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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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经营者,非法的主体或者有资格但是越权的主体或者是禁止从事经营的主体事实上从事了经营活动的均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权益受损,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在经济社会中,有一种竞争是正当的,是国家允许支持,同时还有一种国家反对的、不支持的竞争叫做不正当竞争,这种竞争带来的后果是具有负面影响的,这种竞争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但是这种竞争在我国经济市场中却是普遍存在的。

那么,你知道什么叫做不正当竞争吗?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又是什么呢?下面为大家提供一些有效的信息以供参考。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市场经营者实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谓经营者,是指一切从事商品市场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众多的企业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参与商业、服务业竞争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和合伙组织等。

在市场中处于消费者地位的民事主体不属于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主要是不法行为人对其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权益的侵害。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构成损害,但消费者权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该种行为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规范的范围。

由于竞争发生在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也同样是生产或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指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

如果违反了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这种行为一般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ppt 13页)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ppt 13页)

辅之以非财产损害的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此加之规定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行
政责任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其后果则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
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
察看、开除等。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
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或者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政府和政府部门介入竞争,干扰正常的交易,限制竞争。这是指 政府和政府部门从地方和部门的狭隘出发,利用行政手段限制竞争。

2. 这类行为的客体是本来平等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
勾结者用各种方法以优厚待遇,在同等条件招标竞争者中以各种隐蔽手
段促成串通者中标;第三,投标人与招标人勾结,表面上在公开投标时
压低标价中标,中标后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自身应承担的不利
的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甚至消费者的合法
五、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式,对商品的质量、
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 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质上也属于欺骗性 交易行为.它具有以下的特征:1.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制造舆论。引人误 解的虚假宣传同虚假的商品标志行为有共同的本质,都属于欺骗性交易 行为。所不同的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利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手段, 规范这类行为的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适用《广告法》。2. 对商 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虚假表示,是指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 符,或完全是捏造。引人误解,是指宣传的目的是影响消费者,对商品 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购。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摘要】不正当竞争是一个内容广泛、性质不易确定的概念,因而各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被外国学者比喻为内外形千变万化的“海神”或“模糊而变幻不定的云彩”,无论是从学术界还是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存在各种各样的定义,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也对此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仍有分歧。

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及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三方面,来进一步明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概念因其内容太过广泛,性质很难确定,致使学术界、立法界都没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行为的认定达成共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为此,笔者认为要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要先有一个对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明确界定,其次,再讨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界定历来各界对不正当竞争概念难以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的竞争手段也在不断变化,难以判断其竞争行为的正当性;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与其他破坏市场经济竞争的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界线难以分清,如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行为;第三,受不同国家传统风俗、公共道德、立法状况、研究深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有一定的差别。

从学术界和各国立法来看,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普遍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应包括垄断行为,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则不包括垄断行为,而是与垄断行为相并列的,但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继出台来看,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采纳了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定义。

纵观国内外的立法和理论学说,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对不正当竞争概念作出如下认定:即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交易中,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诚实守信等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我国这些年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各个行业都接近饱和,这就导致竞争非常激烈。

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竞争性,竞争性的加剧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为了规范市场,我国《公司法》对一些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

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

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

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

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论不正当竞争界定

论不正当竞争界定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摘要】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确立以经济建设为目标的国策,到我国的gdp仅次于美国,中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

然而时过境迁,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不正当竞争形式,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跟不上市场中所暴露出来的现实问题,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使得许多案例无法做出明确的判决,从而使该法律所体现出来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来。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竞争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相对于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市场所固有的规律,结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市场价格机制,形成我国所独有的宏观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所体现的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针对市场自由竞争下出现的一些消极作用,我国在1993年就出台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应对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而时过境迁,经过几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实中也出现了更多的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有效规避,扰乱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主旨。

所以对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系统完善,成了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完成的一件事情。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需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一、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应该是经营者,是从事商业经济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

”即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组织,一类是个人。

经济组织的前提条件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依法登记,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

个人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除了以上主体要件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主体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否则即使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然而不具有盈利性,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五章__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章__反不正当竞争法

