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合集下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31日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指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划布局、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业务分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包括以下三类: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变更经营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二、管理权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经办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三、便民措施(一)实施全程网办,经营性机构可以登录指定的政府网页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或报告申请,在线办理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管理、经营性机构年度报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等事项也纳入信息系统。

(二)线下全城通办,经营性机构可以选择全市任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线下方式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请材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并将材料转递至经营性机构注册或经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办理。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系列表格含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许可证申请表、审批备案表等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系列表格含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许可证申请表、审批备案表等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栏中,应写明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名称。

2、此登记表应附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一、申请书应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工整。

二、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另附A4纸填写。

三、机构性质:指申请机构为国营、行业所属、民营机构、中外合资。

四、服务方式:指主营或兼营人力资源服务。

五、隶属法人单位情况:指非法人机构隶属的法人单位的情况,机构自身为法人单位不用填写。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情况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明要增减的服务项目,并提供相应的要件。

符合变更条件要求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窗口认定审批。

此表一式二份。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注销审批备案表
注:此表一式二份。

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

(签协议)当月
(签协议)当月
(签协议)下月
于 18 日之后
(签协议)下月
(签协议)下月
(签协议)下下月
第五条:甲方应于每月底前应将下月划扣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北京银行京 卡(借记卡);北京银行于次月 15 日前分别划扣养老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乙方作为社保代办 机构,不掌握银行扣缴保险费的信息,甲方应到北京银行查询逐月扣缴社会保险费及余额情况。每 年 4 月北京市将调整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甲方应提前存入相应金额。 第六条: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划款的)银行帐号发生变更的,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经海淀区社保中心核准后予以变更。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 理变更手续而发生缴费中断,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 七 条 :〈社保转出〉甲方可于每月 18 日前(含 18 日)持本协议到乙方办理当月社保转出登记手 续,经乙方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本协议一并终止。如申办失业转街道:需另提交银行对帐单。 第八条:甲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存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导致银行扣款不成功,视为甲方主动停 止缴费。甲方应按时查询已登记社保缴费账户内余额。如甲方连续欠费三个月致“中断”(养老失 业、医疗保险分别计算欠费月),社保中心在第四个应缴费月停止银行划扣此项保险费,同时本协 议自行终止。协议终止后,如甲方重新缴费,需另行签定协议。乙方无权代办各项保险的补缴手续 。 第 九 条 :〈养老失业保险〉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足额存款、导致银行扣款不成功而发生 缴费中断,产生下列后果由甲方承担:(一)甲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间断,根据《关于对中断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2]206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允许补缴; (二)由于甲方中断缴费影响其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的,社保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十 条 :〈医疗保险〉因“中断”重新签定代办协议后,医疗保险“生效时间”按初次参保对待: 区县社保中心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设定医疗等待期(政策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 180 天 )。 第 十一 条:〈医疗保险〉甲方在连续三个应缴费之月中第一个和第二个月发生欠费的,区县社保中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京劳社培发[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33号2001年3月2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中央在京单位:为了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就本市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范围问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

其职业(工种)应包括:《规定》中所发布的90个职业(工种);依据与《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配套的《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7〕149号)所发布的《北京市首批须执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工种目录》中规定的68个工种(职业);及根据首都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公布的职业(工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上述职业所涵盖的所有工种都应纳入就业准入范围(详见附件《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对照表》)。

二、关于实施对象的政策掌握问题。

对于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求职者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就业;已在规定职业(工种)岗位工作,而未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在2年内取得相应证书。

对违反要求的,应区别不同职业(工种)范围,按照《规定》和《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说明:
1、表中的“学历”栏视工作人员实际情况统一填写“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双学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表中的“工作岗位”栏视工作人员实际情况,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8月13日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中的“地方标准名称”填写(具体包括人才招聘洽谈会、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代理、人才培训、人才派遣、人才网站、人才素质测评、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咨询顾问、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共10类,不能归入10类工作岗位的填写“其他”)。

3、表中“资格证书编号”栏不应有空白,对于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编号”位置填写“无”。

4、工作人员来自港澳台地区或其他国家的,在“备注”栏中视具体情况分别注明“香港”、“澳门”、
“台湾”或所属国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5.13
•【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施行日期】201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换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53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准予71家鉴定机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现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附件:
201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北京市全民参保登记表(一)公民身份证号码:特殊参保人群可填写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

