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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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报告收费标准(修改)

地灾报告收费标准(修改)

修改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包括开展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1士20%;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地区调整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范围内确定;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质量标准及评估级别、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标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O04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评估成果;评估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行支付费用;第十二条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约定,为评估机构提供履约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延期或业务量增加的,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因评估机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及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基本收费工程类别万元评估地质环境级别复杂程度线性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一级复杂15132010中等1311168简单119147二级复杂98106中等8785三级中等6664简单5553注:基本费用包括进行地质灾害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确需进行勘察工作,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通用勘察收费规定另行计取勘察实物工作费用;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调整系数工程类别工程类别调整系数K1工程规模调整系数K2线性工程线路评估长度L,单位:km铁路地铁、高等级公路L≤30;K2=L>30;K2=1+L-30/50一般公路、输水渠道输油、输水、输气管线、光缆、输电线路矿山工程评估面积S,单位:km2地下采矿工程S≤5;K2=S>5;K2=1+S-5/10露天转地下采矿工程露天采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库水面及附属工程面积评估S,单位:km2地下电厂水利水电工程S≤15;K2=S>15;K2=1+S-15/30地表电厂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场地评估面积S,单位:km2工业民用厂房、住宅工程S≤1;K2=S>1;K2=1+S-1/2其它场地及单跨场馆工程注:1、火电工程按照厂房、引水管线、水库及堆灰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上四类工程的收费办法计取,但总费用不应超过25万元;2、地区调整系数范围为~,地区调整系数的具体数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所需要的环境条件研究,影响项目建设环境因素的识别和分析,需要采取的保护对策和措施,以及相关的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经济分析;本讲重点介绍环境价值的评价方法;一、环境价值评价的主要方法环境价值就是对环境质量进行货币量化的价值,一般采用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和意愿调查评估法对环境价值进行量化;一直接市场法直接市场法就是直接运用货币价格市场价格或影子价格,对项目建设可能影响的环境质量变动进行观察和度量的方法;主要包括:1.市场价值或生产率法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活动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可能导致相应的商品市场产出水平发生变化,因而可以用产出水平的变动导致的商品销售额的变动来衡量环境价值的变动;例如,某种废弃物的排放会影响到其周围地区其它厂商的生产,因而就可以用其它厂商因减产而减少的国民生产总值来计算环境价值;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条件下销售的,就可以直接利用该商品的市场价格来计量环境价值;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销售的比如存在着垄断或价格补贴,或者企业不自负盈亏,因而可以不顾市场供求状况和产品销售状况乱涨价等等,应采用影子价格来计算环境影响价值;2.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环境质量变化对人类健康有着多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因劳动者发病率与死亡率增加而给生产直接造成的损失可采用市场价值法进行测算,而且还表现为因环境质量恶化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增加,以及因为人们过早得病或死亡而造成的收入损失等等;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是专门用于评估反映在人身健康上的环境价值评价方法;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力资本是指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资本,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文化技术水平和健康状况;人力投资是对劳动者健康状况和文化技术水平所进行的投资;人力投资的成本费用包括个人和社会用于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支出,人力投资的收益效益包括个人受教育和接受卫生保健后所带来的个人收入增加和社会效益;为简化计算,人力资本法只计算因环境质量的变化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增加,以及因劳动者过早生病或死亡而导致的个人收入损失;前者相当于因环境质量变化而增加的病人人数与每个病人的平均治疗费按不同病症加权计算的乘积,后者则相当于环境质量变动对劳动者预期寿命和工作年限的影响与劳动者预期收入扣除来自非人力资本的收入的现值的乘积;3.防护费用法当某种活动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人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或治理环境污染;利用采取这些措施所需费用来评估环境价值的方法就是防护费用法;防护费用的负担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如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方式,由污染者购买和安装环保设备自行消除污染,或采取“谁污染,谁付费”的方式,建立专门的污染物处理企业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也可以采取受害者自行购买相应设备如噪音受害者在家安装隔音设备,而由污染者给予相应补偿的方式;所需费用就可以作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价值测算的一种依据;4.