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公告
星源材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年5月)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与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之约定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可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的、按照其所持有的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通过投票等形式行使表决权的、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决策机构。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8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现公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14日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的购买资产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适用《重组办法》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并适用《可转债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作出的决议,除应当包括《重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股份来源、转股期等。
定向可转债约定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等事项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二)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且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三)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五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证券账户 (1)一、证券账户的使用 (1)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第二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2)一、清算 (3)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3)三、质押登记 (4)四、交收与查询 (6)第三章担保品管理 (6)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转入和转出 (6)二、质押券变更 (7)三、质押券补充 (7)四、质押券价值计算 (8)五、质押券权益处理 (8)六、质押券司法冻结 (8)第四章其它 (8)一、违约处置 (8)二、相关业务限制 (9)附录1:《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10)附录2: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适用). 11本指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中国结算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的使用正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与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交易单元,并通过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备案完成后,正回购方可以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担保品的双向划转。
逆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
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质的债券,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鹏辉能源: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审核通过的公告
提供完整的电源解决方案
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公告编号:2020-048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委审核通过的公告
2020年7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10次审核会议,对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文件后另行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了保障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交流与合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条会议目的本次会议旨在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提供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促进信息的共享与互动,共同讨论公司发展战略、关键决策以及债券转换事宜,以确保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会议召开1. 会议由公司召集,应提前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说明会议的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相关事项。
2. 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采用快递、挂号信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投递,确保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能够及时收到通知。
第三条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由公司制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提供。
议程内容应涵盖公司的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关键决策等与债券持有人权益相关的议题。
2.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提前向公司提交议题,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考虑并将其列入议程。
第四条会议组织1. 会议由公司主持,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2. 会议应有主席,主席由公司指定或通过选举产生。
3. 会议应有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结果。
第五条会议程序1. 会议应按照议程依次进行,主席应引导会议进程,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2. 会议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公司应认真听取并回应。
3. 会议决议应采取表决方式进行,一票否决制或多数通过制均可。
第六条会议纪要1. 会议纪要应由记录员起草,并经过主席审核后进行公示。
2.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参会人员、意见交流、决议结果等信息。
3. 会议纪要应及时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公示,并提供索取的渠道。
第七条会议记录保密1. 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
2.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对会议记录进行保管,确保不被未授权人员获取。
第八条会议结果的执行1. 会议决议应及时执行,并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公示。
2024年转融通协议书范文(2篇)
2024年转融通协议书范文尊敬的各位合作伙伴: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和信任。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司的发展和扩大业务规模,公司决定通过转融通的方式来获取资金,并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在转融通过程中的各项事宜,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二、转融通基本信息1. 转让方:(公司名称)2. 受让方:(公司名称)3. 转让金额:(具体金额)4. 转让利率:(具体利率)5. 融通期限:(具体期限)6. 转融通目的及用途:(详细说明)三、转融通协议条款1. 转让方将其名下的(具体资产)作为本次转融通的标的资产,向受让方转让,并在转让日起开始计算利息;2. 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支付相应的转让款项,并承担相关费用;3. 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对转融通活动的相关规定;4. 转让方保证其对标的资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并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5. 受让方有权对标的资产进行处置,但应事先征得转让方的书面同意;6. 转让方应按约定将转让款项及利息支付给受让方,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双方另行协商;7. 在融通期限届满前,双方应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继续转融通,以及利率和期限的调整;8. 若转让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项及利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滞纳金;9. 若受让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项及利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滞纳金;10. 双方应保密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除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对方同意,否则不得向第三方透露;11.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融通期限届满后终止;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3.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事项,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署补充协议。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除限售的说法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除限售的说法示例文章篇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除限售的那些事儿》嘿,你知道吗?在公司融资这个大舞台上,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是一个很有趣的事儿呢。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其中的解除限售这个环节。
