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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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5.27
•【字号】沪运管货[2010]354号
•【施行日期】2010.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道路普通货
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
(沪运管货〔2010〕354号)
各道路货物运输单位:
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处决定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开展2010年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另行安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领有原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业户所持有的《道路运输证》的普通货运车辆。
二、审验地点和审验时间
1.审验地点:船厂路23号(近中山南二路)沪南汽车综合检测站内。
附近公交车有41路、45路、49路、50路、104路、144路、地铁4号线和7
号线(东安路站)。
咨询电话:64172890、64172879
审验期间,在我处办理普通货运日常事项的,请到审验地点办理。
2.审验时间
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止,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国定假期和双休日除外)。
接待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
3.具体日期安排
(1)6月21日至7月31日为非专业货运经营业户(含个体货运户)审验。
(2)7月1日至8月31日为危险货运经营业户的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3)8月1日至9月30日为专业货运经营业户审验。
(4)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分公司及大件运输、冷藏保鲜运输经营业户审验。
为方便经营业户的车辆审验,凡拥有50辆车以上各方面管理规范的经营业户,本处提供上门审验服务。
凡需上门审验的经营业户请在7月15日前与我处货运部范左联系,联系电话:64172890、64172879。
三、审验要求
2010年普通货运车辆审验工作的重点是:
本次审验需核定经营业户的经营范围,并对2008年6月1日之前打印的《经营许可证》统一换发新版《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换发的有效截止日期统一规定至2014年11月30日。
1.审核经营业户的经营资质,统一换发《经营许可证》
(1)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但目前尚无一辆货运车辆的,不予审验,超过“承诺”半年仍未兑现购车的货运经营业户,原许可自动注销;若要继续经营,应
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
(2)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且有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范围的,如无相适应的专用货运车辆,由经营业户书面申请注销相应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范围,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
(3)有专用货运车辆(如冷藏车、搅拌车等),但《经营许可证》无相应的经营范围,在通过车辆审验后,先办理增加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范围的许可,然后换发《经营许可证》。
2.核发分公司《备案证明》及《经营许可证》副本
(1)道路货物运输分公司达到以下要求的,核发《备案证明》和《经营许可证》副本。
A.其总公司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
B.分公司有沪籍牌照车辆《道路运输证》;
C.具备分公司设立其他要求的。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收回已发的《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2)本市货运场(站)分公司的核发《备案证明》及《经营许可证》副本工作另行布置。
3.审核营运车辆的经营资质,换发到期的车辆《道路运输证》
重点审核“大件运输”、“搬场运输”、“货运出租”、“冷藏保鲜”、“罐式容器”车辆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对2008年6月1日之前打印的《道路运输证》(已盖有三年有效期章的)换发《道路运输证》。
4.核定经营业户普通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持有情况
重新核定经营业户普通货运车辆驾驶员在有效期内的《从业资格证》。
5.其他审验内容
(1)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名称应一致。
(2)营运车辆的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本市货运车辆“车辆技术档案”管理的通知》执行。
(3)营运车辆有违章记录的是否已处理。
四、审验须提供材料
1.经营业户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若是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包括分公司的许可证);
3.领有《道路运输证》全部车辆(除危险品运输车辆外)的行驶证复印件;
4.根据上述车辆填写的《2010年度审验普通货运车辆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代理证)》原件,需要换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请准备好车辆照片(按原道路运输证照片的规定和标准);
6.上述车辆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的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
7.上述车辆的《车辆技术档案》,车技档案内应有与《道路运输证》相同的车辆照片;
8.与上述车辆相适应的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必须盖有服务单位公章,并在复印件上还需加盖服务单位公章),并填写好《普通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
9.《2010年度货物运输车辆审验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
10.《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回执(加盖单位公章);
11.若是外商投资的专业运输经营业户应提交《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换
证审核表》一式三份(需电脑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五、审验注意事项
1.如有下列情况请自行纠正后再参加审验:
(1)企业工商执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不一致,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更正。
(2)营运车辆如有违章尚未处理完毕的,请到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接受处理。
(3)企业各类行业(集装箱运输、搬场运输、大件运输、货运出租等)统计报表有未交、漏交的,请补交齐全。
2.审验通过后,市运输管理处所属的经营业户凭《审验通过联系单》到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换发新证。
3.兼有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应先按普通货物运输要求进行审验,普通货运车辆审验通过,再进行危险货运车辆审验。
4.在审验期间,暂停办理新增车辆、车辆报废更新、车辆过户或转籍等手续,待审验通过后正常办理。
5.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地址:建国东路525号。
6.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地址:溧阳路249号。
7.本审验通知和所有审验需要填写的表格都可以通过以下附件下载。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