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案例-Microsoft-Word-文档-(2)
旅行社管理制度范本
旅行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成立的旅行社,在其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奖惩制度、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合理安排旅游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确保自身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调查研究,确保旅游安全和旅客的体验。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质量监督,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投诉和纠纷的处理,及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监管,确保合作伙伴的业务质量。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团队和自由行的管理,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福利。
第三章查处违规行为第十二条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员工或合作伙伴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档案,以便日后查证和处理。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警示教育,提醒员工和合作伙伴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对严重违规的员工或合作伙伴进行处罚,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绩效进行评估,并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激励和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提醒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妥善处理和安全保障。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旅行社(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性,45岁,北京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案由:服务质量纠纷2019年8月,李某通过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七天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行程安排不合理、导游服务质量低下、住宿条件不符合承诺等。
李某与旅行社沟通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2.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表、导游服务质量评价表、住宿凭证等证据。
被告则提供了导游资质证明、行程安排变更说明、住宿设施照片等证据。
2.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行程、住宿标准、导游服务等事项。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质量低下,行程安排不合理,住宿条件不符合承诺。
具体如下:(1)导游在讲解过程中多次迟到,且讲解内容单调乏味,未能满足原告对旅游文化的需求。
(2)行程安排中,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景点游览,导致原告游览时间不足。
(3)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不佳。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行程安排和住宿条件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旅行社退还李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2. 旅行社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主要体现了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旅游合同是规范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旅行社业务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旅行社是一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主要从事国内旅游业务。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因业务拓展需要,计划组织员工进行团队旅游活动。
经过多方比较,乙公司最终选择了甲旅行社作为本次旅游活动的承办方。
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员工100人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为期5天的云南旅游。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旅游行程、费用、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
二、案件经过2021年6月,乙公司组织员工按约定时间前往云南。
然而,由于甲旅行社安排的导游未能按时到达机场,导致团队行程延误。
在等待导游的过程中,部分员工提出退团,要求甲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旅行社认为,由于导游迟到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属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因此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就违约责任问题产生争议,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旅行社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 导游迟到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属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2. 乙公司组织员工退团是由于自身原因,与旅行社无关;3. 乙公司已提前支付了旅游费用,旅行社应退还部分费用。
乙公司则认为:1. 甲旅行社安排的导游未能按时到达机场,导致团队行程延误,属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2. 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3. 旅行社应退还部分费用,以弥补乙公司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导游迟到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甲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未能充分考虑到此类情况,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甲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乙公司组织员工退团是由于自身原因,与旅行社无关。
旅行社在行程延误期间,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乙公司妥善处理退团事宜,不存在违约行为;3. 由于导游迟到导致行程延误,甲旅行社应退还部分费用,以弥补乙公司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旅行社退还乙公司部分旅游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3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1. 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 管理”的原则
2.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四节 旅行社经营规范
一、旅行社经营的原则 即: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二、对旅行社经营的基本要求 “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⑴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⑵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
上处罚的 二、旅行社的审批
1. 申办旅行社的材料 ⑴设立申请书 ⑵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⑶企业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⑸经营场所的证明 ⑹营业设施的证明或者说明 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程序 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 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 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 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应当受到的罚款 处罚,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⑷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而 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
旅游政策与法规 第3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生 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
(一)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
提出申请
省级或其委托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持该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二)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 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游。
(二)掌握:旅行社的义务
1.关心旅游者的利益
• 2、导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旅游者损 失的赔偿标准:
• (1)未按对客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 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两倍。 • ( 2)导游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情形( 6)及赔偿标准: a.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 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b.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应 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c.违反合同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应退还旅 游者购物价款的20%;
二、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向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报酬。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 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 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 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 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 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 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 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 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 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 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内容。 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
发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 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的, 旅行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 事部门报告。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的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 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 申请设立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批准。
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PPT课件
3.不断规范内部管理
(1)建立业务经营档案制度 (2)规范导游的管理,保障导游人员的权利来自(1)建立业务经营档案制度
一是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招徕、 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 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应 当不少于两年。
二是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 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 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 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 妥善销毁。
▪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 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于2010 年8月29日施行。
▪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 旅游业务,是指取得试点资格的中 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从事招徕、组 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和 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的经 营活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
的除外。
3.3 旅行社的经营
(2)提供服务方面 一是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是必须委派合格的导游或领队
提供服务 。 三是不能擅自变更合同。 四是安排的旅游活动符合规范 。 五是合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六是不得随意将旅游者转团。
(3)委托接待服务方面
一是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 接待服务能力的相关企业。
二是务必选择有资质旅行社, 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
(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经 营非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业务
(3)禁止经营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 围经营活动
(4)为旅游者安排或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 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 严格履行各项义务 (1)招徕旅游者方面 一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
