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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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银行金融业务操作流程手册

银行金融业务操作流程手册

银行金融业务操作流程手册第一章银行金融业务概述 (2)1.1 业务范围 (2)1.2 业务流程概述 (3)第二章账户管理 (4)2.1 账户开立 (4)2.2 账户变更与撤销 (4)2.3 账户信息查询 (5)第三章存款业务 (5)3.1 活期存款 (5)3.2 定期存款 (5)3.3 存款利息计算 (6)第四章贷款业务 (6)4.1 贷款申请与审批 (6)4.2 贷款发放与回收 (6)4.3 贷款利率与罚息 (7)第五章信用卡业务 (7)5.1 信用卡申请与审批 (7)5.2 信用卡使用与还款 (7)5.3 信用卡透支与分期 (7)第六章结算业务 (8)6.1 支票业务 (8)6.1.1 支票的种类 (8)6.1.2 支票的办理流程 (8)6.1.3 支票的兑付与挂失 (8)6.2 汇票业务 (8)6.2.1 汇票的种类 (8)6.2.2 汇票的办理流程 (8)6.2.3 汇票的兑付与挂失 (9)6.3 信用证业务 (9)6.3.1 信用证的定义与作用 (9)6.3.2 信用证的种类 (9)6.3.3 信用证的办理流程 (9)6.3.4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9)第七章资金调拨与清算 (9)7.1 资金调拨 (9)7.2 清算业务 (10)7.3 风险控制 (10)第八章投资业务 (11)8.1 债券投资 (11)8.2 股票投资 (11)8.3 金融衍生品投资 (12)第九章外汇业务 (13)9.1 外汇兑换 (13)9.1.1 现汇买入与现汇卖出 (13)9.1.2 现钞买入与现钞卖出 (13)9.1.3 外汇兑换业务流程 (13)9.2 外汇存款 (13)9.2.1 定期存款 (13)9.2.2 活期存款 (13)9.2.3 外汇存款利率 (13)9.3 外汇贷款 (14)9.3.1 短期贷款 (14)9.3.2 中期贷款 (14)9.3.3 长期贷款 (14)9.3.4 外汇贷款利率 (14)第十章风险管理与合规 (14)10.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4)10.1.1 风险识别 (14)10.1.2 风险评估 (14)10.2 风险防范与控制 (15)10.2.1 风险防范 (15)10.2.2 风险控制 (15)10.3 合规管理 (15)10.3.1 合规管理概述 (15)10.3.2 合规管理实施 (16)第十一章信息技术与安全 (16)11.1 系统操作流程 (16)11.2 数据备份与恢复 (16)11.3 信息安全防护 (17)第十二章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 (17)12.1 客户接待与服务 (17)12.2 客户投诉处理 (18)12.3 客户满意度调查与改进 (18)第一章银行金融业务概述1.1 业务范围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承担着资金融通、信用创造和支付结算等多种职能。

证券基金代销业务清算流程

证券基金代销业务清算流程

证券基金代销业务清算流程
一、业务准备阶段
1. 确定代销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2. 确定代销期限和计划。

3. 获取必要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和执照。

二、开展代销业务阶段
1. 向投资者推销证券基金产品。

2. 接收投资者的委托,并与投资者签订代销合同。

3. 对投资者的资财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4. 收集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进行核实。

5. 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其推荐适合的证
券基金产品。

6. 协助投资者填写相关表格和文件。

7. 将投资者的委托转发给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并确保准确执行。

三、结算与清算阶段
1. 根据代销合同约定和投资者的指示,进行投资资金的结算。

2. 对销售的证券基金产品进行结算核算,并进行清算。

3.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关业务税务的申报和缴纳。

4. 向投资者提供结算和清算的相关证明和报告。

四、投资者服务阶段
1. 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基金产品的市场动态和相关信息。

2.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和疑问。

3. 提供投资者的账户信息和结算报告。

4. 协助投资者进行账户变更和资金调整。

五、业务风险管理阶段
1. 定期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和监测。

2.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

3. 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现的风险问题。

以上是证券基金代销业务清算流程的概要,具体实施细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要求。

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防范该业务可能会给我行带来的声誉风险,促进我行代理销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暂行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xx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章、行政法规、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代销行为是指我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的代理业务活动。

代销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向客户开展营销宣传、推介,办理开户、销户等帐户业务,购买(参与)、赎回(退出)等交易业务,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按实现形式划分,私募投资基金一般包括基金专户、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及其它形式。

