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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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学习笔记第2章)一、国家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法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2、国家的类型⑴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分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单一制国家),是指由于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国(复合制国家)是两上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复合国家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由若干个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

⑵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分为主权完全国家和主权受限制的国家。

主权受限制的国家分两种情况:一是该国自愿放弃部分主权,如永久中立国自愿放弃放诸战争权;二是一国因成为他国的附属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主权,如附属国和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具备的条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4、附属国是指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其对外交往权不同程度地受到他国的控制。

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附庸国是指在对内事务上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完全或主要地由宗主国行使的国家。

被保护国是指根据条约将自己重要的国际事务由交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自己处于被保护地位的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为: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⑴依据独立权,在对内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制订本国的各项政策和法律;⑵在对外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实行本国的对外政策,处理它的国际关系。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第2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2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学
属地管辖原则的主观适用: 对开始于本国境内但终止于他国的活动行使管 辖权。 属地管辖原则的客观适用: 适用于终止于本国但并非从本国开始的活动。 以效果为基础的属地管辖:犯罪效果发生在本 国或犯罪目的在本国达成。
国际法学
(2)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 而不论其身居何处。 国家只有在自己的领土内而不能在他国领土 上行使属人管辖权(有关公民返回或被引渡或 有相关财产在本国境内)。 各国对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不同。(例如中国 刑法第七条: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冲突:一般是后者服 从前者,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辅助的。
国际法学
平等权(Equality)(讨论)
(1)概念 平等:指国家主权平等,国家不论大小 强弱或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 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仅指形 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实质上的平等。 (2)依据 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 国际法的基础,并得到《联合国宪章》等 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
一、国家的概念 1、定义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 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 的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 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 就存在了。” ——《奥本海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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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概述
2、国家的构成要素 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 公约》第一条。 “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 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 是公共权力的设立。”——《马恩选集》 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 ①定居的居民;②确定的领土; ③政权组织(政府);④主权。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思考题
国有或国营企业能否在外国法院主 张豁免?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
一、概念与性质
1.概念
❒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 某一情势的存在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某 种关系的国家行为。 单方面政治行为,非法律义务 ❒ 特征 具有法律后果
二、承认的对象
1.国家承认
❒独立 ❒合并:1990年东德和西德合并 ❒分离(secession):母国存在 ☆孟加拉国--巴基斯坦 ❒分立(dissolution):母国不存在 ☆前苏联—15国 ☆前南斯拉夫—5国
在国际法上,本案主要是关于国家财产的 继承问题。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判决称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权继承“台湾当局”在日本的财 产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该法院1986年的复判及 大阪高等法院1987年驳回被告上诉的判决是错 误的。在本案中,日本法院侵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国家财产的继承权利,而日本以国家三 权分立、政府不能干预控制立法和司法机关为 由,拒绝承担立法或司法机关作出的不法行为 的责任,这是不能接受的。正如李浩培先生指 出的:“一个国家所作出的非法判决,如果不 加纠正,而对另一个国家造成损害时,依照国 际法,就发生非法判决作出国对受害国的国际 责任。”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刑法第6条
域 外 绑 架
2.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刑法第7、10条
3.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刑法第8条
.
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梵蒂冈市国是一个特殊的国家, 也是一个特别的国际法主体,因为 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有限的。
它与一般的国家不同,表现在:
2018/10/1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梵蒂冈市国
1.它的领土面积是世界上最小的,它同意大 利建立了国际地役关系。 2.它的1000人口主要是因为任职才居住于该 国并保持其国民地位的。 3.世俗国家行使的许多权力都交给了意大利。 4.它与外国可缔结宗教条约,对有关国家的 天主教行使教权。 5.它派往外国的外交使节总与天主教有关。
永久中立国受下述限制:
(1)永久中立国除其本身自卫外,不得参 加任何对别国的战争或武装冲突。 (2)永久中立国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 相符的国际条约。
(3)永久中立国在平时的国际关系中不得 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 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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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梵蒂冈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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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只是表示承认国 在一定范围内与叛乱者(或起义者)交 往,对其某些武装活动予以默认。一般 地说,承认叛乱团体的性质和内容就是
如此,它并不使叛乱团体具有交战者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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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战团体的承认
(1)使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取得战时交战一 方的地位,具有战争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承认国应保持中立地位; (2)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对在其控制的地区 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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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就奠 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 2.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 政的效力。 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在承认国的诉讼权 和豁免权。 承认有溯及的效果。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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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冈的大教堂 (Vatican City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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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
瑙鲁(Naura) 全称瑙鲁共
和国。位于太平洋西南,地 处东经166°56′、南纬 0°31′之间。北距赤道约60 公里,东北离夏威夷约 4160公里,东隔基里巴斯 巴纳巴岛约300公里。海岸 线全长19公里。国土面积 24平方公里,为世界上最 小的岛国。人口1万余人, 人口密度为平均每平方公里 约416人,是大洋洲人口密 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基督教 为主要宗教,教徒占人口总 国际法学 数的50%,另有24%的国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的概念 1、定义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 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 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 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 在。” —— -----《奥本海国际法》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单一国和联邦国家
unitary state and composite states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
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国 家只有一部宪法和统一的国籍、一个最高 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国家内部划分 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 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国际法学
联邦国家(federation)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合体,是联合 国家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联邦有统 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设 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联 邦与成员邦关系上依宪法划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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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 (confederation)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5.2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5.2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三)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2、承认的效果 (1)法律上的承认效果。主要有: ①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
关系和领事关系; 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
的条约或协定; ③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
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④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三)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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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才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一)国家的要素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必须具有定 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 权组织和主权四个要素。
(二)国家的类型
国家按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国和复 合国;按其行使主权的状况,分为独 立国和附属国。此外,还有在对外关 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永久中立国。
2、政府承认
(1)含义。即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指承认新 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 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2)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一般来说,由于 社会革命或政变产生的新政府,才发生政 府的承认。
2、政府承认
(3)政府承认的根据。根据国际实践,一国 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为根据的。
4、规则 (1)关于条约的继承规则。按照国际法,
不同性质的条约其继承规则不一样。
4、规则
(2)关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规则 ①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规则。根据国家
财产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别:不动产随 领土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动产则是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动 产随领土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移给继 承国。 ②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规则。符合国际 法的国家债务一般应予继承,但恶债 不予继承。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含义 所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在 国际法上享有的最根本性的权利, 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伸出来的,是 国家所固有的权利。

