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16安全生产八项

2016安全生产八项2016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安全生产八项重点工作,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八项重点工作。
第一项,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要求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项,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企业必须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项,加强事故隐患排查。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通过定期检查、自查、第三方审核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项,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政府和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机构和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政府和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他们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六项,加强安全监管执法。
政府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项,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八项,深化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高监管效能和监管能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这八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是中国政府在2016年提出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改善中国的安全生产环境,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政府和企业要共同努力,全力落实这八项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人民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南宁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46号【适用区域】南宁市【发布时间】2016-02-02【生效时间】2016-04-01【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2016年2月2日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发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01—19实施日期:2016—03—01点击数:更新日期:2016年06月26日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0号令进行第二次修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进行第一次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首先,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严格执行。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流程,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
其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再次,持续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另外,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最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和企业,要严格依法处理,保障安全生产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企业稳定高效地生产经营,也是对员工生命财产的有效保障。
企业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四个体系实施办法(2016第二分局)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安委会写出书面
检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各级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 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 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 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中国水利水电第四 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按 照“四不放过”原则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监督体系的直接实施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 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最高管理者、E&OHSMS管理者代表/副管理者
代表的领导下,负责E&OHSMS运行的组织协调、内外部审核及检查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节能减排 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编制、实施。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三)参与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督促各单位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
一、责任体系
各级一把手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其职责为:
安全生产32号文2016

安全生产32号文2016《安全生产32号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16年制定并发布的一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文件。
全文共有45条,包含了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和要求。
下面,将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该文件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即通过预防措施来消除和减少事故隐患,同时结合治理手段来控制已经发生的事故,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文中还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的划分,要求各方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在安全生产的规范要求方面,《安全生产32号文》提出了许多关于企业安全管理措施的具体要求。
其中,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三同时”控制措施必须到位,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特殊行业和领域有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
此外,文件还明确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以此增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
《安全生产32号文》还特别强调了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测和监管。
对矿山、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化工、烟花爆竹等危险行业和领域要加强安全检查和督导,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此外,文件还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促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面,《安全生产32号文》提出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技术支持和安全培训等措施,增强安全生产的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文件还提出,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了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32号文》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发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01-19实施日期:2016-03-01点击数:更新日期:2016年06月26日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0号令进行第二次修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进行第一次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令,2016年7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2016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

