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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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比例达到5%以上,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政策。

二、对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支持,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支持;3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支持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利费资助办法

资助对象和方式。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权的,且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地址在本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资助:(一)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户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

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和额度。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

(三)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8000元;(四)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

(五)专项费用。专项费用是指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项资助。专项费用资助额度为: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600元;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

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

“专项费用”包括

(一)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专利费用;

(二)列入国家及本省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用;

(三)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费用;

(四)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费用;

(五)其他特殊情况。

在2006年1月1日前申请并在2006年以后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元;

科技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小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劳动就业局

一、职业培训补贴

1.1用人单位组织其招用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以及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定点职业培训的,可申请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2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的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培训或交由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给予不超过培训费50%的补贴(初级工不超过200元/人,中、高级工不超过300元/人)。

2.1.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1+1群”创业培训的,培训后取得市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业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2.2 培训补贴标准。登记失业人员和外来农村劳动者自愿参加培训机构培训:初级工不超过6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8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人、劳动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不超过1600元/人;“1+1群”创业培训:基础班650元/人、提高班850元/人;高技能人才培训:高级工不超过1600元/人、技师不超过2000元/人、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人。

二、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每个季度终了后,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失业证》或《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支付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经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给

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季度终了后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本人《居民失业证》或《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本人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本人银行卡卡号等资料。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 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交通协管员、门卫、保洁、保绿等)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工资性补贴。

公益型岗位工资性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每个季度终了后,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季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名单、已发放的工资册、《居民失业证》或《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除首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贷款对象范围。

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我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二、贷款对象应具备条件。

1. 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持有《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持有人事局核发的《普通大中专院校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复退役军人应持有《军人转业证》或《军人退伍证》。

3.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1+1群”创业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或持有所投资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还贷能力,能提交相应创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5.创办的实体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所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

6.可提供反担保;

7.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

经办银行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每人申请使用小额担保贷款只限一次。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经办银行可根据企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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