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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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经 济 和社会 发展 规 划及 年度 计划 ,加 强动 物 防疫 队
律框 架 下 ,结合 重庆 市动 物 防疫 工作 实 际情况 以及 成 功实 践 , 就 群 众和 社会 高度 关注 的动 物疫 病 防控 、 动物 产 品安全 等 事关 公共 卫生 安全 的热点 问题 制定 了针 对 性 、实用 性 、操作 性 以及 引导性 较 强 的措 施
权 责 、重 实效 、促 发展 的新 台阶 。 该 《 条 例 》是 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动物 防疫 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 政 许可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处 罚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强制 法 》等法
单位 和个 人要 进 行整 改 。动物屠 宰场 所经 营者 在屠 宰过 程 中要 回收 畜禽标 识 ,每 日对 圈舍进 行 空圈清 洗消 毒 。突 出 了动 物饲 养场 、屠 宰加 工厂 ( 场 )、 销 售 动物及 动 物产 品经 营者 等生 产经 营主 体 的动物 防疫 责任 ,对 可 能引发 疫病 传播 风 险的行 为作 了禁 止性 规定 ,并 设定 了相 应 的法律 责任 , 以利 于动物
中图分类号:¥ 8 5 1 . 3 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 :1 0 0 5 — 9 4 4 X ( 2 0 1 4 )0 3 - 0 0 5 1 - 0 2
2 0 1 3年 7月 2 日,重庆 市第 四届人 民代 表大
制免 疫密 度和 质量 未达 到规 定要 求 的 ,饲 养动 物 的
和规 范 , 明确 了相关 单位 、社 会 团体 以及 个人 的权
利 、义务 和 责任 。 1 进一 步强 化 了动物 防疫 和动 物产 品安全 责任
动物 疫病 防控 的关键 是生 产经 营者 要 提高 防疫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渝府令第143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鸿举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通过加强预防、控制等手段,使区内动物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动物及动物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低于国家最高残留限量的特定区域。

无疫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蓝耳病)、鸡白痢、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猪传染性水泡病、猪囊虫病、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鸡白血病等14种动物疫病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动物及动物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是指动物及动物产品中残留的农药、激素及国家禁用、限用的兽药和其它化合物。

第四条本市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无疫区内的动物疫病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治理的原则。

无疫区内规定动物疫病采取免疫、检疫、消毒、疫病监测以及对患病动物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措施进行控制。

无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采取环境及过程监控、产品监督检验、溯源追踪等措施进行控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动物疫病诊断、防治科学研究成果。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标准版)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标准版)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制定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内承担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全市范围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与生产安全,制定了以下动物防疫管理制度:1. 防疫计划制定养殖场应根据不同动物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防疫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防疫计划包括疫苗接种、疫病监测和预防药物使用等。

2. 动物健康监测养殖场应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包括体温、食欲、粪便等指标的观察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疫苗接种养殖场应根据防疫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剂量为动物接种相应的疫苗。

接种前应检查疫苗的有效性和质量,并妥善保存接种记录。

4. 环境卫生管理养殖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清洁和消毒动物舍、饲料和饮水设施等。

减少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的滋生和传播。

5. 疫病防控养殖场应配备专业的防疫人员,定期检测和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隔离和治疗疫病。

同时,做好动物的隔离与销毁工作,确保疫病不扩散。

6. 饲料和水源管理养殖场应购买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饮用水,并定期检测其质量,确保为动物提供安全的饲料和水源。

7. 人员培训和宣教养殖场应定期组织防疫知识的培训和宣教活动,提高防疫人员对疫病防控的认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各项防疫措施的有效实施。

8. 记录和报告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记录系统,对动物的健康情况、疫苗接种情况、药品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同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疫情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2)一、目的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养殖场的生产安全,制定本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明确动物防疫的责任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内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和要求1. 养殖场负责人应确保养殖场内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负责组织实施防疫措施,并确保防疫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行力。

2. 动物防疫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防疫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随时掌握和更新动物防疫知识。

