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晋政办发电〔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优先稳就业保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就业指标完成工作举措》《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关于进一步缓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压力的帮扶措施》《关于促进贫困地区困难群体返乡农民工及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帮扶措施》《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税收支持措施》等系列稳就业保就业政策举措转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24日关于促进就业指标完成工作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疫情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办明电〔2020〕16号)》,同时落实如下举措: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就业保就业责任,6月30日前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切实做好本地稳就业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保就业就是保民生要求落到实处,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
要根据地域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加大就业配套资金支持力度。
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江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江政发〔2020〕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支持全县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1.降低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工业企业、疫情期间商贸流通领域在营保供企业(以下简称在营保供企业)的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
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不包括肥料制造),阶段性降低工商企业用电价格5%,并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对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在营保供企业及参与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工业企业的用电,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进行补贴。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2.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
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租金的县级企业示范基地、产业园,县财政按照租金减免总额的50%进行补贴,每个基地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其他房租补贴政策的示范基地、产业园不再重复享受)。
对带贫市场主体的房屋、土地租金,根据带动情况给予20%—50%的租金补贴。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对已与政府相关单位、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中小微企业惠企政策落实情况,中小微企业享受政策面临哪些困难和问题
中小微企业惠企政策落实情况,中小微企业享受政策面临哪些困难和问题
今年以来,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市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市级融媒体平台及时向企业传递各项惠企政策。
在疫情发生后,市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并制定了22条支持政策,帮助企业共同应对疫情,保经营、渡难关、稳发展。
然而,在政策落实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在享受政策方面仍面临各种问题。
其中,政策零散、不够系统,缺乏具体落实分工方案,没有将XXX量化为可实施的具体举措,也没
有考虑到本地实际情况等问题。
此外,政策发布后也缺乏对落实效果的追踪和分析。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推动各部门支持中小微企业改革政策举措的系统集成,进一步放大改革总体效应。
同时,建议各相关部门协同提出落实分工方案,将XXX量化为可实施的具体举措,并根据中央
文件精神和要求,充分结合地方实际进行细化,推动各项措施落地。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密政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密政发〔2020〕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20年5月14日密云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密云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延长租金减免有关政策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本区产业定位、在密云区注册并纳税纳统、依法经营、不在疏解整治范围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截至4月底,裁员比例不高于2019年12月底员工总数的5.5%),可享受房租减免支持。
鼓励在密中央企业参照上述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一)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屋的减免支持。
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免收3月和4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民办幼儿园,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区政府给予区属国有企业2月、3月、4月实际减免租金20%的资金补贴。
区属国有企业单位房租减免:责任部门:区国资委办理流程:1.企业直接向相关承办的区属国有企业提交申请;2.企业可致电或发邮件至区国资委,经国资委核实承租房产确属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的,转相关承办区属国有企业办理;3.根据企业申报,区国资委联合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办理租金减免手续,并就相关内容签定补充协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武政办〔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经济运行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帮助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保经营稳发展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减轻企业负担(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二)减免相关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三)缓交税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减免租金。
国家对疫情房租减免政策
国家对疫情房租减免政策:2020-04-22来源:51个税阅读数:112866摘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意,“2020疫情房租减免政策”出台了,快来看看国家对疫情房租减免政策,对你有何影响?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意,“2020疫情房租减免政策”出台了,快来看看国家对疫情房租减免政策,对你有何影响?这些小微企业、个体户上半年3个月租金免除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家、个体户都反映房租等刚性支出是一笔较大的开支,希望减免房租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20年4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
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和高校、研究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要带头。
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
好消息!全国32个省区市出台房租减免政策从地方来看,截至目前,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明确要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
下面51个税就大家介绍几个热门城市的“2020疫情房租减免政策”,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看一看!【北京】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020年3月和4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2020年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2020年3月和4月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其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鼓励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将房租减免时间同步延长至4月。
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的民办幼儿园,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深府[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7日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切实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做大做强,为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夯实基础、提供动力,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一)提升产业层次。
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大力支持优势传统产业中小微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向高端化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推动中小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升级涉及的备案、结转手续、设备检验等提供便利。
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能中小微企业。
(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海关)(二)提高发展质量。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工艺改进、检测检验、认证认可、技术攻关的扶持,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打造知名品牌。
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实施管理咨询项目和信息化应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探索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新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高信用中小企业给予高级别通关待遇等奖励。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威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传染病防控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现就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确定的20条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2020年2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按照上下对口原则,对文件提出的20条政策进行了责任分解,形成了任务分工方案(见附件),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严格履行主管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下同)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和任务分工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强政策学习和解读,抓紧研究制定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对原有政策与省里政策不一致的,要尽快修订,让企业充分、及时享受到政策支持。