从产品起点上是指上述形式中起点为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代销金融产品。

第四条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构成银行的资产和负债。

法律上,我行对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不承担监督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的责任,对因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的信用、市场等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

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

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基金代销是指基金公司委托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其旗下基金产品的一种方式。

这一方式不仅可以扩大基金销售渠道,还可以提高基金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份额。

然而,基金代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和清算工作,需要一套规范的流程和机制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清算的准确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

1.前期准备阶段:在进行基金代销之前,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需要签订代销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双方还需要共同制定基金代销计划,包括销售目标、市场推广策略等。

此外,代销机构还需要获得基金公司授权的销售资格,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2.资金募集阶段:代销机构在获得基金公司授权后,可以通过线下渠道或线上平台开始销售基金产品。

在客户购买基金产品后,代销机构会收集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认购资金,并开立基金账户。

3.资金划拨阶段:在客户购买基金产品后,代销机构将客户的认购资金划拨至基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同时,代销机构还需要将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认购金额报备给基金公司进行备案。

基金公司会对划拨的资金进行核验,并根据客户购买的基金产品进行份额确认。

4.资金清算阶段:一般情况下,基金代销商会将代销的基金产品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基金账户中。

在每个清算日,代销机构需要向基金公司提供基金的销售份额和资金情况。

基金公司根据代销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份额确认和资金清算,并将清算的资金划拨至代销机构的账户。

5.结算和报告阶段:基金代销商会定期向基金公司报告销售情况和资金清算情况。

基金公司会根据报告进行结算,并向代销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

同时,基金公司还需要将基金的净值公告和报告发送给代销机构,供其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情况和业绩展示。

6.客户资金赎回阶段:客户在持有基金产品期间,如果需要赎回资金,可以通过代销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代销机构在收到客户赎回申请后,会向基金公司申请赎回款项,并将赎回的资金划拨至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总结: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是一个复杂而规范的过程,涉及基金销售、资金划拨、份额确认和资金清算等环节。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运作,保证我行托管的基金安全、高效地运行,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基金托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会计核算业务、基金资金清算、基金投资监督、财务报表审核和基金公开信息披露复核等业务操作。

其中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公开信息披露复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基金月报、制作和审核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定期信息,以及基金销售材料、基金分配投资收益、更改有关申购赎回方式或召开持有人大会等公开信息的复核工作。

第二章会计核算业务操作第一节基金管理人指令的发送与执行第四条基金管理人指令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书预先用传真方式通知托管人,注明授权代表权限和生效时间,并预留授权代表的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在一周内送达授权书书面正本。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变更或终止授权代表的权限,应立即用传真方式通知托管人,变更或终止自前述授权书传真给托管人并通过录音电话确认次日或变更或终止授权书注明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1周内送达授权书的正本。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发送任命、变更或终止授权代表的通知须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七条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投资运作时向托管人发送的用于股票、债券买卖、清算等资金划拨的书面文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下称“场内交易”)交易数据以托管人获取的数据为准,无需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

除场内交易外,其它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下达指令给托管人。

投资指令的格式由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约定。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采用传真或其它约定方式。

传真指令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通过录音电话确认是否收妥。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是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银行以代销方式推广和销售基金产品,在客户购买基金产品时,银行从中获得一定的服务费用。

基金产品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对于银行和基金公司而言,代销基金业务是实现双赢的重要途径。

然而,代销业务涉及到资金清算问题,因此需要合理的资金清算流程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一、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资金清算流程1.客户申请购买基金产品客户在银行柜台或网上进行基金购买申请。

银行会根据客户的情况,为其推荐适合的基金产品,并提供投资建议和相关投资风险提示。

2.客户支付购买金额客户在申请购买基金产品后,需要支付购买金额以完成交易。

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柜台、银行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3.银行代客户向基金公司申购基金产品银行会按照客户的需求和要求,代客户向基金公司申购相应基金产品。

银行需要向基金公司提交申购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4.基金公司确认申购基金公司收到银行的申购申请后,会核实申购信息,确认申购。

确认申购之后,基金公司会将相应基金份额划拨至银行名下。

5.银行通知客户份额信息银行在获得基金公司划拨的份额信息之后,会及时通知客户有关份额信息,告知客户可以查询基金份额明细和份额净值等信息。

6.基金公司向银行结算清算款项在银行代销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基金公司需要向银行结算清算款项。

