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案例-Microsoft-Word-文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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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案例

案例1:2002年1月20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两名游客投诉,称他们在“香江国际旅游公司农林营业部”报名参加欧洲游,并交纳了近4万元的旅游费,不久发现该营业部人去楼空。随后各位债主云集香江公司总部,汇总情况发现,这家营业部负责人拖欠游客、地接社、机票代理商等款项近300万元。另外还拖欠20多名员工3个月的工资。经查,香江公司没有资格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该营业部负责人不知去向,香江公司遂向公安局报案。债主联名起诉香江公司。问:香江公司该负责任吗?

案例2:1999年10月1日,旅游者郝某等7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某旅游一条街,只见有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较为合理,赤某等7人当即决定购票上车参加该旅游团。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郝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先后出院回到。

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作了处理,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进行了调解处理。郝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为此,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所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所临时雇用;而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并查明,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旅游质监所对此起投诉如何处理?

据此,旅游质监所对此起投诉作出如下处理: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予以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该导游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并处没收所得的行政处罚;3、对郝某等旅游者泊赔偿请求,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旅游质监所对郝某等旅游者的赔偿要求,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是因为:(一)对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者,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只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责令其对旅游者进行损害赔偿,实质上认可其是合法经营者。(二)由于该起损害赔偿是由非法经营者造成的,那么,本案属于公民之间的损害赔偿不属于旅游管理部门管辖,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裁判。

案例3:1998年2月6日至11日,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4飞6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至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请问: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该旅行社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旅行社违约,但应当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应乘飞机返回,应属违约。但旅行社违约是由天大雾雷电天气,航班被取消所致(或答是不可抗力所致)。(2)旅游者投诉要否合理?依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

答: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者滞留西双版纳属于其自身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4:“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某厂工会组织40名优秀生产者去旅游,工会和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登封、三日游”的旅游合同。合同规定在登封游一天,在游二天,都住三星级饭店。旅游团抵达登封后,地接社的导游人员迟到一个小时,而且途中旅游车出现机械故障耽误了时间,原定的一个景点因关门没有看成。第二天到后直接去景点游玩,晚上回到饭店时已经8点钟了,吃完饭、洗漱完就都睡下了。第二天人们发现饭店是二星级的不是三星级的。工会老王随即向导游人员反映了这个情况,导游人员回答说:“咱们先去玩,有什

么问题晚上回来再解决。”晚上回到饭店,导游人员目送大家下了车,就跟着旅游车走了。老王打向旅行社反映情况,旅行社回答说:“大家先在房间休息,我们和饭店联系后再给你们答复。”一直等到半夜一点钟,老王才接到旅行社的答复:“饭店原是二星级,申报三星级已经批下来了,只是批文没到,请大家谅解。”

回到厂子后,老王代表厂子和旅行社交涉,要求旅行社赔偿登封没看的景点门票费960元,饭店住宿费1920元。旅行社同意退景点门票费,但拒绝赔偿食宿费,理由是该饭店已经批准为三星级了,只是批文还没到。双方争执不下,厂工会向旅游质监所投诉旅行社违约侵权。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5:2000年11月,王某等15人参加了H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15日贵宾旅游团。后因境外旅行社接待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经查,境外旅行社在安排的住宿、交通、餐饮等方面确实存在低于原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答: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国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旅行社提出赔偿。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怎样的处罚决定?

答: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融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案例6:1998年9月20日,旅游者X X带领两个孩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8日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协议书,旅行社还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与中保人寿保险签订了《旅行社旅游者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该旅游团27人于9月27日到达,由某旅行社派地陪导游接待。9月30日午餐后,应绝大多数旅游者的要求,导游同意给旅游者一个半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直接上山游览龙潭瀑,下午2时到停车场集合,按计划继续游览日程的景点。X X带着孩子随其他游客一起上山,中途因疲劳折返下山,未向在车上等候的导游打招呼便自己带孩子到海边观景照相。在去海边的通道人口处设有警示牌:“风大浪高时,请游客切勿下海观潮、照相,以免发生危险;此处护栏观海危险,请勿靠近。”X X 等在海边照相时,其子被海浪卷走,立即向导游呼救。导游随即通知了当地公安局太清派出所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打捞抢救。小孩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组团社和接待社在出事后积极协助死者家属处理一切善后事宜,主动承担丧葬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6759元。回程后,组团社向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索赔,支付旅行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7.5万元人民币,同时旅行社出于对死者家属的同情与安慰,愿意再给付X X人民币4000元。X X对旅行社支付处理后事的全部费用比较满意,但认为小孩溺水死亡,旅行社应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与旅行社无关,故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生命补偿费10万元,精神补偿费2万元。

案例评析: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协议书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之子溺水死亡属意外事故,由于原告未按导游指定路线而擅自携带未成年的孩子去海边现景照相,导致其子死亡,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与被告无关。被告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承担了事后处理的一切费用,且按保险协议履行索赔,维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考虑到原告失去亲人的痛苦,表示可以再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表示安慰,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

案例7:1993年1月,某旅游公司在《X X日报》上刊登了“新春南岳衡山四日游”的广告,并推出了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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