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03--0001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绪论●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
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
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
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
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
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
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
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
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
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
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变更、划界、极地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领空:航空、外层空间政府、外交、领事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家组织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国际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其实是各国自己制定规则等,还是各国国内的经济法第一章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在不同文明的发展(发源于西方国家,在其他国家则不发达)●中国清朝,明治未开(人民包括官吏对于政权主权认识不明,如日本间谍只要贿赂一点钱即可返回日本),五四运动是文明第一步。
起因,《凡尔赛合约》不平等,德国为战败国,中国为战胜国,将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转让给日本管理,引起学生抗争。
国际公法重点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名称及其演变1.国际法学之父——格老秀斯。
2.“国际法”之词源。
万民法→Inter nation al Law→万国公法→国际(公)法。
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国际法学之父”。
出生于荷兰,亦为国际法及海洋法鼻祖,其《海洋自由论》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当时新兴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英国提供了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以突破当时西班牙和对海洋贸易的垄断,并反对炮舰外交。
三、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有社会就有法”1.独立国家及由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2.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
“相信组织,通过组织解决问题”3.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4.有什么样的国际社会现实,就有什么样的国际法。
5.平等互利有利于国际法的发展,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是国际法的死敌。
四、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吗?1.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的分歧。
否定说和肯定说2.国际法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社会-规则-遵守和有拘束力3.国际法有拘束力的证明。
●各国通常宣示遵守国际法,实践中遵守。
●各国缔结国际协议,接受其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有制裁的规则。
●……4.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相互主义的作用。
互尊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遵守国际法符合国家的利益。
或多或少反映各国利益;共同的最高利益。
●伙伴间的监督。
“无赖国家、流氓国家”●跨界交流的客观需要。
交往、全球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有强制执行力。
自卫、集体安全机制、国际刑事法院。
五、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
2.主要根据国家间的协议而达成。
3.强制力较弱。
4.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最新电大国际公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
最新电大《国际公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国际公法》形考共有5个任务,任务1、任务2、任务3、任务4是是客观题,本人对任务1至4给出了标准答案(第1次任务_0001、国际公法02_0001、国际公法03_0001、国际公法04_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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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任务第1次任务_0001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
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
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 承担直接责任B. 承担间接责任C. 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D. 不承担责任2. 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 )。
A. 林则徐B. 严复C. 丁韪良D. 张之洞3.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
A. 实在法学派B. 规范法学派C. 格老秀斯派D. 自然法学派4.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
A. 克林顿B. 格老秀斯C. 普芬道夫D. 瓦特尔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A. 新国家B. 新政体C. 新政府D. 新国体6.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A. 绝对主义B. 普遍主义C. 限制主义D. 连带主义7.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国际联盟的成立B.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8.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电大考试国际公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开放大学附答案
ay.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中,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有( ABD)。
A.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B.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D.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bg.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AB )。
A.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B.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cg.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ABC )。
A.法人 B.自然人C.船舶ct.传统的国际法学派有( ABD )。
A·格老秀斯派 B.自然法学蒎D.实在法学派dg.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CD )。
C. 社会连带说D.规范法学说dl.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有( ABCD )。
A.共管 B.租借C.势力范围 D.国际地役gg、各国国籍立法对因出生取得国籍的规定,采取的立法原则有(ABDE ) A.血统原则B.出生地原则D.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原则E.混合原则gg.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ABC )。
A·海盗船 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gg.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 AC )。
A.采纳C.转化gg.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 AB )。
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gj、国籍法( BCD ) B.属于国内法C.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D.是国家确定谁是其国民的法律gj、国家为个人提供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 ABC )A.被保护者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B.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C.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到侵害gj.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D ) B.自由考察D.建立科学研究站gj.根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效力提出的观点,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ABC )。