(二)户口所在地:填写到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区)。

(三)常住所在地地址:指个人常住所在地的详细地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街道(乡、镇)和街、路、巷、村等名称以及门牌号及居室号码构成。

(四)联系电话(手机):要求填写本人手机号码,如本人无手机,可填写家庭其他成员手机或家庭座机。

(五)各地根据需要增加登记户口簿编号/家庭编号等内容。

(六)全民参保登记各项指标代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民参保登记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1号)执行。

附件2尺寸:13cm×9cm·认真填写、信息准确、真实有效;·信息保密、保护隐私、严禁泄露;·讲究方法、避免争执、确保安全。

附件3_____区全民参保登记通知便函尊敬的居民:您好!根据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要求,需对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登记。

工作人员上门未见到您本人,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或直接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会保险服务网点,完善您的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服务网点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日期:附件4北京市全民参保登记入户登记调查指导意见一、入户调查对象入户调查对象主要是“调查登记对象”中的未参保人员,即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本市户籍人员,通过业务经办等环节仍未完成数据核对、采集、补充的,可纳入入户调查范围。

二、入户调查流程入户调查工作总体按照调查准备、人员培训、公告发布、入户登记、质量管控、数据录入、资料归档等七个步骤进行。

三、入户调查准备(一)经费准备各区应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经费正常投入机制,用于宣传培训、入户调查、购买服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二)人员准备入户调查工作主要集中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各区应结合实际,采取各种办法,切实保障入户调查的人员力量。

北京海淀区审批事项办事

北京海淀区审批事项办事

北京市海淀区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错误!未定义书签。

1、经营劳务调派业务行政许可......................................................错误!未定义书签。

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按时工作制审批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审核(初审)..............................................错误!未定义书签。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初中级)..................................错误!未定义书签。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高级及全国统考工种)(初审)错误!未定义书签。

6、北京市职业介绍效劳行政许可(初审)..................................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经营劳务调派业务行政许可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按时工作制审批 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3、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审核(初审) 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初中级) 基本信息申请材料本市公民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初中级)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高级及全国统考工种)(初审)基本信息申请材料本市公民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高级及全国统考工种)(初审)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6、北京市职业介绍效劳行政许可(初审) 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

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用表

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用表

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用表填报说明二О一一年四月目录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73.《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104.《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125.《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216.《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241说明:1.本表审核录入完毕后,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留存。

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原件退回,复印件与本表一并保存。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较多,花名册栏目不够的,可以以同样样式表格附后。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填报说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在招用初次进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人员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时填报写。

具体填报要求是: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㈠单位全称:填写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名称。

应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记载相一致,不得使用简写或缩写,单位全称中包含数字的,用中文数字填写。

㈡单位法人码: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编号或法人证书号码等。

㈢社保登记证号: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号码。

㈣单位性质:选择填写:1.企业、2.事业、3.机关、4.社会团体,根据单位所拥有的相关证书的类别填写。

㈤经济类型:按照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司类型或法人证书的出资性质填写。

㈥行业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填写(附件1)行业分类名称。

㈦联系电话:如实填写。

㈧注册地址:填写单位所持有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所记载的注册地址信息。

㈨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必须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与相关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一致;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姓名。

㈩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号:应为前项所填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所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花名册本栏目填写本次需要进行就业登记的单位新招用人员的信息。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一、委托存档单位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备案公司印章,之后委托存档单位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备案印章为准;二、签订存档协议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负责人,确保与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正常的工作联系,如单位情况、人事负责人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变更;三、原则上委托市人才档案中心管理的聘用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四、委托存档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做好委托存档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

其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各项人事证明及其他事项时,该委托存档单位须为其出具盖有备案章的介绍信,并提供相关材料;五、委托存档单位解聘其委托存档人员时,应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通知和该人员聘用期内工作鉴定,督促本人于解聘之日起30日内持存档卡、身份证、原合同书及书面通知、鉴定材料到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办理转存或转出手续;委托存档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标准交付委托存档人员的各项费用。

交费时需携带《委托存档凭证》及委托存档人员存档卡。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须知一、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1、存档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2、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且档案在本市原单位或其他存档机构。

二、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1、存档人员必须是委托存档单位所聘用的在册工作人员,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2、存档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有干部身份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3、存档人员档案须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机构。