2016新安全生产法全文1、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016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扩展资料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在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新法”更彰显“以人为本”理念。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
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另外,“新法”对违法行为“亮红灯”。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同时也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2、新安全生产法弟50条规定第五十条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法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百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释义]一、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度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新版)(同名44950)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新版)(同名44950)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节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节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2016年12月12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第四条专项资金暂定三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
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
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
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目标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如涉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
安全生产32号文2016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32号文20161、如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该公告对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初看此项规定,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规定在营改增后的延续,但细读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的上述规定,却可发现,该项规定是把原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给予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并且合并到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2016年5月1日起,兼有的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与本次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当这两类业务的月销售额均不超过,或者其中一类超过但另一类没有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可分别就没有超过标准的销售额,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同时应注意税制转换交替期的特殊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5月份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修正)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计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11(同名11024)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11(同名1102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四)奖惩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四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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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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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时间:2016年1月26日
审批时间: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公司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管理办法。
二、本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考核规定组成。
三、公司设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四、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车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以及有线电视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六、安全生产采取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相关工作人员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八、本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后实施生
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构成
组长:xx
副组长:xxxxxxxx
组员:xxxxxxxxxxx
2、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由各部门安全责任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
3、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机构。
(2)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负责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订、审批及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于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及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其费用等的报批工作。
(5)审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
(6)对于出现轻、重伤的安全事故,要立即上报,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做好善后处理。
(7)对年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考评工作进行审批。
4、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汇总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制定各个安全重要保障期内公司的各项制度,安排相关人员巡查值守,确保安全传输。
(4)负责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资料递交公司领导小组备案存档,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5)定期对公司各类安全器材,标识进行检查,针对损坏、过期、缺失的要及时购买,做好安全日常备份。
(6)不定期的组织安全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置流程。
(7)制定安全管理台账,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总结。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一、公司各部门需要确定一定兼职安全员,配合部门负
责人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和不定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各部门应依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对分公司辖内的办公区域、分前段机房,库房、营业厅、公司车辆、传输网络等等认真检查,做到不留安全死角。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要求其进行整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及时整改,需做好隐患登记,明确整改期限,并随时跟进整改进度,坚决排除一切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在安全检查中由于未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整改不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将逐级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本办法规定安全检查分为定期常规检查和不定期突击检查。
常规检查为一个季度一次,一年共4次,由分公司安全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同时还将不定期的进行突击检查,对各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将纳入部门考核,力争将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彻底任何避免形式主义。
三、全年至少进行2次(半年一次)消防安全总结培训,总结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正,由此强化公司全体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同时全年至少组织开展3-5次安全应急处置演练,尤其是重要保障期前期(春节、两会、国庆、元旦等),熟知安全应急处置流程,确保事故发生之后,能够第一时间应
急响应,以最快的速度,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得以解决,保障安全传输。
四、做好安全生产的登记备份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安全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每一阶段的安全工作,总结其中的不足,力争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也为年底安全工作总结做好数据汇总。
五、做好安全生产信息互通工作,保障信息通道有效畅通。
要充分发挥各级干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当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第一时间排除安全隐患。
同时公司各部门要做好节假日及各个重要保障期的安全巡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假报”,确保将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值守巡查应遵循日常三天一巡、重要保障期一天一巡,重要时段24小时人员值守的原则。
同时做好分前端机房的人员到访登记,规范机房的进出入管理,严禁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确保机房的安全管理。
六、制定完善各种安全预案和应急处置流程,将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让安全工作有依可据,有据可查。
七、做好工作场所用电安全管理,办公区域内不能使用大功率电器,电源插板不允出现2个以上的串联对接,避免出现功率
过大而导致的短路,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各部门须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例会(工程及运维部门2次/月,综合、集客及市场1次/月),详细做好会议记录(附图),并交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九、严格公司公务车辆管控机制,对于车辆各方面的情况要做好详细登记(包括型号、车号、驾驶员等),避免车辆在使用过程出现安全事故。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安全生产作为2016年度分公司的核心工作之一,将采取分层管理、重点考核的形式,而结果也会纳入各部门的季度、年度考核评比,力争圆满完成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考核对象: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象为分公司各部门。
三、考核期限:季度考核截止时间为当本季度最后一天,考核结果将在次季度第一周之内公示;年度考核截止时间为当本年度12月30日,考核结果将在第二年第一周之内公示。
四、考核采取积分制方式,分别根据各责任部门完成情况进行积分核增\减,具体如下:
(一)、基本分值:
各部门每季度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为4个季度的平均分。
(二)、积分核减标准:
根据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的不同程度进行考核,具体核减情况如下:
(1)由于管理不当造成公司财产损失,金额≦1万元,每起扣1分,并处罚金200元。
(2)由于管理不当造成公司财产损失,金额≧1万元,每起扣2分,并处罚金500元。
(3)由于管理不当造成公司财产损失,金额>3万元,每起扣5分,并处罚金1000元。
(4)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工作人员(含外包施工单位人员)轻度受伤,每起扣4分,并处罚金2000元。
(5)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工作人员(含外包施工单位人员)中度受伤,每起扣8分,并处罚金3000元。
(6)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工作人员(含外包施工单位人员)重度受伤,每起扣10分,并处罚金5000元。
(7)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工作人员(含外包施工单位人员)死亡,将扣完全年所有积分,并处罚金10000元。
(8)没有在限期内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部门一次扣2分,每超过一天加扣2分,以此类推。
(9)未按规定组织安全例会的部门,一次扣3分。
(三)、奖惩规则
根据以上考核内容,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分公司经营班子审批,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或者出现安全事故,导致年终得分排名最末的责任部门除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根据各责任部门年度积分情况,分值最高的部门,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将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
(3)本项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经营管理考核,对开展不力或不予重视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四、本通知从二○一六年月日起实施,请各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