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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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贩卖毒品辩护词

涉嫌贩卖毒品辩护词

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黄**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

在此之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资料,鉴于被告人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在涉案以后,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七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便尽早报效社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实施的贩毒行为系在公安机关安排下进行的,属于特情介入下的犯意引诱型犯罪,依法应当从轻量刑;且该次交易并未进入实质交易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公安机关能顺利将被告人抓获是在潘某的配合下,很明显,潘某的身份已经转化为了公安机关的“特勤人员”,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的精神,被告人的此次犯罪属于犯意引诱,是在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之后,继而积极向被告人要求购买毒品而后被告人被抓的犯意引诱行为。

贩卖毒品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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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某的供述与师某的供述相矛盾。师某在2015年3月13日交代,其在2015年3月的5、6日的下午给何某汇款 13000元。
事实上,何某的农行卡在2015年3月份没有收款13000元的记录。
首先,要买毒品的时间不一致。张某在供述中交代的给何某汇款的时间与师某给何某汇款的明显时间不一致。张 某供述第一次购买时2015年1月份,而师某供述的时间是2015年的3月5、6日。
即使何某帮张某代购毒品,证明何某是否牟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应当依法认定行为人 不具有牟利的行为。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何某牟利,何某的行为也只能属于非法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通常被视为一种状态犯,一般情况下,只有对被告人实际持有的毒品才能认定为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本案中,张某购买的200克冰毒去向不明,属于已经灭失的毒品,不应计入张某非法持有毒品 的数量,相应,对被告人何某也不应当定罪。
二、起诉书认定2015年3月12日何某贩卖给张某494.5克甲基苯丙胺定性错误,何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 毒品罪。
本案中,何某不是毒品交易直接当事人,其为张某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没有从重牟利的,不能认定为贩卖毒 品。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 量最低标准,对托购者、代购者均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该规定表明,即便是为吸毒者向贩毒者代购毒品的,只 要不是以从中加价牟利为目的,都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需定罪处罚的,也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 事责任。
4.何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何某不以牟利为目的,认为张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所代购的 毒品数量超过刑法346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条件。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精选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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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公诉方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定性无异议。

二、本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涉案出租屋中查获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有关的事实持有异议。

涉案出租屋为“XX”所租,用于存放其准备贩卖的毒品及容留吸毒者吸毒之用。

而被告人作为吸毒者,既不是该出租屋的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只是有时会在涉案出租屋里吸毒及向“XX”购买吸毒用的毒品。

本案证据已经证实被告人是吸毒者,在涉案出租屋当中查获的XX克毒品属于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刚向“XX”购买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

而《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因此,在涉案出租屋查获的毒品,与本案被告人有关的只有XX克,其他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无关。

而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持有XX克的冰毒用于自己吸食的,就该部分不应被定罪处罚。

三、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毒品买家也即报案人X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警察的指示下积极配合警察,以主动行为诱使被告人实施犯罪。

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诱惑下形成了犯意。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受立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知,在201X年X月X 日XX时XX分许,X某四次向本案被告人致电,要求其帮忙代购毒品,而被告一次也未曾主动致电或发送短信给X某。

同日,派出所民警接到X某的报案有人贩卖毒品,X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民警抓获相关人员。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赵德山被控贩卖毒品一案,经过法庭审理,我认为就目前证据,不能认定赵德山构成贩卖毒品罪,具体意见如下:公诉机关指控赵德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三方面,但这三方面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缺乏以证明赵德山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王美森的供述与交代所陈述的事实相互矛盾,违背情理。

公诉机关的第一局部证据是王美森的讯问笔录以及王美森的个人交代材料。

虽然王美森的供述与交代称赵德山知道并参与了贩卖毒品,但是,其陈述内容却漏洞百出,自相矛盾且不符情理。

王美森2004年9月7日交代材料第2页第3--6行〔案卷30页〕之后,赵德山的朋友亚涛、光光俩人是我们去广州的第三天,他俩送到房间有200多粒为蓝色摇头丸1包,红色大概有300粒1包,因为他俩去了把货给赵德山的,、、、、、、。

王美森2006年12月21日讯问笔录第3页2—3行〔案卷35页〕问:赵德山联系了谁?答:一个叫“小关〞。

另一个叫“阿涛〞都和赵德山联系。

贩卖毒品一个最关键的环节是买与卖的过程,王美森个人交代中称赵德山是从“亚涛〞、“光光〞手里购置了毒品,而在讯问中又称是“小关〞和“阿涛〞卖给赵德山的毒品。

在这一关键环节中,王美森对卖家就有了两种说法,出现了不同的四个人。

显然,王美森的的供述与交代存在严重的矛盾。

王美森2004年7月4日讯问笔录?那你到广州之后呢?:到了后,问我带了多少钱,我说就是卡上有两万,赵德山让我把钱取出来,我就出来找了一家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两万元。

