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国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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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国际借鉴
摘要: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市场主体,不仅是经济活动中的经营主体,
在社会活动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企业经营和发展必然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
和制约,与社会发展、社区建设相适应已成为现代企业成功的重要因素。
企业除
了盈利的目的以外,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本文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阐述了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关键字: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国际借鉴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意义
(一)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企业想要占据竞争力,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是必要手段之一。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推行SA8000各种约束企业行为、规范产
品社会质量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必然会影响到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
(二)近年来环境问题的日趋严峻也促使企业开始关注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责任。
环境问题已成为吞噬经济成果的恶魔,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整个社
会对环境信息的重视一方面促进了企业环保意识的加强,另一方面也促使企业产
生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动机。
现实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二、国外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作出的努力
(一)美国。
美国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
美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无
论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还是会计实务界都比较重视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和实践。
美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有:(1)总体情况:环境事项、与
环境事项有关的可能支出和负债,环境法规和法律程序,环境法律研究等。
(2)环境负债:与环境事项有关的可能支出和负债,公司产品遵守环保法规情况是否
存在潜在环境负债风险,与环保有关的债券及金额,与环保法规有关的支出和债
务等。
(3)环境成本与费用,环保劳动费用,涉及公司重要法规介绍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采取措施对公司资本性支出、营运费用及公司产品质量的影响,有关
环境支出对公司流动性资金及财务状况的影响,补偿费用、已经支出金额和最终
支出金额等。
(二)法国。
法国是世界上最重视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国家,其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是世界上
最完整也是最有特色的。
早在1975年,法国就建议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会资产
负债表”,即“社会报告”。
从1984年起,年度社会平衡表必须列示3年的数据,
并按整个公司和所属行业分别加以编制。
法国年度社会平衡表所披露的信息主要
包括:(1)职工人数;(2)工资成本;(3)健康和安全保护;(4)其他工作
条件;(5)职工培训;(6)行业关系;(7)职工住房、交通等其他生活条件。
在具体披露时,这些项目还需要进一步分解为若干具体的报表指标。
(三)英国。
英国对社会受托责任的关注是最普遍的。
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英国大
型公司的年报平均近半页包含的是自愿披露的社会和环境信息。
英国公司普遍对
社会受托责任比较关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大型公司的年报中就出现
了自愿披露的有关社会和环境方面的信息。
自1975年起,一些大型企业编制了
增值表,其目的在于改进公司的态度、精神和行为。
近年来,在英国,具有特定
规模的公司被强迫报告有关他们的慈善捐赠情况等具有社会责任性质的信息,并
提供有关职员条件和就业实践的可靠信息。
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建议企业除了编制
传统的财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增值表、雇员报告、公司目标报表等一系列社会
报告,以满足企业外部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政府等不同利益集团的信息需要。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设想
我国的CSR信息披露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有必要吸取国
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思考如何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一)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将是大势所趋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实践起步较晚,
在21世纪才出现公司社会责任运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CSR理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士和企业所接受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本身不是一种资源,但它却是企业从外部获得各种资源和良好经营环境,从而提高竞争优势的重
要途径。
所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是一种简单的利他主义,而是一种“既利己又利他”的最优选择大量的事实表明,关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企业比那些不关心利益相关者的企业更有竞争优势,更容易实现可持续发展。
尽管我国CSR信息披露才刚
刚起步,尚需要一个过程,但这个过程将是非常迅速的。
可以预期,将有越来越
多的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公司对外报告将经历从财务报告向社会责任报告转
变的新变革,社会责任报告和其他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也将成为更多公司的选择。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英国在《年金法》、《公司法》等中对社会责任信息都有所规范,而目前我国
对于CSR的信息披露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2005年我国新修定《公司法》首次提
出了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概念但如何督促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公司法》
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公司法》《证券法》中涉及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是
针对(拟)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很少涉及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
因此,我
国应在《公司法》、《证券法》或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除披露其
财务经营方面的信息外,还应披露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通过立法规定强制性
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十分必要。
(三)制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
要全方位考虑在新的世纪,随着对公司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认识,公司对外报告
的主要使用者不再仅仅是股东,而是更为宽泛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披露社会责
任信息的过程中,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彼此需要达成对公司社会责任及其信息披露
的共识。
第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定,应由多方利益相关者的
代表所组成的机构来完成;第二,公司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过程中,不仅仅是
单向地“告诉”利益相关者其业绩表现,而是要将报告作为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
互动的桥梁,最终使得社会责任报告成为公司相关利益者管理的战略工具。
(四)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模式应当呈现多样化。
英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其披露模式的多样化,既有附
于传统三大会计报表予以反映的社会责任信息,也有专门编制的CSR报告;对社
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既包括定性分析,也有定量反映,特别是通过量化指标可以清
楚地反映其企业活动对雇员、环境、社会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CSR信息揭
示范围的不断扩大,如何针对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程度甄别出属于强制性的信息
揭示领域与自发性的信息揭示领域,以及怎样科学地设计出CSR报告模式等,都
是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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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则斌.社会责任会计与企业可持续发展[J].经济管理,200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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