光华寮案、湖广铁路债券等案例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光华寮案、湖广铁路债券等案例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身合国(personal union ),又称为君合 国。是指两个主权的国家共同拥戴一个君主而 形成的国家联合。它不具有国际人格,但是组 成身合国的两个成员国都是国际人格者。 政合国(real union )是由两个国家根据 一个国际条约而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它们统一 于一个君主之下,称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同时 在成员国内部,其具有独立处理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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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 豁免。如放弃管辖豁免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 (三)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豁免 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 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做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 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权的默 示放弃。 (四)关于国家司法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 的法院管辖,不能成为诉讼的对象或标的,也不能对国 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是19世纪形成的习惯法规则, 并且是绝对豁免原则,但上世纪50年代以后在西方的一 些主要国家实践中采取限制豁免,对国家的私法行为或 统治权行为给予豁免。这一立场已反映到联大通过的 《国家管辖豁免公约》中。 22 绝对豁免主义;相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
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这是从“平等者之 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 法规则。根据这项规则,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 是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这称之为“绝对豁免原 则”。 例如1812年交易号案,交易号原为美国私人商船,1810年 在公海上为拿破仑的军舰拿捕和没收,改充为军舰。 1812年,该船因天气关系驶入美国港口,原交易号的美 国船主向法院提起对物诉讼,要求扣押该船。美国最高 法院判称:“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军舰,在美国 政府允许其入港的情况下,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1879年比利时国会号案,国会号为比利时国家邮船,在英 国法院起诉,初审法院认为此船从事商业性行为,不能 享受豁免,但上诉法院把原判决驳回,认为国家船舶即 使从事商业性活动也同样享受豁免。 23

国际法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共一百一十五页
属地 管辖权 (shǔdì)
➢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受国际法的限制。
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 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 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允许其无害通过;利用边界 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lín ɡuó)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对 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 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 辖权的制约等等。
共一百一十五页
交易 号案 (jiāoyì)
“交易号”原是一艘由美国国民拥有的纵帆船。该船 于1810年被法国军队在公海上拿捕,后未经捕获(bǔhuò)法院 审判即被充作法国公船,改名“巴拉乌号”。在此后的一 次航行中,该船因天气恶劣被迫避入美国宾州费城港,遂 有两名美国国民在联邦地方法院对其提起诉讼,声称对其 拥有所有权。法方未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却代表 美国政府到庭陈述意见,认为该船即使确实是从原告手中 非法没收的,其所有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请 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并将该船释放。法院驳回了原告的 请求,但其判决后被联邦巡回法院推翻,宾州检察官遂上
的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共一百一十五页
(二)国家的基本(jīběn)义务
1、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不干涉别国内政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集体协助(xiézhù)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共一百一十五页
四、国家主权豁免(huòmiǎn)(state immunity

