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3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范立轩山东冠县县委党校[摘要][关键词]由于部分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不当追求以及社会道德和诚信的缺失等原因,致使市场上不正当行为形形色色、屡禁不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一般性规定和列举,但由于竞争的复杂性和我国法律的暂时滞后性,在实践中对某些不正当行为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困惑。
不正当竞争误导商业秘密限制竞争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驱利冲动是每一个市场主体的本能。
由于部分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不当追求及社会道德和诚信的缺失等原因,致使市场上不正当行为形形色色、屡禁不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一般性规定和列举,但由于竞争的复杂性和我国法律的暂时滞后性,在实践中对某些不正当行为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惑。
为此,笔者对几种不正当行为的认定略表浅见,以期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误导行为是指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者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在市场经济中,部分经营者为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常会对其提供的商品与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表示与宣传;由于不知情或者知识储备的限制,消费者被经营者等所“忽悠”的现象时常发生。
误导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也多是由它所引起的。
误导行为可能发生在经营事项的各个方面,其本质特征是在于经营者违反了真实披露义务,通过提供错误或片面的信息不正当地影响相关公众,特别是影响消费者真实、理性的判别进而导致错误的选择,从而破坏了市场透明度,排斥了其他竞争者以及真实信息进行竞争的机会,违背了市场竞争中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一方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行政和民事两种方式进行认定和处罚。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和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案例和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虚假宣传:指企业在产品宣传、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获取非法竞争优势的行为。
2. 商业诋毁:指企业恶意诋毁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贬低其声誉,影响其市场地位。
3. 不正当比较广告:指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比较,使用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4. 侵犯商业秘密: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 恶意串通垄断:指企业通过合谋、串通等手段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或者分割市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以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全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政府机构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通常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不正当行为等。
2. 民事赔偿: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蒙受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执行。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处罚措施,如刑事处罚、行政警告、暂扣相关证照等。
这些措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值得一提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性: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错误比较等行为,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成因及其预防
关键词 : 不正 当竞争 成 目 预防 中图分 类号 :] ・6 文献标识码 : 卜1 5 3 A
文章 编 号 :0 4 41 0 2 0 —0 4 1 10 9 4 0 }3 7 —0 e 2
市场竞 争从 来就是一把 双刃剑 . 范有序 的竞争对 经济 的 规 发展 、 社会 的进 步无 疑能 够起 到 积极 的 促 进作 用 。但 与此 同 时 , 正当竞争 ( 括限制竞 争 ) 包 又会 反过 来破 坏竞 争秩序 , 进 I 室息 竞争 、 杀竞 争 F是为 f趋利 避 害 , 国郇 在发 展 市 】 扼 =l 各 场经济的过程 中制定 r规范竞争行 为的相关 法律 , 对不正 当竞 争千 为加 以认定井加 以约束 , T 以维护健康 有序 的竞争秩 序 但 笔者认 为, 止 当霓争行为 的产 生有着复杂 的社会 原 因和经 济 基础 , 如果 对 ; 当竞 争 行为 的成 困 进行 深^ 的研 究 和 分 正 析, 井针对其 成崮制定 相应 的竞争 规范 与配 _ 法 规, 县 采取各 种 措施从 多h面人手实行综台治 . - 单纯依靠 竞争法 这 一部 f 法 1 是 不 n能扶根奉 r 决 正 当竞争这一复杂 问题 的 T 省} 外部竞争条件不平等 . 是不 正当竞每行 为的重 要诱 因 由于复杂 的历 史和脱 实的 晾 , 日前 为止 , 同市场 = 剑 不 _ } : 体前外部竞争 条件臼 }存任 巨大差别 : } } 部分公用 企业在 豁分领 域 内的不合理 的独占地位及其 滥用 , 使得相关竞 争者 光法 与之 进 行公平竞争 , 甚至 尢披进人这一 啊场 ; 问所有制 的企业 一 在 I 场准^ 、 贷舣 、 收等方山的不平等待遇 , 得一些 企业特别 税 使 是一些新 兴 企业 的经 营 南 出身 问题 困难重 重 ; 同地 而 小 区 、 I# q 的 业 , f昔遍存在 的地 方保护 主 义、 业保护 不 . Lk 1 - Ⅲ 行 主义措施 的存 在 . 跨 地 区 . 行业 经 营 的过 程 c 在 野 步冠 维 艰 几此种种 , 难 周钏 。 众所周知 外部 竞 争 条件 对兑 争 果 有 着 巨大 的影 响作 用 , 至枉特定 条件 F 着决定 性 的作 用。熏 上所述 的种种 甚 起 ¨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正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存在触犯商业道德、侵害其他竞争者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恶意诋毁他人声誉、不正当降价、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危害、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不公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商业竞争中违反公平规则的行为,通过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
2. 强势地位: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来自于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行业,以其资源优势打击竞争对手,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3. 隐蔽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通过虚假宣传、违法勾结等手段进行,难以察觉。
这会导致消费者误导,使市场参与者无法做出准确决策,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危害:1. 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使得资源分配失衡,市场无法正常运行。
2. 伤害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低价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消费者,使其无法做出明智选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压缩竞争空间: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某些企业或行业限制了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发展,导致市场竞争缺乏公平性和活力。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竞争公平,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相应的赔偿数额。
2. 行政责任: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并可以对违法行为者予以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等。
