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doc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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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工地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区开发一住宅项目,项目名为“XX花园”。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住宅项目的土建工程。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建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同时,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工程实际进度与原合同约定的进度存在较大差异。

随着纠纷的逐渐加剧,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工地法律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开发商认为,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因此有权推迟支付工程进度款。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开发商未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和配合工作导致的,因此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2. 工程款结算问题: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争议,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的款项。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不应扣除任何款项。

3. 工期延误责任问题:双方对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存在争议,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进度缓慢,是导致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开发商未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和配合工作导致的。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因此,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已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在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开发商未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和配合工作,导致工程进度延误,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引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它可能涉及资金、质量、工期、安全等多个方面的问题,给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带来很大的困扰。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来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特点和解决之道。

二、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资金问题导致纠纷在某个城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家施工队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款项支付时间等内容。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开发公司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施工队多次催促未果,最终导致工程停滞,引发了严重的纠纷。

2. 案例二:质量问题引发争端在另外一个案例中,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设计院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设计院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设计任务,但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认为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施工质量无法达标。

双方就设计缺陷、责任归属等问题产生了争执,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恶性纠纷。

3. 案例三:工期问题成为焦点在某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工程工期为一年,但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比如天气、物资供应等问题,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

业主因此要求违约金,而施工单位则认为自己并未违约,产生了严重的工期纠纷。

三、解决之道1. 合同条款明确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明确合同条款,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明确时,才能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2. 合同管理规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对合同的变更、索赔、违约等问题进行规范的管理,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3. 第三方调解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可选择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协商解决纠纷,以降低维权成本,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项复杂的问题,其纠纷的发生可能涉及很多方面的原因。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一项住宅开发项目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发现部分楼房的墙体开裂、地面空鼓等质量问题,要求建筑公司返工重做。

建筑公司认为房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双方协商未果,房地产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经鉴定,部分楼房的墙体开裂、地面空鼓等问题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

案例二:工期延误导致损失某市政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一条城市道路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因市政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条件等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

市政公司因工期延误遭受了经济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市政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市政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施工图纸和场地条件等。

经鉴定,工程工期延误确实存在,且市政公司因工期延误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

案例三:工程款支付纠纷某建筑公司与某农业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农业大棚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农业大棚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农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建筑公司经多次催告未果,停止了工程施工。

双方协商未果,建筑公司将农业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并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农业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范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工期延误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1. 案情描述介绍案例中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工期计划和延误原因。

2. 合同约定与违约责任梳理施工合同中对工期约定的条款,以及迟延完成工程所引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依据与争议焦点阐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争议点,比如工期计算方法的不确定性等。

4. 法院判决与解决办法描述了法院对这起纠纷的判决结果,并提出类似纠纷的解决办法。

案例二:质量问题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1. 案情描述介绍案例中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

2. 合同约定与违约责任梳理施工合同中对质量要求的约定,以及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依据与争议焦点阐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争议点,比如验收标准的解释等。

4. 法院判决与解决办法描述法院对这起纠纷的判决结果,并提出类似纠纷的解决办法。

附件:1. 相关合同文件附件2. 法院判决书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期延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超过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的行为。

2. 违约责任:指因合同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3. 法律依据:指对纠纷解决所起法律作用的规定、条款等。

4. 争议焦点: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争论的具体问题。

5. 验收标准: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时所应当参考的相关标准、规定等。

范本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合同金额争议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1. 案情描述介绍案例中建设工程合同金额争议的具体情况,以及争议的主要焦点。

2. 合同约定与违约责任梳理施工合同中对合同金额的约定,以及合同金额争议所引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依据与争议焦点阐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争议点,如合同价款确定的合理性等。

4. 法院判决与解决办法描述法院对这起纠纷的判决结果,并提出类似纠纷的解决办法。

案例二:变更设计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1. 案情描述介绍案例中建设工程变更设计引发的具体争议,包括变更设计的需要和费用计算等。

工程合同案件分析实例

工程合同案件分析实例

工程合同案件分析实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一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土建、安装和装修等工作。

合同总价款为5000万元,工期为18个月。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 工期延误: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加之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极端天气条件,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最终实际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18个月。