A.格老秀斯派B.自然法学派C.实在法学派gj.根据国际实践,各国为了执行其参加的国际条约而采取( AC )保证条约在国内执行。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际法的分类:1.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均适用的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2.特殊国际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前者效力高于后者,前者对整个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后者时是对特定国家。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特征: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以国际法为准;基本内容是(包括其他缔约者)间在某一问题或者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形式是书面的协议。
分为:单边、多边;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称为造法性条约,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称为契约型条约;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区域、全球;平等、不平等。
条约的名称: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形成要件: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
一般法律原则:当法院缺乏任何条约及国际习惯规则可适用,可利用其弥补国际法空白,前提是个主权国家承认。
国际法编纂: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包括:国家主权平等、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原则。
国际公法03_0001
国际公法04_0001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A. 判决裁决B. 咨询意见C. 仲裁意见D. 上诉意见2. 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批准。
A. 联合国大会B. 联合国安理会C. 争端当事国D. 第三国3.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
A. 国际电信联盟B. 世界气象组织C. 万国邮政联盟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4. 在联合国内,推荐秘书长人选属于()。
A. 大会讨论的程序事项B. 安理会讨论的程序事项C. 大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D. 安理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5. 在传统国际法理论汇中,一国对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限制商品进口的行为,引起他国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A. 报复B. 反报C. 封锁D. 干涉6. 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A. 国际劳工组织B. 世界气象组织C. 万国邮政联盟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7. 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个理事国的()票决定。
A. 10 赞成B. 10 可决C. 9 赞成D. 9 可决8. 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和目的是()。
A. 保障人权自由和平等B. 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C. 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D.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9. 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
A. 完全成员B. 部分成员C. 联系成员D. 观察员10.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前者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B. 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C. 安理会可以建议以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但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其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11. 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的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概念deal with relations among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subjects (political entities)of IL.(二)国际法性质⑴.The main subjects are states;⑵.The main sources are treaties(条约);⑶.Mainly regulate public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ot private relations.⑷.Mainly carries out by states.(三)国家法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1)Recognized and used by most of countries;(2)Used in the most areas of IL;(3)The basis and center of IL.(4) Jus cogens(强行法)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联合国宪章(1)Mutual Respect for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Sovereignty;(2)Mutual Non-agression;(3)Non-int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ernal Affairs;(4)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5)Peaceful Co-existence;(6)Settle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Ways.(四)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1)“一元论”(Monism):They are same.A.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家的意志是绝对的、无限的,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内法,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时间:2010-04-18 18:53:06南宁商务资讯网点击:369 次导读:1、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2、国际法的渊源: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国际法的渊源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此外还1、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2、国际法的渊源: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国际法的渊源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此外还有一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3、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4、永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5、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7、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8、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9、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10、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1、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
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contents •国际公法学概述•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公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目录01国际公法学概述国际公法学的定义与性质国际公法学的定义研究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科学,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
国际公法学的性质具有理论性、实践性和综合性,涉及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
国际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研究对象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渊源、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律责任等。
研究范围包括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如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等。
国际公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01两者都是研究国际关系的法律科学,但研究对象和范围不同。
国际公法学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学则研究私人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
与国际经济法学的关系02两者都涉及国际经济关系,但研究角度和重点不同。
国际公法学主要从政治和外交角度研究国际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主要从经济和法律角度研究国际经济关系。
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03国际公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密切相关,这些学科为国际公法学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证材料。
同时,国际公法学也为这些学科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分析和思考。
02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各国主权独立,互不隶属,互不干涉。