3. 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者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如拘留、罚款等。
四、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为了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为不正当竞争⾏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为:(1)假冒他⼈的注册商标;(2)擅⾃使⽤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使⽤他⼈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误认为是他⼈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误解的虚假表⽰;(5)公⽤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政权⼒,限定他⼈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7)经营者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8)经营者利⽤⼴告或者其他⽅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为。
”这是⼀个传统的表达不正当竞争⾏为的定义。
正确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为,关键要把握好以下⼏点:(⼀)不正当竞争⾏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其他经济组织和个⼈。
”按照这⼀规定,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就是经营者。
对经营者的理解,不能限于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也不理解为单位内部的业务⼈员。
只要是从事商品(包括服务)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不论单位的性质如何,不论是长期从事商品交易还是⼀次性从事商品交易,也不论是否领有营业执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都是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为。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为有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由于受到种种局限,并未将所有的不正当竞争⾏为都纳⼊该法规范,该法只规定了11条不正当竞争⾏为。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者:洪巾晶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6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烈。
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在竞争的过程中采取非法的手段。
如此,竞争的外部环境会受到破坏,公平、公开的竞争秩序会遭到冲击,最终会恶性循环,严重阻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面对纷繁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应该从现象入手,认清其本质,以求最大限度地避免其的产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竞争是市场主体争取交易机会或者获取交易上的优势(竞争优势)的活动。
市场主体是在优胜劣汰中进行市场竞争的,而优胜劣汰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或者准则。
在当今这个竞争激烈,追求效率的社会,人们往往只求结果而不计过程,导致在商业领域中违背道德和竞争准则的现象时有发生。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
这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界定在国际上得到了很大的认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何谓知名商品未作解释性规定。
《规定》第3条第1款对此解释是:“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这一界定因其具有权威性,影响到了司法机关对知名商品的界定。
而根据《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以“3Q”大战论述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3Q”大战论述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李复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近几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使得市场主体也在不断丰富,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自然日趋激烈。
在市场环境中,在利益的驱使下,竞争的加剧就有可能诱发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正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背景。
网络平台的复杂性决定了以互联网为根基的网络经销商的竞争更为复杂,而法律对此的规范始终存在一定的缺陷,“3Q”大战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出现的最具影响力的案件。
本文以“3Q”大战为基础,对法律领域的市场不正当行为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 3Q大战不正当竞争立法作者简介:李复达,兰州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05-02一、案情回顾奇虎360与腾讯之间的纠纷始终没有间断过,2010年双方第一次庭审大战拉开帷幕之后,一直剑拔弩张,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巨头的腾讯公司与新崛起的奇虎360,各持一理。
首先是2010年,腾讯公司在基本的聊天、游戏等产品之外推出了“QQ医生”,正与奇虎360的安全卫士功能类似,形成了二者在市场上的正面交锋,同年的10月29日,奇虎360推出了“QQ保镖”,矛头直接指向了腾讯公司,软件中包含了多个对QQ“净身”的手段,面对此,腾讯公司也随即给了客户“二选一”的难题,导致腾讯的客户不得不删除360,后在工信部的调解下,双方向客户道歉,但将战场转向了法院,于是“3Q”大战的第一场法庭交锋在2011年4月展开,以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开始,以奇虎败诉,赔偿腾讯公司40万结束。
2011年8月腾讯公司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
在本次诉讼中,腾讯称奇虎360以诉讼的途径宣传自己的产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奇虎360并没有采用正常的竞争手段来实现经营,而是通过与腾讯公司这样有影响力的企业的诉讼方式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是不正当的经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我国这些年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各个行业都接近饱和,这就导致竞争非常激烈。
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竞争性,竞争性的加剧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为了规范市场,我国《公司法》对一些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
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
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
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
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浅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
浅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
但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违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不正当交易与竞争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不能视而不见或等闲视之。
要认清危害的特点,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法制轨道健康正常的发展。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危害性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个比较宽泛和抽象的概念,并且它是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集合,不是一个具体的行为,因此,很难对其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
就是在国际范围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也有许多不同的理解,而且对其认识也是随着历史发展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德国早期学者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做海神,认为它千变万化,掠夺商人们诚实劳动取得的成果。
