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明年将重拳打击消费储值和不正当有奖销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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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鄂工商文[2009]195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工商文〔2009〕195 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现将《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2010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维护节日市场繁荣稳定,切实保障消费安全,省工商局决定,自11月下旬起至2010年2月底,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严打”)集中执法行动。

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一、整治重点这次“严打”集中执法行动,以确保“两节”消费安全为目标,以查办案件为抓手,重点打击以下三类严重危害消费安全的违法行为:一是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以节日大众消费的饮料、奶制品、粮油食品及副食品、肉禽蛋类卤制品、儿童食品、调味及腌制品、节日时令食品、裸装食品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虚标厂名厂址和质量、认证标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违法行为。

二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以关系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酒类商品、家用电器、燃气器具、建筑及装饰材料、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为重点,严厉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知名企业名称、字号“傍名牌”,伪造冒用认证、名优标志、产地和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三是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以医疗、药品、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金融类广告为重点范围,以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商品包装物广告为重点对象,严厉查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者借节日促销之机进行虚假打折让利、虚假有奖销售等消费欺诈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8.13•【文号】国办发[2000]55号•【施行日期】2000.08.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一个时期,一度被禁止的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全国各地重新抬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营循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暴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此类非法经营活动。

二000年八月十三日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二000年七月十七日)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禁止传销活动。

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行动,严厉打击,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

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沉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改头换面在全国各地蔓延。

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工商局消费权益整治方案

工商局消费权益整治方案

工商局消费权益整治方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但是,由于消费市场的不完善和商家作恶,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依然屡见不鲜,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局出台了一系列的消费权益整治方案,力图在法律的保障下打破商家作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加强对商家的监管1.严格审核商家资质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工商局应该在商家进驻市场前加强对商家资质的审核,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2.加强对商家行为的监管工商局应该建立完善的商家行为监管制度,对商家的价格、质量、包装、售后服务等进行严格管理,及时处理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重点查处商家作恶行为对于那些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差等违法行为的商家,工商局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查处,对于恶意商家要坚决打击,对商家进行相应处罚,并及时公示,以示警戒。

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完善消费者救济机制工商局应该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救济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投诉、维权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增强消费者信心工商局应该积极宣传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相关信息,增强人们的消费信心。

3.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工商局应该加强对商家的管理监管,完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准确的选择。

三、强化市场监管1.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工商局应该制定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商家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2.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商局应该积极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为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商家信息,推动市场诚信度的提升。

3.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商局应该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丰富的消费者维权信息和条件,增强消费者维权的有效性和实践性。

综上所述,工商局消费权益整治方案要加强对商家的监管,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强化市场监管,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4•【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施行日期】1993.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敏学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第一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明电[2004]16号【发布日期】2004-04-05 【生效日期】2004-04-05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明电[200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几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今年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有所抬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有的地区出现在校学生聚集参与传销活动的新情况;有的不法组织打着种种旗号,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有的非重点地区也出现了传销人员聚集进行不法活动的情况。

近日,对广东茂名、湖北武汉、江苏无锡及重庆等地出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明确指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不断巩固打击成果。

二、重点内容专项行动的重点是: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查禁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坚决防止大规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反弹。

以取缔聚集窝点为重点,严厉打击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欺诈活动;禁止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严肃查处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传销企业入境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严格依法惩处转型企业传销和违规培训活动。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深入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本次专项整治的目标是,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诈销售、无偿试用、滥促销等商业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主体、工商部门、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商业诚信度,推动商业行为规范发展。

二、整治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商业欺诈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法律法规要加强商业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商业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细则,明确商业欺诈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商业诚信的重要性,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商业观念,严格遵守商业行为规范,提高商业诚信度,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加强合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商业欺诈行为。

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建设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市民的消费安全。

三、组织实施1.组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各级工商部门要制定整治计划,按照任务要求,深入开展整治工作。

3.对于发现的商业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行动,严肃处理,做到及时查处,形成震慑效应。

4.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商业诚信的重要性,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商业观念,提高商业诚信度,增强公众对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认识和支持。

四、工作效果评估要定期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统计并分析整治工作的效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措施,推动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工作要求1.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工商直字[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当前传销活动出现的此消彼长,并向西部、学校、农村蔓延的新情况,为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治安环境,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组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自2007年7月16日至8月 15日,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行动重点(一)坚决取缔各种传销活动,扭转传销活动此起彼伏、屡禁不止的局面。

重点查处跨地域、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以及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严厉惩处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严厉打击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做好对受骗参与传销人员的教育遣返工作。

传销人员流出相对集中的地区要严防传销活动渗入蔓延,防止人员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三)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剖析传销的特点和表现,揭露传销的手段和社会危害性,要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组织传销是违法的,参与传销以及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也是违法的。