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 作虚假宣传。 二是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 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三是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 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 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 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旅行社业务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旅行社,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泰国曼谷、普吉岛双飞六日游。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张某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及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景点游览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费用。
2019年7月,张某按照行程安排前往泰国旅游。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实际住宿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未提供相应等级的酒店;2. 餐饮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提供丰富多样的菜品;3. 景点游览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游览时间不足;4. 旅行社导游服务态度恶劣,多次与游客发生争执。
旅游结束后,张某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极为不满,认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2. 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旅行社在住宿、餐饮、景点游览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因旅行社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旅行社赔偿原告张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2,000元;2. 被告某旅行社赔偿原告张某因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人民币2,000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旅行社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旅行社管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在促进旅游市场繁荣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某旅行社因违规经营而引发的纠纷,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旅行社(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被告组织游客前往某地旅游。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虚假宣传:被告在宣传材料中夸大旅游景点的美景,误导游客。
2. 服务不到位:被告在旅游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如导游讲解、餐饮安排等。
3. 价格欺诈:被告在旅游过程中,擅自提高住宿、餐饮等费用。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案件审理(一)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旅游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服务不到位、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旅游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
(二)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虚假宣传旅行社在宣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被告在宣传材料中夸大旅游景点的美景,误导游客,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服务不到位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行社作为旅游业的主体,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旅行社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服务质量不高、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
为规范旅行社行业,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旅行社进行管理。
本文将以某旅行社因违反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旅行社(以下简称“甲旅行社”)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国内旅游业务。
甲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规定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旅行社业务。
2. 虚假宣传,夸大旅游产品的质量和价格。
3. 低价竞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4. 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案例分析1. 违反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旅行社业务。
甲旅行社未按规定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旅行社业务,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2. 虚假宣传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不得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甲旅行社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旅游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误导消费者,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3. 低价竞争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甲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旅行社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4. 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甲旅行社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四、行政处罚针对甲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甲旅行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关于旅行社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性,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注册地某市,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等。
2019年5月,李某通过旅行社预订了一次前往欧洲十日游的旅游产品。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行程包括巴黎、罗马、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城市,共计10天9晚。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人民币10,000元,行程安排、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内。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于2019年6月1日前往旅行社指定地点办理了签证手续,并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
旅行社在收到李某的签证后,向其发送了行程确认函。
然而,在出发前一个月,旅行社突然通知李某,由于合作伙伴航空公司航班调整,原定行程中的巴黎至罗马的航班被取消,需更换为火车。
李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旅行社未提前告知且行程变更导致其旅行体验大打折扣。
李某与旅行社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或提供同等价位的替代行程。
但旅行社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还任何费用,并表示火车作为替代交通方式并无不当。
2019年7月1日,李某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的损失是否应由旅行社承担?3.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航班服务,导致行程变更,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李某因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未能按照原定行程进行旅游,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李某的损失,法院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李某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巴黎至罗马的景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旅行社应当退还李某因行程变更而产生的部分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1. 旅行社退还李某旅游费用人民币5,000元;2. 旅行社承担李某因违约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3. 旅行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000元。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旅行社的设立、运营、管理、服务等方面。
第三条旅行社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原则,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与变更第四条旅行社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4. 按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5. 有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6. 有旅行社章程。
第五条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设立旅行社分社的,应当具备法人资质;2. 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3.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旅行社设立、变更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章旅行社运营管理第七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
第八条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降低服务质量。
第九条旅行社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旅行社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旅行社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旅游者提供以下服务:1. 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2. 招徕、接待旅游者;3. 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游览、娱乐等;4. 为旅游者提供导游、翻译等必要服务。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确保旅游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五章旅行社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旅游活动安全等。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加强对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旅行社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情:2019年7月,张某某通过某市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七天的国内旅游团。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张某某仔细阅读了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旅游费用。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住宿、交通、景点门票、餐饮等事项。
旅游团出发前,张某某收到阳光旅行社的行程通知,其中提到行程中将参观一家特色民俗村,并品尝当地特色美食。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某发现该民俗村并未按约定安排,而是改为了另一家规模较小的景点。
同时,原定的特色美食也未能提供。
张某某认为阳光旅行社的行为严重违约,导致其旅游体验大打折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阳光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阳光旅行社辩称,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原定行程中的民俗村无法参观,故将行程调整。
至于特色美食未能提供,是因为该美食供应商未能按时提供,并非旅行社故意违约。
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某与阳光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 阳光旅行社在行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民俗村参观,并提供特色美食,构成违约。
3. 阳光旅行社辩称的不可抗力因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4. 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阳光旅行社退还张某某旅游费用人民币XX元。
2. 阳光旅行社支付张某某违约金人民币XX元。
3. 案件受理费由阳光旅行社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旅行社违约责任纠纷案。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行程、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案中,张某某与阳光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和特色美食,为后续维权提供了依据。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案例
2000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接待了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 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 11日的旅游线路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张某担任该 团陪同。张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 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的活动改为购物。 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张某称此次变更是旅 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早晨该观 光团赴长城时,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翌日,该观光团离京 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 游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 成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辩称, 造成长城未能游览属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 游张某则辩称,是由于大雪封路,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 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导游员擅自改变日程是 否属于导游员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吗?
