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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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 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 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 田;
〔解析〕 A项中,丙代甲偿债意在消灭甲乙之间的债务,
乙受领有据,故乙丙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至 于甲丙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视具体情形而 定,依照本题的交代不足以定性。
(1)侵害受让人债权、占有 例如: 丙欠乙到期债权10万元,乙让与该笔债权与甲但未通
知丙。后丙仍将该笔10万元交付给乙,乙欣然受领。
本例中,乙的受领致受让人甲的债权消灭,侵害受让 人债权,应对甲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合同法》 第80条。
(2)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 【例】
青年法学家甲发表论文多篇,备受重视,乙出 版公司未经甲同意,擅为选编出版论文集,获 利1万元。
如原来在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而后来抵押权 消灭。
④取得对财产的占有,或因占有而受有利益。 ⑤债务消灭。
(2)财产消极增加。 指受益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产生
的利益。 其具体表现行使包括: ①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 ②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③债务的减少或消灭;
如他人因错误而免除受益人负担的债务。
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 ; 《民通意见》第131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
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 失的人叫受害人。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在性质上 属于事件),是债的一种独立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 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 务。
例如:
甲妻貌若天仙,新来的邻居乙特别欣赏甲妻的 芳容。甲妻为了不让粉丝失望,化妆品、服装 费用有增无减,据高不下,乙每日沐浴于甲妻 雷人的风采之中,不知肉味。半年有余,乙另 有所好,邻居反目,甲妻不得主张不当得利之 返还,因为乙所受利益非财产利益。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类型 对不当得利的最基本分类,是将其分为因给
D项中,首先,甲乙之间不构成无因管理,因 为甲非为他人管理事务,而是为自己管理事务, 故构成不真正无因管理之误信管理,不适用无 因管理规定解决。
但甲的行为确实使乙获得利益、自己受损,且 无法律依据,所以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D
②非财产性收益。
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 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如精神利 益,精神利益无返还可能)的,不成立不当得 利。
使受益、受损是由两个原因事实造成的,只要两者之 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 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具 有了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财物后赠与丙,虽乙的受损与丙的 受益并非出于同一事实,而依据非直接因果关系说, 则受益与损失之间因两个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具有了 因果关系,乙可依不当得利请求丙返还。
但债务人若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接受该清偿 的,事后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因为,一方面债权人基于债权而受领,不可谓 无法律上原因;
另一方面,债务提前清偿可视为对期限利益的 放弃。
(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 生不当得利。
这种情况,一般解释为赠与。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1)财产的积极增加。
指受益人财产总额“不应增加而增加”所产生 的利益 。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 产权及债权的取得。
②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 如因附合而使所有权的范围扩张;
因第一顺序抵押权的消灭而使第二顺序抵押权 上升为第一顺序抵押权。
③财产权限制的消灭;
此场合下,甲、乙之间既不成立侵权(因无故 意、过失),也不成立不当得利(因未受利益)。
至于甲、丙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是另外一 个问题。
(四)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受害人与受益人之间即
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 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 承权的,由受益人的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所谓没有合法根据(又称无法律上的原因),
指“获得财产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不要求 取得权利或财产也无合法根据。
例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有合法根 据的,但其取得该项利益却无合法根据,应按 不当得利制度返还所受利益。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
①成立不当得利,不成立侵权: 如擅自悬挂广告于他人墙壁,并未致甲的墙壁
以损害或不能使用,故不发生侵权;
②成立不当得利,也成立侵权; 如有偿的无权处分;
③成立侵权,不成立不当得利; 如无偿的无权处分;
④不成立不当得利,也不成立侵权
【例】乙父亡,所留遗物中有其友人甲寄存的 古董一件,乙非因过失不知古董为甲所有,赠 与善意的丙并交付。
有违法性为要件; 不当得利不以故意、过失或行为违法性为要件;
②效力内容: 侵权行为以损害赔偿为内容,受害人所受损害
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损害; 不当得利以返还所受财产性利益为内容;
③功能: 侵权行为旨在填补损害; 不当得利旨在去除所受利益。
侵权行为与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适用关系,可 分为四种模式:
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 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
主要有五种情形: (1)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 例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认为有扶养义务
而予以扶养,对被扶养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 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扶养费。
(2)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而清偿。 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本无清偿的义务,
1.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
131条的规定:
(1)受益人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
具体而言: 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 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
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②原物所生的孳息亦应返还。 包括自然孳息、法定孳息、射幸孳息。 射幸孽息如足球彩票的中奖金。
(2)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 缴”,即国家予以没收,并不返还给受害人。