而意大利学者把其比做捉摸不定的云彩。
还有的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所有欺骗其他任一厂商的顾客为目的的行为及手段。
”“不正当竞争,是指利用欺蒙、虚假的手段,排斥公正和诚实,非法夺取他人利益,招徕顾客的行为。
”法国学者则将其定义为:“凡利用欺诈手段出售产品,以及厂商为了从他人现有利益中获益,促使他人商品及企业解体,并使其商业市场受到打击的行为,均视为不正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与危害(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市场竞争机制产生的一种副产品,不仅具有其特定性,而且也有反映其本质的如下特点。
1.手段的多样性。
这种行为的实施者,主要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出卖人,有时也包括获取商品和服务的购买人。
但更多地表现为前者,他们在交易活动中为了取得或争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并使自身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往往采取或运用种种不正当交易或竞争手段,如欺诈、假冒、排斥、引诱、贿赂、诋毁、贬低、隐瞒、混淆、串通、窃秘等等。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和表现
出这七种行为 ,出现了很多新 的不正要表 现 ,并针 对这些新 的 变化应该 采取哪 些措 的恶意损 害、虚假宣传 行为、虚假荐证行为 、 “ 等 ,这 些 行 为单 纯 向上 述七 种 行 为 套 可 以说 难 度 较大 ,因 此 现 在 施 予 以 了规 制 。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的发展 和表现 刻的多。加之大多数企业都聘用 了法律顾 问,在维护本企业合法 现在 ,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 在 我 国市 场 中非 常 普 遍 ,几 乎 在 所 有 权 益 的 同 时 ,对 法 律 条 文 的把 握 也 更 强 了 。在 这种 情 况 下 大 多 数 行业都存在这一 问题 ,种类越来越多 ,危害越来越大。 企业在为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时候 ,往往钻法律的漏洞 ,或者走一
二、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新 表现
当前 ,随着市场经济 中竞 争手段和方式 的不断健全 ,不正 当
现 ,这不仅破坏 了正常 的竞 争秩序,还损害了其他市场经济主体
的 合 法利 益 ,不 利 于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和 完 善 。 随着 我 国加 入 世 贸 竞 争 行 为 在 新 的条 件 有 了新 的 发展 ,主 要 表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组 织 和 网 络经 济 的发 展 ,不 正 当 竞争 行 为 在 我 国有 了一 些 新 的 发 第 一 ,隐 蔽性 更 强 。现 在 多数 企 业 的 不正 当行 为 不管 是 虚 假 展 和 表 现 。研究 这 一 问 题 有 利 于界 定 当前 经 济发 展 中 的一 些 模 糊 宣传行为 、还是商业贿赂行为其隐蔽性 比钱—个阶段要强 的的多。 的竞 争行为 ,保护其他市场经济 主体 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市 这 是 因为 随着 我 国法 制 的 逐渐 健 全 ,企 业 经 营 者 的法 律 意 识 逐 渐 场经 济秩 序 。 增强 ,他们对 我国 饭 不正当竞争 》的解读 比上一个阶段要深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为有哪些不论在⽣活、学习、⼯作、竞赛上都要讲究⼀个公平公正。
在社会经济上商业间的公平竞争很重要,因此国家还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很多开公司或从事商事活动的⼈就有疑问了,不正当竞争⾏为导读有哪些呢?⾃⼰的竞争会不会触碰到法律呢?下⾯就让店铺的⼩编为您带来相关法律知识。
不正当竞争⾏为有哪些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为⼤体有7类:⼀、欺诈性交易⽅法:包括4种:①假冒他⼈的注册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的同意,擅⾃使⽤他⼈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为,也是不正当竞争⾏为;②擅⾃使⽤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使⽤他⼈企业名称或姓名,使⼈误认为是他⼈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误解的虚假表⽰。
⼆、商业贿赂⾏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贿⼿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为。
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的正规账⽬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告:是指经营者利⽤⼴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途、⽣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包括: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或允许他⼈使⽤以前项所述⼿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为,获取、使⽤或披露他⼈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为⽬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While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一)、虚假行为 1、虚假标识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二)限制竞争行为 1、滥用优势地位行为:2、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三)不当交易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
2、亏本销售行为。
如欺骗性价格、歧视性价格、协议控制价格等,倾销行为。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有很多的人在竞争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般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违背法律,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的权益的,损害别人利益的,在很多时候我们在生活中对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总是泛泛而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哪些?下面听给大家讲述一下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一)、虚假行为1、虚假标识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二)限制竞争行为1、滥用优势地位行为:(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行为。
2、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网络交易中泛滥。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文章提出了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建议,以及针对跨境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制方案。
结论指出完善法律规制对于保障网络交易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环境,加强国际合作来应对跨境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
通过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提升网络交易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监管、跨境交易、公平竞争、国际合作、健康发展、环境、规定、法律、不足、建议、营造、完善、结论。
1. 引言1.1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交易逐渐成为了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让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购买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的生活。
通过网络交易,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商家的价格和服务,从而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商品。
网络交易也促进了市场的竞争,提高了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水平。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挑战。