并负责动物健康监测、疫情报告和防疫措施的执行。

3.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防疫档案,包括动物的养殖记录、疫苗接种记录、疾病发生记录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渝府办发〔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要求,加快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主导、防疫优先、绿色发展和政策引导,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动物防疫体系和加工流通体系,全面推进畜牧业疫病防控、安全保障、绿色发展、整体竞争等能力大幅提升,在全市现代农业建设中率先实现畜牧业现代化。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猪肉自给率达到97%左右,牛羊禽肉自给率达到85%左右,禽蛋基本自给。

到2025年,畜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35%左右。

到2025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50%、80%左右;到2030年,分别达到70%、85%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

1.打造畜禽良种示范基地。

深入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加强良种科研重大项目联合攻关。

开展优良种畜禽登记,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和应用。

支持建设进境种猪隔离检疫场、高代次种畜禽场、种公猪站、重庆地方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渝府发[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6〕12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现就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的要求。

加之国际、国内特别是周边省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对我市形成巨大压力。

为此,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强化和提升政府对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将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机构和资源进行整合,统筹协调力量,提高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持的能力和水平。

把动物防疫等公益性职能和动物疫病的诊断治疗、兽药饲料经营等经营性活动相分离,逐步推向市场,形成多功能、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动物卫生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全市动物产品的安全水平。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7〕229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7〕229号)

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 015〕69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发展和农村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因地制宜、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整治任务。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现有畜禽养殖场(含养殖小区)(以下简称“畜禽养殖场”),应配套建设粪便污水收集、贮存、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养殖专业户应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设施,鼓励和支持采取种养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新建、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管工作按照相关现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行政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从产业布局、环境准入、技术模式选取、管理制度制定、生产过程监管、监督执法等环节,规范现有和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环境管理工作。

二是统筹兼顾原则。

按照环境保护“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者和环保主管部门的环保责任,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之间关系,促进畜牧业生产和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人员管理1、本单位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负责动物防疫工作。

兽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2、养殖人员应熟悉动物防疫知识,严格遵守动物防疫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

3、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域前,应更换工作服、鞋,经过消毒通道消毒,防止带入病原体。

三、养殖环境管理1、养殖场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地、交通要道等。

2、养殖场布局合理,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严格分开。

3、养殖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消毒。

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控制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创造适宜动物生长的环境。

四、动物疫病预防1、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按照规定的免疫病种和免疫时间,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

免疫记录应完整、准确。

2、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时掌握疫病流行情况。

对监测中发现的阳性动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加强饲养管理,保证动物营养均衡,增强动物的免疫力。

4、严格执行引进动物的检疫审批制度,引进动物应来自非疫区,并经过严格的检疫和隔离观察。

5、动物出售前,应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五、消毒管理1、设立消毒设施,包括消毒池、消毒室等。

消毒池应定期更换消毒药液,保持有效浓度。

2、定期对养殖场所、用具、车辆等进行消毒。

消毒药品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剂。

3、消毒工作应严格按照消毒程序进行,确保消毒效果。

消毒记录应详细、完整。

六、疫情报告与处置1、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

2、确诊动物疫情后,应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对染疫动物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的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

《条例》对畜禽养殖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激励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对进一步整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推动畜禽养殖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综合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条例》,要结合重庆实际,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等方面入手,推动畜禽养殖业提高发展水平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民生改善和环境质量整体提高。

二、全面把握《条例》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一)严格区划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10〕34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4号)要求,强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管理。

