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人社部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范文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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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
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各位职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自即日起,我公司将适时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育津贴标准
为鼓励职工生育,我公司将生育津贴标准上调至人民币8000元,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生育津贴,以
此鼓励职工生育,积极参与家庭建设。

二、产假和陪产假
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的生育权益,我公司将调整产假和陪产假的待遇标准,具体如下:
1. 产假期间全薪:女职工在生育时休息期间全薪发放工资,即100%的基本工资;
2. 陪产假期间半薪:男职工在陪同配偶生育时休息期间
发放工资,即50%的基本工资。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为保障职工的权益,我公司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上调至人民币8000元,具体如下:
1. 生育保险金: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生育保险金,标准为人民币8000元;
2.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以政策规定为准。

以上待遇调整的实施,将对职工的生育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希望广大员工认真领会、积极配合。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
20XX年XX月XX日。

社保费率调整通知

社保费率调整通知

社保费率调整通知
尊敬的员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我公司决定对社会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根据国家社保政策调整要求,自即日起,我公司决定对社会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 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将养老保险费率从X%调整为Y%。

2. 医疗保险费率调整:将医疗保险费率从X%调整为Y%。

3.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将失业保险费率从X%调整为Y%。

4.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将工伤保险费率从X%调整为Y%。

5. 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将生育保险费率从X%调整为Y%。

二、调整原因
此次调整是为了贯彻国家社保政策,确保员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得到全面覆盖和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社会保险费率的调整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险需求。

三、调整影响
此次调整将会对员工的个人社保缴费产生一定的影响。

调整后,员
工在个人社保缴费时需要按照新的费率进行缴纳。

同时,我公司将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及时调整企业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用,确保员工的社保权益得到维护。

四、调整执行
为了保证调整的顺利实施,我公司将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及时调整社
会保险费率。

并在调整后的第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内开始执行新的缴费
标准。

请各位员工知悉并按照新的费率进行个人社保缴费。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咨询。

感谢各位员工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配合,希望通过此次调整能
够更好地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

2019多地下调社保费率,五险一金怎么变

2019多地下调社保费率,五险一金怎么变

2019多地下调社保费率,五险一金怎么变近日人社部回应劳动者“五险一金”问题,称正在研究社保缴费比例下调问题,由于养老金等都属于省级统筹,近期,上海、广东、天津等多地已经宣布下调社保费率。

多地下调社保费率根据公开报道,近期,上海、广东、天津、云南、甘肃、浙江杭州、福建厦门等地区陆续出台新政,不同程度地降低社保费率。

上海3月21日宣布,从2017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均下调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广东从今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来的2%降低至1%,并要求从2017年下半年起,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将单位费率下调到5.5%左右。

天津今年2月初推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20项政策措施,提出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其中,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缴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最低标准由0.5%降至0.2%,最高标准由2%降至1.9%,调整后综合费率水平由0.67%下调至0.54%。

此外,云南、甘肃也均下调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浙江杭州则决定,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每年减征1个月,生育保险费率下降0.2个百分点,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平均下降0.2个百分点;福建厦门也下发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

“五险一金”或变“四险一金”除了下调社保费率,一些地区还提出要合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今年2月公布的《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7—》提出,优化社保险种结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要求,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

另外,近日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1•【文号】国办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4月1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我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为切实保证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尚未完全实施到位,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努力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2019年4月25日单位:万元项目费率下降省直0%郑州市50%开封市50%洛阳市50%平顶山市50%安阳市0%鹤壁市0%新乡市20%焦作市0%濮阳市50%许昌市50%漯河市20%三门峡市20%0%商丘市0%信阳市50%周口市50%驻马店市20%济源市0%巩义市0%兰考县0%汝州市0%滑县0%长垣县50%邓州市20%永城市0%固始县50%鹿邑县50%50%——结束——。

五险一金变四险一金

五险一金变四险一金

五险⼀⾦变四险⼀⾦五险⼀⾦变四险⼀⾦ 据悉,五险⼀⾦要变成四险⼀⾦了!12⽉20⽇,⼈社部公布消息称,⽇前开幕的⼗⼆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邯郸市等12个⽣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

12⽉20⽇,⼈社部公布消息称,⽇前开幕的⼗⼆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邯郸市等12个⽣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对《草案》做说明时表⽰,⽣育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付上有很⼤共性,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能降低运⾏成本。

这意味着,去年中央经济⼯作会议提出的精简归并“五险⼀⾦”的⼯作正式拉开⼤幕。

合并思路浮出⽔⾯ “五险⼀⾦”是我国社保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相对较⾼的社保缴费率已愈发受到各界诟病,在经济下⾏区间,企业社保⽀出负担与⽇俱增,员⼯却⽆感甚⾄强烈反映到⼿薪酬减少等问题⽇益凸显。

