查基础。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0为:“1.一种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喷嘴本体(10),所述喷嘴本体(10)的一端与砂水混合嘴(2)相连,所述喷嘴本体(10)的另一端与供砂管(8)相连;所述喷嘴本体(10)内腔的中心部位设有中心体(12),在所述中心体(12)上沿轴线方向开设有数个水嘴(4);在所述喷嘴本体(10)的内腔中,于所述水嘴(4)入口端的一端处设有空腔(11),所述空腔(11)与高压水接口(5)的内孔相连通;所述中心体(12)的中心开有中心孔,所述供砂管(8)安装在中心体(12)的中心孔中且伸入砂水混合嘴(2)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数个水嘴(4)沿着中心体(12)的圆周方向均匀布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数个水嘴(4)的中心线汇交于一点或汇交于一条直线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嘴(4)为所述中心体(12)上的钻孔,或者所述水嘴(4)为独立结构体并镶嵌于所
述中心体(12)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砂水混合嘴(2)与喷嘴本体(10)的内腔之间设置紧压件(3),所述紧压件(3)与喷嘴本体(10)之间通过紧压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砂水混合嘴(2)安装在紧压件(3)内,由砂水混合嘴螺母(1)沿轴向固定在水嘴(4)的出口前端的中心体(12)端面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砂管(8)上设有台阶轴肩(7),所述供砂管(8)由砂管压紧件(6)将供砂管(8)的台阶轴肩(7)轴向固定于喷嘴本体(10)的尾部;在所述喷嘴本体(10)的尾部开有凹台,在凹台处安装密封件(9)。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砂管(8)的中心线、所述砂水混合嘴(2)的中心线以及所述水嘴(4)汇交处均处在同一轴线上。
9.一种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喷嘴本体(10),所述喷嘴本体(10)的一端与砂水混合嘴(2)相连,所述喷嘴本体(10)的另一端与供砂管(8)相连;所述喷嘴本体(10)内腔的中心部位设有中心体(12),在所述中心体(12)上沿轴线方向开设有数个水嘴(4);在所述喷嘴本体(10)的内腔中,于所述水嘴(4)入口端的一端处设有空腔(11),所述空腔(11)与高压水接口(5)的内孔相连通;所述砂水混合嘴(2)与喷嘴本体(10)的内腔之间设置紧压件(3),所述紧压件(3)与喷嘴本体(10)之间通过紧压连接;所述砂水混合嘴(2)安装在紧压件(3)内,由砂水混合嘴螺母(1)沿轴向固定在水嘴(4)的出口前端的中心体(12)端面上;所述供砂管(8)上设有台阶轴肩(7),所述供砂管(8)由砂管压紧件(6)将供砂管(8)的台阶轴肩(7)轴向固定于喷嘴本体(10)的尾部。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数个水嘴(4)沿着中心体(12)的圆周方向均匀布置。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数个水嘴(4)的中心线汇交于一点或汇交于一条直线上。
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嘴(4)为所述中心体(12)上的钻孔,或者所述水嘴(4)为独立结构体并镶嵌于所述中心体(12)上。
13.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喷嘴本体(10)的尾部开
有凹台,在凹台处安装密封件(9)。
14.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砂管(8)的中心线、所述砂水混合嘴(2)的中心线以及所述水嘴(4)汇交处均处在同一轴线上。
15.一种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喷嘴本体(10),所述喷嘴本体(10)的一端与砂水混合嘴(2)相连,所述喷嘴本体(10)的另一端与供砂管(8)相连;所述喷嘴本体(10)内腔的中心部位设有中心体(12),在所述中心体(12)上沿轴线方向开设有数个水嘴(4);在所述喷嘴本体(10)的内腔中,于所述水嘴(4)入口端的一端处设有空腔(11),所述空腔(11)与高压水接口(5)的内孔相连通;所述砂水混合嘴(2)与喷嘴本体(10)的内腔之间设置紧压件(3),所述紧压件(3)与喷嘴本体(10)之间通过紧压连接;所述砂水混合嘴(2)安装在紧压件(3)内,由砂水混合嘴螺母(1)沿轴向固定在水嘴(4)的出口前端的中心体(12)端面上;所述供砂管(8)上设有台阶轴肩(7),所述供砂管(8)由砂管压紧件(6)将供砂管(8)的台阶轴肩(7)轴向固定于喷嘴本体(10)的尾部;所述中心体(12)的中心开有中心孔,所述供砂管(8)安装在中心体(12)的中心孔中且伸入砂水混合嘴(2)内。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数个水嘴(4)沿着中心体(12)的圆周方向均匀布置。
1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数个水嘴(4)的中心线汇交于一点或汇交于一条直线上。
18.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嘴(4)为所述中心体(12)上的钻孔,或者所述水嘴(4)为独立结构体并镶嵌于所述中心体(12)上。
19.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喷嘴本体(10)的尾部开有凹台,在凹台处安装密封件(9)。
20.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砂管(8)的中心线、所述砂水混合嘴(2)的中心线以及所述水嘴(4)汇交处均处在同一轴线上。
”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0002段记载:高压水射流喷砂喷嘴是高压水喷砂除锈除氧化皮设备的关键部件。
喷头在工作状态下其内部不仅承受巨大的高速水流冲击力,还承受高速水流和砂对混合嘴的冲蚀作用,因此喷头需要经常的检修。
现有的喷嘴均采用整体式结构设计,喷头均不能被拆卸进行检查与维修。
一旦出现喷头因冲
蚀损坏或其他故障,就需要更换新的喷头。
显然,这就造成了清理成本的大幅提高,且费时费力。
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0015段记载: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的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结构简单紧凑、成本低廉,吸砂管和高压胶管可以方便的连接于喷头,供砂管和砂水混合嘴易于更换,这种喷头不仅降低了生产成本,且便于维护,大大提高了喷头使用寿命。
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0023段记载:在本实施例中,砂水混合嘴2的入口为收敛喇叭形状,出口为圆柱形状,这样能够有效提高砂水的混合效果,提高磨料颗粒和射流的打击力。
第0024段记载:在中心体12的中心开有中心孔,供砂管8安装在中心体12的中心孔中且深入砂水混合嘴2内。
供砂管8带有台阶轴肩7,供砂管8由砂管压紧件6将供砂管8的台阶轴肩7轴向固定于喷嘴本体10尾部,实现定位。
同时,在喷嘴本体10的尾部开有凹台,在凹台处安装密封件9,密封件9在供砂管8的台阶轴肩7的紧压作用下,使供砂管8与喷嘴本体10之间实现有效密封,防止空气通过供砂管8与喷嘴本体10的连接处进入砂水混合嘴2内,确保供砂管8入口处的负压值。
第0026段记载: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前提下的若干改进和润饰,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例如,采用不同加工工艺使中心体12与喷嘴本体10分开,中心体12与喷嘴本体10之间的缝隙通过密封圈密封,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2017年10月31日,张君义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记载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长沙矿冶公司,同时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张君义先后于2017年11月30日和2018年3月28日两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7年10月31日提交了证据1-7、同年11月30日补充提交了证据8,于2018年3月28日补充提交了证据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还结合证据1-9详细说明了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4月4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
