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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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8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资源概述一、旅游资源概述1.旅游资源的概念根据200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都称为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是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是发展旅游业的物质条件,没有旅游资源的存在,人们的旅游活动是不可能实现的。

2.旅游资源的特征从上述旅游资源的概念可概括出其具有如下特征:(1)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

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活动的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非物质的;可以是已被开发利用的,也可以是尚未被开发利用的。

(2)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

旅游资源具有美学特征,能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知、求美等精神需求,吸引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是旅游资源的核心特征。

(3)旅游资源能被旅游业所利用,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旅游资源的概念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在不断发展,旅游资源的范畴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扩大。

3.旅游资源的分类在《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依据旅游资源现存状况、形态和特征进行划分,旅游资源被划分成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和人文活动8个主类、31个亚类、155个基本类型。

从属性上来看,这8个主类旅游资源仍然是从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角度进行划分的,前4个主类和后4个主类都分属人们已熟知的自然旅游资源与人文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法概述1.旅游资源法的概念旅游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合理开发与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资源保护法的渊源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其相关法律法规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

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

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旅游资源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财富,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其作用和挑战。

一、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1. 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法》制定的配套法规,对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各地旅游景区应制定景区管理规划,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措施,保护景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提升游客的服务体验。

2.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是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条例,自然保护区应制定保护管理方案,建立健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体系,限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并加强科学研究和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3. 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的基本法规。

根据该法,各地应编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打击非法盗掘和走私文物的行为,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

二、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作用1. 促进经济发展旅游资源的合理管理和保护能够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推动相关产业的繁荣。

旅游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增加了国内生产总值,促进了贸易和投资活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保护自然环境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法律法规对自然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限制人类活动、建立保护区、减少污染等措施,能够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损害,保护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3. 传承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能够传承和弘扬文化遗产。

通过对历史建筑、古迹、传统习俗等的保护和修复,能够保留和传承当地的历史文化,增加了人们对历史和文化的认知和了解,促进文化交流和多元发展。

三、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挑战1. 规范管理的难度旅游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和合作,管理的难度较大。

旅游法第八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法第八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学习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了解国内和国际对旅游资源保护的立法概况,掌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法律制度,掌握文物保护法的有关内容。

要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文物管理法律制度及对世界遗产的保护。

第一节旅游资源和旅游资源法一、旅游资源概念1、旅游资源的概念旅游资源概念众多。

205-206p.旅游资源泛指人们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所感兴趣的各种事物,如民族风情、山川风光、历史遗迹、地方特产等。

从旅游资源的众多概念中可以理解旅游资源的几个要点:①旅游资源要具有实用价值,必须对游客有吸引力,能引起人们的旅游动机。

②既包括已经被开发利用的现实资源,也包括尚未开发利用的潜在资源。

③既有物质的、有形的,也有非物质的、无形的。

④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资源的范围会不断扩大。

2、旅游资源的分类旅游资源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对旅游资源的分类因角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1)根据旅游资源的属性分类,可以将其分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大类。

(2)根据游客的感知分类,旅游资源可分为有形旅游资源和无形旅游资源两类。

(3)根据旅游资源的再生能力分类,可将其分为可再生旅游资源和不可再生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1、旅游资源的开发与问题从各国情况看,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①水体污染②植被破坏③对野生动物的威胁④空气和噪声污染⑤违章建筑⑥对文物古迹的破坏。

等。

2、保护旅游资源的意义(1)保护风景旅游区的自然生态和社会文化(2)保障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3、旅游资源立法(1)旅游资源的国内立法保护旅游业较发达的国家都很重视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如法国、埃及、日本等国。

我国也十分重视。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等。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件:第15章第2节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件:第15章第2节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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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界定
•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 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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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 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 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 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 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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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 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 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 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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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了全民参与保护自然保护区 的义务和权利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 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 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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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 级自然保护区。 •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 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 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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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规定了专家咨询报告制度
• 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咨询专家组,建立旅游 资源保护专家咨询报告制度。 • 专家组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建 议、发表评论。并在每个五年规划的末期, 提交本时期的《旅游资源保护报告》,由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旅游资源是大自然和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对于丰富人们的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传承文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旅游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旅游资源面临着诸多威胁,如过度开发、环境污染、破坏文物等。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通常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是对自然景观的保护。