(一)国家豁免权的概念
1、概念:又称为国家主权豁免(huòmiǎn)或国家 管辖豁免(huòmiǎn),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另 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 是指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 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 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 扣押和强制执行。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 保全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凡行为不属于 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 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 罗马法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
谁可以享受豁免权?
谁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国家的行为?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第2条第1款(B) 项: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3.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的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4.国家机构或部门或其他实体,只要他们授权为行 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 5.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认识普遍管辖权
管辖对象
国际罪行
特点
不受国籍和地域的限制 实际行使必须以不侵犯他国领土 主权为前提:只能在自己的领土 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范围 内行使,而不能到他国的领土上 去行使
限制
案例导入:交易号案件
阅读教学材料,分析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 1.他认为国家主权豁免的依据是什么? 2.交易号为什么可以享有豁免权?
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国际法承认行为承认是否符合条件承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过急承认会构成对其他国家内政的干涉调整承认不是一种任意的行为被承认者应具备国家要素新国家的建立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具备国家要素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既存国家有不承认的义务结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主 体---国家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中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
涉及中国的最新案例:刚果(金)案 案情简介:见教学材料 问题: 1.请分析本案涉及哪些国际法问题? 2.查找材料,对如下两个问题提出你的意见: 第一,“国家主权相对豁免”是否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 法规则? 第二,查找我国有关法律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以及我国就 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所做的各种声明,对我国对国家主权豁 免问题的态度及立场进行分析和总结;结合目前世界上其 他国家关于主权豁免问题的态度,对中国在主权豁免问题 上的立场和态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国家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时可能面临的刑事追究和惩罚。

民事责任则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时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

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确立和适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国家责任要求国家之间存在着国际法关系。

这意味着国家之间必须是主权平等的,并且有权利和义务根据国际法进行行为。

其次,国家责任要求国家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

国家的违法行为可以是主观的,即故意违反国际法规定,也可以是客观的,即无意违反国际法规定。

最后,国家责任要求违法行为给其他国家造成为了伤害。

这种伤害可以是实际的,如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也可以是法律上的,如违反了其他国家的权益。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实施。

首先,国家可以通过谈判和商议解决争端,达成解决方案并采取补救措施。

其次,国家可以通过国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违法国家承担责任。

国际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最后,国家还可以通过制裁措施来迫使违法国家承担责任。

制裁是指国际社会采取的一种措施,以限制违法国家的行为和利益,以达到迫使其履行国际法义务的目的。

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适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国际法的适合和解释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国际法的权威性。

国际法的适合需要考虑国际法的普遍适合性和国家的特殊情况。

国际法的适合还需要考虑国际法的优先性和国家法的适合。

国际法的适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解释。

总而言之,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国家责任涉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可以通过谈判、仲裁、诉讼和制裁等方式得到实施。

国际法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资料

国际法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资料

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1、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 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自主性和排他性是其两大特性。 国家的独立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经济独立是政 治独立的基础。
1926年 8月 2 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 上与土耳其船“波兹——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 有 8 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斯坦布 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 “荷花号”上负责值班的官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 ,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一并以杀人罪在伊斯坦布尔 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6 条的规 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之罪 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当此人在 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对德蒙进行了审讯,并于1926 年 9 月 15 日判决对德蒙监禁 80 天、罚款 22 英磅。土耳其船长 受到了较德蒙稍重的惩罚。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概说 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 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 的人的集合体。
第一节 国家概述
国家的构成要素
“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 同点,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 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属人管辖权
又称国籍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具 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 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 其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在 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 人或其他获得国籍的特定物。但国家对 其在外国的本国人的管辖要受所在国的 属地管辖限制。

国际法课件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ppt.Conver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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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概述一、国家的概念、要素1、概念:国家(state)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2、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素(1)定居的居民;依法具有其国籍或国民资格的人,通常长期定居。

人口数量的多少、种族的异同不影响其法律地位。

太平洋岛国瑙鲁共和国,全国人口只有7200人。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面积的大小无妨国家的存在。

有的边界没有完全划定,甚至一定时期被侵占。

(1990科威特被伊拉克)(3)政府;政权采取何种形式则不会影响国家的存在,它是一个内政问题。

其有效性可能会暂时中断(流亡他国)。

(4)主权。

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

二、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1)单一国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中国是单一国,1/2的人生活在单一制国家。