加。
2018年6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权利要求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14、权利要求1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6-2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并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长沙矿冶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并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审诉讼过程中,长沙矿冶公司补充提交了科技查新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环保科技成果鉴定证书、(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286号、论文《无酸除磷技术浅析》等材料,以证明本专利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补充提交了部分销售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用于证明本专利在商业上已获得成功,且该商业成功是由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所直接导致的;原审庭审过程中,还明确表示假设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仍坚持认为权利要求2、3、5、6、7、8、9、10、11、15、16、17具有创造性。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1.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的是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授权公告文本,却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作出了无效审查决定,造成听证内容与审查决定缺乏形式上的对应性,且可能致使双方当事人未能就部分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充分发表意见,程序欠妥。
但鉴于这一审理方式已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征得了包括长沙矿冶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且修改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均有体现,长沙矿冶公司实际上也具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则被诉决定作出程序上的上述不妥之处属于审理方式上的调整,其不应被认定为作出程序严重违法而被撤销。
2.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基于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的准司法程序,应当同时符合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口头审理记录表记载的内容显示被诉决定表述的部件对应关系有别于张君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关于具体比对细节的主张,致使长沙矿冶公司未能就被诉决定认定的部件对应关系充分发表意见,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不符合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3.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存在遗漏,也应予纠正。
4.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喷头结构更加简化、维修更加方便,并尽量延长喷嘴本体的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更换成本。
被诉决定未就此予以考虑并作出认
定,影响了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判断。
5.证据9主要公开的是一种前混合式磨料水射流喷头,本专利采用的是后混合式磨料水射流技术,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前者的喷头结构及部件无法直接应用到后者的喷头结构上。
因此,证据9中的磨料浆喷嘴不能等同于本专利中的供砂管,没有给出将其结合到证据6的技术启示。
此外,喷嘴本体结构在本领域中并没有固定模式,可以根据清洗技术的路线及设计方案的需要进行特定的结构设计,且根据特定喷嘴本体结构而确定的供砂管安装方式亦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权衡利弊后进行特定设计,因此将供砂管伸入到砂水混合腔内并非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即基于证据6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6.鉴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而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9含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5含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的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9、15同样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8、10-14和16-20为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9、15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10-14和16-20亦同样具有创造性。
7.长沙矿冶公司在诉讼阶段新提交的材料并非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时的依据,原则上不应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作出被诉决定的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结论有误;长沙矿冶公司的部分诉讼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张君义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矿冶公司及张君义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上诉人诉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专利号为ZL201320176948.3、名称为“可拆换组合式高压水喷砂喷头”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权作出的第362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事实与理由:(一)被诉决定的作出符合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1.虽然被诉决定将证据6中的混合管7及磨料喷嘴8结合后与本专利中的砂水混合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