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三去一降一补”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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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三去一降一补”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刘晓辉;吴永立
【摘要】“三去一降一补”是我国2016年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要实现降成本并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离不开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支持。
本文从小微企业本身发展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出发,找到目前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为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法律体系,拓宽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并加大财产税方面的优惠力度等措施,以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降低成本,驶入良性发展轨道。
【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
【年(卷),期】2016(015)014
【总页数】2页(P34-35)
【关键词】小微企业;降成本;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作者】刘晓辉;吴永立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一)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新增小微企业数量较快增长。
据统计2015年全国新登记企业443.9万户,比上年增长21.6%,注册资本(金)29万亿元,增长5
2.2%,两项数据均创历年新高。
这与我国进行了商事制度改革有着密切关系,2015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完成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攻坚,改善了营业环境,全国新登记企业数量连创新高。
在市场主体总量增加的同时,初创企
业活跃度持续提高。
可见,随着国家众多利好政策的出台,小微企业的发展活力逐渐被释放出来。
2.小微企业的成本费用负担依然沉重。
小微企业的利润率偏低,而成本又难以降下来,致使不少企业的寿命期过早结束。
有统计数据表明30%的小微企业在2年内
倒闭,而60%的企业在4~5年内倒闭。
而在小微企业的成本构成当中,有60.81%的小微企业认为税收负担过重,已经影响企业的经营。
政府的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特别是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受惠面更少。
57.9%的单位选择希望得到政府财政金融的支持,为最希望获得的政策。
3.小微企业盈利状况堪忧。
从2015年第一季度相关报告数据显示,无论盈利水平还是营业额变化都不容乐观。
全国范围内盈利的小微企业比例只有46.3%,同时
亏损的小微企业比例持续上升,2015年初为23.3%,比2014年增长了13.8个
百分点。
从营业额来看全国范围内仅有22.4%的小微企业有所增长,尤其是中部
地区营业额下降的小微企业高达46.8%,比东部和西部分别高出13.2和7.8个百分点。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税种、优惠类型具体列示如表1所示。
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在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税收优惠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减免的力度最大。
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仅将纳入减半征收的范围扩大到年所得30
万以下的企业,而且还把定率征收的企业也纳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大大提升了实际享受优惠的企业比例。
另一方面,随着营改增的推进,2016年5月已全面铺开,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有效衔接,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程度上对企业起到了积极影响。
(一)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相对较窄。
1.流转税方面。
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政策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单位纳税人均不适用,这就造成仅仅由于组织形式的不同就要承担不同的税负,不符合税收公平性、合理性的要求。
而采用起征点政策,收入额在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全额免征,一旦超过该起征点就会全额纳税,造成收入额在起征点附近的纳税人税负差距过大,不利于大多数小微企业享受优惠。
2.所得税方面。
现在国家把纳入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的所得额上限不断提高,目前已经达到30万,然而并不是年所得额在3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减半征收
的优惠,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都有明确的限定,其中对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规定限额要更低一些。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除工业以外其他行业的小微企业享受该优惠的可能性。
目前仅解决了核定征收中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享受优惠的问题,对于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依然不能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措施。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级偏低。
有关数据显示,小微企业对税收政策能否降低税负,接近60%的企业认为没有影响。
从浅层次分析应当是税务机关的宣传力度
不够。
从更深的层次分析,可以看出大多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式颁布,立法层级偏低。
这一方面反映出国家对此类问题还不足够重视;另一方面,没有以法律形式出台的政策容易发生变更,这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上就可以体现出来。
不稳定的政策,难以给小微企业带来明确的导向,而且政策都有一定的时滞效应,更影响到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
(三)税收优惠政策结构不合理,财产税优惠政策缺失。
我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结构,而且所得税的优惠力度要大于流转税部分,这与我国目前的税收结构恰恰相反。
我国目前的主体税收依然是流转税,也即构成小微企业税负的主体也是流转税,但这方面得到的减免却相对较少。
小微企业难以摆脱“挣得少但缴的不少”的局面,这也是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税负与利润率成反比
的重要原因。
财产税一直以来并没有纳入到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当中,而财产税已经成为小微企业的一项重要负担,这对工业企业更为明显。
尤其是企业在生产状况不好时缩小经营规模,形成一部分闲置资产,而这些资产仍然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更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一)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1.流转税方面。
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优惠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建议把原来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大到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类型,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
这样既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鼓励创业者依据自身需要选择注册企业的类型,而不必过多考虑税负问题;又使真正享受到优惠的企业增多,尤其可以降低初创企业的负担。
2.所得税方面。
建议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分标准作出修订,拓宽小型微利企业的涵盖范围,尤其要调整从业人数和企业资产这两项标准,可对所有行业都采用从业人数低于1,000人、总资产低于3,000万的上限,年所得额逐渐采用与当年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挂钩的浮动标准,让更多真正处于低盈利阶段的小微企业获益。
(二)构建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体系。
从最高层级的法律开始,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促进法》或将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微企业促进法》。
并且将“财税支持政策”作为独立的一章纳入对应法律的实施细则当中。
接下来就是要整理目前散乱的税收优惠文件,可通过颁布《小微企业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来将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整合,这样也方便小微企业查阅,了解自身可以享受的优惠,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对于适宜在较长期限内实行的优惠措施,可以纳入到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律中。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结构,增加财产税优惠措施。
一是应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结构,加大流转税方面的优惠力度。
有必要简化针对享受这些优惠措施的审批手续,
降低审批环节的交易成本。
二是要加大针对小微企业的流转税优惠力度,可以把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改为免征额,并逐步实现免征额的及时调整机制,使免征额随着每年企业的盈利水平进行变动,不仅可避免起征点可能引起的税负级差,还可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水平。
三是在财产税方面,一方面是对所有小微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财产税进行减免;另一方面对小微企业闲置的资产要加大减免力度,可以采取小微企业自行报告其闲置的资产及与该资产相关的必要信息并由税务机关核实的办法落实该政策。
吴永立(1971~),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财税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