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重点章)

⏹国家概说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的继承

第一节国家概说

一、国家的概念(四要素)(重点)

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思考题:

1、台湾是否符合成为国家的四要件?

2、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处于分治状态,是否构成独立的理

由?

3、台湾能否享有民族自决权?

4、台湾能否以公投方式决定自己的前途?

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的结构形式)

⏹联邦和邦联的区别(重点)

⏹联邦:

•统一的联邦宪法,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确定其权限;

•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直接约束各成员邦公民;

•公民有共同国籍;

•联邦是国际法主体

⏹邦联:

•国家的联合体;

•机构权力及于成员国;

•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各成员国国民具有自己的国籍

⏹(三)永久中立国

⏹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特点:

⏹(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如不对他国进行战争和不加入军事同盟等;

⏹(2)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2.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损害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四)独立国和附属国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它们都是国际法主体。

⏹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

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五)梵蒂冈市国(了解)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重点)

⏹(一)独立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独立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3.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二)平等权

⏹1.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2.具体内容是:

⏹一切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问其发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于国家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因此享受权利也是平等的。

(三)自卫权(与自保权联系)

(1)国家固有权利;

(2)受到武力攻击;

(3)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前,若安理会采取措施,不得影响安理会权责;

(4)向安理会报告

注:要符合必要性;相称性

⏹(四)管辖权

⏹1.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2.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

⏹(1)领域管辖。也称属地管辖权或属地优越权。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2)国籍管辖。也称属人管辖权或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管辖。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四、国家豁免权(重点)

(一)概念:主要指司法豁免

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

(二)国家豁免的对象:国家行为和财产

(三)国家豁免的机关:4类

(四)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

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从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目的来做区分(五)管辖豁免的放弃:明示/默示;放弃自愿;财产执行的放弃需另行作出(补充)

(六)我国的豁免立场:坚持国家豁免原则,并作出某些例外建议:采取限制豁免原则

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重点)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一)性质:构成说、宣告说

(二)特征

1、承认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

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

2、是国家的单方面行为

3、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4、是国家的政治法律行为

⏹(1)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

⏹(2)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承认的条件

(一)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独立,合并,分离,分立

(二)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产生的国家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

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的

2、史汀生不承认主义:不承认外国侵略或以其他非法行

为造成的态势——国家承担不承认的国际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