搭售行为必须在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情况下 才为法律所禁止。
(七)违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但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式奖售行为 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进行有奖销售行为。 2.不法推销行为 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 3.巨奖销售行为 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问题
(八)商业诽谤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陈述, 损害同业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构成要件 (1)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 (2)以竞争为目的 问题1 (3)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问题2

(九)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1)一致抬高标价; (2)一致压低标价; (3)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串通。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招标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密给内定投标者; (2)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者差别对待; (3)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投标时压低标价, 中标后再给招标者以额外补偿; (4)招标者向特定投标者泄露其标底等。
(一)假冒混淆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产地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二)商业贿赂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 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2.特征 (1)行贿人特定:经营者

概念与特征。 3.各种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概念、特征及 构成要件。
案例1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广告法》38条、 2009年《食品安全法》55条)

(1)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应负民事责任;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 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 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4)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 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按照《消法》第39条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 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1万以上20万以下)。
的基本原则从而成为确定竞争行为正当与 否的最具实质性的要件,这体现了市场经 济对某些道德规范内在的、更大的需求, 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结果。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和动机; 2.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2)是否具有 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自己牟取利益的 动机和目的;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3)是否或应 (从哪些方面进行判断?) 否知道损害他人 利益; 4.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 (4)是否违反 5.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要素。 合同或商业习惯 等。

商业行贿手段要件——给付财物或其他
“财物”:现金和实物,包括借促销费、宣传费 、赞助费、科研费、咨询费等,报销各种费用的 方式给付; “其他利益手段”: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

商业行贿主观要件——故意,获取竞争中的有 利地位
回扣、折扣、佣金



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 、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 例的商品价款——非法 (回扣款本身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折扣——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 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佣金——经营者在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明示 并如实入账)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就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阐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伤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公平竞争为原则,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明确法律框架,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有效预防、打击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造成误购、欺诈等行为。

这类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企业之间为获取利益而采取的非法手段。

包括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等行为。

商业贿赂的存在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

3. 不正当比较广告: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过程中,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实、不公正的比较,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4. 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企业之间通过恶意传播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和声誉。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5. 不正当契约:不正当契约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利用优势地位对弱势方进行不公平待遇、欺骗或限制交易条件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性。

6. 商业恶意侵权:商业恶意侵权是指企业明知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存在,但故意仿冒他人商品、排挤、打击竞争对手等行为。

商业恶意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公平竞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和效力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愈发猖獗。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标准,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的角度,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和应用实践。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虚假宣传:指企业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故意夸大产品性能、效果、质量等,或者虚假宣传自己的荣誉、声誉、规模等,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2.侵犯商业秘密:指企业之间在商业活动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对方商业秘密,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

3.恶意诋毁:指企业之间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虚假宣传、抹黑对手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品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4.不正当价格行为:指企业在市场活动中,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例如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

5.不正当竞争协议:指企业之间通过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达成不合理的商业协议,损害公平竞争。

二、处罚标准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处罚方式:1.行政处罚:对于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其中,罚款数额最高可达到违法所得的三倍。

2.民事赔偿: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受害方可以向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判决赔偿金额。

3.刑事追究:对于严重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如商业贿赂、商业诈骗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和罚金;对于商业诈骗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和罚金。

三、应用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有效地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1)以盗窃、利诱、协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 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 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 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其中,公用企业、政府、低价销售、串通投标具有垄 断、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而搭售在某些情况下构成垄断 力的滥用。这些问题在反垄断法中已经涉及。因此,我们 主要介绍其他几类行为。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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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仿冒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 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 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征:
《行政处罚法》执行。
二、法律责任(第25-32条) 规定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但该章以
行政责任为主。具体到各节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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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第16-19条) 1、监督检查机关(执法机关) 第三章中规定为监督检查部门,按照第三条的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 当竞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由其他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依照其规定。有两 类机关: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县级以上其他监督检查机关
B、买方在购买紧缺物资或与卖方有特殊的利益关系等情况 时,同样可能会通过给予卖方一定的经济利益促成交易的 实现等。这同样属于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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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正Biblioteka 竞争行为(2)折扣:亦称让利,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

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

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二、行为特征1、它是一种竞争行为。

2、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

3、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4、它是一种侵权行为。

三、界定模式纵观各国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直接作一个简明的解释,下一个抽象的定义;第二种为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抽象的定义,而只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这些具体行为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第三种为定义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作一个抽象的定义随后再列举若干种比较典型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相关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竞争法