银行和基金公司需要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结算清算。

7.银行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银行代销基金产品是以收取服务费用为基础的,银行会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标准,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8.银行代表客户进行赎回操作客户在需要赎回基金份额时,可以向银行柜台或网银进行赎回申请,银行会代表客户向基金公司提交赎回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9.基金公司确认赎回基金公司在获得赎回申请之后,会核实赎回信息,确认赎回。

确认完成赎回之后,基金公司会将赎回金额划拨至银行名下。

10.银行向客户支付赎回款项基金公司赎回款项划拨至银行名下之后,银行会按照协议约定的赎回款项流程和时间向客户支付相应的赎回款项。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是指银行通过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来获得收益的业务。

该业务需要资金的清算流程,本文就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金清算流程银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认购申请银行的客户在进行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时,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将认购金额转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中。

2.资金划拨根据客户填写的认购申请表格,银行将客户认购的资金划转到基金托管账户中。

3.基金份额确认基金公司收到银行的资金后,将根据基金净值计算出客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额,并通过基金托管银行向银行客户的账户发放基金份额。

4.资金清算基金份额确认后,银行需要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步骤如下:(1)计算银行的认购金额总额,与基金公司确认基金份额总额。

(2)将基金份额总额乘以基金最新净值,得到银行持有的基金资产总额。

(3)计算银行认购资金总额与基金资产总额之差,以此确认银行是否需要向基金公司追加资金或提取资金。

(4)若需要追加资金,则银行将相应资金划至基金托管账户中;若需要提取资金,则银行通过基金托管银行进行提取。

(5)若银行持有的基金资产出现净值下跌,银行还需通过认购或赎回来进行资产调整,确保资金的盈利或减少亏损。

二、注意事项在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基金公司与基金托管银行均需与银行建立正式合作关系,方可进行资金转账和份额确认。

2.银行需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匹配。

3.在基金份额确认过程中,银行需确保客户认购基金份额与实际划款金额一致。

4.资金清算过程中,银行需注视基金净值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以保持资产盈利。

5.资金清算过程中,银行需关注基金份额赎回情况,确保资金流动性。

总之,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清算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投资资金流程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资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资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第一条.为了确保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保证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工作顺利进行,加强销售业务的清算工作管理,防范清算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代理销售的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转换等业务的资金清算工作。

第三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工作由公司基金运营部统一负责。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公司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

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三)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其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司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

第六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公司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二章销售账户运作规范第八条.公司销售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

证券公司的交易结算流程

证券公司的交易结算流程
2008年上交所的收入: 经手费:54.25亿 初费和月费:1亿 席位费:18亿 过户费:36.56亿 四项合计:109.81亿元
集中证券供求关系,创造高效连续的市场
引导社会资金合理流动和资源合理配置
形成比较公平合理的价格
预测、反映经济动态
(五)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一)定义: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A
B
优点:
因受利益驱使,交易越多越好,滋长过度投机 不排除交易所公司本身倒闭的可能
未来的改进——交易所公司上市
缺点
证券监控、资金监控
3、监察系统:行情监控、交易监控
03
证券报刊、因特网
2、信息系统:交易通信网、信息服务网、
02
柜台终端
1、交易系统:撮合主机、通信网络、
01
(三)证券交易所的运行系统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经纪制度。所谓证券交易的经纪制度就是由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代理进行证券交易制度,这是现代证券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为综合类券商、经纪类券商
作为登记机构:2200多只证券,1.4亿以上账户 作为存管机构:23万亿左右市值 公益性:系统的正常运转符合整个行业的利益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设立证券帐户与结算帐户。这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立的,证券帐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买卖证券情况,结算帐户的作用在于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清算交收服务。证券账户实行实名制开户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银行
一、投资者

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 (2)第三章基本规定 (5)第四章开办条件 (6)第五章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6)第六章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 (12)第七章代销基金合作机构准入管理 (13)第八章基金自助交易管理 (13)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四条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基金代理销售系统后台,外联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内联各分支行代销网点基金销售前台的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个人金融部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行、分支行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第七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分级管理。

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代销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一)总行个人金融部职责1. 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联系,开展并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

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

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

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一、基金募集阶段在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中,基金募集阶段是第一步。

基金公司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筹集资金。

在这个阶段,基金公司需要制定募集计划、招募销售人员,并进行宣传推广,吸引投资者参与。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份额的方式将资金投入到基金公司的管理之下。

二、基金投资阶段在基金募集到足够的资金后,基金公司进入基金投资阶段。

基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当的投资标的,进行资金的配置和投资操作。

基金公司的投资策略可以根据不同的基金类型和市场环境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和投资团队负责具体的投资决策和操作,他们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研究分析,选择具有潜力的投资标的,并进行买卖交易。