我先给你讲个小故事吧。
就好比有个小魔法师,他制作了一些特别的魔法道具,这些道具就是可转换公司债券。
他把这些道具卖给了一些特定的朋友,也就是特定对象。
这些朋友拿着道具呢,一开始不能随便乱用,就像被施了个小封印一样,这就是限售啦。
那为啥要限售呢?这就像我们玩游戏的时候,有些厉害的装备,要是一开始就到处都是,游戏就乱套啦。
公司也是一样的道理,限售是为了让公司的发展有个稳定的过程。
比如说,要是刚发行债券,大家一下子都把债券转成股票,那公司的股权结构就会变得乱七八糟的,就像一群小蚂蚁突然冲进一个原本秩序井然的蚁窝一样,那可不行呢。
那什么时候能解除限售呢?这得看很多情况啦。
就像种一棵树,得等到它长到一定程度才能收获果实。
如果这棵树还没长大,你就急着摘果子,那果子肯定不好吃呀。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来说,可能要等到公司达到了一定的业绩目标,或者经过了一定的时间期限。
我有个小伙伴叫小明,他爸爸就在一家公司工作。
有一次我们聊天的时候,他就跟我说他爸爸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
他说那些拿到债券的人都在等着解除限售呢,就像一群小馋猫在等着吃美味的蛋糕一样。
我就好奇地问他:“那怎么知道什么时候能吃到蛋糕呀?”小明说他爸爸说要看公司的财报呢,如果财报好看,那就离解除限售不远啦。
我就想啊,这财报就像是打开解除限售大门的钥匙一样。
那解除限售之后会发生什么呢?哇,那就像一场盛大的狂欢派对开始了呢。
那些拿着债券的人就可以把债券转换成股票啦。
这时候,公司的股票数量可能就会增加,就像一个小池塘里突然多了好多小鱼一样。
这对公司的影响可大了。
如果太多债券转换成股票,会不会把公司这个小池塘给撑爆呢?这就得看公司的承受能力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深证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定向发行协议
NJBJ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协议发行人:NJBJ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八月目录第一条定向工具的发行与认购 (4)第二条募集资金用途 (5)第三条信息披露 (6)第四条投资人保护 (8)第五条发行人的权利及义务 (18)第六条投资人的权利及义务 (19)第七条保密义务 (20)第八条变更 (21)第九条定向工具发行的终止 (22)第十条信用增进的安排(如有) (23)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24)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26)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27)本协议于20XX年8月由下列各方订立:一、NJBJ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本协议附件三《投资人名单及基本情况》所列明的机构,作为有意愿购买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
鉴于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拟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2.发行人已聘请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聘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聘请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簿记管理人。
3.投资人具有投资定向工具的实力和意愿,完全了解发行人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性质及认购或受让所面临的相关风险,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经友好协商,本协议各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表意真实的原则,就定向工具发行及申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向工具的发行与认购1.1发行人决定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注册金额为壹拾伍亿元人民币的定向工具。
1.2发行人将在每次发行前确定定向工具名称、发行金额、期限、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等发行条款和条件,并告知定向投资人。
1.3投资人愿意参与发行人在前述注册额度内的任意一期的定向工具发行,并有权根据当期定向工具的发行条款和条件决定是否提交认购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十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1)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7)第十章关联交易 (44)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3)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3)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4)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8)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9)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3)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7)第十节股权激励 (69)第十一节破产 (71)第十二节其他 (75)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9)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 (84)第一节一般规定 (84)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86)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90)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98)第五节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07)第六节退市整理期 (111)第七节主动退市 (115)第八节重新上市 (119)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127)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8)第十六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9)第十七章释义 (131)第十八章附则 (134)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6)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50)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吴丹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吴丹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12.30
•【字号】黔证监[2009]253号
•【施行日期】200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吴丹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黔证监[2009]253号)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核我司吴丹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吴丹(身份证号码: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吴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按规定办理工商执照的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相关证件正、副本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2024年光伏发电项目转让及融资租赁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光伏发电项目转让及融资租赁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转让方信息1.2 受让方信息1.3 融资租赁公司信息第二条项目概述2.1 项目基本情况2.2 项目规模与效益2.3 项目合规性及审批手续第三条转让内容3.1 转让方权益3.2 受让方权益3.3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第四条融资租赁事宜4.1 融资租赁期限4.2 租赁利率与租金支付4.3 租赁设备的交付与验收第五条项目实施与运营5.1 项目实施进度与计划5.2 项目运营管理与维护5.3 项目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第六条技术支持与服务6.1 技术培训与指导6.2 技术更新与升级6.3 售后服务与保障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终止条件7.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事宜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转让方违约责任8.2 受让方违约责任8.3 融资租赁公司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地点与适用法律9.3 仲裁或诉讼费用承担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范围10.2 保密义务与期限10.3 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修改程序11.3 合同解除条件与程序第十二条税费承担12.1 转让方税费12.2 受让方税费12.3 融资租赁公司税费第十三条协助与配合13.1 各方协助事项13.2 各方配合要求13.3 协助与配合的具体措施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书面形式14.2 合同的份数与保管14.3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转让方信息转让方全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1.2 受让方信息受让方全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1.3 融资租赁公司信息融资租赁公司全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第二条项目概述2.1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2024年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地点:省市区地项目规模:兆瓦投资估算:万元2.2 项目规模与效益项目预计年发电量:万千瓦时项目预计年收益:万元2.3 项目合规性及审批手续项目已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方转债合作草案2024年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三方转债合作草案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作原则1.1 各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推进转债合作。
第二条:合作主体2.1 甲方:(甲方名称)2.2 乙方:(乙方名称)2.3 丙方:(丙方名称)第三条:合作内容3.1 甲方将其持有的(转债名称)转债全部或部分转给乙方和丙方。