恢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假如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的环境污染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理,那么就不得不用其它方式来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以便使原有的环境质量得以保持;将受到损害的环境质量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状况所需要的费用就是恢复费用;恢复费用一般采用重置成本进行计算,以准确反映现实价格水平下的恢复成本;5.影子项目法影子项目法是恢复费用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当某一项目的建设会使环境质量遭到破坏,而且在技术上无法恢复或恢复费用太高时,人们可以同时设计另一个作为原有环境质量替代晶的补充项目,以便使环境质量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影响保持不变;同一个项目包括补充项目通常有若干个方案,这些可供选择但不可能同时都实施的项目方案就是影子项目;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难以直接评估时,人们常采用这种能够保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影子项目的费用来估算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二替代市场法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些商品和劳务,它们是可以观察和度量的,也是可以用货币价格加以测算的,但是它们的价格只是部分地、间接地反映了人们对环境价值变动的评价;用这类商品与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变动的方法,就是替代市场法,又称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力图寻找到那些能间接反映人们对环境质量评价的商品和劳务,并用这些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由于这种方法涉及的信息往往反映了多种因素产生的综合性后果,而环境因素只是其中因素之一,而且排除其它方面的因素对数据的干扰往往十分困难,使得这种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可信度较低;替代市场法主要包括:1.后果阻止法环境质量的恶化会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为了阻止这种后果的发生,可以采用两类办法:一是对症下药,通过改善环境质量来保证经济发展;但在环境质量的恶化已经无法逆转至少不是某一当事人甚至一国可以逆转时,往往采取另一类办法,即通过增加其它的投入或支出来减轻或抵消环境质量恶化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其它投入或支出的变动额就反映了环境价值的变动;用这些投入或支出的金额来衡量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的方法就是后果阻止法;2.资产价值法资产价值法有时又被称为舒适性价格法;房屋、土地等与当地环境条件有密切关联的资产的价值,受当地环境质量的影响非常明显;在其它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环境质量的差异将影响到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进而影响到这些资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采用因周围环境质量的不同而导致的同类房地产等资产的价格差异其它条件相同,来衡量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 3.工资差额法在其它条件相同时,劳动者工作场所环境条件的差异例如嗓音的高低和是否接触污染物等会影响到劳动者对职业的选择;为了吸引劳动者从事工作环境比较差的职业并弥补环境污染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厂商就不得不在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给劳动者以补偿;这种用工资水平的差异工时和休假的差异可以折合成工资来衡量环境质量的货币价值的方法,就是工资差额法;4.旅行费用法这种方法认为,旅游者前往诸如名山大川、奇峰怪石、珍禽异兽等舒适性环境资源的旅行费用包括旅游者所支付的门票价格,前往这些地方所需要的费用和旅途所用时间的机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反映了旅游者对其工作和居住地环境质量的不满,从而反映了旅游者对环境质量的支付意愿;因此,在排除了其它因素如收入的影响后,就可以用旅行费用来间接衡量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包括旅游点的环境质量货币价值和旅游者工作和生活地点的环境质量货币价值;三意愿调查评价法如果找不到环境质量变动导致的可以观察和度量的结果不论这种结果能够直接定价,还是需要间接定价,或者评估者希望了解被评估者对环境质量变动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对被评估者的直接调查,来评估他们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这就是意愿调查评价法,主要包括:1.直接询问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具体做法包括:1叫价博弈法;通过模仿商品的拍卖过程,对被调查者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进行调查;调查者首先向被调查者说明环境质量变动的影响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具体办法,然后询问被调查者,为了改善环境,是否愿意付出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是否愿意在接受一定数额的补偿的前提下,接受环境质量的某种程度的恶化,如果被调查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就再提高在涉及补偿的情况下是降低金额,直到被调查者作出否定的回答为止;然后调查者再变动金额,以便找出被调查者愿意付出的精确金额;2权衡博弈法;通过被调查者对两组方案的选择,来调查被调查者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调查者首先要向被调查者说明环境质量变动的影响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具体办法,然后提出两组方案;其中,第一组只包括一定的环境质量,第二组除了——定的环境质量之外,还需要被调查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或者给被调查者一定数量金额的补偿,调查者要求被调查者在环境质量与货币支出的不同组合中做出选择;如果被调查者选择了第一组,那就降低要求被调查者支付的金额或提高给被调查者的补偿金额,如果被调查者选择了第二组,那就提高要求被调查者支付的金额或降低给被调查者的补偿金额,直到被调查者感到无论选择哪一组方案都一样时为止;此时,调查者将所有的被调查者在第二组方案中愿意付出或愿意接受的金额汇总,就可以得出上述环境质量差异的货币价值;2.