因此,近年来中央接连多次提出将通过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个⼈缴纳负担。

公开资料显⽰,各种保险中,养⽼、医疗保险缴费⽐例较⾼,也是涉及⾯、改⾰影响较⼴的险种,⽽其余三种保险就成为了中央为企业减轻社保负担的主要切⼊⼝。

去年7⽉,⼈社部、财政部曾联合发⽂决定⾃去年10⽉1⽇起适当降低⽣育保险费率。

根据规定,⽣育保险基⾦累计结余超过9个⽉的统筹地区,应将⽣育保险基⾦费率调整到⽤⼈单位职⼯⼯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育保险基⾦的收⽀和结余情况确定。

当时,有业内机构初步测算称,该项费率的调整可为全国企业每年减轻负担120亿元。

⽽在今年4⽉,⼈社部进⼀步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再次向各地强调要继续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规定,确保实施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8.21•【文号】人社厅函〔2018〕216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相继出台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

为全面掌握各地制定的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以及执行的社会保险费率情况,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到位,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并及时监控基金收支情况,现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统一调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度内容各省(区、市)应根据不同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实际降费率情况报送以下内容:(一)符合降费率条件的省(区、市)报送制定的降费率政策。

符合此次降费率条件,可阶段性下调费率的省(区、市),报送研究制定的降费率政策,并将已出台的正式文件一并报送。

(二)符合降费率条件但不降低费率的省(区、市)报送政策考虑。

符合此次降费率条件,但选择不阶段性降低费率的省(区、市),可结合本省(区、市)基金运行等情况,报送不下调费率的政策考虑。

(三)不符合降费率条件的省(区、市)报送简要情况说明。

不符合此次降费率条件的省(区、市),可报送本省(区、市)当前执行的社会保险费率水平、基金运行态势等相关情况。

(四)其他问题。

报送降费率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以及相关政策建议。

二、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此次调度工作。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人社厅发〔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5号部属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9年7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回应,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平台建设,完善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为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着眼稳预期,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一)深入解读重要政策措施1.围绕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正确把握就业优先政策等宏观政策取向,以稳就业、部署实施降低社保费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治欠保支、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等为重点,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政策内涵透明、信号清晰,稳定各项社会预期。

2.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报批。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发放调整通知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发放调整通知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发放调整通知尊敬的社会保障参保人: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为了更好地保障您的权益,我司决定对生育保险金的发放进行调整。

特向您发出以下通知:一、生育保险金调整原因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需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正不断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的权益。

为此,我司根据调研和分析,决定对生育保险金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保险金将更贴合实际需求,更有效地满足您在生育过程中的经济需求。

二、生育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根据新的调整方案,生育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将有所调整,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及时了解有关信息:1. 生育津贴标准调整根据各地区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我司将生育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生育津贴将更加符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帮助您应对生育所需的经济压力。

2. 丧失生育能力补助金调整为了更好地保障您的利益,我司对丧失生育能力补助金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补助金标准将更合理地反映您因丧失生育能力而面临的经济困难,从而更好地满足您的实际需求。

三、生育保险金调整实施时间和方式生育保险金调整将于本年度生效,具体实施时间将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请您密切关注相关部门的通知,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生育保险金的发放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为了确保您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生育保险金,建议您提前查询和办理相关银行账户事宜,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注意事项:1. 请确保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您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保服务机构,以避免信息不准确导致生育保险金发放延误。

2. 请您牢记银行账户和密码,并确保账户安全。

如有账户遗失或密码泄露的情况,请及时与您所在单位或社保服务机构联系并进行处理。

3. 如果您对生育保险金调整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与您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保服务机构取得联系,他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协助。

最后,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社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8号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练兵比武活动作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手段,作为提升人社服务品质的重要支撑。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发动系统窗口工作人员参加练兵比武活动,实现人员全覆盖。

要因地制宜,在认真落实好练兵比武活动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创新自选动作。

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方式渠道,丰富活动载体,实现倍增效果。

要坚持立足实践,对接群众需求,推动知行并举,将练兵比武活动成果转化为提升人社服务效能的具体行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41号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
待遇标准的通知
市各参保单位: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生育保险待遇调整标准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
1、顺产由500元调整为1800元;
2、助娩产由600元调整为2000元;
3、剖宫产由1000元调整为3500元;
4、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引产或者足月死产由400元
调整为1800元;
5、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引产由300元调整为900元;
6、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下流产由150元调整为400元;
7、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由20元调整为100元。

(二)营养补助费
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
工,按上一年度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2%,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二、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威海最新生育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规定

威海最新生育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规定

威海最新⽣育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规定
威海最新⽣育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规定
威海关于调整⽣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更好地完善⽣育保险政策,提⾼基⾦使⽤效率,进⼀步减轻⽤⼈单位负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育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社部发[2015]7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
⼀、企业单位按⽤⼈单位职⼯⼯资总额的0.5%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职⼯⼯资总额的0.2%征收。