3.2 乙方和丙方同意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甲方的转债。
第四条:合作期限4.1 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转债到期日)止。
第五条:转债价格及支付方式5.1 转债价格为(价格)。
5.2 乙方和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购买转债的价款。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6.1 甲方应保证其持有的转债合法、有效,无任何权利瑕疵。
6.2 乙方和丙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购买转债的义务。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各方应对合作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对于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经各方协商一致。
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各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本合同附件包括:转债转让协议、转债持有人名册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各方在本合同签订过程中另有约定的,应以书面形式附加在本合同中。
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14.1 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债转股融资协议范文(二篇)
2024年债转股融资协议范文甲方:_____ 身份证号:_____ 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为甲方对乙方的股权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甲方:_____ 乙方:_____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债权转为股权后,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不再享有债权人权益,转而享有股东权益。
第一条、债权的确认。
甲乙双方确认:风险提示: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
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
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
1、截止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对乙方的待转股债权总额为_____元。
2、如甲方债权在债转股完成日之前到期,乙方确认其诉讼时效自动延期____年,各方无须另行签订延期文件。
第二条、债转股后乙方的股权构成。
1、甲方将转股债权投入乙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乙方负责完成变更工商登记等必要的法律手续。
2、债转股完成后,乙方的股权构成为:(1)甲方以_____元的债转股资产向乙方出资,占乙方注册资本的____%。
(2)以_____元的资产向乙方出资,占乙方注册资本的____%。
第三条、费用承担。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合同中,许多当事人常约定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确忽略对具体违约金的确定,而在后续纠纷争议中,守约方又对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切举证,而造成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因此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多费些心思。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辉转债”盘中临时停牌的公告-_2
“鹏辉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23070)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达到或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所自今日10时47分33秒起对该债券实施临时停牌,于11时17分34秒复牌。
本所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9日
——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辉转债”盘中临时停牌的公告
制定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
2021.11.29
施行日期
2021.11.29
文号
主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行业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投资者转化表
主管领导签字:募集机构签章:
年月日
附件6-2:
投资者转化表(普通转专业)
投资者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授权经办人
职务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转化申请内容
尊敬的(机构名称):
本人/本机构名称于年月日经贵机构认定为普通投资者,经本人/本机构审慎考虑,现决定自愿申请转化为贵机构的专业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充分理解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区别,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后,将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6-1:
投资者转化表(专业转普通)
投资者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授权经办人
职务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转化告知内容
尊敬的(机构名称):
本人/机构名称于年月日经贵机构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经本人/本机构审慎考虑,现决定自愿转化为贵机构的普通投资者。该转化效力自贵机构确认之日起及于所有在贵机构销售的、匹配该等级普通投资者的基金产品或服务。
□是
□否
自然人
投资者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为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是
□否
补充材料
是否补充提交材料,对以往投资经历、投资经验以及投资知识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复核人(一):复核人(二):
主管领导签字:募集机构签章:
年月日
特此申请。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机构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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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公告编号:2020-015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了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申请文件,并于2018年12月29日取得证监会受理。
本次变更前,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签字评级师为韩晨皓、毕柳,现拟变更为签字评级师毕柳、杨培峰;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签字会计师为杨文蔚、周济平,现拟变更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刘伟。
除上述签字人员变更外,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中介机构中证鹏元和正中珠江未发生变更。
二、变更事由
中证鹏元签字评级师韩晨皓因工作变动从中证鹏元离职,正中珠江签字会计师周济平因工作变动从正中珠江离职。
三、变更后的签字人员基本情况
本次变更后中证鹏元新签字评级师为杨培峰,职务为分析师,已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他)证书,编号为R0030218080013,其相关经办项目为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项目、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跟踪信用评级项目等;本次变更后正中珠江新签字会计师为刘伟,职务为高级经理,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证书编号为110002100264,相关经办项目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审项目、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审计项目等。
本次变更后中证鹏元签字评级师毕柳、杨培峰同意承担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本次变更前签字评级师韩晨皓、毕柳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次变更后正中珠江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刘伟同意承担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承诺对本次变更前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周济平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保荐机构复核意见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变更后中证鹏元签字
评级师毕柳、杨培峰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本次变更后中证鹏元签字评级师毕柳、杨培峰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本次变更前签字评级师韩晨皓、毕柳的结论性意见一致;对本次变更后正中珠江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刘伟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本次变更后正中珠江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刘伟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本次变更前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周济平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
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专项说明》;
2、《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变更签字人员的专项说明》;
3、《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人员关于变更签字人员的承诺函》;
4、《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变更签字人员的专项说明》;
5、《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及签字人员关于变更签字人员的承诺函》;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