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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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从业员之请假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假别
假别分为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节育手术假、病假、公伤假、事假、无
给公假、有给公假、探亲路程假及调休假等。

第三条:假别之申请
1、请假应于事前填写《请假卡》并觅妥代理人,并依第四条之规定呈请核准;
2、因突发事故不及事先请假时,应于告假当天上午以电话或传言联络所属单位
并办妥请假手续;
3、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而缺勤者,概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请假之核准权限具体如公司《职务权限表》
第六条:探亲路程假给假标准如下:
第八条:当月新进人员薪资发放标准为薪资各项目按缺勤天数比例予以扣除;
第九条:请假依第五条规定办理,应补缴证件者,病假应于销假后二个工作日内,其它应于销假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证件送交人事单位确认及存查,逾期未附应附缴之
相关证件者,一律以事假论处;
第十条:未按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概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三天者或一年累计旷工五天者,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事假、婚假(不含晚婚)、丧假、无给公假及探亲路程假如遇公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时,该假日不计入请假期内。

第十二条:探亲路程假除厦、漳、泉地区人员外,福建省内人员给假二天,外省人员依第六条规定(最多以八天为限);
第十三条:探亲路程假,要求年资满一年者方可申请,且限当年度一次性申请。

第十四条:课长/主任级、理级主管人员调休假之相关规定:
课长/主任级、理级主管人员因业务需要加班不领取加班费,为补偿其休息时
间,若因业务需要加班时可将加班时间用作调休:
一、加班时数以4小时(含)以上为单位,不足4小时的不计在内;调休时亦以4小
时为单位;
二、加班作调休时应在请假卡的加班栏上填写拟加班时数,并呈直属主管核准,调
休时则在请假卡的调休栏上填写调休时数,同样应请直属主管核准;
三、依劳动法规定月平均出勤天为21天,参考此标准,课级/主任级、理级主管之
加班调休天数全年累计原则上以不超过20天为限,课级/主任级、理级主管职
称之年资未满一年者按破月比例计算;
四、课级/主任级、理级主管之加班拟作调休时间原则上限于当年内调休完毕,每次
调休不得超过5天;若因业务需要没有及时调休而要延后调休者,则须呈上一
级主管核准,最迟可延至次年1季度内休完,若逾期仍未作调休者,视同自动
放弃处理并不计加班费。

第十五条:续假及销假
一、续假
假期已满仍未能出勤者应按第三条之规定办理申请续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而缺
勤者以旷工论处;
二、销假
(一)假期已满拟提前返回公司出勤者得办理销假手续,该出勤视为一般出勤,不得以加班计算;
(二)销假必须于销假当天(含)以前办妥销假手续,比照请假核准权限层呈核准后交人事保卫课办理销假,未按销假手续办理者视同销假无效。

第十六条:除调休假外,其余假别的请假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算;
第十七条:课级以下人员全年应出勤日均未请假(不含有给公假、征兵需要之无给公假),亦无公伤、迟到、早退记录者,列为全年皆勤,全年皆勤人员由人事提报并于
次年元月份之薪资中给予RMB20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罚则
各级主管审核假别申请时,应核实其请假事由慎予准假,必要时应对伤病人员
予以慰问。

凡捏造请假事实经查属实者,除假期以旷工论处外,并依“隐瞒、
捏造、谎报事实以图利自己或他人者”予以惩戒处分。

主管未尽督导责任者,
予以连带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层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一九九五年元月十七日人事课制定
二○○○年九月人事保卫课第四次修订
二零零一年八月人事保卫课第五次修订
二零零二年三月人事保卫课第六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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