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而来,如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层出不穷。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交易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交易的影响可以说是多方面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造成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消费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售后服务不完善,给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降低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信任度。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侵犯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甚至导致市场垄断现象的出现,使行业发展陷入僵化状态。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
(一)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商标,俗称“牌子”,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征,并便于区别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而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种标志,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便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便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
2、高仿高仿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4、虚假表示虚假表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者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是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也就是“虚假的意思表示”。
虚假表示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该行为是经营者对商品质量、声誉的若干方面作虚构或隐瞒的不实标注;二是虚假表示的本质为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理解,欺骗消费者;三是该行为是直接表现在商品或其标签、包装上,虚假做法直接简单。
(二)商业贿赂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七种: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第5 卷
第 2期
20 06年 6月
南 京工 业大 学学 报 ( 会科 学 版 ) 社
论 不正 当竞争 行 为 的主 体
张 明胜 , 辉 鸿 徐
( 南京工 业大 学 公 共管理 学院 , 苏 南京 江 200 ) 109
摘 要 : 文从 我 国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对主体 的规 定 出发 , 本 论证 将行 为主体 限 定为 经 营者 是 不 合适 的 , 不 利 于保 护 市场主体 的合 法权 益 , 不利 于有 效发挥 反 不 正 当竞争 法 的作 用 。提 出应 将 依 照反 不正 当竞 争 也 法 的立法 宗 旨, 不正 当竞 争 的主体 扩大到任 何 违 背诚 实信 用和 商业道 德 的 自然人或 组 织。 将 关键 词 : 正 当竞争 ; 不 主体 ; 营者 ; 经 竞争
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有很大 区别 , 我国当初立
如前所述 , 我国立法规定经营者必须具备两方
【 日 20 — 2 2 作者简介】 收稿 期】05 1 — 7 张明胜(
19 , , 9 一) 男 江苏徐 州人 , 7 南京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 院团委副书记 , 研究方向 : 法学教学。
我 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2 第 条第 2 款规定 :
“ 本法 所称 的不 正 当竞 争 , 指 经 营 者 违反 本 法 规 是
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 , 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 的行 为 。 ”第 3款 规 定 :本 法 所 称 的经 营 者 , “ 是 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 其他经济 组织和个人。 可见 , 国立法明确地将不正当竞 ” 我
竞争法》 作用的发挥。本文认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体的认识 , 应立足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立法宗
论我国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目前对 于 高 等教 育 中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制 , 要 主
存 在 两个 方 面 的 问 题 : 1 法 律 制 度 缺 失 严 重 。 我 国 高 等 教 ()
育 在很 长一 段 时 间 内是 国 家完 全垄 断 , 本 不 存 在 竞 争 的前 根 提 。受 此 桎 梏 , 革 后 出现 的 高 等 教 育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一 直 改 也未 纳 入 法 律 规 制 范 围 ;2 立 法 层 次 较 低 现 有 的规 制 立 ()
市场 经 济发 展 中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基 本 法 的 地 位 , 高 等 教 育 将
中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 纳 入 该 法 规 制 范 围 , 样 既 有 利 于全 面 涵 这
3 贿 赂 行 为 。如 招 生 回 扣 、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活 动 中 的 贿 . 学 赂行为 。
部 门和 学 校 , 校 以教 学 质 量 综 合 指 数 考 核 教 师 。这 样 , 学 从 宏 观 角 度 考 核 农 村 教 育绩 效 , 教 育绩 效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把 体 系 。在 法 律 上 明 确 规 定 各 级 政 府 在 义 务 教 育 投 入 上 的 责 任 、 费 负 担 比 例 和 具 体 的 财 政 措 施 , 重 建 后 的 农 村 义 务 经 使
等 重 要 信 息 、 大 办学 条 件 、 承 诺 。 夸 假
法多以规章形式存在 , 由于 这 类 规 章 的 制 定 在 程 序 上 不 如 法
律 严 格 , 威 性 不 够 , 法 强有 力地 规 制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权 无 导
致 这类违法行为愈演愈烈 。
以“3Q”大战论述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3Q”大战论述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李复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近几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使得市场主体也在不断丰富,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自然日趋激烈。
在市场环境中,在利益的驱使下,竞争的加剧就有可能诱发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正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背景。
网络平台的复杂性决定了以互联网为根基的网络经销商的竞争更为复杂,而法律对此的规范始终存在一定的缺陷,“3Q”大战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出现的最具影响力的案件。
本文以“3Q”大战为基础,对法律领域的市场不正当行为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 3Q大战不正当竞争立法作者简介:李复达,兰州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05-02一、案情回顾奇虎360与腾讯之间的纠纷始终没有间断过,2010年双方第一次庭审大战拉开帷幕之后,一直剑拔弩张,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巨头的腾讯公司与新崛起的奇虎360,各持一理。
首先是2010年,腾讯公司在基本的聊天、游戏等产品之外推出了“QQ医生”,正与奇虎360的安全卫士功能类似,形成了二者在市场上的正面交锋,同年的10月29日,奇虎360推出了“QQ保镖”,矛头直接指向了腾讯公司,软件中包含了多个对QQ“净身”的手段,面对此,腾讯公司也随即给了客户“二选一”的难题,导致腾讯的客户不得不删除360,后在工信部的调解下,双方向客户道歉,但将战场转向了法院,于是“3Q”大战的第一场法庭交锋在2011年4月展开,以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开始,以奇虎败诉,赔偿腾讯公司40万结束。
2011年8月腾讯公司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
