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管理和消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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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管理和消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11
•【字号】吕政办发[2011]145号
•【施行日期】2011.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管理和消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历史财务挂帐进行了清理确认,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已从企业剥离。
在这项工作基本结束后,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的管理,做好挂帐处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管理和消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晋财建二[2010]23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后续政策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挂帐数额,坚决防止再发生新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
(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以2007年9月30日之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已剥离到农业发展银行的截止2006年12月31日挂帐余额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对个别地方的
尚未处理完的市场化改革之前库存的保护价粮、陈化粮,要抓紧处理,销售后产生的差价亏损,按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确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进行清理确认,专报省政府批准后才能纳入,并尽快从粮食企业剥离。
(二)这次挂帐清理确认之后,建立防止再挂新帐的机制,坚决杜绝国有粮食企业再发生新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
今后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调控,要按照谁委托、谁拿钱的原则,及时支付调控支出。
凡属市人民政府调控事权的政策性业务,由市财政支付调控支出。
凡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控事权的政策性业务,由各县(市、区)财政支付调控支出。
二、保持现行粮食财务挂帐处理政策总体稳定,积极稳妥地做好挂账消化处理工作
(三)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消化从2009年起再给一个5年过渡期(2009年至2013年),过渡期内现行挂账处理政策总体保持稳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消化责任不变,继续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不出台强制性的消化政策。
(四)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的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过渡期间应负担利息,按照中央、省、市财政比例负担的原则负担利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50%。
地方财政应负担50%中省财政负担60%,市财政负担40%。
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省审计部门清理、各县(市、区)政府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过渡期间负担利息及清理审计基准日(2004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利息全部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担。
2011年至2013年间分别顺延解决当年及2005至2010年间两个年度发生的利息,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每年的5月底前按市财政局测算下达的利息及时将资金汇到市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账户名称:吕梁市财政局,开户行:山西省吕梁市农发
行营业部,账号:20314230200100000028552,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市农发行。
如不能按时上交,市财政将通过财政结算扣回。
在偿还期内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在下年度按调整后利率清算。
(五)继续做好部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划转工作。
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按经市人民政府核实确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同时将贷款等额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吕梁支行协调有关商业银行,限期清理划转,划转后贷款的偿还责任不变。
从2010年9月1日开始,对没有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暂停贴息,待完成贷款划转工作后再补拨利息。
(六)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理确认的未占用农发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由县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消化弥补,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区)级人民政府自主确定。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划转上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和经市政府批准上划到市粮食局管理的直属库,在划转上收之前发生的粮食财务挂账,已纳入地方清理范围,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划归县各(市、区)政府管理,享受各县(市、区)政府的消化、管理政策。
三、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日常管理
(八)各县(市、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日常监管,由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粮食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负责。
(九)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设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台账,明细反映其中“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的变化情况;设置“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台账,明细反映其中“政策性新增粮食财务挂
账”、“经营性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及其中“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原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变化情况;设置“未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台账,反映政策性亏损的消化弥补情况。
各县(市、区)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也要设置相应的台账,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十)各县(市、区)政府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消化弥补政策性亏损,要由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粮食局及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及时报市财政局、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备案。
(十一)健全完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月报制度,月报表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按月汇总数据后,报送市财政局、市粮食局。
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月报表另行制定下发。
(十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实行年度决算制度。
年度终了后,由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在共同核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分月余额的基础上,办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年度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吕梁分行备案。
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年度决算表另行制定下发。
(十三)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挂账包袱,是粮食县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日常监管工作。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