询问调查对象对某些商品或劳务的需求量,从中推断出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主要包括:1无费用选择法;要求被调查者在若干组方案之间进行选择,但无论哪一组方案都不要求被调查者付款,而只要求被调查者选择由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一定数量的其它商品或劳务也可以包括货币组成的组合;这样,被调查者对环境质量差异的受偿意愿,就可以通过他们对其它商品或劳务的选择表现出来;2优先评价法;首先告诉被调查者不同的环境质量例如不同水质的自来水的价格,然后给被调查者一个预算额,要求被调查者用这些钱必须用尽去购买包括环境质量在内的一组商品;这样,被调查者对环境质量变动的支付意愿,就可以通过他们购买的商品组合表现出来;3德尔菲法;通过专家调查来获取环境质量评价的信息;意愿调查评价法直接评价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从理论上讲,所得结果应该最接近.环境质量的货币价值;但是,必须承认,在确定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的过程中,调查者和被调查者所掌握的信息是非对称的,被调查者比调查者更清楚自己的意愿;加上意愿调查评价法所评估的是调查对象本人宣称的意愿,而非调查对象根据自己的意愿所采取的实际行动,因而调查结果存在着产生各种偏倚的可能性;当调查对象相信他们的回答能影响决策;从而使他们实际支付的私人成本低于正常条件下的预期值时,调查结果可能产生策略性偏倚;当调查者对各种备选方案介绍得不完全或使人误解时,调查结果可能产生资料偏倚;问卷假设的收款或付款的方式不当,调查结果可能产生手段偏倚;调查对象长期免费享受环境和生态资源而形成的“免费搭车”心理,会导致调查对象将这种享受看作是天赋权利而反对为此付款,从而使调查结果出现假想偏倚;由此可见,如果不进行细致的准备,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很可能出现重大偏差;所以在估算环境质量的货币价值时,应该尽可能地采用直接市场法;如果采用直接市场法的条件不具备,则采用替代市场法;只有在上述两类方法都无法应用时,才不得不采用意愿调查评价法;二、环境影响损失的评价一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及环境保护成本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事实造成环境污染后,为了对环境进行治理和消除污染而投入的资源的总和;环境保护成本包括环境治理费用、为预防环境破坏而投入的费用、给受害者的补偿费用、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投入的费用、资源闲置的损失等可能导致的各种损失之和,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只是环境保护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仅指环境保护成本中的环境治理费用;二洪灾、涝灾环境影响损失估算1.洪灾环境影响损失估算洪灾环境影响损失的估算,着重于受工程影响发生洪灾的工矿企业、铁路、公路等设施及房屋、农作物、幼林地等财产损失,通常为直接经济损失;除此以外,还有因洪灾长期淹水或决堤及垮坝的高速水流袭击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人群发病率、死亡率的增加,淹没区范围以外影响地区,由于洪灾而造成产品积压、原料短缺、供水不足等原因引起的经济损失;一般通过评价洪水淹没范围及程度、估算淹没地区的农作物、林木、工程设施、居民家产、工矿企业财产、事业单位资产等财产价值,并考虑财产损失率进行计算;2.涝灾环境影响损失估算涝灾通常是由于工程的兴建如水电、防洪、公路、铁路等大型工程,改变了天然的地形、地貌,引起地下水位及水流排泄条件的改变,从而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变化,导致经济损失;从环境角度看,涝灾引起的经济损失,除了对农作物导致减产、甚至绝收外,还将导致饮用水质污染、人群传染病发病率上升及防疫消毒人员、药剂的增加;财产损失包括农作物经济损失、土壤盐碱化的经济损失等;可通过当地同类型农作物损失率或减产率调查确定;三水土流失、人群健康环境影响损失估算1.水土流失环境影响损失估算由于工程的兴建和运行,工程强化了水土流失的进程速率,或增大了水土的流失量,这是工程项目对环境造成的直接影响;而水土流失量或强度的增大,又引起诸多环境的变化;在计算环境影响经济损失时,应包括工程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和水土流失对次生环境的影响两个方面;工程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包括人为地对土地造成破坏而失去土地或改变景观,或由于工程实施引起的对土地破坏而失去土地或改变景观两个方面;2.人群健康影响经济损失的估算估算人群健康影响的经济损失,其前提是工程对人群确实具有诱发疾病甚至造成死亡的因素,即通过环境医学对人群发病率及死亡率的专门预测,分析研究,具体指出工程或整个区域内的有关工程影响人群发病率和死亡率增量;而如果环境医学专业提不出具体数据,则人群健康影响经济损失就无法估算;但这并不妨碍开展该项经济损失估算方法的研究,因为对人群发病率及死亡率的预测,不属于环境经济的范畴,它的任务是如何根据环境医学提出的具体数据,通过某种方法,将这部分经济损失估算出来;估算人群健康影响的经济损失,则必先确定人的生命价值;一旦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人的发病率及死亡率增量得以确定,通过人的生命价值的估算,就可推求出人群健康影响的环境经济损失;四水体、大气污染环境损失的估算1.水体污染环境损失的估算水体污染是指由于工程项目的实施而引起的废水及污水的排放,使清洁的天然水体水质超标,导致水体功能减弱或丧失而遭受的损失;一般应考虑缺水的经济损失,包括由于供水水源断绝而引起的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损失,由于工程项目造成的低温水对农业灌溉、渔业生产造成的损失,热污染、水体污染对水体中鱼类引起的减产经济损失;2.大气污染经济损失的估算大气中的SO2、NOx、TsP、CO、CnHm及某些放射性物质,一旦进入人体并超过剂量时,将导致人体死亡;大气中的SO2,是引起酸雨的主要原因,并导致土壤酸性增加,直接影响林木、农作物产量、渔产量,对设备产生腐蚀,影响设备寿命,造成经济损失;五其它环境影响损失的计算1.诱发地震的损失估算诱发地震指因工程的兴建而引起的地震,或因工程的存在,而使地震烈度增大;以水利水电工程为例,水库蓄水后,引起地壳应力变化及地下水状态改变,导致原有的断层复活;水利工程项目诱发地震的成因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在巨大重力梯度带或地幔隆起的边缘部位,积累了较大应变能和重力能,构造发育地区的地震;二是水库蓄水触发滑坡、崩塌而引起的滑塌地震;三是由于岩溶区蓄水,导致溶洞塌陷而引起的陷落地震;影响范围及财产损失的确定,如为诱发地震,则可根据诱发地震烈度分布图,勾画出各烈度等级影响面积,并进行重点调查分析;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调查各建构筑物的抗震能力,以。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及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简介
本文档旨在制定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以规范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工作,提高收费管理效率,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背景
地质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的评估和监测,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确保评估服务的可持续运行。

