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操作流程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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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标准型操作规程

应该是错了,因为华夏银行保理流程是

2.1业务申请与受理

(1)卖方资料:

卖方申请保理授信额度,除向保理银行提交符合一般授信调查要求的正常授信审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A、上季度末应收账款明细表

B、与买方贸易背景说明。

(2)应收账款资料:

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这个有问题吧?就提供这?和工行的以及保理公司的差很远】

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

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

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

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

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如开立上述回款账户存在困难,也可使用一般账户作为回款账户,卖方保理商要切实做好回款监控工作。

五、应收账款的转让

(一)应收账款的审核

1、发票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除提交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附件1.3),还应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部门另有规定无需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交其它税务监制发票。

上述债权转让条款应明确回款账户(保理保证金账户或指定的一般账户)。

卖方保理商应对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包括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其它税务监制发票进行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审核,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如卖方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只能提交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卖方保理商应对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进行审核,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卖方保理商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采用抽检方式对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务监制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货运单据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应提交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货运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海洋运输单据,邮政收据、货物收据或由仓储机构、监管机构签发的入库、出库单/证明、服务贸易项下的工程结算单及其它相关凭证等,卖方保理商须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确认发票与货运单据等各相关要素记载一致无误,确保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3、其它单据

(二)应收账款的转让

1、卖方保理商可要求卖方在首次转让应收账款时向买方寄送介绍信(附件1.4)。

2、卖方保理商在增值税发票或其它税务监制发票背面批注“本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后,卖方将上述单据自行或委托卖方保理商寄送买方,将应收账款转让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应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3、卖方保理商应填制《发票清单》(附件1.5)。由经办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NOTES发送买方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买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在收到《发票清单》后应登记《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附件1.6),并做会计账务处理。

六、融资

(一)审核《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附件1.7)

卖方应提交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卖方保理商应

审核各要素,确保其真实、准确。

(二)核准融资申请

1、卖方保理商只能对卖方受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每笔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受核准发票金额的90%,买方放弃争议的情况下融资比例可为受核准发票金额的100%。

2、卖方保理商应确定对卖方的融资比例、融资利率,计算融资金额,并在《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上填写银行审批意见。

(三)发放融资

卖方保理商为卖方办理入账手续,进行融资会计账务处理。

(四)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应根据基础交易的付款期限确定,最长为付款期限加买方保理商的担保付款期限。

七、催收及回款监控

买方保理商应定期对已到期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除涉及争议的到期应收账款外,应从到期日开始每周向买方催收至少一次,直至买方付款。

卖方保理商应加强回款监控,并与买方保理商保持及时沟通联络。

八、收款与收费

1、除另有约定,卖方保理商应在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或向卖方融资时收取费用,并及时划付其中买方保理商费用。

2、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付款后,扣除融资本息,贷记卖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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