2. 质量问题:部分工程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施工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工程质量受到质疑。

3. 成本超支:由于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乙方不得不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导致成本超出预算。

面对这些问题,甲方首先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乙方按照违约责任条款支付违约金。

同时,甲方要求乙方采取措施尽快纠正质量问题,并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部分进行重新施工。

乙方则认为,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请求对超出的成本和延期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此情况下,双方启动了合同争议解决机制。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成立一个由第三方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对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虽然不可抗力因素对工程进度有一定影响,但乙方的管理不善是主要原因。

同时,关于质量问题,调查小组发现乙方在材料采购和施工监督上存在疏漏。

基于调查结果,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乙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费用。

- 甲方同意对工期进行适当延长,并在后续工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减少乙方的损失。

- 双方约定加强未来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此案例表明,明确的合同条款和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处理工程合同纠纷至关重要。

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在出现问题时,为双方提供一个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

尽管各方在签署合同时都希望能够顺利完成工程,但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出现问题,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法。

案例一:工期延误引发的纠纷在某个市政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在合同中承诺在一年内完成施工,但由于种种原因,工期延误。

业主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承包商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例如:施工方对工程进度没有严格把控,物资供应不及时,天气因素等等。

要解决这种纠纷,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

业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承包商的工期延误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导致了实际损失。

同样,承包商也需要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来辩解其工期延误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甚至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案例二: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在某个商业综合体工程中,业主发现部分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包括墙体开裂、门窗不合格等。

业主要求承包商重新修复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施工质量问题可能是由于承包商的施工不规范、使用劣质材料、技术问题等引起的。

要解决这种质量纠纷,需要进行质量鉴定。

业主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存在质量问题,例如照片、工程检测报告等。

承包商则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施工过程合规,所使用的材料符合合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以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方。

如果质量问题确实是承包商的责任,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免费修复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三: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在某个住宅项目中,施工已经完成,但业主未按时支付全部合同价格。

承包商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对业主进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支付问题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

按照合同约定,业主应当按时支付合同价款,承包商在完成相应的工程量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费用。

建筑施工法律纠纷案例(3篇)

建筑施工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施工建设。

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1.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了施工建设任务。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工程需要返工,因此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

2. 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无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三、案件审理1. 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验收报告,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施工过程中的照片、视频等资料,证明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质量问题;(3)施工过程中,甲方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认可文件。

2. 甲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施工过程中,乙方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证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乙方能够充分准备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这是其获胜的关键。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重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2.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施工方的资质、业绩等情况,避免因施工方质量不达标而造成损失。

3.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4.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内容,有利于双方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七、启示1. 施工方应注重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符合合同约定。

2.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施工方资质,选择有实力的施工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典型案例案例一:甲方与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乙方承担施工任务,并于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导致施工质量大幅度下降,严重影响了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乙方认为甲方未提供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条件是导致施工质量下降的原因,拒绝承担责任。

此案例中的纠纷主要围绕乙方未按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展开。

甲方可以通过提供施工合同、验收记录和技术指标等证据证明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并导致工程质量下降。

而乙方则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设计和施工条件等证据来辩称工程质量下降的原因不是其责任。

法院将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据合同约定、法律和相关规定来判定乙方是否应承担返工和赔偿责任。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完成一栋商业楼的施工工作。

施工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在空余地上停放大型机械设备,以方便施工。

然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机械设备停放在了甲方租用的相邻地块上,导致甲方被相邻地块的立案登记失效,无法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认为因为停放机械设备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例中的纠纷主要围绕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甲方租用地上停放机械设备导致甲方受损的问题。

甲方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租赁合同、立案登记和损失证据来证明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失。

而乙方则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合理使用权和合同约定来辩称其行为的合理性。

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和相关规定来判定乙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依法判决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仅是典型案例之一,实际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还有很多,具体纠纷案例的处理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实践中需依据具体合同约定、法律和相关规定来进行评判和处理。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

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

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

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效◆案例一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 ]沈民初字第54号)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 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

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

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

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

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

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

施工常见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施工常见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在建筑工程领域,由于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复杂,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施工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栋住宅楼。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范围、施工期限、工程款支付方式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大幅增加,导致工期延长,工程款增加。