(2)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但已绝迹),分为:联邦。

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

最典型最主要。

前苏联、美国、印度、德国、瑞士都是联邦国家。

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对联邦成员国(州)和它的人民直接行使权力。

它本身构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成员国(州)的国际地位取决于联邦宪法的规定。

邦联: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特定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国家联合。

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统一立法、军队、财政预算。

如俄罗斯与白俄罗斯成立俄白联盟-即邦联,于2001年生效。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员国是。

国家可按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32、附属国由于压力处于从属地位,只享受部分主权。

已不存在。

3、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根据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学
(4)普遍性管辖 指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 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 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行使 这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 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 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 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 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也已被有关的 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概述 主要介绍国家的概念、构成要素、分类、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主权的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 了解承认的概念和性质、国家和政府的 承认、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交战团体和叛 乱团体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了解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的继承方式及后 国际法学 果。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学
邦联 (confederation)
邦联:不同于联邦, 邦联:不同于联邦,它是由两个以上的主 权国家为某种特定目的根据国际条约而组 成的国家联合. 成的国家联合. 邦联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 邦联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历史上 的邦联有1778 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 1778年的美利坚合众国, 的邦联有1778-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 1815-1866年的德意志同盟 1815-1848年 年的德意志同盟, 1815-1866年的德意志同盟,1815-1848年 的瑞士同盟等。 的瑞士同盟等。
国际法学
(二)基本义务 四、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 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 与国家的管辖权一样, 辖。与国家的管辖权一样,国家享有的这种 非经自己同意,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同样 非经自己同意,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 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关于国家豁免问题的最早国内司法判例之 1812年 交易号案” 主审法官: 一:1812年“交易号案”。主审法官: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

国际法上的国家义务

国际法上的国家义务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一)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二)特征:1、责任主体是国家。

在某些情形下也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等。

2、性质是不当(不法)行为(三)国家责任法的意义:1、国家责任法是追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依据,具有规范其主体的行为的作用;2、国家责任法具有促使各国遵守国际义务、保障各国的国际权利的作用;3、国家责任法具有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

二、国家责任的基础:(一)过失责任说:只有实施了可归因于自己的不法行为的国家具有故意或过失,国家才对其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二)客观责任说(主流):只要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是任何国家机关实施的,从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本身及其行为的后果即可确定有关国家的国际责任。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

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而不论其属于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不论其行使国内或国际职务,也不论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行为。

虽非上述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应被视为国家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3、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4、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政治行使这种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5、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者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7、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自身行为的其他行为。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指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一、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定的政权组织; (4)主权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二、国家的基本类型 1 单一国和复合国 2 独立国与附属国 3 永久中立国 4 梵帝冈城国 5 英联邦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6 法兰西共同体(French Community)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管辖权 (1)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 事件实行统治的首要的和最基本的依据。 (2)属人管辖。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 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 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在人员的管辖。 (3)保护性管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及重要 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于外国人 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管辖。 (4)普遍管辖。是指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 普遍利益的犯罪行为,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而不论罪行 发生在何处。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二)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 要素,也就是必须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 领土、政府和主权;2、新国家的建立必须 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三)承认的性质 1.国家承认是构成性的,还是宣告性的? 2 .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还是一种法律行 为?
第二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继承
三、政府承认 (一)概念 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 国家内已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 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 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而与之交往。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案例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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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保权 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它包 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 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 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 体的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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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性管辖 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 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 罪行为。 如诽谤罪、杀人罪和纵火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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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豁免的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机关。 国家元首、国家和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 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 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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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 义务。 瑞士是1815年成为永久中立国的。 奥地利的永久中立国地位是在1955年确立的。 土库曼斯坦是1995年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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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 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不同于战时中立国。 1、战时中立国是一国单方自愿行为的结果,而永久中 立国除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外,还必须得到有关国家 的承认和保障。 2、战时中立国的地位,可以通过单方发表中立声明, 或不发表声明而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宣告, 而永久中立国的地位一般是通过国际条约来确立。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二)承认的效果 承认作为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 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律上 的承认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具体体现(见教材)
五、不承认原则 不承认原则是有关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 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 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 得予以承认。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 立。许多国家纷纷来电致函承认中华人民 共和国或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承认,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二)国家管辖权的类型和原则 1、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 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 行管辖的权利。 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行使国家管辖权的最古 老的、也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然而, 在国际实践中,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 国际法的限制。
2、属人管辖 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 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 管辖的权利。 以国籍作为标准:包括加害者国籍和被害 者国籍,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如船舶和航 空器。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概说 1、概念:存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 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2、特征: 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承认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 示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 面行为 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二、对国家的承认 1、概念:指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新国家存在 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 其为国家而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2、意义: 构成说:如果没有既存国家的承认,新国家就不 能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 格,也就不能构成国家。 宣告说:国家的成立和它所具有的国际法主体资 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仅 是对于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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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重点章)⏹国家概说⏹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的继承第一节国家概说一、国家的概念(四要素)(重点)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思考题:1、台湾是否符合成为国家的四要件?2、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处于分治状态,是否构成独立的理由?3、台湾能否享有民族自决权?4、台湾能否以公投方式决定自己的前途?二、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的结构形式)⏹联邦和邦联的区别(重点)⏹联邦:•统一的联邦宪法,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确定其权限;•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直接约束各成员邦公民;•公民有共同国籍;•联邦是国际法主体⏹邦联:•国家的联合体;•机构权力及于成员国;•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各成员国国民具有自己的国籍⏹(三)永久中立国⏹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特点:⏹(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如不对他国进行战争和不加入军事同盟等;⏹(2)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2.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损害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四)独立国和附属国⏹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既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它们都是国际法主体。