4、存档人员与委托存档单位结束聘用关系后,其人事档案按规定应转回原籍人才机构,不得在北京市范围内调转。

三、单位存档办理流程第一步: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委托存档凭证》及拟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原档案存放单位名称,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合同;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

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

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
2、毕业生专场与农民工专场之和小于总场次数。
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即可保存本次填写内容。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本项业务内已保存的所有数据;点击“重置”按钮,可返回最后一次保存成功的数据。
3.1.2.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填写说明(图3-13)
(图3-13)
如实填写该业务开展情况,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即可保存本次填写内容。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本项业务内已保存的所有数据;点击“重置”按钮,可返回最后一次保存成功的数据。
(图3-6)
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至少一项开展情况,未开展的不需填写。点击页面右上角“展开”可查看年营业额总收入和录入开展业务的情况。(图3-7)
(图3-7)
若机构类型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点击“展开”后,无“年营业总收入”项。(图3-8)
(图3-8)
3.1.2.1人才中介、职介介绍服务情况填写说明(图3-9)
第二章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2.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变更
已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机构,如机构重要信息(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业务范围)发生变更,需要向区(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或市人力资源市场处提交申请。
点击“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变更”功能,系统会显示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所需变更项。选择相应的变更项,输入变更后的信息后点击“保存”即可保存相应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信息会上报至对应业务部门。点击“重置”按钮,可返回最后一次保存成功的数据。(图2-3)
(图2-3)
说明:
1、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才可办理变更申请业务;
2、带“*”的项目为必填项;
3、在申请信息未得到批准前,机构不可以再次提交变更申请(同一时间只能有一条申请记录在流程中)。如有多项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同时勾选对应的“变更项”,录入变更后信息,点击“保存”或“提交申请”即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履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履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履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京人社市场发〔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履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22〕3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有关规定,现就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开展履行承诺情况检查(以下简称“履诺检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履诺检查时限区人社部门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准予许可后,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或受理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定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履诺检查。

二、履诺检查事项区人社部门应在履诺检查过程中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金。

(二)是否建立健全可行的职业中介活动制度。

(三)是否具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现有经营场所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的,是否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公示实际经营场所地址。

(五)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是否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包含“开展网络招聘服务”项目的,是否建立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履诺检查实施条件区人社部门开展履诺检查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经营性机构属于首次申请或申请延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进行现场履诺检查。

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模板】

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模板】

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报指南
1.文化程度:可在小学、中学、高中、职高、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选择;
2.是否与当前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是”或“否”;3.是否在当前服务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填写“是”或“否”;4.工作简历:按就业先后顺序填写。

超过5个单位的,填写最近供职的5个单位;
5.此表只需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填写。

相应职业资质包括:
(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4)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
(5)职业信息分析人员职业资格;
(6)2017年9月8日前取得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7)2017年9月8日后取得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合格通知书》;
(8)在津冀两地取得的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材料;(9)其他材料,包括人力资源专业毕业证书等。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京就办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就办发〔2019〕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推进就业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本市就业服务水平和能力,不断满足群众办事创业便利性需求,向群众提供就近便利的公共就业服务,现就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是指本市城乡劳动力可选择在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纳入本市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行管理。

二、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享受常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符合条件的,可在常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国家和本市的促进就业政策。

三、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后,登记信息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推送至其户籍地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户籍地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区级促进就业政策宣传指导、申请受理等公共就业服务。

四、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后,因常住地发生变化或申请转回户籍地的,应按本市相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地变更手续。

本市非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申请转回户籍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应到转入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服务地点,转回户籍地后仍纳入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进行管理。

五、为进一步简化优化经办材料,方便城乡劳动力办事创业,将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提交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调整为《个人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1),办理失业登记时提交的《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调整为《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2),办理失业转档及失业登记地变更时提交的《个人居住地声明》调整为《个人常住地声明》(附件3)。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 1 -
填报指南
1.文化程度:可在小学、中学、高中、职高、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选择;
2.是否与当前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是”或“否”;
3.是否在当前服务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填写“是”或“否”;
4.工作简历:按就业先后顺序填写。

超过5个单位的,填写最近供职的5个单位;
5.此表只需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填写。

相应职业资质包括:
(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4)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
(5)职业信息分析人员职业资格;
(6)2017年9月8日前取得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7)2017年9月8日后取得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合格通知书》;
(8)在津冀两地取得的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材料;
(9)其他材料,包括人力资源专业毕业证书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