自然景观包括山川、河流、森林、湖泊、海滩等。

法律会明确规定对于这些自然景观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过度开发,以防止生态系统的破坏。

例如,在一些生态脆弱的地区,可能会限制游客数量,或者禁止某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如在保护区内禁止砍伐树木、捕猎野生动物等。

对于历史文化遗迹和文物的保护也是旅游资源保护法律的重要内容。

历史文化遗迹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见证,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法律会对文物的发掘、修复、保护和展示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

未经授权的私自挖掘和破坏文物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同时,对于历史建筑的修缮和改造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以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还会涉及到旅游景区的规划和管理。

景区的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到资源的保护和游客的需求,要合理布局旅游设施,避免对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在管理方面,法律会要求景区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监督,确保游客遵守相关规定,不随意破坏环境和文物。

另外,法律对于旅游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

旅游活动可能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和污水,如果处理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法律会要求旅游经营者和游客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污染,比如要求旅游景区设置足够的垃圾收集设施,旅游饭店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备等。

为了确保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法律通常会明确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

执法机构有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旅游价值的自然、人文和社会资源,包括美丽的自然风景、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独特的民俗风情等。

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资源管理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介绍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概述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旅游法、环境保护法、文化遗产保护法等。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旅游资源的完整性和独特性,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资源保护是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国家法律规定了对于具有特殊历史、文化、自然价值的旅游资源的保护措施,包括制定保护区划、设立保护机构、设立保护基金等。

同时,对于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

2. 旅游资源规划和管理为了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保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旅游资源规划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旅游资源规划要求合理规划旅游景区建设,平衡旅游资源供需关系,防止资源过度开发。

旅游资源管理则包括景区管理、导游管理、旅游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游客权益保护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游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合同权益等方面的保护。

旅行社、酒店、景区等旅游企业必须依法提供标准化的服务,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当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4. 旅游行业监管为了保证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加强了对旅游行业的监管。

旅游法律法规对旅行社、导游、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它们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国家还设立了旅游监督机构,对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7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旅游法规》PPT课件

第7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旅游法规》PPT课件

4.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 物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由公安部门根据文化行政 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制止,可处以罚款;
5.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 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 的文物,可以并处罚款;
2.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 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 文物;
3.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 或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修建筑物、构筑物的, 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文化行 政管理部门的 意见责令停工、责令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处以 罚款;
●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责任
♦ 侵占、买卖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 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 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 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 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所谓文物,是指具有文化、艺术、考古和科学价值或可供人们纪念观赏 的遗存在地上或埋藏在地下的物品。它包括: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壁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 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 资料等;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八章旅游资源管理制度

第八章旅游资源管理制度
• 本案中的修缮对象是已经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 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行为人张再发未经批准擅自对已经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的房屋进行修缮是不合法的。
• 2.本案中指挥部不予资助的做法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该房子 的修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 答:根据《文物保护法》之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 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 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四、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机构和权限
(一)评定组织与权限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地级市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
(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
第一节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六、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
发布 公告
社会公示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个人所有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节 人文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四)文物保护的主要措施
1 对文物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2 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保护 3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修缮法律保护 4 文物保护单位中对古建筑物利用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 物,属于国家所有。”
案例
湖南张谷英村有一个叫张再发的村民,发现自己家房子的山墙快要倒了,他就 自己动手,拆除并维修了这面山墙。早在2001年6月,张谷英村的古民居建筑群以 其严格按照封建伦理观念修建的整体建筑风格,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张再 发修墙之前便和村里打过招呼,可是,村委会告诉张再发,因为整个村子是文物 ,所以村委会并没有批准维修的权利,让其去找设在村里的张谷英民俗文化建设 指挥部。 指挥部指出,文物处管辖的国家经费没有对个人房屋维修的计划,这笔 经费主要是对环境整治、大面积公益设施的维修费用。对于指挥部不承担个人维 修费用的答复,张再发自然不满意。他想,房子虽然是国宝,但是毕竟还是自己 的财产,为了安全,他自己动手,私自维修了墙体。结果,被张谷英民俗文化建 设指挥部告之:推倒重修,恢复原状。

