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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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法律制度

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法律制度

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与方法 (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 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每设立一分社,增存5万;
(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造成质量保证金120万
,每设立一分社,增存30万;
(3)缴纳办法: ① 真金白银。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
总结:申请设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向省
级旅游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2)受理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 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 申请人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S:出境旅游业务申请
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罚款(旅行社、相关负责人)
(2)旅行社违反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 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 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超范围经营
◆出发前30-15日,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7日,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出发前6-4日,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1日,支付旅游费用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②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 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
(1)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 权益而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申请部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 级旅游主管部门。

第9章旅行社法律制度课件

第9章旅行社法律制度课件
江4日游,其中丽江段行程由丽江青龙山旅行社负责接待,该社委 托导游刘俊提供带团服务。游客投诉导游刘俊有辱骂游客、胁迫消 费的行为。国家旅游局督查组会同云南省旅游委赴丽江现场督查督 办。
处理结果:丽江导游辱骂游客、强迫消费案 吊销涉事导游的导游证 三年不得重新申请 处涉事旅行社十万元罚款
第9章 旅行社管理的制度环境
第9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内容框架
1
旅行社管理的法律环境
2
中央政府的产业规制体系
3
地方政府对旅行社业的管理
4
行业协会对旅行社的管理
第9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旅行社制度环境
旅行社运行的制度环境 指制约旅行社生长与发展的外部非市场环境,是 一个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特征所决定的政府 行为,是制约旅行社生长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9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三、旅行社业的监管体系与运作机制
1 旅行社进入管理 中国旅行社业进入机制是受政府严格管理、带
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2 人员资格管理
导游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3、旅游者权益保护
第9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建设建议
1、 放松政府微观规制 2、加快旅游立法,加强法制性规制 3、积极培育旅游市场 4、加强旅游行业协会的功能
第9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旅行社法律环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公司法 3、合同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 5、消费者权益法
第9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行社管理的法律环境
制度环境
国内制度环境
国际制度环境
-社会文化与历史传统,长期的影响; -产业政策:对旅行社的投资、退出等 行为进行引导和调整; -行业标准; -部门规章; -法律; -专门法:针对本行业的法律; -协调法:主要是指旅游法; -民法与商法:约束旅行社之间、旅行 社与其供应商之间以及旅行社与旅游者 之间关系的一半交易规则; -宪法:最高的法律约束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6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1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第四章旅行社经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法变迁史】旅行社条例[20090220]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0206]旅行社条例(2016修改)[20160206]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20170301]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170301]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 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 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 业务,是指旅行社接受境外旅行社或者其他 企业、组织、个人的委托,接待外国旅游者 来我国旅游,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和接待台湾地区居民 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 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 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 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 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 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1万以上5万 以下的罚款。
(11)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合 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内容作 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实、 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游合同约定的条款不 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产 生争议的
• 按照通常理解给予 解释
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 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对旅行社和导游员、领队人员分 别给予处罚。 • ① 对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50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② 对导游员、领队人员: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导游证或领队证。
• (8)旅行社违 反合同约定, 造成旅游者合 法权益的损害, 不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的。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1万以上5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

旅行社法律制度

旅行社法律制度

旅行社法律制度旅行社法律制度旅行社在旅游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为人们提供安排旅游行程、预订交通、住宿和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服务。

为了保护游客的权益,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旅行社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旅行社法律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旅行社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旅行社注册管理制度”、“合同制度”、“责任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纠纷解决制度”。

首先,旅行社注册管理制度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注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经营。

这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要求。

注册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旅行社有合法的身份和资质,从而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可靠性。

其次,合同制度是旅行社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交易基本上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合同制度能够保护游客的权益,约束旅行社的行为。

合同中应明确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价格、退改签规定、责任和违约责任等,以确保游客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为双方之间的权益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的责任制度也是旅行社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优质服务提供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等。

责任制度能够保证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质量,促使旅行社尽职尽责,为游客提供更好的体验。

为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旅行社法律制度中也设有安全保障制度。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要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防范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安全保障制度包括对旅行社的安全管理要求、旅游活动的安全措施、紧急救援预案等。

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游客的安全权益。

最后,旅行社法律制度还包括纠纷解决制度。

由于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难免会发生纠纷。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纠纷一般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纠纷解决制度能够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快速的机制,为游客解决纠纷提供保障。

总之,旅行社法律制度对于保障游客的权益、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5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法规实务》PPT课件

第5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法规实务》PPT课件
第五章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等规章,与《旅行社条例》共同作为旅行社法规制度施行。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 对旅游社经营设立专章加以规定,主要针对旅行社 的设立、旅行社的业务、旅行社的经营规则和合同 履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旅行 社的经营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5
2
3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旅行社变更事项的管理
4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与管理
目录
1
6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
旅行社公告制度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第一阶段: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第二阶段: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 第三阶段:没有严格分类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也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中国
第五章
《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七)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八)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九)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等。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一、旅行社的定义和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是指经国家旅游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单位。

旅行社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经营旅游业务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经营许可和申报程序1. 旅行社经营许可: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必须经过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批准,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

