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oc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20);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2.2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3术语和定义3.1变形监测对地表和地下一定深度范围内的岩土体与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移、沉降、隆起、倾斜、裂缝等微观、宏观现象,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实时的或周期性的测量工作。
3.2自动雨量监测站一种用于测量并记录各种雨量信息的综合自动观测仪器。
一般由数据釆集仪、翻斗雨量传感器、上位机软件、通讯单元及供电系统等部分构成。
3.3地表裂缝预警伸缩仪一种用于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表变形位移的监测预警设备。
当监测位移达到预定的阈值则自动报警。
3.4裂缝报警器一种用于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体上建筑物(构筑物)变形裂缝位移的简易监测预警设备。
当监测裂缝位移达到预定的阈值则自动声光报警。
4 一般规定4.1工作目的重点围绕威胁人口相对集中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形破坏特征及影响因素进行简易专门性的监测预警工作,提升预警能力,降低因灾伤亡和经济损失,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2工作流程及主要任务4.2.1工程流程根据监测工作的实际需求,监测工作可大体分为前期工作准备、监测点设计方案编制、站点建设和运行维护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见流程图(图4一1)4.2.2主要工作任务4.2.2.1前期工作准备(1)收集、汇总、分析监测地区地质灾害孕育发展的相关基础资料。
图4-1监测工作流程图(2) 针对上报发现的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必要补充调查,查明规模大小、危险程度和威胁大小,并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要求落实有关措施。
(3) 根据危害程度及险情紧迫性并结合实际,在专业单位指导下确定拟开展简易专业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4.2.2.2监测设计方案编制(1)对选取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现场调查,查明基本类型、影响及分布范围、稳定性状况及发展演化趋势、威胁对象、影晌因素,综合确定监测对象、主要监测要素、监测方法(含监测仪器、监测频率和精度要求等)及布设位置。
DB33T 881-2012 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结论与建议
提交报告或说明书
图1 工作程序框图 5.2 评估范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 应根据建设工程或规划项目特点、 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 列要求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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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881—2012 ——危险性仅限于用地范围的,则以用地范围为界; ——重要的线状建设工程,以线路两侧扩展 500m~1 000m 为限; ——在山区和丘陵地段,以第一斜坡带为限; ——有地质灾害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除地面沉降外应包括地质灾害发生、 发展和可能影响的整 个范围。 5.3 评估级别 5.3.1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项目重要性,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见表 1。 表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注:本规范的崩塌包括了危岩和崩塌堆积体。
3.3 滑坡 landslide 地质体沿地质弱面向下滑动的重力破坏。滑坡通常具有双重含义,可指一种重力地质作用的过程,
1
DB33/T 881—2012 也可指一种重力地质作用的结果。 3.4 泥石流 debris flow 由于降水在沟谷或山坡上产生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和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其汇水、 汇砂过程十分复杂,是各种自然和(或)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3.5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 包括岩溶地面塌陷和采空地面塌陷。 3.6 地面沉降 regional land subsidence 由于抽汲地下水引起水位下降而造成的一定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现象。 3.7 地质灾害易发区 geological disaster prone areas 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8 地质灾害危险区 geological disaster hazardous areas 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 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区域 或者地段。 3.9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hazard levels of geological disasters 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1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disaster 工程建设中或建成后可能引发 (包括加剧) 地质灾害的趋势及建设工程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可 能性和危害程度的估量。 3.11 场地适宜性 feasibility of proposed field 从场地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防治难易程度的角度考虑拟建场地用于建设的适宜程度。 3.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简单,工程地质性质良好
地质构造
地质构造复杂,褶皱断裂发育,岩 地质构造较复杂,有褶皱、断裂分布,岩 地质构造较简单,无褶皱、断裂,
体破碎
体较破碎
裂隙发育
水文地质条件
具多层含水层,水位年际变化大于 有二至三层含水层,水位年际变化5m~ 单层含水层,水位年际变化小于
20m,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20m,水文地质条件较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建设项目重要性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复杂
中等
简单
重要建设项目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评估技术要求
• 总体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地质 环境条件的基本特征,分析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的危害性、评估 建设项目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 施与建议,并做出建设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结论。
重要建设项 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垮度
目
>30m)、民用建筑(高度>50m)、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油(气)管道和储油(气)库、学校、
医院、居院、体育场馆等
较重要建设 新建村镇、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 项目 水源地、工业建筑(垮度24m~30m)、民用建筑(高度24~50m)、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5m,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地质灾害及不良地质现象
发育强烈,危害较大
发育中等,危害中等
发育弱或不发育,危害小
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人类活动强烈,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人类活动较强烈,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破 人类活动一般,对地质环境的影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DB11_T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ICS 13.200A75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Technlcai Code for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2012-09-27发布2013-01-01实施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基本要求义 (3)4 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 (5)5 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 (21)6 评估报告 (22)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技术程序框图 (24)附录B(规范性附录)北京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项目重要性划分 (25)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面沉降估算 (28)附录D(资料性附录)活动断裂的调查 (30)附录E(资料性附录)滑坡调查、分类及评价 (31)附录F(资料性附录)泥石流的调查与评价 (37)附录G(资料性附录)不稳定斜坡的调查与评价 (41)附录H(资料性附录)评估报告 (46)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北京市地质研究所、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峰、叶超、张建青、韦京莲、化建新、孙毅、刘德成、李燕飞、杜涛、陈昌彦、张长敏、张建国、唐荣余、贾三满、高文新、覃祖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基本规定、地质灾害的现状与预测评估、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评估成果。
本标准适用于进行城镇(村庄)、开发区、厂矿规划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活动断裂、地裂缝、砂土液化、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地方标准
ICS 13.340.99P13备案号:14128-2003DB 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139-2003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规程2003-10-102004-01-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前言本标准为新编标准。