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主权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任何其他国家干涉。
主权平等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内政的范围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主权平等原则密切相关,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010302040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各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第一次课为什么要学习国际法1、开阔视野,从新的角度看待国际事件2、维护权益,理性的分析国家事件3、认真学习,为司法考试做好准备大纲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二、国际公法的特征三、国际公法的性质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六、国际公法的主体基本原则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理论学说一、概述国际法,从广义上说,可以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从狭义上说,国际公法也通常被称为国际法。
二、国际公法的概念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就是主要规范主权国家之间的各种制度。
国际公法,是指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主要在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三、国际公法的特征1、国际公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个人2、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公法的创立方式——由各个国家之间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来实现4、国际公法的强制执行————弱主要靠的是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者是集体的行动,比如实行报复,进行自卫,要求违背国家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等等。
“空中楼阁”说如果国家不直觉去遵守,那么得到的国际社会的回应,也多数只是谴责。
所以也有人认为:“国际公法,实际上是空中楼阁”。
因为法律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强制力,国家能够强制你执行,如果只是靠个人的良心遵守,法律是不能长时间地存在的。
由此可以推断,国际公法是没有太多用处的。
“空中楼阁”说,实际上是把衡量国内法的标准移植到国际公法理论,是一种片面的,先入为主的看法。
由于我们生活在一定的国内法律秩序中,所以常常习惯于用国内法来说明国际法。
而虽然二者都是法,但是他们是不同的法。
国内法不能用国际法来说明,国际法也不能用国内法来说明。
01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七、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P34) (一)概念:“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 体有约束力,即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二)学派及学说 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 school):国际法之所以对国家 有约束力,是由于国际法是以自然法为依据,其效 力或者来自上帝的意志,或者源于人们所固有的纯 理性,抑或来自正义的观念,等等。人的本性要求 成为社会的一员,因此,人们需要结成政治组织, 人和人之间要互相宽容等,要在所有国家之间根据 自然理性建立法。这在国际法的最初两百年是占上 风的观点。 优点:重视国际法在内容上的正义性;缺点:理论缺乏确 定性,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归结于一些抽象或者主 观的概念,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则有所混同。 15
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万国法、万国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国际法学界最权威的著作之一——《奥本海国际法》 中的这样界定这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 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
16
注意:我国国际法学在国际法效力根据问题上现在一种 比较通行的提法是:意志协调说(P38) 即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的确是在于国家、国家的意 志,但它是在于国家、各国意志之间的一种协议。这个 协议可以采取成文法的方式订立条约,也可以采取习惯 的方式,表现为一种习惯。因为,国家之间有这样一种 协议,所以国家要互相要自我约束,自我遵守和自我实 施。它是基于“条约必须遵守”这个古老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英语中就是international law,也有称law of nations的。如果称为国际公法,则英语用public international law表示。
国际公法第一至五章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 三、自保权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性管辖 4、普遍性管辖 5、国家主权豁免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 的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 国管辖的特权。 二、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从绝对豁免向限 制豁免原则的演变) 三、国家豁免的主体 四、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 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且 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2、具有普遍拘束力 3、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了强行法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 53条规定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性 规范(强行法) 规范(强行法)指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作为整 体所接受并承认为不许减损且只能由嗣后具有同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Article 38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
国际公法(最终版)
Chapter 1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威斯特伐利亚公约>The modern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a product of the last 400 years and generally traces its origin (begin) to the Peace of Westphalia 1648(国际法的近代体系是最近400年的产物,一般认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代国际法的起源)一些代表人物及其著作:Bodin 博丹Hobbes 霍布斯Machavelli 马基雅弗利Gretilis 真提利Grotius 格老秀斯De Jure Belli et Pacis <战争与和平法>Is international Law really law?Yes:No :The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实施手段1.The United Nations 联合国安理会2.judicial enforcement 国际仲裁机构3.Loss of Legal rights and privileges 特权4.self-help 自卫Chapter 2Introduction: what the law is and where it can be found:分类: 1. material sources:实质上的渊源(区别)2. formal sources: 形式上的渊源1. The formal sources are those legal procedures and methods for the creations of rule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which are legally binding on the addressees.(形式渊源是为了制定具有一般适用性并对特定对象具有法律红束力的那些法律程序和方法)The formal sources will usually refer to constitutional mechanisms for law making(形式渊源通常是指制定法律的宪法体制。
电大国际公法3_0001及答案
国际公法03_0001一、单项选择题(共 25 道试题,共 50 分。
)1.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 C )的待遇。
C. 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2.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C )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3. 我国缔约权由( A )行使。
A. 国务院4.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 )。
A.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5.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 )。
A. 使馆的外交人员6.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 D )部国籍法。
D. 47. 外交团是( A )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8.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B)。
B. 条约的修改9.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
A. 认证条约约文10.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 B )支配的国际协议。
B. 国际法11.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C )。
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12. ( C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C. 情势变迁13.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D )。
