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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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7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7〕5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上海证券交易所<br>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可转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适用本细则。
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按照本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基本规则
第三条
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