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2008 年 第 1 期 2
《 展研 究 》 发
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 曾 铭
[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旅游产业作 为无烟工业 日 益受到重视 ,在地方经济总量无序 开发 ,生态环境 遭到较 大破坏 。保护好旅 游资源环境 ,让人 与
存在客体类型重叠、保护客体多元化,管理机构重叠 、部 门利益冲突严重,立法缺失、相关制度不完善和执法意识 欠缺等诸多不足,造成实际工作中,无法对旅游资源开发 做 到合理监管和有效保护,本文主要就完善旅游资源保护
法律制度的建设,谈几点思路 :

环境审计主要是对各级政府 、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 执行国家环境法规情况、制定的环境政策和措施、环境管 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执行程度进行监督评价,揭示反映 其 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修正其不足, 使新的环境政策更具规范性 、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生态旅 。 游也应当通过环境审计机制,来促进生态旅游的规范化, 保护旅游环境资源。
场所。但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相对薄弱,
生态旅游的评估一般集 中在生态旅游活动所带来的影 响上,包括环境 、经济、文化、社区、伦理和资源等方面。 对于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现状,应当主要包括生态旅游对环 境的整体影响 、生态旅游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状况、
生态旅游中环境破坏的控制程度等。 ( )生 态旅 游环 境 审计 标志 制度 三
源环 境保 护的进 步作 出一 点努 力。
[ 关键词] 旅 游资源 可持 续发展 立 法 完善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 旅游已逐渐成为人们追求更高
( )生 态旅 游评 价评 估 制度 二
生活水平的需要 ,但伴随着旅游业 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开

第十一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旅游法规教程》ppt 课件

第十一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旅游法规教程》ppt 课件

第三节 文物保护制度
第十一章
一、文物的概念及范围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 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 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 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 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 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第十一章
二、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
2)风景名胜区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的 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的,全面负责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 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 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 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 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一章
四、馆藏文物和私人收藏文物管理
2)私人收藏文物 私人收藏文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己合法收藏的文物。 (1)私人收藏的文物可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2)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3)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与文化行政管理 部门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除供银行研究 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 理。移交的文物须合理作价。 (4)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应当移交给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规划的编制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活动、旅游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方针、政策,确定重点旅游资源和旅游区(点),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经济发展目标,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旅游发展与促进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申报评审、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定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旅游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

新建或改造重点旅游区(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完善旅游区(点)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消防、安全、医疗、环卫、停车等设施,提高旅游区(点)的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旅游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旅游经营、管理、营销、策划人才。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组织开展旅游服务规范、标准、技能的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7章_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7章_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 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7.3.2 文物资源的法律保护
1)文物所有权
《文物保护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 下、内水和领海上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 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筑物、石刻等,除 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 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 国家所有。”
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 区域
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
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 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 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15、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 ,莫如 树木; 终身之 计,莫 如树人 。2021年6月上 午10时 31分21.6.3010:31June 30, 2021
16、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更 重要。 因为解 决问题 也许仅 是一个 数学上 或实验 上的技 能而已 ,而提 出新的 问题, 却需要 有创造 性的想 像力, 而且标 志着科 学的真 正进步 。2021年6月30日星期 三10时 31分15秒10:31:1530 June 2021
4、All that you do, do with your might; things done by halves are never done right. ----R.H. Stoddard, American poet做一切事都应尽力而为,半途而废永远不行
5.26.20215.26.202108:3008:3008:30:5708:30:57

自然旅游资源保护法规制度

自然旅游资源保护法规制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 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2.
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景名胜区管理的法规制度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保 护
完成新任务: 给万里长城设计一段导游词,增加 有关环境特性或景观保护的常识。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规制度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 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 布区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址等保护对象所在 的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 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1区87域2年。,世界上第一个自然保护区
(5)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 研需要进入该缓冲区内进行工作的,须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规制度
2.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原则
(6)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 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1956年,在广东肇庆建立了保护南亚热带季雨林 为主的我国第一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规制度
1.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
区内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规制度
2.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原则