本标准中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地质环境检测总站、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煤炭学会、重庆时乐浦地质灾难防治咨询设计事务所、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重庆市设计院。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彭先孚、任幼蓉、黄家愉、方玉树、吴庆璞、黎力、江景雄。
目次前言l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定义和符号3.1 术语和定义……3.2 符号……………4 总则………………4.1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4.2 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5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5.l 一般规定…………………………………5.2 地质灾难易发程度分区…………………5.3 分区评价…………………………………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6.1一般规定…………………………………6.2 评估分级…………………………………6.3 评估要求…………………………………6.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7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7.1 一般规定………………………………7.2 评估分级………………………………7.3评估要求………………………………7.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8评估(评价)成果整理…………………8.1 一般规定………………………………8.2 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报告……8.3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报告8.4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 评估(评价)工作程序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附录C(规范性附录)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附录D(资料性附录) 矿山开采地表移动变形参数求取方法附录E(资料陛附录)地质灾难登记表……………………本标准条款表述所用助动词讲明………………………………图A.1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工作程序框图图A.2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图A.3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表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表2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表3 降水量指数取值表………………………………表4 地质灾难易发程度级不与易发程度指数对比表表5 用地规划建议……………………………………表6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分级………表7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划分……………表8 地质灾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9 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表l0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初步分级…………表11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最终分级…………表12 采矿阻碍程度划分……………………………表13 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表14 地质灾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15 矿山开采适宜性………………………………表16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分区图中各区代号和面色表B.1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C.1矿山生产规模划分表…………………………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评估目的与范围1.1 目的1.2 范围2. 评估依据2.1 法律法规2.2 技术规范2.3 其他依据3. 评估内容3.1 地质灾害类型识别3.2 地质灾害成因分析3.3 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3.4 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划分3.5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4. 评估方法与技术路线4.1 评估方法4.2 技术路线5. 评估工作时间与进度安排5.1 工作时间5.2 进度安排6. 评估费用与支付方式6.1 费用6.2 支付方式7. 评估成果交付7.1 成果形式7.2 交付时间7.3 交付方式8. 质量保证8.1 质量标准8.2 质量控制措施9. 保密与知识产权9.1 保密义务9.2 知识产权归属10. 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11. 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12.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2.1 生效条件12.2 变更程序12.3 终止条件13. 合同的履行地点与履行方式13.1 履行地点13.2 履行方式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评估目的与范围1.1 目的本合同项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旨在为委托方提供关于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的详细评估报告,以便委托方能够充分了解地质灾害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1.2 范围评估范围包括委托方指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评估工作将涵盖对该区域地质灾害类型、成因、危害性、风险等级的全面分析,并提供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议。
第二条评估依据2.1 法律法规本次评估将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2 技术规范评估工作将依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GB/T50487)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展开全文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20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2021
国家出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202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为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规范》加强了地质灾害预警和评估的规范性,对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有重要的科学和
技术指导作用。
《规范》明确,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及影响区
域等,充分反映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表现。
《规范》强调,需要实施区域性、系统性评估,梳理区域性地质灾害发育特征、类型、水平及其变化趋势,激发相应的防治和监测措施。
《规范》指出,空间布局优化和防治措施方案应根据各空间尺度、各时段、各条件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方案制定,以实施量化评估为基础,依据全区域灾害风险概率和灾害后
果模拟分析,制定防灾减灾预案、地质灾害治理技术路线、应急预案等。
此外,《规范》提出,应实行定期检查和定期重新评估,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
监测记录系统建设;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及重要群众关注应加强风险评估,不断完善风险
防控体系和机制,勇于接受失控风险等。
总之,《规范》的出台,为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控和相关救援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
支撑,有利于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实施地质灾害的预防性防治技术,提高人民财物
的安全保障。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地方标准(DOC 37页)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地方标准(DOC 37页)ICS 13.340.99P13备案号:14128-2003DB 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2003-10-10 2004-01-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为新编标准。
本标准中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地质环境检测总站、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煤炭学会、重庆时乐浦地质灾害防治咨询设计事务所、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重庆市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先孚、任幼蓉、黄家愉、方玉树、吴庆璞、黎力、江景雄。
