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加班费的成功案例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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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加班费的成功案例2020年
家住黄石的王先生2010年5月来到武汉市江夏区,在一家服装
公司找了一份职位为生产组长的管理工作,2010年5月10日入职,5月27日签的合同,合同签订的期限是3年,但是合同签完之后,
公司并没有给王先生一份合同,而是以合同统一由公司管理为由将
合同收走。
自入职至今,公司一直没有给王先生缴纳过社会保险,平常每个月基本上都工作在26天以上,加班费也基本上没有给过,工资每个
月3000元,均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没有办理工资卡,现在由于王先
生对公司经常加班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以现金形式
补缴,支付离职补偿金和加班费,在2013年6月12日办理了离职
手续。
王先生自己与公司交涉多次,仍没有到达想要的结果,后来公司干脆对王先生不理不问,无奈之下,王先生来到了湖北尊而光律师
事务所,找到了竹永海律师帮忙解决问题,经竹律师和程芳律师两
位调查了解到,目前王先生只能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记录,并无其他相关证据。
另外据王先生说明,合同中约定每工作满一年就加一次工资,后来也没有兑现;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份,一直没有休息过,
公司也没有额外支付相关劳动报酬。竹律师也出面找过公司协商,
最终公司解决此事的态度并没有转变,于是竹律师就决定通过劳动
仲裁来解决此事。
2013年7月20号,竹律到江夏区劳动仲裁委立案;经过1个半月,最终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职工
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规定。江夏区仲裁
委员会终于做出了裁决,裁决驳回王先生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工资
的请求,只是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指出,如果补缴社保,社保局只能补进王先生的养老保险账户,并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结合该案例,竹律师指出:个人在应聘工作时,应该注意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劳动者和公司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内容中应该对劳动报酬的给付方式、加班工资计算、社保的缴纳等条款约定明确,以便出现劳动纠纷时,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无偿加班现象的泛滥,加班费已经严重威胁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本应互利双赢的关系,由此而引发的诉讼数量也呈明显上升的趋势。针对加班费争议案件数量大,事实认定难,举证责任难分配的司法现状,笔者以个案为切入点,审视加班费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一:多名劳动者长期无偿加班,起诉到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除了劳动者之间相互作证外没有任何的书证物证,用人单位未制作考勤记录,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此案虽然形式上十分简单,但体现出了加班费争议案件的审理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即劳动者举证难。此处引出的问题主要有:劳动者证明加班负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仅有证人作证是否可以认定加班?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提供考勤记录?
案例二:劳动者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几乎每天都有延时加班的情况,故根据下班的打卡记录统计了一份加班时间表,表上显示一年半的时间内劳动者加班共1000余小时。此外,劳动者还提供了一名证人为其加班作证。由于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有加班事实存在,故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主要问题包括:打卡记录的效力如何认定?如果打卡记录显示劳动者下班后仍在单位停留,那么劳动者是否有责任证明在这段停留时间内仍在工作?
上述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体现出了一些典型且普遍存在的问题,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加班费争议审判实践中的诸多困惑,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开始施行,其中第9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
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实践中的情况纷繁复杂,例如案例一
中的劳动者是否可视为已经证明了加班事实的存在?这就需要在适用
法律之前首先明确劳动者是否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以及劳动者
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因此,我们需要对加班费争议的举
证责任分配进行多层次的细化,需要明确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分
配应遵循何种理论基础及原则,具体分配时是否应对劳动者进行倾斜,倾斜尺度如何把握,特殊工种的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若要解决此问题法律还应作出哪些具体规定。诸如此类的问题一直
困扰着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班费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
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但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里,我
们只能知道加班加点相对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即:用人单位安
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
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这也是有些用人
单位随意克扣,少发劳动者加班费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国还应出
台相关规定,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以免用人单位钻法律不尽完
善的空子,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1、延长时间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1.5×加班时间
2、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
资)÷8(小时)×2×加班时间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3×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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