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平政办[200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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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
意见
正文: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平政办〔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长
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建立健全执法协作、联合治超、舆论监督、经费保障及规范执法机制。

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全面禁止55吨以上车辆上路过桥,设有治超站点的路段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内。

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管副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各级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含物价)、宣传、工商、质监、安监、法制、监察(纠风)、财政等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制发的《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7〕596号)确定的职责分工落实。

三、工作措施
(一)源头监管
1.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的监管,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企业要积极配合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限期整改,并报请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处理。

3.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货运汽车的登记、检验管理,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检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商、质监等部门。

4.工商部门要深化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会同发展改革、质监、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

5.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及产品。

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

6.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大型货物集散地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

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立健全合法运输信誉档案,加强对运输企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考核管理。

(二)路面治理
1.县级联动。

建立县(市)、区际联动治超机制,对本辖区内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辖区内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到相邻县(市)、区。

2.联合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继续坚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

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认定、查处超限超载行为。

3.流动稽查。

流动稽查路线和时间节点及实施方案,由市交通、公安、纠风部门根据车辆行驶规律和特点联合编制,以季度为时间段,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并报省交通、公安、纠风部门备案。

流动稽查队伍由交通、公安人员联合组成,配备专用检测车辆和设备,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对重点区域、重点线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查处。

4.超限超载处罚。

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

对经过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卸载,由交通或公路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通报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记分、扣留驾驶证等处理。

5.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

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在高速公路入口阻截、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农村公路管理主体要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6.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管。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装载。

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非法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7.严厉打击假冒军警车辆。

治超办要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特别是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

(三)经济调节
1.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依规进一步完善包干缴费办法,利用经济调节手段,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

对改装、改型车辆,按照实际技术参数核定征收吨位。

2.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地要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成立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机构,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

建立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二)实行目标管理。

各级层层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明确责任。

确保责任链条连续不断,各项措施到位。

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严格奖惩。

(三)落实治超经费。

各县(市)、区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治超检测站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人员补助等支出,满足治超工作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治超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

并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足额及时到位。

(四)净化执法环境。

公安部门要建立治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纠集聚众、蓄意排队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带车”牟利、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监察部门要对参与上述活动的机关干部和党员,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侦破的部门和个人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五)实行责任倒查。

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逐段追究上游检测站和货源装载地责任;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延伸调查追究非法改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非法改装企业属外地管理的,要抄告所
属地工商、交通、质监、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处理。

(六)强化宣传监督。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

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各级治超办要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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