王美森2006年12月21日讯问笔录?你在这件事情中,出了多少钱?:我出了两万元,我是在广州找了一家农业银行取了27500元,、、、、、、。

取钱的数额王美森又说了两个不同的数字,他究竟取款了没有,取了多少,在哪里取的?银行纪录又是如何记载的?他是否交给赵德山了呢?这是自相矛盾的其一。

其二,众所周知,农业银行,或者是任何的一家银行,在自动取款机上,每一天取款有最高限额,农业银行的最高限额是5000元。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一、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起诉书控告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二、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

一般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时候,聘请的刑辩律师都会为当事人向法院出具辩护词进行相应的辩护。

像贩毒这样严重的犯罪中,更是需要有一份优秀的辩护词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下面是小编提供的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仅供大家参考。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李某某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我所律师高XX依法为其辩护。

通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王某某在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三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向李某买进了该毒品,之后将其放在自己家的垃圾篓里,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毒品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出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润。

相反,张某的行为目的具有潜在的多种可能性和不可求证性,而张某本人则一再供述,“他本人是吸毒者,看到这批毒品价格廉价,就想买回来自己吸食。

”因此,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相一致。

〔二〕本案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一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表达,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无非是基于以下立法背景: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危害性大、发展势头日益严重的特点,根据已经查获的证据很难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的,为不致于放纵犯罪,同时也为解决存疑毒品案件的处理问题,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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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毒品⼀直是我国明确禁⽌的东西,贩毒害的不⽌是⼀个⼈,更是⼀个家庭。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关于贩毒案件的辩护词的范⽂资料,希望能解决您问题,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吴某⽗亲吴某⽣的委托,并经被告⼈吴某的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审辩护⼈。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充分的发⾔机会表⽰由衷的敬佩和感谢!我介⼊此案后,本着对当事⼈⾼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次会见了被告⼈,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分清楚。

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吴某的⾏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被告⼈吴某系⾃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吴某⾃始⾃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的犯罪⾏为,系坦⽩。

这⼀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民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同时被告⼈吴某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对法律⽆知,被告⼈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认罪案件”的若⼲意见(试⾏)》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第⼆⼗五条的规定。

⼈民法院对⾃愿认罪的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贯的“坦⽩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词(黎志清)

辩护词(黎志清)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黎志清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

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为被告人黎志清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黎志清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同案人在准备制毒原材料、工具进行制毒时,因制毒工具被盗,已不具备继续将制毒原料制成毒品的条件。

因而同案人甘鸿伟逃回广西,同案人梁伟民将制毒原料交还给甘鸿伟,并向其追偿出资。

故就本案同案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请法庭对这法定情节着重考虑。

二、被告人黎志清是从犯。

本案同案人梁伟民、甘鸿伟、黄镝瑜是本案的主犯,负责出资、购买工具和制毒等组织、策划工作。

被告人黎志清在本案中既无出资也无技术,只帮忙梁伟民指开车载人和载货。

因此,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是初犯,犯本案前没有受到过政府部门的处罚,本次是初次犯罪。

被告人黎志清是因为文化水平不高和法律意识薄弱,以及交友不慎才走上犯罪道路,请求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黎志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也当庭认罪,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吸取了深刻教训。

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由于制毒工具被盗,本案同案最后没能制成一克成品,因此也无法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黎志清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本次也是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悔罪表现,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发生,请求合议庭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机会。

以上辩护已经仅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贩卖毒品罪从犯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从犯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从犯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权xx的辩护⼈,我结合卷宗证据和刚才的庭审调查谈四点辩护意见。

⼀、被告⼈权成⽇⾃愿认罪从刚才的法庭调查和卷宗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权xx不仅⾃愿认罪,⽽且对⾃⼰的犯罪⾏为追悔莫及。

当天在港⼝被控制时,就如实交代了⾃⼰的犯罪⾏为。

在侦查阶段被告⼈⼀共有九次供述和⼀个亲笔供词,其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完全⼀致,从来没有反复,这是他认罪的具体表现。

他不仅⾃⼰认罪,⽽且在侦破全案和抓捕其他罪犯上也起到了积极作⽤。

从缉毒⽀队出具的抓捕经过材料看,权xx是7⽉24⽇到案,⾦xx和⾦xx是8⽉3⽇到案,到8⽉7号本案五名被告全部到案。

在权成⽇供述之前,卷宗⾥没有其他任何⼈提供犯罪线索的材料,这就说明本案的侦破线索主要是被告⼈权xx提供的。

使⼀个涉毒上千克,有五名犯罪嫌疑⼈的跨省贩毒⼤案,侦查部门仅⽤15天时间就顺利破侦,与权xx如实供述,积极提供线索是分不开的。

虽然,侦查机关没有认定权xx有⽴功情节,但我在阅卷时注意到,权xx 在第⼆次供述时就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的⼿机号码,每⼈最少是两个号码,⾦*哲⾃⼰就有五个,这些⽆疑是抓捕罪犯的最有利线索,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权成⽇具有“以⾃⾸论”的量刑情节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构成“以⾃⾸论”的条件有两个。