三、全市档案托管灵活就业⼈员按本⼈缴费基数的0.5%征收。

四、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管理,当基⾦累计结余不⾜⽀付时,及时提出建议,报市⼈民政府批准后进⾏调整,确保参保职⼯按规定及时享受⽣育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2015年10⽉1⽇起执⾏,有效期⾄2018年9⽉30⽇。

原⽣育保险费率停⽌执⾏。

【威海最新⽣育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规定】相关⽂章:
06-05
08-05
07-26
06-26
07-25
12-19
05-15
11-21
12-30
06-06。

2019年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2019年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2019年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5]70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07.27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
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对基金结余多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苏府办〔2018〕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苏府办〔2018〕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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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苏府办〔201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自2018年1月起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结束——。

2015《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解读

2015《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解读

2015《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解读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读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相关问题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存量的地区,下调费率。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的背景情况。

负责人:目前,生育保险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和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其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自《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推动生育保险工作,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在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4年底,全国31个省份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参保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

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2014年全年基金收入446亿元,支出368亿元,累计结余593亿元。

2014年,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613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92万人次,增长率17.6%。

虽然生育保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存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和调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进行了部署,近期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适当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方案,要求两项保险进行费率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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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社部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X〕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自201X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对基金结余多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认真测算,降低费率,控制基金结余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

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

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

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

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

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实施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落实国务院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措施。

实行省级统筹且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的省(区、市),应于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实行省级统筹的省(区、市),应于8月底前制订本省(区、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应于9月底以前发布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以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

各省(区、市)应于9月底将上述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要加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讲清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势的分析和预判。

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进行沟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X年7月27日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读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相关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存量的地区,下调费率。

就此问题,采访了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

请简要介绍一下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的背景情况。

负责人:目前,生育保险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和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其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自《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推动生育保险工作,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在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X年底,全国31个省份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参保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

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201X年全年基金收入446亿元,支出368亿元,累计结余593亿元。

201X年,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613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92万人次,增长率17.6%。

虽然生育保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存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和调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X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进行了部署,近期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适当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方案,要求两项保险进行费率调整工作。

这项工作主要是聚焦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下决心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降费清费,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两部颁发的《通知》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的具体措施。

《通知》对生育保险费率调整范围、测算依据以及防范风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明确201X年10月1日实施。

这项工作将会加快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步伐,推动生育保险经办精细化管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在什么范围内开展?负责人: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

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存量不均衡,有的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也有的地区基金存量可支付一年半以上。

针对这种情况,《通知》要求降费率工作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合理区间的统筹地区进行。

在《通知》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

凡是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都应下调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具体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测算,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调整后将会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保持基金收支平衡,促进良性运行。

这次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否有风险?费率能降低多少个点?负责人:据上年生育保险统计数据显示,部分地区基金结余可支付一年半以上,生育保险基金有下调费率的空间。

另外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比较,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可通过对怀孕和出生人口数据、工资增长幅度、医疗消费增长情况以及其他变量进行测算,高风险支出相对比较少,基金运行相对稳定。

为了保证基金运行安全,《通知》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结存留有6~9个月支付额的区间,并要求地方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及时了解生育保险动态变化,防范风险。

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时候,就要制定预警方案,同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

结余额继续下行,就要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如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等方式,力求基金平衡。

这次调整之后,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估计一年可减轻单位负担120亿元左右。

调整生育保险费率之后,如何保障生育保险待遇?负责人:这次调整费率工作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问题。

《通知》要求地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进行费率调整。

也就是说,统筹地区要依据国家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当地出生人口情况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测算,如果不够支付9个月的生育待遇,就不用调整费率。

因此,这次调整费率不会影响待遇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负责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等。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的产假执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替代部分,因此,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负担医疗费用。

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能否适应各地的差异,保证基金平稳运行?负责人:目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劳动力资源分布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这次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已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

政策调整主要取决于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并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要求地方根据上一年基金收入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将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具体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基金存量在合理区间的地区,不进行费率调整。

降低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工作什么时候开始进行?负责人:《通知》要求地方尽快开展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摸底、测算及调查研究工作。

争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工作方案,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冬是清寒的。

站在有风的地方,悄然回首,看见来时的路。

一路有花的娇艳,有草的青葱,有树的挺拔,有鸟的鸣叫。

抬起头,天空蓝的清澈。

风起时,有笑颜。

冬,是寂寞的。

万物都归于沉静中,孕育着来年的昌盛。

隐忍才是最有力的,也因此,寂寞的冬天给人以太多的幻想与渴望。

会去渴望温暖的一炉壁火,也会想要一个温暖的怀抱。

围炉煮雪,相拥着取暖。

习惯了把心情种在寂寞里过冬,深耕一陇陌上的花开。

等待着,下一季的盛景。

不会忘记冬的情怀,圣诞节的钟声会敲响,冬有自己的辉煌。

静静的写下一首小诗,待到花开时,扦插在那枝头,为冬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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