执行最高标准支持企业发展。
对各项支持企业发展的弹性政策标准,要坚持“办理时间就短不就长、支持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现有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企业进行顶格支持,最大限度解决非常时期企业面对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建立政策兑现“绿色通道”和帮扶机制。
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进一步减少企业办事时间、环节。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鄂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大资金支持。
设立纾困资金。
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
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扩大信贷规模。
2022年,安排5000亿元以上专项信贷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安排支小再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亿元,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安排不少于100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支持商业银行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融资。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三年专项行动,累计新增个体工商户有贷款余额户数30万户,力争全省拓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40万户,累计发放首次贷款超过4000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1000亿元以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晋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8日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鼓励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顺利实现“十四五”末市场主体倍增,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1.发挥中小企业纾困资金作用。
鼓励各市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高成长中小企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双循环”中具有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绿色低碳节能改造的中小工业企业,以及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加大贴息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群体创业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各经办银行对经认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批尽批,稳步扩大担保基金放大倍数。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3.发挥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作用。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2022年5月3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安排部署,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因素影响,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中小微企业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确保政策落地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培育计划,大力开展把政策宣传解读、政策服务、政策兑现送进门“三进市场主体”活动。
聚焦惠企政策落地见效,围绕“政策明”、“能落地”、“快兑现”,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靠前发力、主动发力、精准发力,组织实施“十大专项行动”。
(一)财政惠企专项行动。
优化财政有关领域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积极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纳入省级扩围直达资金管理,实现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
在2022年初预算安排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再统筹财力增加安排5亿元,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优扶强,促进大中小型企业融通发展。
引导各州、市安排资金支持当地特色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水电气费给予补助。
安排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约20亿元,落实旅游高质量发展、文旅行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等奖补政策,助力文化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新增贷款,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50%贴息;围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等农业重点环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投资奖补。
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商贸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提高纾困帮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减税降费专项行动。
编制《云南省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指引》,开通服务中小微企业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绿色通道”,落实好退税减税降费系列政策,广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利用大数据筛选确定符合政策适用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税人、缴费人,有针对性地推送优惠政策,引导中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津政办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7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论述,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推动降低税费负担1.2022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鼓励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为在疫情期间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并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赣工信企业字〔2022〕86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决策部署,优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和创新赋能,提振信心渡难关,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开展全国“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工作安排,结合贯彻落实《江西省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等政策措施,决定2022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起益企”业中小企业服务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主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升级营商环境的“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以“宣传政策、落实政策,纾困解难、促进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支撑作用和双创载体的聚集效应,带动各类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赋能,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支撑体系,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稳定市场预期,坚定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促进中小企业保持生机与活力,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二、行动原则——联动汇聚合力。
省市县联动,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线上与线下服务相结合、解决普通共性问题与重点企业个性化问题相结合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构建多维立体服务体系,形成强大服务合力。
——专业精准帮扶。
发挥专业化服务平台、机构贴近企业、及时了解企业需求的优势,梳理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等优质企业主体在新发展阶段的诉求,精准施策,开展有深度、有特色、有针对性的帮扶活动。
多措并举 确保疫情防控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党建之窗•庚子年初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给 我国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在这严 酷的疫情面前,我国人民处惊不乱全力应对,党 中央勇站潮头力挽狂澜,不仅在极短时间内有效 控制了疫情的蔓延发展,而且迅速遏制和扭转了 急速下滑的经济形势。
为全世界树立了一个社 会制度优越的大国风范。
国以民为本,民安则国 安。
为民减负就是其中之一,继续落实落细减税 降费这项国策,这就是政府“德不失民,度不失 事”的英明之处。
陕西省委省政府及全省税务系 统、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采取多项有力措 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一系列应对疫情减税降 费的政策,确保省、市经济向好发展。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减税降费为国减压6月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 务委员会上,针对疫情下恢复经济,如何做好“六 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时明确指出,这是各级 政府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并确定新增减税降 费2.5万亿,其中减免企业社保费,将为市场主体 减免1.6万亿。
这个大手笔、大战略是何等有气 概有魄力,它有力地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 业纾困。
解决了困难群众之急,确保今年剩余农 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实现“两不想”“三保障”贫 困县全部摘帽。
为民解忧,为民减负,这就是共 产党人“为政以安民为本,不以修饰为先”的灵魂 经典。
落实好减税降费系列政策,为国家减轻疫情 下的经济压力,是陕西省委省政府的一项宗旨。
2019年全省经济实现生产总值25793.2亿元,同比增长0.6个百分点;组织各项税收收人1845.97 亿元,同比增长4个百分点。
但是今年第一季度 受到疫情影响经济急速下滑。
省委省政府根据 国务院有关部署,迅速采取一系列的止滑、停稳、启升和恢复、发展等有效措施,使全省经济逐步 企稳恢复。
到6月底,全省生产总值达到了11794.92亿元。
虽然与去年同比下降了 0.3个百 分点,但第二季度的降幅收窄了 5.3个百分点,高于全国1.3个百分点,经济企稳回升形势向好发 展。