收费标准
1.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的收费标准根据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 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兼顾服务供需和评估成本,避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垄断。

收费管理
1.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业务登记,确保合法经营。

2. 收费应当在评估服务完成后与用户结算,不得违规收取预付款或强制附加费用。

3. 收费金额应当准确明细,包括评估项目的基础费用、附加费用等,确保用户了解收费内容。

监督管理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评估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是否合规。

2. 用户对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罚则
1. 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评估服务机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

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罚则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收费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结论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服务行为,提高评估服务的质量和可信度,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确保该收费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资料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资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展工程建立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立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立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展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那么。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承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立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方法,并负责建立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方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方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效劳,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立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方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根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__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__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地灾报告收费标准(修改)

地灾报告收费标准(修改)

修改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包括开展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税金等全部费用。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2007)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20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合约规划030208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副本

合约规划030208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副本

附: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第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合约规划030208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 副本

合约规划030208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 副本

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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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
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
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
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并
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
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包括开展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1士20%);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地区调整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质量标准及评估级别、项目重要性、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标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O04]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评估成果;评估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约定,为评估机构提供履约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延期或业务量增加的,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因评估机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及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
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
(万元)
水利水工业与民用矿山工级复杂程线性工筑工工
复10131520
中一8131611
简单7 9 11 14
6
10
8
9
复杂二级5 7 8 中等8
中等4
6
6
6
三级简单3
5
5
5
注:基本费用包括进行地质灾害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地
质灾害危险性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

计价评估工作中确需进行勘察工作,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号[2002]10格中通用勘察收费规定另行计取勘察实物工作费用。

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线性工程(线路评估长度L,单位:km)
K2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工程类别K1
地铁铁路()、高等级公路1.0
K2=1.0
L≤30;0.8 一般公路、输水渠道
/50 )30;K2=1+(L-30L>输油、输水、输气管线、0.6
光缆、输电线路km2)
S评估面积,单位:矿山工程(
K2
K1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下采矿工程1.0 K2=1.0
S≤5;0.8
露天转地下采矿工程/10
)(S>5;K2=1+S-50.6
露天采矿工程km2)
S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库水面及附属工程面积评估,单位:
K2 K1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工程类别地下电厂水利水电工程1.0
K2=1.0
S≤15;地表电厂水利水电工程0.9
/30
;>S15K2=1+S-15()水利工程0.8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场地评估面积S,单位:km2)
工程类别调整系K1
工程规模调整系K2工程类工业民用厂房、住宅1.0S≤K2=1.0
其它场地及单跨场馆/2
S-K2=1S0.8
程注:、火电工程按照厂房、引水管线、水库及堆灰场的具体情况
分别采1 25用以上四类工程的收费办法计取,但总费用不应超过万元。

地区调整系数的具体数值由各省、、21.2~地区调整系数范围为O.8,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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