畜禽养殖场驻场官方兽医生产监管内容

畜禽养殖场驻场官方兽医生产监管内容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农 业 主 管部 门 负 责 农 产 品质量 安 全的 监督 管理 工 作”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设立
施 设备 。场 区入 口处 配置 消毒 设备 ;
防疫 条件审查 办法》第五 条、第六 生 产 区 有 良好 的 采 光 、通 风 设 施 设
畜禽养殖场驻场官方兽 医生产 监管 内容
杜 尔 贵
( 重庆市 巴南 区接 龙镇畜牧兽 医站 ,重庆巴南 4 01 3 4 4)
在 食 品 安 全 成 为 人 们 及 整 个 社
府 部 门 层面 有 效 地 监 控 和 保 障 了动
产区 内各养殖栋舍之 间距离在 5 米 以 上或 者 有 隔 离设 施 。禽 类 饲 养 场 、 养 殖 小 区 内 的 孵 化 间 与 养 殖 区之 间
应服 务 ; 有 与 生 产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无 害 化处 理 、污 水污 物 处理 设施 设 备 ;
生 监 督 机 构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对 动 物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地 、动 物 屠 宰 加 工场 饲 养 、 屠 宰 、 经 营 、 隔 离 、 运 输 以 及动 物 产 品生产 、 经营 、 加工、 贮藏、
养 殖 小 区 )之 间 距 离 管 理。 ”规 模 养殖 场 ( 户 ) 要 确 保 动 物 饲 养 场 ( 畜 禽 健 康 ,实 现 正 常 生 产 ,并 保 证 不 少 于 5 0 0米 ;距 离动 物 隔离 场 所 、 所 生 产 的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质量 安 全 , 无害 化 处理 场 所 3 0 0 0 米以上 ; 距 离
会 关 心和 关注 的 重大 问题 的今 天 , 影

2023年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和产品安全,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依法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

第三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产品的安全。

第四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防疫方案,并配备专职防疫人员。

第五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上报动物疫情。

第六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动物检疫管理第七条养殖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动物检疫人员,实施严格的检疫措施。

第八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检疫台账,详细记录进出场动物的情况。

第九条养殖场对进场动物应当进行检疫,检查动物是否有疫病。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体温测量,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三章动物疫苗管理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定期疫苗接种制度,确保所有动物得到必要的疫苗接种。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购买合格的动物疫苗,存储在指定的冷藏设备中。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疫苗使用记录,记录疫苗接种的时间、数量、接种部位等信息。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对使用过期疫苗或不合格疫苗的动物进行隔离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对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当定期向兽医部门上报动物疫情的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当及时报告动物疫情,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疫情的报告制度,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第五章动物疫情处置第十九条养殖场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隔离和治疗。

第二十条养殖场应当加强疫点的消毒和清理工作,预防疫情的扩散。

第二十一条养殖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疫情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惩罚措施第二十二条养殖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动物防疫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4年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样本畜禽及环境消毒管理规范一、在面临传染病威胁或疫情终止之际,应立即实施紧急消毒措施,并确保详细记录消毒过程。

二、一旦发现畜禽疑似传染病症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迅速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以便尽快确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

三、当畜禽养殖场内或其周边地区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启动隔离封锁程序及其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县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报。

四、引进畜禽时,必须严格索要检疫证明,并审查相关资质证明,以防止疫情传入。

五、畜禽养殖场内严禁饲养除目标畜禽以外的其他动物。

六、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确保所有畜禽均按程序接种,并佩戴标识,同时详细记录免疫情况。

七、积极配合县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疫情调查与监测工作,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与指导。

八、对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及污染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与防疫管理水平,构建长效管理机制,打造标准化、宜居宜业的养殖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需成立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大型养殖基地则需设立管委会,负责基础设施规划及公共环境卫生管理。

养殖场的卫生与防疫工作由本场(基地)负责,大型基地的管委会需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各乡镇应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与群众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推行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工作。

明确基地管委会与养殖户的责任,实行日清、周检、月结、季评制度,全面提升养殖场(基地)的卫生与文明水平。

第四条养殖场(基地)应根据养殖规模与污染防治需求,建设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以及粪便、污水贮存与处理设施。

已委托第三方进行废弃物处理的,可不自建处理设施。

第五条养殖场的污水、污物处理需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确保不污染环境。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

附件4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二、重庆市农业局对上述条件的具体规定(渝农发〔2008〕167号):(一)场所位置猪场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和工业等公害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

- 1 -猪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远离主要交通干道,猪场与居民点、工厂、学校、商业区、其他养殖场、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

猪场场址选择应距一级以上等级公路500米以上、距二级公路200米以上,距二级以下等级公路50米以上,距集中50人以上的居民点、工厂200米以上,距其他年出栏生猪当量999头以下300头以上养殖场500米以上、年出栏生猪当量1000头以上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