D. 出生地主义14.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 A )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15. 领事馆是( D ) 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16. ( C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C. 世界人权宣言17.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D )。
D. 礼仪18.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B )。
B. 《世界人权宣言》19. 使馆馆舍可用于( D ) D. 开展使馆职务工作20.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 B )主义。
国际公法资料
• 保障国际正义:国际公法通过平等原则、尊重人权原则等,保 障国际正义和公平
• 促进国际合作:国际公法通过国际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 则等,促进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公法与国际秩序的维护
• 国际秩序是指国际社会中各国相互关系的稳定状态,包括政治、 经济、文化等方面 • 国际公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
国际公法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抽象性
• 强制性:国际公法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 普遍性:国际公法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 抽象性:国际公法主要规定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 涉及具体事实和具体情况
国际公法的历史发展概述
• 古代国际法:主要表现为国际习惯法,如古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 中世纪国际法:主要表现为教会法和封建法中的国际法规则 • 近现代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公法逐渐形成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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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 • 18世纪:国际公法的主要发展时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国际
公约和条约 • 19世纪:国际公法逐渐成熟,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相继成立 • 20世纪至今:国际公法在全球化进程中不断发展,涉及领域
日益广泛
国际公法的渊源与分类
• 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国际判例、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等 • 国际公法的分类:
• 个人权利和义务: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私法等,主要涉及个人 在国际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
领土与资源在国际公法中的地
位
• 领土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国家主权的主要体现 • 资源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家对其领土内的资源享有主 权 • 国际公法对领土和资源的保护: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1、 国际法在一国之内并不当然有效力,其效 力原则上由国家自行决定。国家可以规定,当 国际法与国内法抵触时国内法为优先,也可以 规定国际法为优先。规定国内法优先并不必然 意味着该国不履行国际义务。 2、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类别
协定国际法与习惯国际法 传统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
四、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强 制性 (强制性不等于强制执行) 2、国际法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
(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 (2)实践中为各国所遵守 (3)不能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没有 得到有效制裁就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并入方式会对国家形成更多限制,因为这将使 政府更多地受制于本国法院。 转化方式则使国家(政府)更便于采取违法措 施,能够增强国家对外政策的灵活性。
4、国际法可以被引入国内法 *哪些条约需要引入国内法? 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不需要引 入;“最终”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条约和“最终”调整私人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需要引入国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的两种方式: 转化; 并入(直接适用)
*不同引入方式对国家行为能力的影响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国家的所有对外活 动都必须以国内法为依据。 (2)国际法优先说:每种法律规范的效 力都取决于更高一个层次的规范;国际 法在国内法之上;国际法之上是“约定 必须遵守”或者“法律良知”。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公法学(第一章)
(三)中国“国际法”名称
历史上第一位被介绍到中国的西方法学家是瑞士的著名国
际法学家瓦泰尔(Emerich de Vattel),1839年林则徐主持 翻译了《国际法:适用于各国和各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
法原则》中的几段,内容涉及战争、敌对措施,如封锁、禁运
等。 1864年(同治三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认为瓦特尔一书
(二)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从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来划分,国际法是由普遍国际法(或一
般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构成的规范体系。 1.普遍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 所谓普遍国际法就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国际 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1970年《国际法原
则宣言》指出,每一国家均有责任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
论》中最早提出“国际法”这一名称。由于这个名称中包含 “inter”(之间)的意思,恰切地体现了国际法的特征,因此
,“international law”作为国际法的名称被国际社会广泛地
采用。
【习题】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正式使用国际法名称的学者是 ( B )。 A.沃尔夫 B.边沁 C.奥本海 D.宾刻舒克
案例:国际法有用吗?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 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 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 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 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 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 ,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 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士公 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 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2.国际组织决议、司法判例、权威学说是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但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对内最高,对外独立,有自保权2.不干涉内政原则:该事项本属于国内管辖,且行为不违反国际法3.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自卫和依据安理会决议采取武力行动不违反本原则4.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仅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不适用国家内部分裂活动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法上的继承1.条约继承: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人身性政治性军事性条约不继承,边界等条约应继承2.非条约继承:⑴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⑵档案继承: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⑶债务继承:①合并:全部转属继承;②分离、分立: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③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3.地方债务、个人债务、恶债不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1. 默示承认的情形:⑴接受对方派遣的使领馆;⑵缔结双边的政治性条约;⑶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2.不构成默示承认的情形:⑴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⑵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机构;⑶某些级别的官员接触3.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在于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4.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5.