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处罚依据清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处罚依据清单
序号类
别
检查内容
检查
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
自由裁量
情节适用处罚标准
1 组
织
机
构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是
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
人员超过一百人的,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
全生
产
法》
生产经营
单位未按
照规定设
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
改正、罚
款、停产停
业整顿
首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
未改
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2 安
全
培
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由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
全生
产
法》
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
格的;
责令限期
改正、罚
款、停产停
业整顿
首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
未改
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2安
全
培
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
安全培训时间是否少于24学时,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
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是否少于72学
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是否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后上岗作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
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
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
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
学校学生实习的,是否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
全生
产
法》、
《生
产经
营单
位安
全培
训规
定》
生产经营
单位未按
照规定对
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
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
训;未建立
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
训档案并
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
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
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的;
责令限期
改正、罚
款、停产停
业整顿
首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
未改
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
上岗作业。
《安
全生
产
法》
生产经营
单位特种
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
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
取得相应
资格后上
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
改正、罚
款、停产停
业整顿
首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
未改
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