猪场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二)场区布局猪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

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4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4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防止疾病传播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1. 健康检疫:所有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必须经过健康检疫,确保没有携带传染病和寄生虫。

2. 动物隔离:新进动物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确保没有潜在的感染风险。

3. 疫苗接种:按照相关规定,对养殖动物进行必要的预防性疫苗接种,提高免疫力。

4. 卫生管理:保持养殖场区域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清理和通风,防止疾病传播。

5. 饲养管理:合理饲养动物,保证其营养需求,减少应激和疾病风险。

6. 监测和报告:定期进行动物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任何异常情况。

7. 消毒处置:处理病死动物时,采取适当的消毒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8. 应急响应:设立应急响应预案,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

9. 培训和教育:对养殖场工作人员进行健康防疫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

10. 相关记录:建立详细的健康防疫记录,包括动物接种情况、病死情况、治疗方法等。

通过实施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养殖场内动物健康管理和疫病防控的系统化管理措施。

下面是一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1. 规范化管理: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分工、工作程序、防疫记录等。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 动物健康监测: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包括体温、食欲、粪便等指标的观察。

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养殖环境卫生:保持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各种污物和垃圾。

做好消毒工作,杀灭病原体,防止疫病传播。

4. 动物饲养管理:合理饲养动物,确保动物的饲料、饮水和生活环境的优质。

定期对饲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 动物疫苗接种:根据相关疫病的流行情况和养殖动物的需求情况,定期进行疫苗接种。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防控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动物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分类管理、依法行事、全民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1. 设立动物防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动物防疫防控工作。

2.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动物防疫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设立兽医机构或者配备兽医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防控工作。

4.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防控工作,设立动物防疫协会、兽医服务组织等,提供技术培训、防疫咨询等服务。

三、预防措施1. 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1)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发现疑似疫病应当及时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疫苗接种和疫病防控(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确保动物免疫力。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疫病防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3. 生物安全措施(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措施,防止外疫传入和内部疫病扩散。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对出入场人员进行消毒、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建立健全消毒记录。

四、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1. 疫情报告(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发现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病例,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2. 应急处理(1)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扑灭疫情。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五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五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包括农业生产、畜牧业、养殖业等领域。

第三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全面协作。

第五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的主体为国家农业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的对象为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户、养殖场、兽医机构等。

第七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遵循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防控,提高防疫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八条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国家设立农业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组织制定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规章制度;2. 审核动物防疫计划和监督实施情况;3. 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4. 推动动物防疫工作的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5. 协助处理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作业流程,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正规、有效。

第十三条全国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与地方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工作协调,确保全国范围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有效实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规章、标准、办法、规范等。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权限与义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中国农业投资网整理转载发布者:康维调查发布时间:202x-03-1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

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
免疫工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6.06.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
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进一步做好我市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动物重大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三、当事人仍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于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征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征

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整改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整 改期限为六个月,经原专家组确认整改合格后通过。其他为"不通过"。
六是明确了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的依据之一。其他有关布局、设施、人员等 要素仍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 处理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X
第三条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 施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风险评估实行〃一场一评估〃。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 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认选址。
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风险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区县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调查处理,在相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确认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选址风险评估。
一是明确了评估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
二是明确了评估责任。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三是明确了评估原则。风险评估实行"一场一评估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 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认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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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强制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本场动物免疫程序应覆盖强制免疫病种,符合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并报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备案。

三、按照实际饲养规模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领取强制免疫疫苗,规范运输与储藏。

四、使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采购供应的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在《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相应栏目进行登记。

五、实施动物强制免疫时,应执行《动物免疫技术规范》(NY/T 1952-2010),并按照规定处置废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六、定期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强制免疫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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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兽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非法添加物质。

二、使用的兽药必须来源于合法渠道,并严格按规定储运、保管和使用。

三、饲养动物用药,应当由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树立合理科学动物用药观念,不乱用药,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五、遵守国家关于动物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及时处理。

情况严重者,应按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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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进出管理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调进调出动物。