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联合国1.联合国大会(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表决制度:⑴实行一国一票制;⑵一般问题简单多数通过,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重要问题包括: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②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③接纳新会员国;④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⑤实施托管问题;⑥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会费的分摊;宪章的修改等);⑶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2.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3.安理会:⑴宗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⑵性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⑶表决制度:★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实质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①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②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③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实质性事项包括:①向大会推荐接纳新的会员国或秘书长;②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③为维护和平与安全而通过采取行动的决议等)4.经社理事会(54,每3年一任,可连任,简单多数)5.托管理事会(名存实亡)6.国际法院(15,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一、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法律责任1.行为归于国家:⑴国家机关;⑵授权行使政府权力;⑶实际代表国家;⑷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⑸叛乱运动机关(新国家);⑹外交人员的私人私人违法行为2.免责事由:①同意;②对抗措施与自卫;③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④危难或紧急状态★3.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赔偿责任:⑴外层空间探索造成损害:国家责任制,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⑵核能利用:双重责任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时,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领土1.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双方在场)2.领水:⑴河流:①内河;★②界河:可航不可停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③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造或堵塞河;④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⑵湖泊;⑶内海;⑷领海3.领空:⑴民用航空法;1944⑵年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⑶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或引渡或起诉4.底土:完全主权领土的取得规则 1.传统方式:⑴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现已不能适用)—合法;⑵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⑶添附:不能侵犯相邻权;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⑷征服:不合法;⑸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非法2.新方式:⑴殖民地独立:合法;⑵公民投票:合法南极★冻结领土:已经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不放弃要求;在南极条约有效期间不得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在南极条约有效期间的行为不构成提出新要求的基础二、国际法上的空间海洋法1.内海:⑴完全主权;⑵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⑶渤海、琼州海峡为内海;⑷港口刑事管辖:贩运毒品、案情重大后果及于沿海国(受害者为国民)、船长或船旗国外交领事代表请求、扰乱沿海国安宁2.领海:⑴完全主权;★⑵无害通过权:①不是军舰;②通过: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B从内水驶出或进入内水;C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③通过无害,即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得采取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活动,如搜集情报、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捕鱼、进行研究及测量活动等均为有害通过)3.毗连区:★⑴四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法律法规+国家安全;⑵我国毗连区依附于专属经济区4.专属经济区:⑴性质: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主权,但享有《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⑵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水域、海床及底土;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①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②从事海水、风力利用等其他经济性勘探开发的排他性权利;③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④海洋科研、海洋环保方面的管辖权(★对外国船只违规作业的管辖:①有权拘捕;②应通知船旗国;③有担保立即释放;④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⑷其他国家的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5.公海:⑴公海上的管辖权:①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②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⑵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①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识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②对象:普通商船或渔船(非政府船舶、非军舰);③事由: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其旗帜,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④遵循规则:实施登临须有有合理根据;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临检国承担国际责任;⑶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①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识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②对象:普通商船或渔船(非政府船舶、非军舰)★③事由:外国船违反沿海国相关海域法律;④紧追权的限制:A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B发出停止信号;C必须连续进行不能中断;D当被追船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E原则上不得使用武力海洋法★6.大陆架:⑴性质: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属于自然权利、无须宣布或占领即享有;证据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⑵范围: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得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专属经济区;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①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②钻探的排他性权利;③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可以免缴);⑷其他国家的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7.国际海底区域:⑴范围: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⑵性质: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⑶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⑷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外层空间法★1.国际民航安全制度:⑴危害国际民航安全之行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足以危及飞行安全;劫持飞机;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破坏航行设备危及飞行安全;⑵对此种国际罪行各国可以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⑶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或引渡或起诉原则★2.外空法规则:⑴登记制度:双重登记制,从事任何外空发射活动都要在本国和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⑵营救制度:①援助: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必要帮助;②通知:各国在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③送还: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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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03_0001一、单项选择题(共 25 道试题,共 50 分。