三、基金运营阶段在基金投资阶段之后,基金公司进入基金运营阶段。

基金公司需要进行基金账户管理、份额登记、净值估算等运营工作。

基金公司还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基金净值、投资组合、业绩表现等。

同时,基金公司还要与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合作,确保基金的日常运作顺利进行。

四、基金销售与服务阶段基金销售与服务是基金公司的重要业务环节。

基金公司通过与销售机构合作,将基金产品推向市场,吸引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销售,例如银行、证券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等。

同时,基金公司还需要提供投资者服务,包括投资咨询、投资指导、赎回申请处理等。

基金公司还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推出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资者需求。

五、基金业绩评估与风险控制阶段在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中,基金业绩评估与风险控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基金公司需要定期评估基金的业绩表现,包括基金的收益率、回报率等指标。

同时,基金公司还需要对基金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基金公司还需要根据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基金的业绩和风险状况。

六、基金清算与结算阶段基金清算与结算是基金公司的最后一个环节。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投资者共同出资,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策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投资者依法共同享有收益及本金承担风险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结算活动,是指基金付款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交易结算机构共同完成的各项资金收付活动。

第二章资金接入管理第四条基金付款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账户制度,保障基金付款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资金及投资者的权益。

第五条基金付款机构应提供给基金销售机构账户开户服务,建立专户,并实现资金自动拆解汇总功能,按照与该账户建立时约定的结算流程和销售结算要素,确保资金流转信息真实及时地准确传输。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投资者认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支付款项存入经基金付款机构开立的投资者账户。

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及交易结算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的资金不被滥用,不得转让或变更账户,不得将该账户用于其他金融产品的开户。

第九条基金付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款项清算保障机制,确保投资者的投资合规,确保投资者在投资期间的资金安全,改善投资者的信用环境。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在资金交收结算中,应当采取实时核查结算流程,异常业务监管,通过自动化闭环管理,加强对投资者资金及其它财务管理的监督,严把风控关。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付款机构及交易结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金融机构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增强资金充足性、稳定性。

第四章旁听监管第十二条基金付款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实时旁听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加强业务审计、系统审计及自律检查,实行约束性管理和可追溯性管理,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及交易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结算流程,资金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及依法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6.21•【文号】农银发[2002]101号•【施行日期】2002.06.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2002年6月21日农银发[2002]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网络由总行(总中心)、分行(分中心)和营业网点共同组成。

总行负责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分行负责代理销售业务的组织实施;营业网点负责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交易信息采取逐级传输的方式,即:营业网点将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信息,经分中心实时发送至总中心,总中心在规定时间上送注册登记中心;注册登记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确认信息返回总中心,总中心下发分中心,分中心转至营业网点。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方式主要包括:营业网点柜台销售、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第二章总中心的业务操作第五条总中心的日初操作(一)对系统进行初始化;(二)在业务开始40分钟前接收注册登记中心发来的信息并完成备份,经确认后转发分中心。

第六条总中心的日间操作(一)接收分中心发送的受理交易信息;(二)接收注册登记中心发送的信息文件;(三)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四)对系统的运行进行维护。

第七条总中心的日终操作(一)日终对当日交易数据备份;(二)将当日受理的信息汇总后发送至注册登记中心;(三)接收注册登记中心数据;(四)将确认数据下发分中心;(五)分地区和基金品种生成并打印相关报表,提交相关业务部门;(六)每日做好交易日志;(七)日终后对当日交易处理结果备份;(八)生成并打印当日资金清算差额报表,于次日送资金清算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和划拨。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质量,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强化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业务规则和结算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及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严格序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

第三条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操作规程是指托管行开办基金托管业务时,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四条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操作应坚持真实、有效、严谨的操作原则,会计核算员进行业务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五条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银行同步核算原则,核算过程与结果必须及时核对无误。

第六条本规程所指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参数及年度账套设置、会计核算业务、资产估值、基金资产数据结果核对、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及相关信息报表的复核等业务操作。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资产托管部的基金托管会计核算业务操作。

第八条第二章基金账套设置第八条基金正式成立前5个工作日内估值核算中心经理填写“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权限申请表”,并报托管部总经理批准,确保相关业务准备完毕。