旅游资源法律法规制度

旅游资源法律法规制度

旅游资源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产业是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地方经济繁荣和就业增长的重要支柱。

为了保护和利用好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的良性运行,我国建立了一系列旅游资源法律法规制度。

本文将就旅游资源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旅游资源保护是保护和利用好旅游资源的基本前提。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旅游资源的环境、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旅游资源的保护范围、保护责任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为旅游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旅游产业管理法律法规为了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旅游产业管理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旅行社、导游、酒店等旅游从业者的经营行为、责任和权益,保证了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法律法规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条例》、《旅游合同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机制、旅游合同的签署和履行等要求,从法律上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四、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法律法规为了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我国制定了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地区规划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旅游资源的开发条件、规划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为旅游资源的开发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总结起来,旅游资源法律法规制度是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的重要保障。

这些法律法规完善了旅游资源的保护机制、旅游产业从业者的管理体系、服务质量监管机制以及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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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资源概述一、旅游资源概述1.旅游资源的概念根据200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都称为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是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是发展旅游业的物质条件,没有旅游资源的存在,人们的旅游活动是不可能实现的。

2.旅游资源的特征从上述旅游资源的概念可概括出其具有如下特征:(1)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

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活动的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非物质的;可以是已被开发利用的,也可以是尚未被开发利用的。

(2)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

旅游资源具有美学特征,能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知、求美等精神需求,吸引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是旅游资源的核心特征。

(3)旅游资源能被旅游业所利用,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旅游资源的概念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在不断发展,旅游资源的范畴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扩大。

3.旅游资源的分类在《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依据旅游资源现存状况、形态和特征进行划分,旅游资源被划分成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和人文活动8个主类、31个亚类、155个基本类型。

从属性上来看,这8个主类旅游资源仍然是从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角度进行划分的,前4个主类和后4个主类都分属人们已熟知的自然旅游资源与人文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法概述1.旅游资源法的概念旅游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合理开发与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资源保护法的渊源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其相关法律法规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

我国还参加了一些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如《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关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第二节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乡与住房建设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2.风景名胜区的开发(1)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征、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2)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①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②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④乱扔垃圾。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管理。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两个等级。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很多,包括森林、草原、海洋、地质遗迹、古生物遗迹、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其中野生动植物还有陆生与水生之分。

正是由于保护区类型众多,保护对象复杂,任何一个行业部门都难以有效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有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管理的部门和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2.自然保护区的区域构成及管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3个区域。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繁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森林公园管理法律制度1.森林公园的概念根据林业部颁行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森林公园是指森林资源丰富,自然景观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经批准供人们旅游观光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3级: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市、县级森林公园。

2.森林公园的管理部门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享有经营管理权。

3.森林公园的保护与管理(1)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其他旅游资源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转让。

(2)公安机关设在森林公园的派出机构,应当维护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及其他财产。

(3)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导游工作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发证,并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禁止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旅游者;禁止无证导游。

(4)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

(5)旅游者应当文明游园,爱护森林资源和设施,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森林公园制度。

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①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②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③随意丢弃生活垃圾;④伤害或者擅自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⑤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文物保护法律制度1.文物的概念文物是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

历代旅游者都把文物当作旅游活动中欣赏、参观、游览的主要对象之一。

文物属于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因此,国家通过专门立法来保护我国的文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到国家的保护。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名胜古迹源远流长,历史文物难计其数,风土人情各异,人文旅游资源丰富多彩,种类众多、品质上乘,名列世界前茅。

2.文物保护管理2002年10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根据该法,文物保护的具体规定体现在以下方面:(1)明确文物的所有权。

我国的文物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3种。

归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归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包括: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

(2)文物保护单位。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和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别确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我国现有2350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为保护好文物保护单位,避免它们在建筑施工中受到破坏,并使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环境与受保护的文物相协调以及维护文物原貌,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①划定保护范围、建立记录档案;②将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③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不受破坏;④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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