⏹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五)梵蒂冈市国(了解)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重点)⏹(一)独立权⏹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独立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3.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二)平等权⏹1.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2.具体内容是:⏹一切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问其发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于国家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因此享受权利也是平等的。

(三)自卫权(与自保权联系)(1)国家固有权利;(2)受到武力攻击;(3)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前,若安理会采取措施,不得影响安理会权责;(4)向安理会报告注:要符合必要性;相称性⏹(四)管辖权⏹1.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2.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1)领域管辖。

也称属地管辖权或属地优越权。

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2)国籍管辖。

也称属人管辖权或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

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管辖。

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四、国家豁免权(重点)(一)概念:主要指司法豁免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二)国家豁免的对象:国家行为和财产(三)国家豁免的机关:4类(四)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从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目的来做区分(五)管辖豁免的放弃:明示/默示;放弃自愿;财产执行的放弃需另行作出(补充)(六)我国的豁免立场:坚持国家豁免原则,并作出某些例外建议:采取限制豁免原则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重点)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一)性质:构成说、宣告说(二)特征1、承认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2、是国家的单方面行为3、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4、是国家的政治法律行为⏹(1)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2)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承认的条件(一)新国家产生的情势:独立,合并,分离,分立(二)国家承认的条件1、新产生的国家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的2、史汀生不承认主义:不承认外国侵略或以其他非法行为造成的态势——国家承担不承认的国际义务三、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一)国家承认的方式:明示;默示(二)范围: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1、为建交奠定基础;2、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3、财产权、豁免权与诉讼权;4、溯及力四、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一)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同时也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

⏹(2)区别: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

(二)新政府得到承认的条件:有效统治原则;默示方式的承认:艾斯特拉达主义注: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消亡(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承认(三)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交战团体、叛乱团体的特点⏹承认的效果第三节国家的继承(重点)一、概念:⏹(一)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引起继承的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领土的转移、合并、分离、分立、新独立⏹(二)无论是条约或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条约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

一切与国际法相抵触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属于继承范围。

⏹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所涉领土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范围。

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一)条约的继承: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处分性条约才可继承)凡与继承所涉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都应继承,继承后的条约适用范围应限于原条约的适用的领土适用的领土范围内,除非另有协议1、领土转移2、合并3、分立或分离:对全部领土有效的继续有效,对部分领土有效的只对该领土有效4、新独立:白板规则(二)国家财产方面的继承(重点)1、二原则(1)与变更的领土有关联(2)实际生存原则,兼顾公平2、领土转移:协议+上述二原则3、合并:全部转属4、分离或分立协议+5、新独立:尊重经济主权,可协议但不得与之违背综上总结如下:1、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原来属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但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的动产、不动产——转属继承国3、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之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与不动产,即使原来不属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只要附属领土曾为其创造作出过贡献,按贡献比例转让(三)国家债务方面的继承(重点)1、债务范围:•国债;•地方化国家债务;•恶债不继承2、继承规则:协议+公平(四)国家档案的继承:协议+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三、政府的继承(了解)(一)非宪法程序取得政权;选择了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等1条约:根据条约内容和性质决定是否继承2财产:一律继承3债务: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二)中国的继承问题(熟悉)1、关于条约:区别对待,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分别审查决定如何处理2、关于财产:有权继承旧政府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3、关于债务:恶债不继承4、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继承⏹2008.33.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

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

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

上述债务均未偿还。

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

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2007.30.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

18世纪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乙国。

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

2001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

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2005.78.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

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2003.57.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

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

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2002.1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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