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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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

1 使用说明

1.为适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规范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标准仅适应于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

4.本标准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勘察工作收费标准、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勘察工作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即:勘察工作费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报告评审费用=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6.本标准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客观因素形成的差价,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7.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8.凡本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收费内容,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或由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见下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 2.1-1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2.1-2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表 2.1-3

本收费标准参照的已有相近收费标准:

(1)中国地质调查局编制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2000年);

(2)《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标准》(试行〔2002〕)。

2.2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表 2.2-1

注:地区系数为1.4的地区有: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地区系数为1.2的地区有:海南、山东、北京、天津、湖南、湖北(不含恩寺地区)、河南;西南地区(含湖北恩寺地区)、西北地区、东北三省和上述没列省市地区系数为1.0。

2.3 勘察工作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面测量、勘探、工程物探、水文地质、室内试验等实物工作量时,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见引用标准。

2.4 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

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表2.4-1

2.5 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报告评审费为:一级评估2.0万;二级评估1.5万;三级评估1.0万。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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