第九条会计核算经办岗通过加密传真方式接受加盖基金管理人业务章的具体会计事项处理方法的书面文件,如预提费用的计提、企业债的税收处理、回购计息方式等。

会计核算经办岗对书面文件审核是否符合基金托管业务会计相关规定。

第十条基金成立并将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前三个工作日设置基金账套;会计核算经办岗登陆“估值系统”,为新成立基金建立核算估值账套。

会计核算经办岗在账套完成后,交会计核算复核岗进行复核,于基金成立日启用账套。

第十一条系统维护岗在托管业务系统内为基金业务人员赋予相应的会计核算经办或复核角色权限,同时将核算系统权限调整申请表与“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权限申请表”一起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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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资金清算流程
第一条总则
(一)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资金清算工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前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资金清算流程。

(二)基金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均以在我行已开立结算账户为前提。

只有委托我行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才能通过我行进行交易。

非我行渠道认(申)购的开放式基金不能通过我行办理有关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

基金投资者在我行的账户包括结算账户和基金账户。

前者用于核算投资者在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交易时的资金变化及结存情况;后者用于记录客户委托我行代销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数量变化和结存情况。

(三)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清算实行“全额清算”、“全额交收”制度,认/申购时采用“金额认/申购”、赎回时采用“份额赎回”原则。

第二条基金资金清算基本规定
基金资金清算是指我行向基金公司支付申(认)购资金及我行向客户支付赎回(分红)款的工作。

(一)向基金公司支付申(认)购资金
由总行清算中心凭系统生成的传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基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划款。

(二)向客户支付赎回(分红)款
由总行清算中心收到基金公司赎回(分红)款通过系统直接向客户支付。

如无法通过系统向客户支付,则暂时作挂账处理并通知个人金融部。

待个人金融部查明原因后,再由总行清算中心按照计划财务部划款指令,通过人工向客户支付,并将原因说明作划款凭证附件。

如基金公司未按时向我行支付相关款项,由总行清算中心联系基金公司后台管理部门,督促基金公司向我行划款。

(三)中登账户管理
中登账户是指以我行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基金结算账户。

中登账户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管理,个人金融部负责办理中登结算客户管理端提款操作,具体资金划拨由总行清算中心按照总行计划财务部划款指令执行。

(四)基金数据处理
基金数据处理指我行通过基金代销系统处理基金交易数据,并与基金公司进行数据交换的工作,具体操作方式见《恒生综合理财理财产品销售系统V1.2-管理端操作手册》。

在基金数据处理过程中,如出现异常导致当天的日启、日终无法正常完成,由总行清算中心联系信息技术部与个人金融部协助解决。

经信息技术部确认有可能造成客户损失的,需及时通知个人金融部。

如查明上述情况由系统原因造成,事后需联系信息技术部优化程序。

(五)科目设置
对于基金认/申购、赎回、现金分红等涉及资金交易的处理,通过我行核心业务系统与基金代销系统联合完成。

于科目“231403其他代理业务”下增设三级科目“23140305代销基金业务”,对应综合业务系统的业务代码“401I代销基金业务”,用于反映我行办理的代销基金业务,余额方向贷方。

该业务代码下每个T A开立两个账户:一是“基金认申购账户”,用于核算基金的认购申购;二是“基金赎回账户”,用于核算基金的赎回和分红。

内部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从该账户手工划出任何一笔款项都必须经有权人签章确认。

每个T A的内部账户均为单独核算账户,确保认/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只在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与内部账户两者之间流动,实现每个基金产品资金封闭式流动,充分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

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办理的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由系统自动完成资金划拨。

第三条资金清算账务处理流程
(一)投资者认购基金
1、投资者认购基金时,我行接收到基金代销系统发送的扣款
申请,自动从客户在我行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扣划款项至行内认购基金专户,会计分录为:
借:2011客户活期存款
贷:23140305代销基金业务—基金认申购账户(业务代码401I)
2、当日委托交易时间截止后,将全日委托交易的数据发送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认购基金成功或失败。

正常情况下,可于T+1 日将确认结果导入基金代销系统,而我行将在T+2 日14:00 之前将成功交易部分的认购资金划转至基金公司指定的募集期清算账户,失败交易部分的扣款则直接退回基金投资者签约结算账户。

(1)认购基金成功,我行将客户认购款项从行内认购专用账户划转至基金管理公司指定清算账户,并收取相应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23140305代销基金业务—基金认申购账户(业务代码401I)
贷:基金公司账户
借:23140305代销基金业务—基金认申购账户(业务代码401I)
贷:602103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2)基金发行期间,认购基金失败,我行将失败交易的认购资金款直接退还基金投资申购人,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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