竞争法

竞争法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由来、概念、特征由来:1824年英国司法判例确定了仿冒行为属侵权行为。

1850年法国法院首次提出“不正当竞争”概念。

1896年德国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典式的相管单行法190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修订本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规定反不正当行为的国际公约。

概念:(一)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在内的破坏竞争的行为。

1.垄断行为2.限制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经营者利用欺诈、胁迫、利诱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为规范对象的法律。

第六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特征定义: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诋毁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1. 主体:经营者2. 主观要件:故意3.客体: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客观要件: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特征:1.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其具有违法性、不正当性的基本依据,也是它的本质特征。

这种不以商业道德为基础的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直接影响企业的创新动力,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经营者所为,是它的主体特征。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业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 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说明它只适用于违法经营者与受害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违法行为。

4. 在危害后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导致产生支配地位,最终受到损害的不仅是竞争者的利益,更可能是消费者的财产甚至是人身安全。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依行为采取的手段性质分类:1. 欺骗性交易行为2. 利诱性交易行为3. 强迫性交易行为(二)依侵害对象分类:1. 直接侵害对象的差异:直接侵害竞争者v. 直接侵害消费者2. 侵害竞争者的对象是否特定:侵害特定同业利益v. 侵害全体同业利益(三)我国立法分类:11种1. 虚假的商业标识行为:2.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3. 行政垄断行为:4. 商业贿赂行为:5. 虚假宣传行为:6.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 不当亏本销售行为:8. 搭售行为:9.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10.商业诋毁行为:11.串通招投标行为: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一、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1. 侵犯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案例:S公司生产的“泰美饲料800"是获金奖的畅销商品.曾为S公司代销过此种饲料的Ⅱ公司制作一批“泰美饲料800”编织袋,编制袋上印有虚构的Y市S公司名称、电话及电报挂号,其颜色、图案、设计、名称与S公司生产的“泰美饲料800”包装袋雷同。

Ⅱ公司将此种编织袋用于自己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造成S公司产品销售量大幅度下降.S公司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定Ⅱ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I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的“泰美饲料800”;支付S公司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公开登报向S公司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前述案例中的Ⅱ公司假冒他人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商品主体混同行为的民事责任案例:美国W公司于1986年来北京投资餐馆业,其经营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

均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

该名称的牌幅用“红兰白”三种颜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

北京Y餐厅于1993年开业。

在其横幅匾牌上也使用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称,但其匾牌用“红白兰”三种颜色装饰。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86)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理解这个定义?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个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释:(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经营者客观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类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侵权性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之一,但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它的又一本质特征。

这里所说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两种情况。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该法第一条,即“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

所谓商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活动。

所谓营利性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劳务为特征的经营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障公平竞争。

下面是对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点进行归纳: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目的:1.不正当竞争的含义: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参与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1.损害竞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诽谤、误导消费者等。

2.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恶意串通、抢占市场、恶意垄断等。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恶意诋毁竞争者、侵犯商业秘密、恶意拖欠付款等。

三、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适用范围:1.平等自愿原则:禁止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他人进行交易,并保护合同自由。

2.公平原则:禁止欺骗消费者、误导投标、假冒他人商业声誉等行为。

3.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不正当手段恶意侵害竞争者的商业声誉,保护商业秘密。

4.优胜劣汰原则:对于恶意垄断、欺诈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5.全面协调原则: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四、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措施:1.虚假宣传:包括虚构事实、模糊用语、不实比较等违法行为。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虚假宣传、恢复商业声誉、赔偿损失等。

2.误导消费者:通过广告、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正广告、赔偿损失等。

3.不正当竞争取得权利: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专利、商标权等。

处理措施包括撤销专利、商标权等。

4.不正当竞争干涉交易:通过妨碍竞争、阻止交易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正常交易等。

五、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制度:1.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泄漏、侵犯。

2.比较广告制度: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禁止虚假、夸大等误导性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
第一,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它是商
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 第二,实用性,它是指商业秘密能在生产和 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的特性。 第三,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验 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 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混淆行为的类型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 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 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 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 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
朝阳法院公布,北京家乐福肉课一名主 管及北京7家门店的精肉课课长共8人, 因涉嫌收受供应商总计28万余元贿赂, 被诉至该院。
商业贿赂与折扣
折扣也称为打折、价格减让或让利。是指在