施工单位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增加的工程款,但业主以合同未明确设计变更后的处理方式为由拒绝支付。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合同对设计变更后的处理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属于合同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施工单位可以与业主协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设计变更后的处理方式。

如果协商不成,施工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增加的工程款。

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施工单位可以与业主协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设计变更后的处理方式。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不成或无法仲裁,施工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情简介:某施工单位承建了一项道路工程,工程款按月结算。

在工程接近尾声时,业主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了部分工程款。

施工单位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拖欠工程款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乙方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乙方拖欠的工程款?2.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利息?三、案件事实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向甲方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应的资料。

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款。

4. 乙方多次向甲方催要工程款,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5. 乙方在起诉前,已向甲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甲方在通知发出后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四、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3. 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的行为,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4. 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五、判决结果1. 甲方应支付乙方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

2. 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程法律纠纷案例,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违约责任问题: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利息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案例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在甲方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上建设一座高层建筑。

合同约定工程进度为一年,预计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

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和乙方之间发生了一系列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

问题分析与解决:1.甲方未及时提供施工必需文件和材料。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施工必需文件和材料,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提供必需文件和材料,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以要求停工,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方法是甲方尽快提供必需文件和材料,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2.工程变更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设计图纸需要修改或者施工地点发生变更,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要求,并要求增加工程费用和延长工期。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就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

解决方法是双方积极沟通,合理协商变更事项,并在变更之前达成一致。

3.施工质量问题。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并造成了后续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决质量问题,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乙方则有权自行修复,并要求甲方承担修复费用。

解决方法是通过独立第三方验收工程质量,并判定责任方,并根据判定结果协商解决质量问题。

4.工程延期问题。

如果乙方无法按时交付工程,甲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的迟延费用等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解决方法是甲方可以先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加快工程进度。

如乙方仍未按时交付工程,甲方可以依法采取违约金、罚款等方式进行追偿。

5.合同解除问题。

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解决方法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执行,并通过仲裁或法院进行处理。

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包括文件材料提供、工程变更、施工质量、工程延期和合同解除等。

建筑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筑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一栋住宅楼的建设纠纷。

甲公司作为开发商,委托乙建筑公司承建该住宅楼。

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建筑公司负责住宅楼的设计、施工、验收及保修等全过程。

合同签订后,乙建筑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甲方(甲公司)与乙方(乙建筑公司)之间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住宅楼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归属及赔偿金额;2. 工程进度延误的原因及责任;3. 乙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

三、案件事实1. 乙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导致部分墙体出现裂缝,楼面出现空鼓现象。

2. 由于质量问题,工程进度延误了3个月,导致甲方损失了预期收益。

3. 乙建筑公司承认存在质量问题,但辩称是由于甲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准确导致的。

4. 双方就质量问题和进度延误的责任及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律分析1. 关于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建筑公司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导致住宅楼出现质量问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损失了预期收益,乙建筑公司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 关于工程进度延误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十六条:“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说明原因,经发包人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

”本案中,乙建筑公司辩称工程进度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准确导致的。

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准确、完整的地质资料。

”甲方有义务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因此,甲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乙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能妥善处理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问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工程质量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工程质量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工程质量纠纷案一、案情简介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质量纠纷,由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施工甲方指定的项目。

工程进展过程中,甲方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最终导致诉讼。

二、案件分析1.甲方指控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2.乙方则辩称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材料不合格所致。

3.双方对工程质量标准、责任归属等问题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三、甲方主张1.甲方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严重影响了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2.甲方主张乙方应承担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责任,并承担修复工程质量的费用。

3.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由于工程质量不达标而导致的损失,包括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等。

四、乙方辩护1.乙方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材料不合格所致,乙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了施工义务。

2.乙方辩称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甲方在工程设计和材料采购方面存在问题,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3.乙方主张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责任归属及应承担的修复费用。

五、法院裁决1.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评估。

2.鉴定结果显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责任在乙方,但甲方在工程设计和材料采购方面也存在部分责任。

3.法院依法判决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并要求乙方按鉴定结果承担修复工程质量的费用。

4.法院认为甲方在工程设计和材料采购方面存在部分责任,要求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并根据实际责任承担相应修复费用。

