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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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3.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5.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7.统筹省财政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重大科技专项、结构调整、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进口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二、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8.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总结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总结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按照《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要求,现将财政部门落实措施及进展情况总结如下:一、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力度结合我县财力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204万元,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绩效评价。

截止到目前,一是已拨付企业扶持发展资金1204万元;二是从抗疫特别国债中安排企业复工复产资金1000万元。

今后,我们将加大对上争取,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尽可能争取更多上级转移支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我县积极贯彻落实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落实好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具体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10%;3、六税两附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4、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

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

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各项政策措施:
1. 减税降费:通过减少税负和降低企业费用,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提高利润空间,激发企业创
新和发展活力。

2. 金融支持: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更多贷款机会和优惠利率,
降低企业融资难度。

3. 政策倾斜:针对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4.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增加企业的创新动
力和发展信心。

5.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开展针对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人才培训计划,提供相关技术和管
理咨询支持,并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推动企业发展和创新。

6. 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鼓励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经验互补,形成更加有
竞争力的产业链和价值链。

7. 改善营商环境:破除行政壁垒,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为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
业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

综上所述,通过减税降费、金融支持、政策倾斜、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企业合作和改善营商环境等政策措施,可以有效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关于促进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X〕4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着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一)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

鼓励我市优质融资担保机构融入省级融资再担保体系,统一对接银行机构,由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市级担保公司、县级政府等探索合理的政、银、担合作与风险分担模式,形成政、银、担优势互补、权责统一、风险共担、共助小微的工作机制。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二)做大做强融资担保公司。

推动融资担保公司扩充资本金,现有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

对于注册资本低于2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在201X年完成资本金补充工作,对逾期未完成补充资本金工作的,将启动退出机制。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协会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三)支持贫困地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鼓励在贫困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无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贫困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可放宽至5000万元。

加强贫困地区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切实解决贫困地区小微企业无担保难题。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扶贫办、市地方金融协会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四)健全融资担保公司考核机制。

弱化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考核,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减少不必要的反担保要求。

对长期不开展业务、资金闲置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约谈,并启动退出机制。

各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进行担保,不得附加不合理要求,不得随意增加费用,不得以保证金或其他形式违规占用小微企业资金。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地方金融协会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二、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抵质押范围(五)不断增加抵质押业务品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京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2日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疫情防控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要求,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关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梳理

关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梳理

摘要:自2011年起,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与扶持政策,以实现小微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因此,从提升对小微企业贷款额度、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增设金融服务机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六个方面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关键词:融资成本;税收优惠;融资担保中国分类号: f27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1-0005-02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

其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如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2011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通知》指出: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3.2013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相关部门要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确保各地区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4.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4•【字号】惠府办函〔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办函〔202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十三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4日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和《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1.全面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

2022年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对有困难的中型企业工会,县级以上工会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回拨补助,对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哪些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哪些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哪些为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国家出台了什么政策扶持中小企业?下面店铺告诉你。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

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津政办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7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论述,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推动降低税费负担1.2022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鼓励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为在疫情期间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并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38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38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0日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1.支持中小企业加大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打造一批细分市场占有率高的“隐形冠军”企业。

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当年在装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以及产品研发投入总额达300万元,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信息化投入、实施信息化改造,对新获认定的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平台)等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凡新获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隐形”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奖励。

实施方案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实施方案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实施方案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可以采取以下若干措施:
1.降低税负:政府可以通过减少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税率等方式,
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税负。

此外,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征税收,
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加其发展的持续性。

2.改善融资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降低其融资成本。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提供低息贷款和风险
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4.扩大市场准入:政府可以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门槛,简化企业注
册和审批手续,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进入障碍。

同时,可以加大对中小微企
业的政府采购力度,增加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扩大其市场份额。

5.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中小微企业人才培养基地,提供专门的
培训和教育,增加中小微企业的人才储备。

此外,可以设立人才引进政策,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中小微企业,提高其创新和竞争力。

6.加强产业链协同发展:建立中小微企业联盟或协会,促进中小微企
业之间的合作和协同创新。

政府可以提供相关支持政策,鼓励企业之间的
互利合作,推动中小微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和价值。

8.加强社会责任: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中小微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
引导企业关注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社会责任问题。

同时,可以提供相应
的政府补贴和奖励,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总之,通过上述的若干措施,可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强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并为经济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4日中山市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突出制造业当家,大力实施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发展战略,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助力产业结构升级,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力争2023-2025年,全市累计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5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15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6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0家,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企业效益进一步改善,推动中小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一)扩大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

各镇街以现有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下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纳入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市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的专项培训,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统计报表等方面的辅导。

各镇街及时跟踪掌握库内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分类指导,重点培育,推动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各镇街,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积极推进“个转企”提升市场竞争力。

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市场主导”的原则,分类引导、有序推进“个转企”。

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为助力本市中小微企业纾解困难,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一)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各区对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励。

至2023年底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2万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万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700家以上。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二)支持企业“小升规、规转强”。

支持“小升规”企业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

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鼓励各区给予支持。

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联动给予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三)支持科技成果创新转化。

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政策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建设全球技术供需对接平台,组织全球技术转移大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推广。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建设和升级企业技术中心,至2023年底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突破1000家。

(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四)加大产业人才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入驻本市各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支持中小企业申报东方英才领军项目、“上海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等项目。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市级技术改造专项支持门槛由项目总投入20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支持金额不超过核定总投入的10%,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支持。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六)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6号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6号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

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关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梳理

关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梳理

关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梳理【摘要】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金融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支持。

通过对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到这些政策的积极成效,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未来,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