结合本案例,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大雪 封路的原因导致旅游者未能游览长城是否属 于不可抗力,旅行社可以免责吗?
P94、P171、P106
对于游客的投诉,谁应该承担责任?
首先,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内旅行社的经营 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乙社作为一家国内旅行 社,显然无权从事入境旅游业务。《合同法》又规 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综述,对于游客对乙社的投诉,甲社应该承担责任。 在本案例中,投诉虽然是由于乙社的服务没有达标 而引起的,但甲社是实际上的接待社,乙只是以甲 的名义负责接待的,所以必须由甲社承担有关责任。
国际旅行社?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 行社的注册资本、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的要 求;申请营业许可证应递交的文件;申请设 立国际旅行社的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范本(PPT41页).pptx
(3)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 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 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 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 三、旅行社公告制度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审批设立的旅行 社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 公开发布告知。
2)对申办旅行社的申请书进行审核 3)核准登记,旅行社宣告成立 4)办理税务登记,开始正式营业
– 2、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报审 批
– (三)旅行社变更事项的管理
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 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含义
–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制度所指的许可证,是经营旅游 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刷,由具有 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3、导游违规的赔偿标准
(1)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 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 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2)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 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 进行赔偿。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 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 同额违约金。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 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 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 金。
•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 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 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 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 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 金。
旅行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职员被告:某旅行社2019年5月,张先生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一次北京五日游的旅游产品。
双方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行程、费用、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住宿条件:实际住宿的酒店与合同约定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
2. 导游服务:导游态度恶劣,讲解不专业,对游客提出的疑问置之不理。
3. 行程安排: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行程,擅自改变行程,导致游客未能游览部分景点。
4. 餐饮服务:餐饮质量差,部分菜品不符合卫生标准。
5. 交通安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大巴存在安全隐患,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游客滞留。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2. 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违反了合同约定。
2. 导游服务态度恶劣,讲解不专业,违反了合同约定。
3. 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游览景点,违反了合同约定。
4. 餐饮质量差,部分菜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违反了合同约定。
5. 旅游大巴存在安全隐患,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及违约金。
2. 旅行社赔偿张先生因旅游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多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基础。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等。
旅行社经营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女士,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18年7月,张先生通过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预订了前往某国的旅游产品,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旅行社为张先生提供包括往返机票、住宿、餐饮、导游等在内的旅游服务,总价为人民币1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
2018年8月,张先生按照约定前往某国旅游。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导游服务,导致张先生在异国他乡遇到诸多不便。
同时,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餐饮质量等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张先生在旅游结束后,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张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导游服务义务?2.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住宿、餐饮等义务?3. 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导游服务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导游服务,导致张先生在异国他乡遇到诸多不便。
因此,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导游服务义务。
2. 关于住宿、餐饮等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住宿、餐饮等条件。
本案中,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餐饮质量等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因此,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住宿、餐饮等义务。