六、结案总结该案件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质量问题,需要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通过对甲乙双方主张的分析和法院的裁决,可以看出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需要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客观的鉴定评估,找出责任归属,并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确定赔偿金额。

建筑工程纠纷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纠纷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建筑工程纠纷–施工质量问题概述: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本案例以一起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的建筑工程纠纷为例,重点分析了纠纷的原因、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

案例描述:建筑公司A与业主B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目标、工期和报酬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B发现部分墙面存在裂缝和不平整的现象,同时部分水电管道漏水,严重影响了居住环境。

因此,业主B要求建筑公司A重新修复和整改相关问题,但建筑公司A拒绝了要求,并表示这是正常的施工瑕疵,不属于质量问题。

争议焦点:1. 施工瑕疵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双方在施工质量的定义上存在分歧。

业主B认为墙面裂缝和不平整的现象是施工质量问题,且水电管道漏水严重影响了居住环境,应当由建筑公司A负责修复。

而建筑公司A则认为这些问题属于正常施工瑕疵,不会对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居住环境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属于质量问题。

2. 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双方对合同中关于质量目标的约定存在争议。

业主B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墙面应平整无裂缝,水电工程应无漏水现象,建筑公司A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建筑公司A则主张合同中的质量目标是一种技术标准,而非硬性要求,未达到目标不属于质量问题。

解决方法: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商定修复和整改方案,并明确责任分工和修复期限。

协商解决可以避免过多的费用和时间成本,维护双方的关系。

2. 第三方鉴定:双方可以选择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施工质量鉴定。

第三方鉴定结果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如果第三方鉴定结果认定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建筑公司A应承担修复和整改责任。

3. 仲裁或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第三方鉴定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来解决。

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法律专业人士会根据合同约定、与施工质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定责任和赔偿额。

结论:在建筑工程中,纠纷问题不可避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发表时间:2009-8-11 18:12:00 阅读次数: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发表时间:2009-4-5 11:25:00 阅读数次: 80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效◆案例一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 号)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 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 年3 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 15,090 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

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 年末工程完工。

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 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 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 元至今未付。

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 年4 月12 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22 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 年9 月22 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 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负责甲方某商业综合体的施工任务。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供应问题和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甲方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要求赔偿因延期造成的损失;而建筑公司则辩称,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和甲方的设计变更导致的,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将纠纷提交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确认,随后详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法院发现,建筑公司在原材料供应出现问题时,并未及时通知甲方,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影响;同时,甲方的设计变更确实对工程进度造成了影响,但并未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前通知建筑公司。

在此基础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了公正客观的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对于甲方要求的建筑公司赔偿延期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并要求建筑公司对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进行补救。

同时,考虑到建筑公司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不足,也应对甲方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展示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法院是如何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公正裁决的。

它告诉我们,无论是建筑公司还是甲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合理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及时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指责对方。

这一案例也为业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对于建筑公司而言,面对不可抗力等因素,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对于甲方来说,任何设计变更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合理评估可能带来的影响,并与承包方充分沟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合同争议案例分析本次分析的案例涉及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项目由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后开始实施。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了以下争议点:1. 工程延期问题:由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极端天气、地质条件异常等,乙方未能按计划完成工程,导致项目延期。

这一情况引发了甲方对乙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2. 质量问题: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乙方返工或赔偿损失。

3. 变更订单处理:项目实施中,因设计调整或实际需要,出现了额外的变更订单,双方对于变更订单的处理方式及费用承担产生分歧。

针对以上争议,经过双方协商以及第三方调解,最终达成以下解决方案:- 对于工程延期,经核实确属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适当免除乙方的责任,并对工期进行合理延长。

-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若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乙方应予以适当补偿。

- 对于变更订单的处理,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变更管理条款,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变更内容的实施和费用分摊。

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几个关键的经验教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至关重要。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各种可能的情况及其处理方法,包括不可抗力、质量标准、变更管理等,以减少解释上的歧义和执行上的争议。

沟通和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

面对分歧,双方应本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积极沟通,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第三方的介入有时是必要的。

当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时,可以借助法律专家、调解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帮助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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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doc 38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效◆案例一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