在本次诉讼中,腾讯称奇虎360以诉讼的途径宣传自己的产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奇虎360并没有采用正常的竞争手段来实现经营,而是通过与腾讯公司这样有影响力的企业的诉讼方式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是不正当的经行为。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间的竞争行为逐渐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人采用虚假、误导、欺诈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为主体多为企业或个人;二是行为手段多为不正当的、违法的;三是行为目的多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四是行为结果多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一)法律规范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保障。
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补充。
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明确行业行为准则,引导企业遵守市场规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行业协会应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与协作,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企业自我保护企业自我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的自我防御手段。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竞争力,避免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
同时,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企业遭受不正当竞争侵害时,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的实践应用(一)案例分析以某地区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当地一家企业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规范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重要作用。
(二)实施效果通过法律规范、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保护等多种手段的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4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范文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篇一一、引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经济社会的巨大变革,同时也催生了众多新的商业模式的产生。
然而,在这一进程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显现,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围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并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进行评价。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1. 虚假宣传与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制造虚假销售业绩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2. 侵犯知识产权通过盗版、抄袭、剽窃等手段,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获取非法利益。
3. 恶意抢注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恶意抢注商标、域名等手段,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
4. 数据滥用与隐私侵犯通过非法获取、滥用用户数据,侵犯用户隐私,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评价如下:1. 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该法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形式等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助于企业和执法机构准确判断和处理相关问题。
2. 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等行为,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
3. 强化对数据滥用和隐私侵犯的监管针对数据滥用和隐私侵犯等新兴问题,该法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有助于维护用户数据安全和隐私权益。
4. 执法力度有待加强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执法力度不够、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
四、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1. 加强立法与修订工作根据互联网发展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更好地应对新兴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摘要】不正当竞争是一个内容广泛、性质不易确定的概念,因而各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被外国学者比喻为内外形千变万化的“海神”或“模糊而变幻不定的云彩”,无论是从学术界还是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存在各种各样的定义,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也对此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仍有分歧。
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及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三方面,来进一步明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概念因其内容太过广泛,性质很难确定,致使学术界、立法界都没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行为的认定达成共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为此,笔者认为要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要先有一个对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明确界定,其次,再讨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界定历来各界对不正当竞争概念难以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的竞争手段也在不断变化,难以判断其竞争行为的正当性;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与其他破坏市场经济竞争的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界线难以分清,如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行为;第三,受不同国家传统风俗、公共道德、立法状况、研究深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有一定的差别。
从学术界和各国立法来看,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普遍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应包括垄断行为,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则不包括垄断行为,而是与垄断行为相并列的,但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继出台来看,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采纳了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定义。
纵观国内外的立法和理论学说,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对不正当竞争概念作出如下认定:即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交易中,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诚实守信等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大致如下:(一)行为主体即各类市场交易活动参加者依据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对"经营者”进行认定时,存在两种不同角度的认定,一种是从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即只有具有法定经营资格的人才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另一种是从行为角度进行认定,即不论是否具有法定的经营主体资格,只要参与或从事市场交易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而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来看,显然是从行为的角度来认定"经营者”,即只要参与市场交易活动,都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