3.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导游服务义务、住宿、餐饮等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旅行社应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先生旅游费用人民币10万元。
旅行社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旅行社接到一位名叫李先生的旅游团预订,该团共有20人,计划于7月1日前往我国某著名旅游景点进行为期5天的旅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李先生提出要求旅行社提供一份详细的行程安排,并保证景点门票、住宿、餐饮等费用全部包含在内。
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将严格按照李先生的要求安排行程,并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二、案件经过7月1日,李先生带领旅游团抵达旅游景点。
在游览过程中,旅行社导游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带领游客参观景区,导致游客游览时间延误。
此外,在游览过程中,导游多次要求游客购买纪念品,且未告知游客景点门票价格,导致部分游客产生误解。
7月5日,旅游团返回,李先生对旅行社的服务提出质疑,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旅行社对此表示,导游未能按时带领游客参观景区是由于交通原因,并非旅行社故意拖延。
同时,导游要求游客购买纪念品是个人行为,旅行社对此并不知情。
旅行社提出,可以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但需扣除因交通延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李先生对旅行社的解释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案件处理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对旅行社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旅行社确实存在以下问题:1. 导游未能按时带领游客参观景区,导致游览时间延误。
2. 导游在游览过程中要求游客购买纪念品,未告知游客景点门票价格,存在误导行为。
3.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景点门票价格进行明确说明。
消费者协会认为,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多处违约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协会作出如下处理:1. 旅行社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包括景点门票、住宿、餐饮等费用。
2. 旅行社向李先生公开道歉,并赔偿李先生因游览时间延误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3. 旅行社对导游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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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案例案例1:2002年1月20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两名游客投诉,称他们在“香江国际旅游公司农林营业部”报名参加欧洲游,并交纳了近4万元的旅游费,不久发现该营业部人去楼空。
随后各位债主云集香江公司总部,汇总情况发现,这家营业部负责人拖欠游客、地接社、机票代理商等款项近300万元。
另外还拖欠20多名员工3个月的工资。
经查,香江公司没有资格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该营业部负责人不知去向,香江公司遂向公安局报案。
债主联名起诉香江公司。
问:香江公司该负责任吗?案例2:1999年10月1日,旅游者郝某等7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某旅游一条街,只见有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
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较为合理,赤某等7人当即决定购票上车参加该旅游团。
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郝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先后出院回到。
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作了处理,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进行了调解处理。
郝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
为此,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所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明,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所临时雇用;而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
并查明,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
旅游质监所对此起投诉如何处理?据此,旅游质监所对此起投诉作出如下处理: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予以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该导游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并处没收所得的行政处罚;3、对郝某等旅游者泊赔偿请求,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旅游质监所对郝某等旅游者的赔偿要求,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是因为:(一)对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者,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只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如果责令其对旅游者进行损害赔偿,实质上认可其是合法经营者。
(二)由于该起损害赔偿是由非法经营者造成的,那么,本案属于公民之间的损害赔偿不属于旅游管理部门管辖,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裁判。
案例3:1998年2月6日至11日,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4飞6日游"。
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
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至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
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
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请问:(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该旅行社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旅行社违约,但应当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应乘飞机返回,应属违约。
但旅行社违约是由天大雾雷电天气,航班被取消所致(或答是不可抗力所致)。
(2)旅游者投诉要否合理?依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答: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
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者滞留西双版纳属于其自身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4:“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某厂工会组织40名优秀生产者去旅游,工会和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登封、三日游”的旅游合同。
合同规定在登封游一天,在游二天,都住三星级饭店。
旅游团抵达登封后,地接社的导游人员迟到一个小时,而且途中旅游车出现机械故障耽误了时间,原定的一个景点因关门没有看成。