(5)强迫得利。 所谓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
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领人的意思,不符合其 经济计划的情形。
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 处理场的土地,或者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 时,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2.虽属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因不符合不当得 利的构成要件,故法律认定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类型:
(4)基于法律规定。 例如:在附合、混合、加工场合,取得添附物
所有权的人负有向所有权消灭的一方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5)基于事件而产生不当得利。 例如:甲家果树上成熟的核桃被风吹落邻居乙
家院内;甲养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 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粮食等。
除上述非因给付而产生不当得利外,以下情形也发生 不当得利——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
本例中,甲可依不当得利请求乙返还该1万元。
(3)错误的强制执行
基于不存在的债权文书、错误判决而为强制执 行完结的,被执行人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执 行请求权人返还因执行所得利益。
需要注意: 侵害权益不当得利类型与侵权行为存在差别:
①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以主观上故意、过失,客观上行为具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 同,受益大于损失,或者损失大于受益,均无 不可,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 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即
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和非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1.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 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 目的(给付原因)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如果给付原因不存在,那么受领的利益即为无 法律上的根据,成为不当得利。
包括以下情形: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例如:①误以为负有债务而为非债清偿; 如清偿已偿之债、误偿他人之债等。 清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属此类(《民法通
例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购买毒品的资 金等均属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交付财产的一方 不能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得利的一方也不 能保有取得的利益,而是应当予以“收缴”。
但是,如果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时, 仍可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例如:因绑架而支付赎金,给付的不法原因仅 在受领一方存在,支付赎金的一方可以对绑匪 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④劳务或物的使用;
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为其提供劳务, 后该劳务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 因甲提供劳务而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亦包括两种情形: ①财产的积极减少(“不应减少而减少”),
指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
②财产的消极减少(“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指可得利益的丧失。
②无权使用或者消费他人之物,如擅自在他人 房屋墙壁上张贴广告。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 例如:甲去电话局交电话费,记错了自家电话
而误交了邻人乙家的电话费。
甲去便利店买矿泉水一瓶,价钱3元。甲掏出 50元给店主乙,乙找回97元,甲由此多获得的 50元。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
例如:
甲、乙、丙为都居,甲养牛数头,乙有大量草 料。一日甲、乙外出,丙一向喜欢甲而讨厌乙, 逐拿乙的草料喂养甲的牛群。
如果甲丙之间不存在委托或者法定的义务,实 际上甲丙之间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B项中,乙获利并未致甲受损,故不成立不当 得利。此种情形在民法上称为“反射利益”。
C项中,先看甲乙之间的关系。 甲欠乙的债,乙受领有据,并不需要问钱的来
路。 至于100元钱的失主与乙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
利,通说采否定见解,以简化不当得利体系。
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 得利,而不在损害赔偿,因此不当得利 之债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问题,仅须 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方获得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 没有合法根据。
1.一方获得利益。
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 当减少而未减少,则为受有利益。
(1)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指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或财产而受益, 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的情形,故不属于不当得利。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兴建中国人民 法学附属小学,致使小区业主购买的房屋价值因之剧 增。小区业主虽受有利益,但甲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因 此而受到损害。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2005一 3一10,单)
(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例如: ①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的
部分构成不当得利;
②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后,另一方 当事人出现履行不能的。
2、非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非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 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 例如:
①受益人有偿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第三人善意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则在原所有权人与无 权处分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则意见》第171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②作为给付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 被撤销的。
(2)目的不达:
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形,因预期条件成就而 先为给付的,于条件不成就时,仍可请求返还 不当得利,。
例如:
甲的叔叔乙许诺,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则赠与 2千美金。9月18日,甲考试完毕感觉良好,坚 信通过司法考试如囊中探物,乙也深信甲此次 必定通过司法考试,于是提前赠与甲美金2千 元。结果甲因一分之差未能过关。则甲有权请 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 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 田;
〔解析〕 A项中,丙代甲偿债意在消灭甲乙之间的债务,
乙受领有据,故乙丙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至 于甲丙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视具体情形而 定,依照本题的交代不足以定性。
(1)侵害受让人债权、占有 例如: 丙欠乙到期债权10万元,乙让与该笔债权与甲但未通
知丙。后丙仍将该笔10万元交付给乙,乙欣然受领。
本例中,乙的受领致受让人甲的债权消灭,侵害受让 人债权,应对甲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合同法》 第80条。
(2)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 【例】
青年法学家甲发表论文多篇,备受重视,乙出 版公司未经甲同意,擅为选编出版论文集,获 利1万元。
如原来在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而后来抵押权 消灭。
④取得对财产的占有,或因占有而受有利益。 ⑤债务消灭。
(2)财产消极增加。 指受益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产生
的利益。 其具体表现行使包括: ①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 ②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③债务的减少或消灭;
如他人因错误而免除受益人负担的债务。
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 ; 《民通意见》第131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
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 失的人叫受害人。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在性质上 属于事件),是债的一种独立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 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 务。
例如:
甲妻貌若天仙,新来的邻居乙特别欣赏甲妻的 芳容。甲妻为了不让粉丝失望,化妆品、服装 费用有增无减,据高不下,乙每日沐浴于甲妻 雷人的风采之中,不知肉味。半年有余,乙另 有所好,邻居反目,甲妻不得主张不当得利之 返还,因为乙所受利益非财产利益。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类型 对不当得利的最基本分类,是将其分为因给
D项中,首先,甲乙之间不构成无因管理,因 为甲非为他人管理事务,而是为自己管理事务, 故构成不真正无因管理之误信管理,不适用无 因管理规定解决。
但甲的行为确实使乙获得利益、自己受损,且 无法律依据,所以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D
②非财产性收益。
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 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如精神利 益,精神利益无返还可能)的,不成立不当得 利。
使受益、受损是由两个原因事实造成的,只要两者之 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 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具 有了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财物后赠与丙,虽乙的受损与丙的 受益并非出于同一事实,而依据非直接因果关系说, 则受益与损失之间因两个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具有了 因果关系,乙可依不当得利请求丙返还。
但债务人若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接受该清偿 的,事后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因为,一方面债权人基于债权而受领,不可谓 无法律上原因;
另一方面,债务提前清偿可视为对期限利益的 放弃。
(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 生不当得利。
这种情况,一般解释为赠与。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1)财产的积极增加。
指受益人财产总额“不应增加而增加”所产生 的利益 。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 产权及债权的取得。
②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 如因附合而使所有权的范围扩张;
因第一顺序抵押权的消灭而使第二顺序抵押权 上升为第一顺序抵押权。
③财产权限制的消灭;
此场合下,甲、乙之间既不成立侵权(因无故 意、过失),也不成立不当得利(因未受利益)。
至于甲、丙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是另外一 个问题。
(四)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受害人与受益人之间即
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 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 承权的,由受益人的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所谓没有合法根据(又称无法律上的原因),
指“获得财产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不要求 取得权利或财产也无合法根据。
例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有合法根 据的,但其取得该项利益却无合法根据,应按 不当得利制度返还所受利益。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
①成立不当得利,不成立侵权: 如擅自悬挂广告于他人墙壁,并未致甲的墙壁
以损害或不能使用,故不发生侵权;
②成立不当得利,也成立侵权; 如有偿的无权处分;
③成立侵权,不成立不当得利; 如无偿的无权处分;
④不成立不当得利,也不成立侵权
【例】乙父亡,所留遗物中有其友人甲寄存的 古董一件,乙非因过失不知古董为甲所有,赠 与善意的丙并交付。
有违法性为要件; 不当得利不以故意、过失或行为违法性为要件;
②效力内容: 侵权行为以损害赔偿为内容,受害人所受损害
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损害; 不当得利以返还所受财产性利益为内容;
③功能: 侵权行为旨在填补损害; 不当得利旨在去除所受利益。
侵权行为与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适用关系,可 分为四种模式:
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 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
主要有五种情形: (1)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 例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认为有扶养义务
而予以扶养,对被扶养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 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扶养费。
(2)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而清偿。 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本无清偿的义务,
1.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
131条的规定:
(1)受益人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
具体而言: 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 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
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②原物所生的孳息亦应返还。 包括自然孳息、法定孳息、射幸孳息。 射幸孽息如足球彩票的中奖金。
(2)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 缴”,即国家予以没收,并不返还给受害人。
(5)强迫得利。 所谓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