⼀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本案权成⽇符合上述“以⾃⾸论”规定。

从⼤连市缉毒⽀队出具的案件来源看,卷宗第4页“该⼈形迹可疑,民警遂对其盘查,该⼈以为事情败露,⽴刻驾车逃离”。

这“形迹可疑和以为事情败露”的措辞说明,此时,⽆论是⼤连港公安局还是⼤连市缉毒⽀队均未掌握⼆⼈的贩毒罪⾏,在⼤连港公安局将此案移送缉毒⽀队以后,在被告⼈⾦*浩逃跑的情况下,当天的第⼀次讯问笔录权xx就交代了全部犯罪经过。

这在缉毒⽀队的案件来源⾥也有记载:卷宗同上“另据犯罪嫌疑⼈权xx交代,该⼈和犯罪嫌疑⼈⾦*浩曾于2008年7⽉初,从其上线宋-哲⼿中赊了⼤约600克冰毒到青岛去卖,得此情况,我⽀队⽴即将两案并案侦查”。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浙江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罪一案第一审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XXX,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在,本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为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冯天翔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无异议。

同时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在发表的公诉词中认为被告人XXX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二、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XXX贩卖毒品交易数量和次数有待商榷。

1、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XXX与XXX之间的毒品交易,从现有的证据和经庭审调查后的结果上来看,这明显是一起公安机关设套子抓捕,既诱捕。

辩护对抓捕程序并无异议,但认为所设之套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2、被告人XXX有吸食毒品的经历,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被告人XXX在被抓获当日,其随身携带的毒品不得计入贩毒总量中;三、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还具有以下依法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XXX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被告人XXX归案后除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外,还具有对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进行检举揭发的行为。

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在查实后,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期刑事责任。

2、被告人XXX自愿认罪,依照两高一部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X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4、因被告人XXX的贩毒行为只是为特定的毒品吸食人捎带毒品,其犯罪主观故意模糊,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贩毒分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提请法庭能充分注意到被告人XXX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公正判处。

毒品犯罪辩护词

毒品犯罪辩护词

毒品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先生/女士: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以此函向贵庭提出辩护词,针对指控我所代理的被告在毒品犯罪方面的指控,我将就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一、证据不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参与毒品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指控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而不仅仅是猜测或推测。

然而,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清晰地证明被告与毒品犯罪有关。

二、证人证词的矛盾与不可信性
控方所引用的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信性。

在案发现场,控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其中有些证人甚至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提供了不同的陈述。

这种矛盾和不可信性使得这些证人的证词不足以作为定罪的证据。

三、非法搜查行为
被告的辩护团队认为,控方在搜查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搜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且必须经过合法授权。

然而,控方所进行的搜查行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且未能遵守法定程序。

因此,所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证据链的断裂
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断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证据链必须完整、连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然而,在此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断裂,无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因此,这些证据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我要求贵庭对被告的指控进行无罪判决。

我相信贵庭将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谢谢贵庭的审理。

此致,
(辩护律师姓名)。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XXXXXX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鉴于被告人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犯意的提起来看,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而是受XXX的诱导安排、指使从事毒品犯罪的。

在案证据证明是XXX在20xx年xx月份在XXX,问被告人是否能找到毒品而引起的。

2、该案属于诱导犯罪。

XXX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诱导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该案我们不难看出,公安机关违规使用线人XXX的事实,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虽然贩卖毒品罪可以控制下交付,但是本案中的XXX并非侦查人员,在量刑时应当将该情节予以考虑进去,同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XXX、XXX 的全部罪行,成立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尽管不构成自首,但是在归案后,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前后供述一致,能够积极主动、如实、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及同案犯XXX、XXX的犯罪行为,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为金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

现就本案部分事实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一起贩卖毒品定性和数量有异议。

(一),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09克,但对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是否也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不明确。

但辩护人认为在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9包)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数量。

1,从证据角度来说,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认定为贩毒数量的证据不充分。

(1),根据被告人金某供述可知,2014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金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约3克左右。

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金某将前次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中部分(即海洛因0.09克)又贩卖给证人张某。

可见,首先,毒品交易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和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均来源于证人张某,证人张某是其上家。

其次,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

其三,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给证人张某也有其原因在内,毕竟其毒品来源于证人张某(包括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因为证人急需要少量毒品,被告人金某为了更容易笼络证人张某,增加其一条毒品来源的途径。