要以典型案例和事实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在校学生、农民、少数民族群众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认识和能力。

二、行动安排(一)部署排查阶段。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15•【字号】辽工商发[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87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署,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11月20日至12月20 日集中进行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法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的本质和危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为直销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我省市场秩序,构建和谐辽宁做出贡献。

二、重点内容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是:打击“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和利用互联网传销。

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的打击重点。

对确定的重点地区,组织全面清查;对在本地长期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组织,进行挂牌督办;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查处;对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企业,坚决取缔。

三、主要措施(一)集中时间,排查线索,制定查处方案。

各地工商部门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对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群众举报、工商巡查发现的线索,以及省内保健品经销企业及外埠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的运营情况要认真进行调查和分析,仔细排查,进一步摸清传销的窝点、人员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查处方案,组织联合行动,依法予以取缔。

遇有跨地区的传销线索要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统一查处。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果断处置“消费储值”及其他类似非法经营活动的报告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果断处置“消费储值”及其他类似非法经营活动的报告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果断处置“消费储值”及其他类似非法经营活动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泸市府办发〔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果断处置“消费储值”及其他类似非法经营活动的报告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4〕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工商局《关于果断处置“消费储值”及其他类似非法经营活动的报告》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果断处置“消费储值”及其他类似非法经营活动的报告泸州市工商局(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果断措施处置“消费储值”及其他类似非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4〕24号)指出,今年3月以来,山东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推行“自然消费、高额回报”的“消费储值”营销模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吸引了大量的商家和消费者,涉及餐饮、娱乐、医药、百货等多个行业,蔓延到多个省市。

众旺公司总部已停业,一些地区的代理商卷款潜逃,使消费者和商家遭受很大损失。

对此,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严肃查处“消费储值”及其他类似非法经营活动,确保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果断措施处置“消费储值”及其他类似非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据工商、公安部门调查分析,开展“消费储值”及其他类似非法经营活动有以下特点:特许代理商以承诺为商家“锁定客源”、增加销售吸引商家加盟,以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持卡消费者,其实质是涉嫌用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商业欺诈。

“消费储值”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潜藏着很大的社会隐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非法经营活动的特点及危害,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清查“消费储值”及其他类似非法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精神,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现就有关内容和主要措施通告如下:一、此次整治工作,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

严厉查处以下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1、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2、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3、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4、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5、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6、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继续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1、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2、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07•【文号】工商办字[1998]第26号•【施行日期】1998.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工商办字〔1998〕第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打假列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又把打假作为整治社会公害的重要内容之一予以部署。

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制假售假行为受到了一定遏制。

但由于种种原因,假冒伪劣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个别地方甚至还相当严重,制假售假恶性案件不时发生。

今年春节前后,山西省朔州市发生的群众饮用含有过量甲醇散装白酒致使数百人中毒、20余人死亡的案件,就是继1996年6月云南会泽假酒案件之后的又一起假酒中毒严重事件。

经查,这起假酒中毒案是由山西省文水县一不法犯罪分子用甲醇大量勾兑散装白酒批发销售造成的。

江泽民总书记对此极为关心。

多次指示务必全力以赴抢救中毒群众,迅速收回和封存假酒,依法严惩制造和销售假酒的犯罪分子。

并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一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假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为坚决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现作如下紧急通知:一、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商总局将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

工商总局将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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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将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
作者:
来源:《现代企业》2013年第09期
当前,商业贿赂、限制竞争、商业欺诈、侵权假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8月15日至11月底,在全国范围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行动。

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以医药购销、医疗服务、择校升学等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和领域为重点,严厉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机关,依法查处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以汽车4S、房地产中介、职业介绍、加盟连锁等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欺骗性有奖销售为重点,大力整治不正当竞争乱象。

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加大对仿冒知名产品及侵犯原创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山寨”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从根源上清除“傍名牌”行为。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局年任务清单公布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局年任务清单公布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局年任务清单公布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和消费体验,工商局于本年度发布了一项重要的任务清单。

该任务清单涵盖了一系列措施和计划,旨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大对违规商家的惩罚力度,以及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加强对违规商家的惩罚力度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合理、欺诈性和虚假的商业行为侵害,工商局将加大对违规商家的打击力度。

在年任务清单中,工商局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公开曝光等。

同时,将建立更加高效的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举报,提供举报的便利渠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为了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需要,工商局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在年任务清单中,工商局明确了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计划,并将组织专家研究和征求意见,确保修改后的法规更加贴近实际情况,提高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消费投诉处理为了落实年任务清单,工商局将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严格依法经营。

同时,工商局将加强对消费投诉的处理,提高处理效率和公正性,确保每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打击虚假商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行为。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为了提高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工商局将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消费者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知识,增强其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