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

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

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因原建民小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

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

◆案例二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

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天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

但开工仅几天,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就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

一个多月后,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

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公司和天意公司终于弄清了事实真相。

原来,兰太公司虽然是与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是当地的一支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

施工队为了承揽建筑工程,挂靠于有资质的鑫蓝公司。

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挂靠的规定,该施工队与鑫蓝公司签订了所谓的联营协议。

协议约定,施工队可以借用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以鑫蓝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施工队负责施工,鑫蓝公司对工程不进行任何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提取工程价款5%的管理费。

兰太公司签施工合同时,见对方(实际是施工队的负责人)持有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便深信不疑,因而导致了上述结果。

兰太公司认为鑫蓝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为无效,要求终止履行合同。

但鑫蓝公司则认为虽然是施工队实际施工,但合同是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而且,继续由施工队施工,本公司加强对施工队的管理。

对此,兰太公司坚持认为鑫蓝公司的行为已导致合同无效,而且本公司已失去了对其的信任,所以坚决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兰太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鑫蓝公司与没有资质的某农民施工队假联营真挂靠,并出借营业执照、公章给施工队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兰太公司与被告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评析上述案例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基本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同样也是衡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生效的基本标准。

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杂性以及对社会的重要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对合同主体要求有具体规定,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具有承包工程的施工资质。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确认合同效力。

根据《建筑法》,建筑企业应当按其资质能力从事承建的经营活动,超越本企业资质或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

很明显,上述案件中的建筑施工合同当然无效。

﹡法律常识专栏专栏一: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在我国,对建筑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施工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承包经营活动。

建设部在2001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建筑企业的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进行了科学的设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了具体化。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60个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13个标准。

专栏二:挂靠所谓挂靠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挂靠企业和个人本身不具备施工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极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事故隐患,造成社会财产损失和引起社会纠纷,历来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以及现实中的挂靠行为,挂靠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挂靠单位或个人本身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挂靠单位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但不具备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挂靠单位或个人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3、被挂靠的企业对挂靠单位和个人不实施管理,或仅停留在形式上,双方整体上不存在人事关系,彼此人员独立。

4、挂靠单位或个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签订、履行合同。

◆案例三赣州林业工程公司诉信丰创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信丰县房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来源:赣州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5]赣中民初一字第52号)原告:赣州林业工程公司被告:信丰创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信丰县房产管理局原告诉称:2005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创丰大厦图示土建项目(基础管桩除外),开工时间为2005年3月6日,竣工时间为同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桩基础由被告提供验收资料。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投入资金做好施工准备。

但被告却迟迟不提供基础管桩验收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履行施工合同。

2005年8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发来的通知,称“建筑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你公司长期以来迟迟未开工,已严重违约,并由你公司承担违约经济损失。

”而实际上,原告为施工已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被告不按约定提供基础管桩验收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才是不能开工的根本原因。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8448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2002年,信丰县人民政府决定施行旧城改造,答辩人与县政府签订了改造开发合同。

依据该合同规定,答辩人与第三人于2003年2月25日签订《信丰县“一江两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议协议约定,由答辩人安置第三人面积3752.31平方米。

后经答辩人与第三人协商,答辩人以土地置换方式安置第三人房屋面积后,由第三人补偿答辩人155万元,该宗土地由第三人建设,定名为“创丰大厦”。

2.第三人是《创丰大厦》的实际建设单位和发包人。

由于第三人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宜工程申报,2005年1月26日,答辩人与第三人及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该协议对三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答辩人在该项目中的义务只是负责项目申报、提供施工水电条件,房屋建成后,由第三人补偿答辩人155万元。

3.协议签订后,答辩人履行了项目申报手续,对图纸进行了审核,并获得批准。

因第三人属行政事业单位,故约定由答辩人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005年4月,答辩人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47条补充条款规定,第三人为答辩人的履约保证人,后因该条款违反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故建设主管部门未予备案。

此后,原告为达到承包该工程的目的,多次要求答辩人修改该担保条款。

2005年1月28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答辩人在该施工合同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得到原告上述承诺后,第三人的保证条款被删除。

2005年4月30日,答辩人与原告第二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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