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领人的意思,不符合其 经济计划的情形。
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 处理场的土地,或者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 时,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2.虽属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因不符合不当得 利的构成要件,故法律认定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类型:
(4)基于法律规定。 例如:在附合、混合、加工场合,取得添附物
所有权的人负有向所有权消灭的一方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5)基于事件而产生不当得利。 例如:甲家果树上成熟的核桃被风吹落邻居乙
家院内;甲养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 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粮食等。
除上述非因给付而产生不当得利外,以下情形也发生 不当得利——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
本例中,甲可依不当得利请求乙返还该1万元。
(3)错误的强制执行
基于不存在的债权文书、错误判决而为强制执 行完结的,被执行人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执 行请求权人返还因执行所得利益。
需要注意: 侵害权益不当得利类型与侵权行为存在差别:
①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以主观上故意、过失,客观上行为具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 同,受益大于损失,或者损失大于受益,均无 不可,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 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即
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和非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1.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 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 目的(给付原因)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如果给付原因不存在,那么受领的利益即为无 法律上的根据,成为不当得利。
包括以下情形: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例如:①误以为负有债务而为非债清偿; 如清偿已偿之债、误偿他人之债等。 清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属此类(《民法通
例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购买毒品的资 金等均属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交付财产的一方 不能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得利的一方也不 能保有取得的利益,而是应当予以“收缴”。
但是,如果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时, 仍可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例如:因绑架而支付赎金,给付的不法原因仅 在受领一方存在,支付赎金的一方可以对绑匪 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④劳务或物的使用;
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为其提供劳务, 后该劳务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 因甲提供劳务而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亦包括两种情形: ①财产的积极减少(“不应减少而减少”),
指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
②财产的消极减少(“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指可得利益的丧失。
②无权使用或者消费他人之物,如擅自在他人 房屋墙壁上张贴广告。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 例如:甲去电话局交电话费,记错了自家电话
而误交了邻人乙家的电话费。
甲去便利店买矿泉水一瓶,价钱3元。甲掏出 50元给店主乙,乙找回97元,甲由此多获得的 50元。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
例如:
甲、乙、丙为都居,甲养牛数头,乙有大量草 料。一日甲、乙外出,丙一向喜欢甲而讨厌乙, 逐拿乙的草料喂养甲的牛群。
如果甲丙之间不存在委托或者法定的义务,实 际上甲丙之间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B项中,乙获利并未致甲受损,故不成立不当 得利。此种情形在民法上称为“反射利益”。
C项中,先看甲乙之间的关系。 甲欠乙的债,乙受领有据,并不需要问钱的来
路。 至于100元钱的失主与乙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
利,通说采否定见解,以简化不当得利体系。
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 得利,而不在损害赔偿,因此不当得利 之债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问题,仅须 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方获得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 没有合法根据。
1.一方获得利益。
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 当减少而未减少,则为受有利益。
(1)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指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或财产而受益, 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的情形,故不属于不当得利。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兴建中国人民 法学附属小学,致使小区业主购买的房屋价值因之剧 增。小区业主虽受有利益,但甲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因 此而受到损害。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2005一 3一10,单)
(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例如: ①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的
部分构成不当得利;
②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后,另一方 当事人出现履行不能的。
2、非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非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 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 例如:
①受益人有偿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第三人善意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则在原所有权人与无 权处分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则意见》第171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②作为给付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 被撤销的。
(2)目的不达:
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形,因预期条件成就而 先为给付的,于条件不成就时,仍可请求返还 不当得利,。
例如:
甲的叔叔乙许诺,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则赠与 2千美金。9月18日,甲考试完毕感觉良好,坚 信通过司法考试如囊中探物,乙也深信甲此次 必定通过司法考试,于是提前赠与甲美金2千 元。结果甲因一分之差未能过关。则甲有权请 求乙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