第二天到后直接去景点游玩,晚上回到饭店时已经8点钟了,吃完饭、洗漱完就都睡下了。
第二天人们发现饭店是二星级的不是三星级的。
工会老王随即向导游人员反映了这个情况,导游人员回答说:“咱们先去玩,有什么问题晚上回来再解决。
”晚上回到饭店,导游人员目送大家下了车,就跟着旅游车走了。
老王打向旅行社反映情况,旅行社回答说:“大家先在房间休息,我们和饭店联系后再给你们答复。
”一直等到半夜一点钟,老王才接到旅行社的答复:“饭店原是二星级,申报三星级已经批下来了,只是批文没到,请大家谅解。
”回到厂子后,老王代表厂子和旅行社交涉,要求旅行社赔偿登封没看的景点门票费960元,饭店住宿费1920元。
旅行社同意退景点门票费,但拒绝赔偿食宿费,理由是该饭店已经批准为三星级了,只是批文还没到。
双方争执不下,厂工会向旅游质监所投诉旅行社违约侵权。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5:2000年11月,王某等15人参加了H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15日贵宾旅游团。
后因境外旅行社接待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经查,境外旅行社在安排的住宿、交通、餐饮等方面确实存在低于原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何法律依据?答: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国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旅行社提出赔偿。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怎样的处罚决定?答: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融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案例6:1998年9月20日,旅游者X X带领两个孩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8日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协议书,旅行社还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与中保人寿保险签订了《旅行社旅游者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
该旅游团27人于9月27日到达,由某旅行社派地陪导游接待。
9月30日午餐后,应绝大多数旅游者的要求,导游同意给旅游者一个半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直接上山游览龙潭瀑,下午2时到停车场集合,按计划继续游览日程的景点。
X X带着孩子随其他游客一起上山,中途因疲劳折返下山,未向在车上等候的导游打招呼便自己带孩子到海边观景照相。
在去海边的通道人口处设有警示牌:“风大浪高时,请游客切勿下海观潮、照相,以免发生危险;此处护栏观海危险,请勿靠近。
”X X 等在海边照相时,其子被海浪卷走,立即向导游呼救。
导游随即通知了当地公安局太清派出所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打捞抢救。
小孩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组团社和接待社在出事后积极协助死者家属处理一切善后事宜,主动承担丧葬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6759元。
回程后,组团社向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索赔,支付旅行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7.5万元人民币,同时旅行社出于对死者家属的同情与安慰,愿意再给付X X人民币4000元。
X X对旅行社支付处理后事的全部费用比较满意,但认为小孩溺水死亡,旅行社应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与旅行社无关,故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生命补偿费10万元,精神补偿费2万元。
案例评析: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协议书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原告之子溺水死亡属意外事故,由于原告未按导游指定路线而擅自携带未成年的孩子去海边现景照相,导致其子死亡,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与被告无关。
被告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承担了事后处理的一切费用,且按保险协议履行索赔,维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考虑到原告失去亲人的痛苦,表示可以再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表示安慰,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
案例7:1993年1月,某旅游公司在《X X日报》上刊登了“新春南岳衡山四日游”的广告,并推出了南岳大庙、磨镜台、福严寺、忠烈祠、藏经殿、南天门、祝融峰、回雁峰8个主要游览景点。
同月,X X等9名游客利用春节休假时间,参加了该旅游公司组织的“南岳衡山赏雪四日游”旅游团,并各自交付旅游服务费460元人民币。
同月23日该旅游团乘火车出发,于24日凌晨4时许到达衡山的某宾馆人住。
但该旅游公司的随团导游X X(无导游证)却将除游客X X以外的其余8名男女游客混合安排在该宾馆的同一房间休息。
在24日和25日的游览活动中,因下大雪,该旅游公司只安排游客X X等9人游览了南岳大庙、福严寺和忠烈祠3个景点,其余的景点未做安排。
旅游团行程结束后,导游X X未随团返程,由游客X X等9人自行返回。
X X等9名游客返回后,认为组团的某旅游公司违反了旅游合同,曾两次到该旅游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和赔礼道歉。
但该旅游公司表示除赔礼道歉外,不同意游客x X等9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
据此,X X等9名游客以上述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旅游公司一是无偿重新安排游览5个未游的景点,否则应退回全程旅游费;二是责成该旅游公司向他们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精神损失费200元;三是赔偿重游5个景点的误工费共800元。
某旅游公司辩称:由于当时下大雪,路面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不能按原定景点进行游览,我们已向原告赔礼道歉。
另外,我们只同意赔偿原告每人200元人民币,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请求。
法院如何判决?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按旅游合同的要求安排原告游览,且未派经过考核的人员担任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不周,违反了旅游合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被告在诉讼前和庭审中已向原告赔礼道歉,请求予以谅解,原告也应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解决问题。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做出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每人人民币3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8:1997年8月27日,某单位15人利用假期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某地旅游,住A宾馆。
晚餐后一人呕吐腹泻,腹部绞痛难忍,被送医院。
随后13人(一人在外用餐)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现象。
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为食物中毒,游客行程被迫延迟。
事后,A宾馆负责人承认游客食物中毒是由于工作失误所致,同意并保证承担由此产生的游客损失费和治疗费,但一直没有兑现。
甲旅行社以此事故是由宾馆所致,其也是受害者为由不对游客进行赔付。
该单位代表投诉至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案例评析:据检验调查,此次游客食物中毒事件主要原因是A宾馆购进变质肉食所致。
游客同旅行社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旅游团队的用餐标准和用餐质量,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游客是因食用旅行社所安排的宾馆的饭菜造成的食物中毒,旅行社应负直接责任先行向游客赔付,再向宾馆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