二、调出动物之前,应自觉履行动物检疫申报义务,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出;乳用种用动物应提前15天、其它(供屠宰或继续饲养等)动物应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

三、市外调入乳用种用动物,应提前30-60天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检疫审批,再报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取得《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后方可调入。

四、市外调入非乳用种用动物和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入再饲养动物,应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调运备案,经批准取得《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后方可调入。

五、调入动物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市外调入的,应经入市境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在其随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或《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上签章后方可调入。

六、调入动物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自行进行隔离观察和根据需要落实加强免疫等防疫措施,检疫合格的方可销售或再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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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报告制度
一、遵守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报告的规定,自觉履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报告义务。

二、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后,应检测免疫抗体,对免疫抗体不合格动物及时进行补免,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结果。

三、主动配合和接受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并针对监测结果跟进相关防疫措施。

四、做好动物健康监视,报告动物疫病情况,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

五、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控制移动等紧急措施。

六、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动物疫情处置决定,采取紧急免疫、隔离、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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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义务。

二、科学合理配备与本场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三、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转运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并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发现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及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护,防止感染人畜共患病。

六、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后,应及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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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消毒义务。

二、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合理选择消毒方法和消毒药物,适时开展消毒,定期轮换消毒药物。

三、大门消毒池和圈舍门前消毒池(垫)应保持有效消毒药物。

进入本场所有人员、车辆或生产资料应严格消毒。

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随意带进带出。

四、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动物消毒;严格做好诊疗器械等消毒工作。

五、发生动物疫情时,应按照规定开展紧急消毒。

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清洗消毒。

六、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开展除“四害”(灭鼠、防蚊、灭蝇、灭蟑)活动,防止“四害”传播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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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百信富合作社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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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档案与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遵守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佩带义务。

二、使用统一由农业部监制、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连续、完整、真实、规范记录动物饲养、防疫等信息,并对记录结果负责。

三、以场或畜禽栋舍建立养殖档案,按年度归档保存。

种用乳用动物还应单独建立个体养殖档案。

商品猪、禽的养殖档案保存2年,牛的保存20年,羊的保存10年,种用乳用动物长期保存。

四、对猪、牛、羊等牲畜实施首次强制免疫后,应在其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一畜一标。

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应在其右耳中部加施。

五、加施畜禽标识后,应在养殖档案中记录畜禽标识编码。

六、不得重复使用、买卖和转让畜禽标识。

重庆市合川区海林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百信富合作社监制
重庆市合川区百信富合作社
人员进出管理制度
一、所有与本场动物饲养、动物防疫、动物疫病诊疗及动物卫生监督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本场。

二、所有人员必须登记并采取必要的卫生消毒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本场。

三、本场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得随意串舍,不得交叉使用圈舍用具及设备。

四、本场兽医不得外出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五、任何人不得随意将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带入本场。

六、本场与饲养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重庆市合川区海林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百信富合作社监制
附件2: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挂牌兽医监督制度
一、应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宣传贯彻
《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庆市动物防
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指导落实动物疫
病综合防控措施。

二、应根据养殖场风险等级定期对养殖
场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内容应覆盖动物防
疫条件、动物防疫制度、动物强制免疫、动
物进出管理和其它综合防控措施的落实情
况。

四、进入养殖场养殖区域前,应进行严格消毒,并穿戴养殖场提供的防护服装。

五、监督检查时,应做好监督检查书面记录,并请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告知养殖场负责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六、应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重庆市合川区海林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百信富合作社 监制
(挂牌兽医照片) 挂牌兽医 姓名: 电话:
附件3 :动物防疫制度和挂牌兽医监督制度式样
式样的文字说明:规格,高90cm ×宽60 cm ,可结合实际按比例缩放尺寸。

材质,超卡板裱写真画面加银色型材边框(应选择轻型易上墙悬挂的材质)。

颜色,标准色C:100 M :88(参照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用国家发布的原图颜色)。

字体和字号,抬头及落款为方正黑体简,55磅;标题为方正大黑简体,72磅,正文为方正大标宋简体,55磅。

字号可根据实际调整,排版应庄重、大方、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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