市场交易中,卖方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一定 比例的价格优惠的行为。 商业贿赂(如回扣)与折扣有着本质的区别。 1.折扣是公开的和明示的。 2.折扣是直接给予对方当事人的。 3.折扣必须符合财经制度。 4.折扣的比例、方式符合商业习惯。
第六节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一、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违反社会经济秩序、理应受到行政规制的违法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法律鼓励市场竞争,但不允许采用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从事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扭曲了优胜劣败的竞争法则,具有“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果,本质上也起着阻止、排除市场竞争的作用。

(一)商业混淆行为1.行为种类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业混淆行为:(1)与他人的商品标识相混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与他人的名称或姓名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持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与他人的互联网商业标记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其他商业混淆行为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特定联系的商业混淆行为。

例如,使用他人所独创并为公众熟知的广告词或者广告乐曲推销自己的商品,在商品介绍中明示或暗示自己与某知名企业或知名人士存有商业合作关系。

2.行为要件(1)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不是经营者,不构成此行为的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实行欺骗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对象)。

不正当竞争的知识点

不正当竞争的知识点

不正当竞争的知识点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它促使企业实现优胜劣汰,推动经济的发展。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谋求短期利益,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给市场秩序带来消极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不正当竞争的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现象。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竞争中使用违背公平、公正、诚信原则,损害其他企业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低价倾销:某些企业为了迅速扩大市场份额,采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其他企业难以适应市场价格压力,从而退出市场。

2. 虚假宣传:通过虚构产品特点、质量,散布虚假广告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使他们对某一产品持有错误的认识。

3. 恶意侵占客户:某些企业或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客户名单等商业机密信息,将其视为自己的资源进行商业竞争。

4. 不正当限制交易:企业通过控制渠道、强制竞争对手连锁经营、限制分销范围等手段,垄断市场资源,限制其他企业参与竞争。

二、不正当竞争的危害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市场经济带来了诸多危害,不仅损害了商业环境,也阻碍了市场自主运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具体而言,不正当竞争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正,使竞争环境变得混乱,造成市场秩序的紊乱和失衡。

2. 挫伤企业创新:不正当竞争会使企业在竞争压力下过于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了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投入,从而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3. 削弱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和价格产生误解,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欺骗,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4. 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限制了竞争主体的平等参与和优胜劣汰的机会,阻碍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应对不正当竞争的措施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不正当竞争: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标准,提高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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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摘要: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自市场经济以来所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经济竞争行为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和谐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对于何为不正当行为,法律规定的很笼统,实践中很难去鉴定,因此,如何界定反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成为理解和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途径。

本文从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其构成要件,试图探究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与具体特性。

正文: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国内外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观念,例如,法国著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家塞特一戈尔给不正当竞争所下的定义是:“凡利用欺诈的手段出售其产品,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的商品或企业解体,其中包括尚不足以使其商业市场之全部或一部分受到打击的行为,均应视为实现经济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

”①国内的学者多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规定,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构成的要件。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界定,例如,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的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用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②等等。

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
1.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表示、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种类繁多,包括:①假冒人得注册商标。

②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即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

戴奎生等著,《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2月第1版,第14页

张德霖著,《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05页
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如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则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⑤主要包括:①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事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包括:①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额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发放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②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③故意将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④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⑤利用

赖源河编审,《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408页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307页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⑥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去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根据上述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与类型,其构成要件为:
1.主体要件是参与或影响市场竞争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统称为行为人)。

只有参与或影响市场竞争的主体才可能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另外,该主体要件还要受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他要件限制度。

2.在客观要件方面,应当以是否实施了违反以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的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判断不正当竞争的成立于否。

商业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商品交换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符合交易方利益的商业行为规范,其特征应包括国际性、公认性和通用性,其表现形式多以商业惯例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核心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准则即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并予以保护的法律精神,公认的商业道德成为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

因此,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时,以“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贴切和全面。

将公认的商业道德法律化,将其作为一般性条款来涵盖现实的和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能有效地对其进行规制。


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13


张德霖著,《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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