(二)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每个行为都有一定的差异,但无论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共同本质都是一样的,即其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中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一项基本原则,正是体现了这一共同本质,它要求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不得进行欺诈或侵权行为。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确认一种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要求其客观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动机或目的,或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机目的。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往往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首先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再由行为人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认定行为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往往是多重的,不是固定单一的,首先,其行为侵犯竞争对方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竞争对手的利益,如虚假宣传、假冒仿冒、商业诋毁等行为;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经营者利益的同时也间接或直接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如虚假宣传,即侵害了竞争对手,也欺骗了消费者;再次,不正当竞争行为间接或直接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经济基本竞争机制被破坏,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要素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一种竞争行为,其与垄断行为不一样,垄断行为是为了限制竞争,甚至是阻止竞争,即使是不正当竞争也被禁止,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限制竞争,恰恰相反其目的正是为了竞争,只不过竞争手段被法律所禁止,所以一种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存在竞争因素,如果一个行为不存在竞争要素,那它就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常见的几种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仿冒行为假冒仿冒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产品本体或包装上伪造、模仿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借此蒙骗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主要类型有:1、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制造、推销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假冒仿冒行为是很常见的一种违法竞争手段,其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其行为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严重危害,其危害主要表现形式如下:1、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妨碍公平竞争,使那些劣质商品和竞争力差的经营者近进入市场,而排斥优质商品和竞争力强的经营者进入市场,严重影响资源合的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造成资源浪费;2、无形中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3、为假冒伪劣商品打开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矛盾。
(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公开宣传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致足以让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虚假宣传行为表现主要有:经营者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有效期限、生产者、性能、质量、产地、制作成分、用途等作出虚假扩大宣传,让消费者产生重大误解。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外人所知的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他人采取盗窃、利诱、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为自己获取利益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包括:1、以非法方法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义务人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合同约定,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使用的商业秘密系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而仍予以使用的行为。
以上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行为,必须加以禁止。
(五)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根据自身企业经营现状,商品的种类、特征及消费者的需求,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给予消费者一定物品、金钱奖励,以刺激和诱导消费者积极购买该商品的行为。
但有奖销售行为并不是随意毫无限制的,下列有奖销售行为被法律明文禁止:1、欺骗性有奖销售,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项有关中奖概率,中奖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事宜作虚假承诺;2、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3、采取欺骗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以诱导消费者相信中奖;4、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不同时间投放;5、巨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六)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在这里要注意一点,即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如果是以采取对产品或服务比较的方式来说明客观情况,此行为不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表现形式形形色色,概括起来主要有:1、利用发传单、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等形式来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利用商品的说明书,鼓吹自己商品质量好,贬低同业竞争对手同类产品质量低劣。
3、指使他人在公众场合造谣传播竞争对手所售商品质量低劣;4、组织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竞争对手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差等问题的虚假投诉。
(七)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和期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严重扰乱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行为。
但需注意下列行为应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1、低价销售不易保存担心腐烂变质的鲜活产品;2、因季节性降价;3、为减少损失,低价倾销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4、降价销售商品是因经营者需要清仓、偿还债务或转产歇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产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和手段也会出现新的形式,其行为认定也肯定会越来越复杂,只有不断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律漏洞可钻,才能真正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1]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孙虹.竞争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蔡唱.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J].时代法学,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