)1.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 C )的待遇。
A. 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民B. 等于给予本国国民C. 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D. 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满分:2 分2.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C )A. 特别使团公约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满分:2 分3. 我国缔约权由( A )行使。
A. 国务院B. 外交部C. 国家主席D. 全国人大常委会满分:2 分4.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 )。
A.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B. 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C. 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D. 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满分:2 分5.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 )。
A. 使馆的外交人员B. 服务人员C. 领事D. 行政人员满分:2 分6.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 D )部国籍法。
A. 1B. 2C. 3D. 4满分:2 分7. 外交团是( A )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B. 外交使团C. 领事D. 私人满分:2 分8.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B)。
A. 条约的重新实施B. 条约的修改C. 条约的修正D. 条约的解释满分:2 分9.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
A. 认证条约约文B. 保留C. 修正D. 终止实施满分:2 分10.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 B )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B. 国际法C. 国际私法D. 缔约国国内法满分:2 分11.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C )。
A.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B. 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D.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满分:2 分12. ( C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A.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B. 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C. 情势变迁D. 违反自由同意满分:2 分13.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D )。
A. 归化B. 申请加入C. 领土交换D. 出生地主义满分:2 分14.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 A )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B. 16C. 17D. 18满分:2 分15. 领事馆是( D )A. 全权外交代表机关B. 使馆的组成部分C. 临时使团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满分:2 分16. ( C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A. 联合国宪章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 世界人权宣言D.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满分:2 分17.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D )。
A. 谈判B. 协商C. 合作D. 礼仪满分:2 分18.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B )。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B. 《世界人权宣言》C. 《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D. 《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满分:2 分19. 使馆馆舍可用于( D )A. 保护政治犯B. 关押本国人C. 关押犯罪的侨民D. 开展使馆职务工作满分:2 分20.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 B )主义。
A. 客观标准主义B. 主观标准主义C. 平行主义D. 世界主义满分:2 分二、多项选择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1.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BCD )。
A. 诈欺B. 错误C. 贿赂D. 与强行法抵触满分:2 分2. 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ABCD)。
A. 公民和政治权利B.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C. 民族自决权D. 环境权满分:2 分3. 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ABD )。
A. 草签B.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C. 批准D. 签署满分:2 分4.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ABCD )。
A. 人身不可侵犯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C. 管辖豁免D. 免税免验满分:2 分5.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AC )。
A. 使馆馆长B. 政务参赞C. 武官D. 馆长家属满分:2 分6. 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ACD )。
A. 国民待遇B. 超国民待遇C. 互惠待遇D. 最惠国待遇满分:2 分7. 原始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ABC).A. 血统主义B. 出生地主义C. 混合主义D. 分割主义满分:2 分8.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CD )。
A. 使馆馆长B. 各类武官C. 各种参赞D. 使馆秘书满分:2 分9. 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ABCD )。
A. 双边引渡条约B. 多边引渡协议C. 国内引渡法D.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满分:2 分10.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ABCD )。
A. 调查职能B. 谈判职能C. 保护智能D. 促进合作职能满分:2 分11.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啷一种说法正确( BC )。
A. 是造法性条约B. 是契约性条约C. 是国际法的渊源D. 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满分:2 分12.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BCD )。
A. 特使B. 大使C. 公使D. 代办满分:2 分13.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ABD )。
A. 参赞B. 司机C. 警卫D. 会计满分:2 分14.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BCD )。
A. 使馆B. 国家元首C. 政府D. 外交部门满分:2 分15. 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保障方式包括(ABCD )。
A. 国内立法措施B. 国家间控诉机制C. 个人来文机制D. 国内救济措施满分:2 分16.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B )。
A. 国家B. 联合国C. 公司D. 个人满分:2 分17. 引渡的程序包括( ABC )。
A. 请求引渡的提出B. 引渡的对象移交C. 引渡请求的审查D. 引渡结果的报告满分:2 分18.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 CD )。
A.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B.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满分:2 分19.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ABD )。
A. 国家元首B. 政府C. 司法机关D. 外交部门满分:2 分20.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BC )。
A. 法人B. 自然人C. 船舶D. 国家满分:2 分三、案例讨论题1.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
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
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
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
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
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
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
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
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
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
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
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
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答:(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
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
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