同时,将组织培训活动,提高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五、推动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为了便利消费者投诉渠道,工商局将推动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通过建设网络平台和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可以畅所欲言、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

同时,将组织专门的人员负责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确保每一个投诉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2009)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开展的“三问三体”活动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为切实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公平竞争和安全健康消费的市场环境,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执法行动。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不断深入,工商执法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强,市场经济秩序日趋好转,但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仍在一些地方存在。

特别是近一阶段,个别速递公司与某些欺诈性公司联手,速递虚假、伪劣产品,欺诈广大群众,这些行为严重侵害着广大消费者权益,扰乱着市场经济秩序。

各分、县局要紧密结合这次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时间安排这次专项行动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到2009年6月30日结束,其中2009年6月1日和2009年6月19日全市将统一行动。

三、专项治理的内容和重点(一)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商品的行为。

(二)经销没有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变质失效的商品的行为。

(三)生产或经销用医疗废旧物、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废旧絮棉制作危害人身健康的商品行为。

(四)在食品中添加“吊白块”,利用工业矿物油、“地沟油”加工制作粮油及制品。

(五)整治利用不适宜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以查处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作为自己企业的字号使用和使用在境外登记的企业名称,通过“委托加工”、“代理销售”等名义,制造市场混淆的行为为重点,遏止“傍名牌”行为的蔓延趋势,严厉打击制售仿冒商品的违法行为。

昆明将严查不标准促销行为.doc

昆明将严查不标准促销行为.doc

昆明将严查不规范促销行为-ﻭﻪﻭ节假日向来是商家最好的促销时节,但是今年,促销不能再随随便便进行——近日,昆明市工商局召集了市内52家商业企业,明确要求他们:今后,不能再以“跳楼价甩卖”、“清仓大处理”等方式来促销了,而且一次促销活动至少不得少于3天。

这样做,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出现上当受骗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找到卖主,进行索赔。

ﻪﻭﻪ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昆明市的零售行业出现了一些新的促销形式,丰富了经济生活,繁荣了市场,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促销活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促销宣传行为不规范;在促销时采取谎称降价、虚构原价等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作出诸多限制;开展促销活动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等等。

为了规范促销,昆明市工商局首先召集了昆明市范围内的52家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企业,要求他们今后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广告必须真实、活动必须公开,切实保证促销承诺兑现,更不得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促销活动不得有限制消费者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规定,企业必须承担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ﻪﻭﻪﻭ今后,工商部门将对以下促销现象进行查处: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含糊的、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采用“跳楼价甩卖”、“清仓大处理”、“换季大优惠”、“拆迁”、“歇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零售商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等不正当促销活动;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假冒商品、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购买的促销商品因质量等正当原因要求退换货,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以及零售商将假冒伪劣、失效、变质、过期或无生产厂家、无厂家地址、无生产日期的物品作为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等行为。

促销中检查人员发现构成犯罪的,ﻪﻭ昆明市工商局鼓励大家还将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禁止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禁止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禁止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0.14•【文号】工商广字[1988]经241号•【施行日期】1988.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禁止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88]经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制止滥发彩票、奖券的歪风,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国发[1985]31号)。

我局和商业部等五个部门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85]工商72号)。

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广告经营单位有奖销售活动及有奖销售广告基本得到制止。

但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奖销售活动和有奖销售广告又有所抬头,且有发展的趋势。

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以奖售为促销手段,不仅盲目刺激消费,也不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

刊播有奖销售广告,则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

因此,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现重申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985]31号和[85]工商7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禁止广告经营单位为工商企业刊播有奖销售广告。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我局。

三、本通知请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8.10•【文号】工商公字[1994]第223号•【施行日期】1994.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近年来,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商品的活动在我国不断出现,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其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

他们有的鼓吹不劳而获,引诱参加者上当受骗;有的抬高商品价格,蓄意盘剥消费者;有的以推销优良产品为名,而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之实;有的甚至偷税漏税、走私贩私,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

为了遏制这些违法行为的蔓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

二、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

三、对于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贩私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经营者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1、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他所介绍的新成员缴纳的入会费或者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的;2、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3、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入会的;4、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价,牟取暴利的;5、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的。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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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明年将重拳打击消费储值和不正当有
奖销售-
针对目前某些商家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以及利用“消费储值”等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予以重拳打击。

在13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暨全国工商系统双先表彰会上,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表示,明年工商系统将严厉查处以“消费储值”等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商业欺诈行为,查处对商品质量作误导性宣传、虚假打折和降价、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行为,开展以买卖、加工承揽、旅游、重要生产资料等合同为重点的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并严厉打击中介组织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的违法行为,同时将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活动,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

我国还将继续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传销。

王众孚称,明年各级工商部门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拉人头”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加大对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及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参与的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组织网络。

新华社·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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