实施方案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实施方案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可以采取以下若干措施:
1.降低税负:政府可以通过减少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税率等方式,
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税负。
此外,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征税收,
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加其发展的持续性。
2.改善融资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降低其融资成本。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提供低息贷款和风险
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4.扩大市场准入:政府可以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门槛,简化企业注
册和审批手续,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进入障碍。
同时,可以加大对中小微企
业的政府采购力度,增加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扩大其市场份额。
5.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中小微企业人才培养基地,提供专门的
培训和教育,增加中小微企业的人才储备。
此外,可以设立人才引进政策,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中小微企业,提高其创新和竞争力。
6.加强产业链协同发展:建立中小微企业联盟或协会,促进中小微企
业之间的合作和协同创新。
政府可以提供相关支持政策,鼓励企业之间的
互利合作,推动中小微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和价值。
8.加强社会责任: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中小微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
引导企业关注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社会责任问题。
同时,可以提供相应
的政府补贴和奖励,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总之,通过上述的若干措施,可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强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并为经济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为助力本市中小微企业纾解困难,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一)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各区对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励。
至2023年底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2万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万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700家以上。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二)支持企业“小升规、规转强”。
支持“小升规”企业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
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鼓励各区给予支持。
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联动给予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三)支持科技成果创新转化。
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政策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建设全球技术供需对接平台,组织全球技术转移大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推广。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建设和升级企业技术中心,至2023年底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突破1000家。
(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四)加大产业人才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入驻本市各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支持中小企业申报东方英才领军项目、“上海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等项目。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市级技术改造专项支持门槛由项目总投入20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支持金额不超过核定总投入的10%,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支持。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六)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京平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平政办发〔202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平谷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结合北京市《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4号)及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减免哈尔滨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减免哈尔滨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6
•【字号】黑发改投资函〔2022〕107号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减免哈尔滨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
黑发改投资函〔2022〕107号省直各有关单位:
2021年以来哈尔滨市多点散发新冠肺炎疫情,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稳定生产经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出台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2号)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1〕14号)提出的减免中小微企业(不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下同)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政策,对稳定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在发挥较好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的带头作用,提高政策的整体联动效应,经省政府同意,对承租驻哈尔滨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具体事宜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07•【字号】京人社就字〔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2.补贴标准(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或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60%的,以实际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医疗保险补贴10%,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防疫情保运行促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防疫情保运行促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2.14•【字号】甘工信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防疫情保运行促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兰州新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现就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防疫情保运行促发展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建立重点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指导督促制度。
各级工信部门要按照各级政府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统一安排,做到严格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产。
建立重点企业部门分工负责和各级领导包抓制度,一企一策落实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和督促省属国有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和督促指导中央在甘和31户重点调度企业(不含省属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市州工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属地重点骨干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全面掌握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认真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复工复产企业按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知》(甘工信发电〔2020〕16号)通知要求,落实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人员流动信息卡、设施物资保障使用办法、降低工作场所人流密度办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计划,建立工作场所人员防护制度等报备事项,并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企业要根据当地疫情发展形势和自身实际,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管用的防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好企业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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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XX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进一步精准帮扶本市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渡过难关,在本市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16条措施基础上,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延长租金减免政策实施时限
符合X市城市战略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020年3月和4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2020年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2020年3月和4月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其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鼓励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将房租减免时间同步延长至4月。
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的民办幼儿园,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京注册的餐饮、便利店、美容美发、家政4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连锁直营门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