建议国家在未来的政策制定中,更加注重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和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推动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国家扶持、政策梳理、定义、分类、金融支持、税收优惠、创业创新、成效、展望、建议、经济、支持、发展、背景、措施。

1. 引言1.1 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性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小微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占企业总数的绝大部分,同时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我国的就业市场做出了重要贡献。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

小微企业在创新领域有着独特优势,能够快速适应市场需求,灵活应对市场变化,为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

小微企业也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

小微企业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使其更易适应市场变化,可以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转型升级。

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

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

1.2 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背景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背景是由于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据显示,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占据着我国企业总数的绝大部分。

这些小微企业在就业、增加税收、促进消费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浙政办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激发民间活力和创造力,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参与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融资创新(一)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社区支行、小微专营支行和科技支行等各类特色支行,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实行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

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法人银行机构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引导商业银行改革考核机制,将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列入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创新小微企业用款还款方式,推广无还本续贷类、随借随还循环类和中长期流动资金类贷款产品,有效解决贷款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

进一步规范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推行市场化运行,提高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暂时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支持。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

汇报材料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与支持措施

汇报材料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与支持措施

汇报材料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与支持措施汇报材料: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与支持措施尊敬的领导:我是贵公司的员工,特此向您汇报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与支持措施的情况。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就业的主要来源。

为了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支持措施,以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政策支持1. 减税政策:政府通过减免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例如,对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 财政支持:政府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小微企业的创业启动资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方面。

此外,政府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供低息贷款和担保服务。

3. 优惠政策:政府对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土地使用、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

例如,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土地租金减免、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等政策,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二、金融支持1. 创业担保贷款:政府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创业担保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这样可以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提高融资成功率。

2. 创业投资基金:政府设立了创业投资基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和发展。

这些基金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3. 金融创新: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例如,推出了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信用卡等金融产品,方便小微企业获得资金支持。

三、创新支持1. 科技创新:政府鼓励小微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为此,政府设立了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的科技研发和创新项目。

2. 人才引进:政府鼓励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和支持。

例如,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河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若干措施

河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若干措施

河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若干措施作者: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22年第05期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助力全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财税政策扶持(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省财政厅等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惠企税收政策。

开展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的精细服务;发挥河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专线作用,推动由“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

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规定,推动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进口免税政策。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开展清理拖欠专项行动,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推动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

健全防范和化解长效机制,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的惩戒力度,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持续推动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费率),延续实施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大力推行“免申即享”“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线上服务模式,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足不出户即可申领稳岗返还资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二、加强融资支持(五)加大信贷投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微企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中小微企业面临着资金紧缺、市场竞争激烈、管理水平不足等问题,制约了它们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政策,旨在为中小微企业创造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帮助它们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一、支持政策1.加强金融支持。

政府将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包括通过设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机构、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融资条件,帮助它们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

2.减免税收。

政府将出台相关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它们提高竞争力。

3.放宽市场准入。

政府将放宽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为其提供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

4.支持技术创新。

政府将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给予技术创新企业项目支持和补贴,鼓励中小微企业提高技术含量,提升竞争力。

5.提供人才支持。

政府将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人才培训和引进的支持力度,设立中小微企业人才引进奖励制度,吸引更多人才加入中小微企业,为其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监督实施1.加强政策落实。

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政策落实的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2.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政策效果得以有效实现。

3.加强政策评估。

定期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优化政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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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3.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5.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7.统筹省财政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重大科技专项、结构调整、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进口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二、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8.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1.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税收政策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收政策扣除。

(省国税局、地税局、广东银监局负责)12.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3.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5.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6.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省国税局负责)17.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省地税局负责)18.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省地税局、金融办负责)19.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省地税局负责)20.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省地税局负责)21.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省地税局负责)22.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地税局负责)23.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省地税局负责)三、依法给予中小微企业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优惠24. 认真落实《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262号)要求,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质监局、口岸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5.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

(省质监局负责)26.结合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费率的要求,目前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地区的单位缴费比例可逐步降至1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7. 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累计结余足以支付9个月以上待遇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对困难中小微企业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发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等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8.2011 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30%以及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3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适当下调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具体下调幅度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各类用人单位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9.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30.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6个月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31.统一规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互认内外销产品的检验标准和结果。

(省质监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32.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33.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支持银行机构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金融办负责)34.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广东银监局负责)35.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相关信用保险,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保险的覆盖率。

(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负责)36.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中小企业加入征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37.培育一批素质优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证监局负责)38.鼓励各地政府与金融机构通过“区域集优”等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39.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

(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40. 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省工商局、外经贸厅负责)五、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41.省财政安排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上,并继续争取中央财政展位费补助,统筹使用企业缴纳的展位费、广告费等,切实办好第九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42.实施190项广货市场开拓活动,积极拓展国内二线城市市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43.依托省财政安排的“走出去”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厂、建立营销渠道产生的前期费用、启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44.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在东盟、南美、南非等新兴市场国家举办的国际性展览会,帮助我省中小企业加快开拓国际市场步伐。

(省外经贸厅负责)45.大力办好广东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不断拓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渠道。

(省外经贸厅负责)46.加强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保障。

(省质监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六、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47.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积极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认真办好中小企业服务日活动,加强日常咨询服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48.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省工商局负责)49.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项目用地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资料齐全、质量保证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核手续。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50.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并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

(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负责)51.对中小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合同电子化监管,启动以合同为单元的关、贸、企“三方联网管理”,简化中小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审批、备案手续。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外经贸厅负责)52. 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按期建设“1+22”(1个省级平台和21个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窗口服务平台)的国家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项目,建设一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合作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检验检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司法厅、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53.对10000家左右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免费开展质量培训。

(省质监局负责)七、加强组织领导54.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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