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南通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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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南通市特色工业
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1]127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1
【实施日期】2011.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南通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
通知
(通政办发〔201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经信委拟订的《南通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我市开展的示范工业集中区和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活动,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特色工业园区创建活动。

特色工业园区创建成果纳入全市新型工业化考核内容,并参照市级示范园区、生态园区创建工作予以表彰奖励。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南通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中小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企业集群、产业集聚的发展目标,在全市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特色工业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色工业园区是指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对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本地区特色工业园区的申报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特色工业园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

特色园区须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并已制定
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公司化运作,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达标。

(二)特色鲜明。

主导产业产出占比60%以上;园区上年项目投资强度160万元/亩以上;年营业收入160万元/亩以上;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强,拥有30家以上的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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