目次前言l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定义和符号3.1 术语和定义……3.2 符号……………4 总则………………4.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4.2 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5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5.l 一般规定…………………………………5.2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5.3 分区评价…………………………………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1 一般规定…………………………………6.2 评估分级…………………………………6.3 评估要求…………………………………6.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7.1 一般规定………………………………7.2 评估分级………………………………7.3 评估要求………………………………7.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8 评估(评价)成果整理…………………8.1 一般规定………………………………8.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8.3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4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 评估(评价)工作程序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附录C(规范性附录)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附录D(资料性附录) 矿山开采地表移动变形参数求取方法附录E(资料陛附录) 地质灾害登记表……………………本标准条款表述所用助动词说明………………………………图A.1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程序框图图A.2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图 A.3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表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表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表 3 降水量指数取值表………………………………表4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级别与易发程度指数对照表表 5 用地规划建议……………………………………表 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7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表8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9 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表l0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分级…………表11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终分级…………表12 采矿影响程度划分……………………………表13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表14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15 矿山开采适宜性………………………………表16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分区图中各区代号和面色表 B.1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C.1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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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881—2012
5 基本规定 5.1 评估程序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程序应按框图1执行。
接受评估委托
建设和规划项目初步分析及现场踏勘
地质环境基本特征分析
建设和规划项目工程分析
划分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编 制评估工作大纲
地质灾害调查 地质灾害类型确定及评价要素选取
现状评估
预测评估
综合评估 防治措施
DB33/T 881—2012
前
言
本规范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规范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省工程勘察院、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浙江华 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蒋建良 李 炜 蒋欢明 张上麟(以下按姓氏笔划) 吕永进 孙乐玲 邵再良 郑束宁 赵建康 龚新法 崔锦梅
结论与建议
提交报告或说明书
图1 工作程序框图 5.2 评估范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 应根据建设工程或规划项目特点、 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 列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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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881—2012 ——危险性仅限于用地范围的,则以用地范围为界; ——重要的线状建设工程,以线路两侧扩展 500m~1 000m 为限; ——在山区和丘陵地段,以第一斜坡带为限; ——有地质灾害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除地面沉降外应包括地质灾害发生、 发展和可能影响的整 个范围。 5.3 评估级别 5.3.1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项目重要性,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见表 1。 表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项目重要性 重要项目 较重要项目 一般项目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地质灾害危险性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4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doc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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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
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7 地质环境 geological environment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岩石圈的表层空间。
3.2 符号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k i——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r ij——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j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 总则4.1 一般规定4.1.1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4.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矿区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所涉及的范围;——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与项目相关的资料:——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层(体)、储量、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3 评估级别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1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大于等于1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 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3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1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4.3.2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A划分,附录A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B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
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
受威胁人数大于500为重要,100~500人为较重要,小于100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1款划分。
4.4评估要求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1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
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5 地质环境调查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
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5.2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5.3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1:500~1: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1: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应采用较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4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4.5.4 不同构造部位均应有裂隙统计点,裂隙统计点的范围应不小于100m2。
4.5.5剖面线布置应考虑总体地形坡向、岩层倾向,矿山还应考虑主要井巷及深切冲沟;每条剖面图上均应有不少于3个控制性地质点或勘探点。
重点地段均应测制或修测代表性纵横剖面图。
4.5.6 特殊性岩土调查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
4.5 致灾地质体调查分析4.5.1 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主要引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2 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3 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情况、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的要求。
5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5.1 一般规定5.1.1本章有生地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危险性分级并提出建议。
5.1.3地质灾害危险性应分为大、中等、小三个等级。
5.1.4当规划区内地质环境差异明显时,应分区进行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其影响范围应单独分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同一个区的亚区。
5.2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5.2.1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灾种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当能判断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4判断。
表4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致灾地质体稳定性判定对不能用稳定性判断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灾种,其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按表5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