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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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案例二、

某工业厂房工程,桩基础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主体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A建筑公司。施工任务包括厂房土建工程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与A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允许桩基工程由A建筑公司通过招标另行分包,但须报请建设单位批准。最后A建筑公司选定B公司作为桩基工程的专业分包。

问题:

1.审核员在现场审核时,发现A公司将B公司提供的预制管桩作为“甲供构件”进行管理,你认为是否合适?理由是什么?

2.请描述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审核要点。

3.桩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已按验收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验收。监理工程师对其中5号桩的钢筋质量有怀疑,要求A公司对桩进行剔凿后对所使用的钢筋重新取样试验。A公司以桩基础为B公司施工为由予以拒绝。你认为A公司的做法妥当否?理由是什么?

4.现场审核时,审核员发现该项目基础工程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的。你认为是否合适,说明理由?描述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

答案:

1. 不合适。提供预制管桩的B公司是A公司的桩基分包单位,而非A公司的“甲方”(或“建设单位”),故此将预制管桩定为“甲供构件“不妥。

2.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的审核要点是:

(1)查阅施工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的范围;(2)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施工方应与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负责其后复试及保管工作。抽查项目部有关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的台账、进场验收记录、检验试验记录、领用发放记录等记录,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并抽查现场保管、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3)查阅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在验收、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处理记录,并现场跟踪处理结果。

3.A公司做法不妥。监理方有权对已隐蔽的工程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A公司与B公司作为总、分包关系,按《规范》9.1.2条中规定,A施工企业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在监理方提出重新验收要求时,A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4. 基础工程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做法不合适。基础工程作为一项分部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300-2001)要求,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案例三、

某大型建筑综合楼项目,建筑面积138000㎡.某建筑公司以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了该项目。公司十分重视,选派了一位优秀支部书记任项目经理,该同志没有项目经理证书,也未从事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经理个人选定了一家分包单位承包该工程,采用以包代管的管理方案。分包单位又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转给某安装工程公司,将装饰装修工程转给某装饰公司。

2.问题

(1)该项目经理上岗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2)该工程机电和装饰分包的做法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3)该工程总包单位管理方案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答:(1)不恰当。理由:项目经理无项目经理证书,不符合国家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资质要求的规定;且项目经理没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

(2)不恰当。理由: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行为。分包单位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转给某安装工程公司,将装饰装修工程转给某装修公司,其做法是一种转包行为,转包是一种违法分包。(<建筑法>规定:严禁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再进行分包。该分包单位将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转给其他公司,是一种违法分包行为)

(3)不合理。理由:违背了工程施工总承接的相关规定,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此外,总包对项目管理的程序,应体现在每一管理过程都有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持续改进过程,而不是以包代管。(1.<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GB/T50430中9.3要求: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前应向分包方进行施工/服务交底,审查施工/服务方案,验证确认分包方施工/服务条件;对分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对分包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而不是以包代

管)

案例题四:

1.背景

某建设项目,地下1层,地上18层,总建筑面积28000m3,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承包企业报价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让利,中标后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该企业有采购管理制度、工作程序。

由于工期紧,项目经理直接指定了自己的一位亲戚作为钢材供应商,合同约定该工程主体结构的全部钢筋由其供应,价格按当月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取季节最高价为依据,数量按其提供的发票数量结算。

项目经理部按企业的管理制度组织了5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投标,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了一家供应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好、价格较低的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商品混凝土。

项目经理指定了一个木工队、一个钢筋队、一个力工队伍作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由于当地人工费比预算定额单价高,因此,人工费按建筑面积平米单项含辅料包干。

除主体结构工程外,其余工程全部采用分包。

基础低板钢筋施工过程中,由于钢筋队没有作业分包资质,被监理工程师停工。

整个工程竣工后发生亏损。经过调查发现,仅主体结构按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计算:人工费亏损200多万,钢材亏损100多万。

2.问题

(1)该项目主体结构工程亏损巨大,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可以也分包?说明理由。

(2)该项目钢材供应商的选择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3)该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选择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4)该项目钢筋队劳务作业分包的选择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答:(1)不可以。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无论该项目主体结构工程亏损与否,主体结构工程都不可以分包)

(2)不恰当。选择的钢材供应商不符合企业的管理规定。价格不合理,结算数量按其提供发票上的数量存在漏洞。选择时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GB/T50430中8.2.2规定,施工企业应对供方进行评价,合理选择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方。评价的内容包括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价格,而项目经理直接指定了自己的一亲戚作为钢材供应商,且价格按当月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取季节最高价,明显不符合以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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