2. 申报程序:旅行社在经营期间需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经营情况,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三、旅行社经营行为规范1. 客观宣传:旅行社在宣传旅游线路和服务时,必须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保障消费者权益: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措施。

3. 合理定价:旅行社制定旅游产品价格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搞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四、旅行社责任和法律风险防范1. 安全保障:旅行社必须保证旅游线路的安全可靠,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紧急应对:旅行社需设立紧急应对机制,应对突发情况,切实保障游客的利益。

3. 法律风险防范:旅行社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避商业纠纷和法律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五、旅行社经营管理与监督1. 管理规范: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2.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罚违法行为。

六、结语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共同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关于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信息和要求,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法律制度详解

旅行社法律制度详解

旅行社法律制度详解导言: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机构,其经营活动必然受制于相应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述旅行社的法律制度,包括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在维护旅行社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游客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旅游法及相关规定旅游法是旅行社行业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了旅行社经营所需要遵守的原则和规范。

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定是旅行社应当获得经营许可证,在法定范围内提供旅游服务。

旅行社在提供服务时,要求明示价格、合理安排行程、提供游客必要信息等。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组织旅游活动需要有合同: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应当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旅游合同应当包括行程、旅游服务内容、费用、补偿责任等具体内容。

2. 旅行社应当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为保证游客的权益,在旅行社出现过失时,能够及时给予游客经济赔偿,旅行社应当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

3. 旅行社应当保证行程的安全: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的服务直接面向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该法的规定,旅行社需要遵守以下原则和义务:1. 提供真实信息:旅行社在宣传推广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做出不切实际的选择。

2. 明示价格及标准:旅行社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示价格及标准,并将其公示在醒目的位置,以便消费者了解清楚。

3. 不得变相加价:旅行社在提供服务时,不得变相加价或者诱导消费者进行其他费用的消费。

4. 保证服务质量: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旅游行业标准,并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和质量。

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旅行社作为一家企业,同样需要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与员工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法律制度

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法律制度

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法律制度旅游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旅游政策法规和旅行社法律制度,以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游客的权益。

本文将对旅游政策法规和旅行社法律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旅游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两个方面。

国家层面的旅游政策法规是由中央政府制定,对于全国范围内的旅游活动具有普遍适用性。

例如,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法》规定了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措施,包括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产品开发等方面的规定。

而地方层面的旅游政策法规是由地方政府制定,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制定旅游政策法规。

例如,一些地区对旅游景区的开放时间、旅游价格、游客保障等方面有专门的规定。

旅游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为旅游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支持,促进了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它也加强了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保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旅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旅游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还能够提高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加旅游收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其次,旅行社法律制度是指对旅行社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旅行社是旅游业中的重要一环,它通过组织和销售旅游产品,提供全方位的旅游服务。

因此,对于旅行社的合法经营和游客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要。

旅行社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

旅行社必须获得特定的经营许可才能经营旅游业务。

此许可制度是对旅行社从业资格的要求,确保旅行社的合法经营和游客的权益。

2.旅行社责任制度。

旅行社有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旅行服务。

法律对旅行社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其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旅行社合同法律制度。

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与游客之间达成的约定,法律对其内容和履行进行规定。

例如,旅游合同的签订要求、合同条款的明示和隐含规定、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第二章旅行社法规制度

第二章旅行社法规制度
旅游者而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可以降低50%)
二 质量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
1、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 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 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人民法院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管辖
分级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上级与下级管辖、先受理后移送
• 2、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 与我国旅行社设立的条件相同
• 3、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定意见书)---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企业批准证书)(旅游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 ---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 4、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 国内旅游、入境旅游
第三节 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通知书》
2、设立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 [1]、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 审核部门
• 审批期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工商登记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工作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
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者和其他企业诚实不欺,格守诺 言,讲究信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以诚 实信用方式履行义务。
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 P26-28
• 1、旅行社应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法律制度

旅行社法律制度

旅行社法律制度引言旅行社作为旅行服务的专业提供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旅行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制度来保障消费者和自身的权益。

本文将对旅行社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措施,以确保旅行社的合法运营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法律法规与旅行社注册旅行社的立足之本是依法合规运营,因此旅行社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

根据该条例,旅行社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旅行社注册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注册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人代表、股东信息等。

2.经营范围:明确旅行社的经营内容和服务项目。

3.资金与财务状况:旅行社需要出具资金状况证明,以确保具备良好的财务实力。

4.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旅行社需要明确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以保证运营的正常进行。

旅行社责任与合同旅行社在为消费者提供旅行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旅行社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 合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被严格履行。

旅行社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旅行社宣传或约定的条件。

一旦违反合同义务,旅行社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安全责任:旅行社需要为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在旅行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或事故,旅行社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助受害者,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信息披露责任:旅行社需要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旅行信息、价格、行程安排等,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旅行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和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具体而言,旅行社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旅行社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权益保护要求和投诉,旅行社应积极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不得强制消费:旅行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消费者购买自己提供的旅行产品和服务,必须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023修正版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2023修正版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1. 引言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商业机构,其经营行为需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旅行社的注册管理、经营范围和责任、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方面。

2. 旅行社的注册管理2.1 旅行社的注册要求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在注册成立前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与旅行社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按规定缴纳注册资金,确保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2 旅行社的注册程序旅行社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经营计划、资金证明等。

2. 审核评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以确保申请人符合注册要求。

3. 发放许可证:审核通过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颁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公示渠道公布注册信息。

4. 年检续期:旅行社需按规定定期进行年检,以确保持续符合注册要求。

3.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和责任3.1 经营范围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旅游组织和安排;- 旅游接待和服务;- 旅游咨询和顾问;- 旅游产品开发和销售。

3.2 经营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产品的提供者和服务商,有以下经营责任:- 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产品信息;- 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环境;- 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履行旅游合同中的约定。

4. 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4.1 旅游合同的签订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旅游合同来确立。

旅游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旅游产品的内容和价格;- 服务标准和责任约定;- 异常情况下的应对和退款规定。

4.2 旅游合同的履行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证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提供完整、准确的服务信息;- 全面执行合同约定;- 在异常情况下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旅行社法律制度PPT课件

旅行社法律制度PPT课件
展望
未来,旅行社法律制度将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应用,旅行 社法律制度将更加智能化和信息化,为旅行社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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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可采 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 处罚措施。
06 旅行社法律制度的未来发 展
旅行社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旅行社法律制度的改革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变化,旅行社法律制 度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改革的方 向包括加强旅行社的监管、完善旅行社的合同管理制度、加 强旅行社的信用体系建设等。
旅行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总结词
在旅行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可 抗力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旅行社或者 旅游者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详细描述
在旅行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可 抗力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旅行社或者 旅游者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双 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 方式解决纠纷。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过程 中,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分担
安全保障要求
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 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国内旅游业务
旅行社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为游 客提供国内旅游线路、景点门票、交 通住宿等旅游服务。
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为游 客提供出境旅游线路、签证代办、境 外旅游服务等。
会展服务
旅行社可以提供会展服务,包括会议 组织、展览策划等。
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旅行社合同纠纷的解决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证明;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第三章旅行社经营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第四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比照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旅行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删去第十六条;三、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1、"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2、"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3、"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4、"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5、"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6、"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7、“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七、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九、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十、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一、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比照适用本条例;"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条例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2月2日国家旅游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旅行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997年3月21日旅管理发1997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贯彻条例,加强对全国旅行社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和计划,全国已经设立的所有旅行社,应当于199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重新核定经营资格、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工作;对登记事项变更或者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旅行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二、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旅行社持许可证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无许可证申请办理旅行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申请变更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审批和换发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为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旅行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以及停业、歇业的,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四、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国内旅行社名称中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其国内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字样;五、旅行社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由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许可证的,旅行社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六、旅行社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3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3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十、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1. 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 管理”的原则
2.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四节 旅行社经营规范
一、旅行社经营的原则 即: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二、对旅行社经营的基本要求 “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⑴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⑵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
上处罚的 二、旅行社的审批
1. 申办旅行社的材料 ⑴设立申请书 ⑵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⑶企业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⑸经营场所的证明 ⑹营业设施的证明或者说明 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程序 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 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 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 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应当受到的罚款 处罚,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⑷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而 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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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行社法律制度1、我国旅游业第一部法律的全称是什么?共分几章多少条?施行的具体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共十章一百一十二条;2013年10月1日施行。

2、《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该法的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3、旅游业发展的原则是什么?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4、旅游者报名或准备参加旅游时有那三项权利?在参加过程中哪些方面应受到尊重?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5、旅游者在旅程或在解决纠纷时,所谓“三不”内容?违者的责任?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有谁来组织完成?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7、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主体是谁?它是否有偿服务?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8、设立旅行社应具备哪些条件?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9、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可以开展那些业务?其中那些业务还需要相应的资质?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10、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使用有何禁止?违者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有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1、旅游业经营者中那一个具体行业必须强制交纳旅游服务质保金?其作用是什么?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12、旅行社信息发布有什么要求?对其订购产品、服务又有什么要求?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3、旅行社在宣传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和未定购合格产品和服务的法律责任什么?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4、旅行活动安排的禁止内容?违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5、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三不得”的内容是什么?违法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各是什么?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或者吊销哦导游证、领队证。

16、旅行社组织出境或接待入境旅游团队时,在业务人员安排上有什么要求?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17、我们怎样合法取得导游证和领队证?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18、导游和领队开展业务活动有哪些要求?违反者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任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法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9、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收费,涨价应先进行哪些工作程序?其变相涨价指什么?已回收成本的景区怎么处理收费问题?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20、旅游景区收费有哪些规定?对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景区接待旅游者的,由谁对其实施处罚?处罚的内容是什么?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目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障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21、包价旅游合同应采用什么形式?有几项内容?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哪些内容?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安排时间(七)旅游费用及其缴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定立报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22、包价旅游合同有哪些部分组成?旅行社何时向旅游者提供行程表?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23、旅行社委托招徕接待,应在包价旅游合同注明那些基本信息?如安排导游服务的还应当载明什么?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卫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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