因此,其贩卖毒品本身比较消极,其本意不是为了获利,主要是担心双方关系破裂,其贩卖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可知,第一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0点30分),证人张某主动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即有人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贩毒人员抓获。

证人表示其对贩毒的深恶痛绝,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贩毒的电话号码。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写明标题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首先介绍自己受委托人某某的委托为其辩护,经查过案宗和会见了案主有以下承交给法庭,写明理由和事实,最后写明上诉人姓名,盖章生效。

如大家所知,只要行为人涉及毒品,就可能构成毒品犯罪,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那么,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辩护人应当从哪些方面为被告人辩护呢,下面,小编马上为大家说明。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XX、郝兴利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而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钱素峰律师毒品辩护案例

钱素峰律师毒品辩护案例

钱素峰律师毒品辩护案例钱素峰律师作为一位优秀的辩护律师,近年来成功地代理了多起毒品辩护案件。

他的才华和经验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指导。

下面将对他的一起毒品辩护案例进行生动、全面和有指导意义的介绍。

在这个案例中,钱素峰律师代理了一位年轻学生,被指控持有和销售毒品。

这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案件,因为学生的前科记录为空白,但被抓时携带了大量毒品。

钱素峰律师知道,为了赢得这个案件,他需要精心策划辩护策略,并展现出被告人的良好品行和潜力。

首先,钱素峰律师认识到要在法庭上获得胜利,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准备。

他与被告人和家人进行了深入的访谈,了解到被告人的家庭背景良好,他是大学的优秀学生且社交圈子良好。

这些信息帮助律师构建了有利的辩护观点,即被告人是一个在错误的时间和地点犯了错误的人。

其次,钱素峰律师重点关注了控方提供的证据,并利用法律漏洞和疑点来削弱指控的可信度。

他对毒品的来源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找到了一条线索,表明毒品可能是被告人的朋友放置在他的包中的。

律师利用这一信息,通过证人证言和物证佐证,向陪审团解释了这一可能性,削弱了控方的指控。

除了策划完善的辩护策略,钱素峰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他在辩护陈述中充分展现出被告人的良好品行和潜力,强调他是一个不会犯同样错误的人,并且他追求的是一个光明的未来。

律师还带上了一封校长的推荐信和一份学术成绩单,证明被告人在学校中的好表现。

通过这些证据,钱素峰律师成功地为被告人树立了一个积极正面的形象。

最终,钱素峰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成功。

陪审团被律师提供的证据和观点所说服,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

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展示了钱素峰律师执业中的成功经验和卓越才能。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指导意义。

首先,全面的调查和准备是获得成功的关键。

律师需要深入了解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案件细节,以制定出有力的辩护策略。

其次,律师需要善于发现并利用法律漏洞和疑点,削弱指控的可信度。

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妻子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对审判员给予辩护人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我介入本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现就本案的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李**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从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李**就吸毒而言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

本觉得这个新鲜,跟朋友“玩玩”,全然不知这种行为已经初犯了刑法。

在我们的几次会见中,被告人李**得知犯罪后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不已。

(三)就被告人主观恶性而言本案中,被告人李**只有一次容留情节而且数量极少,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四)就被告人家庭情况而言被告人李**家住农村,经济条件非常一般,被告人李**又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中还有一四岁儿子需要抚养,希望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使这个家庭不至于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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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草原狼世界
1、拿到案件以后,首先要做的,是什么工作?
找到与本案相关的最高院指导案例、法条、司法解释、判例、(省、所在辖区的)规范性文件(法官会参照适用)、专家学说(尤其是审判法官所在的学校的老师、同学发表过的)
律师能做的是无权解释,但也要与主流的刑法学说、判例习惯相吻合。

审判人员的论文,想法取得机关内的不公开刊物、内刊
③案号是多少号用来申诉、控告,会影响到你的工作案件的代称
④管辖法院、承办法官:办的时候可能会变更管辖、案子可能会提格
勾兑毕业于哪个院校、他的老师是谁:知道他的案件倾向、办案思路、司法审判习惯
2、拿到案件,如何阅卷,阅卷有什么作用
法官让书记员、助理协助阅卷,法官对阅卷不是很重视,在开庭审判之前对案件细节不是很知晓
不知道差异性矛盾、冲突性矛盾,解决庭上要用质证、庭审辩论来总结出来
律师帮助法官阅卷在开庭之前有个交流阅卷笔录给法官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恒坤律师事务所-曹春风
一定都要复印证据卷,程序卷。

一定要写好做好阅卷笔录,提前提交给法院,一定写明量刑情节,品格证据。

一定要注意细节,细致阅读,
一、找到辩点,并对辨点风险评估【大家团队一起】
辩护方法:证据辩护(横向合法真实关联纵向),程序辩护,定性辩护,量刑辩护,
如何有效辩护?【美国宪法】如何规定。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可以无罪辩护,可以量刑辩护,两者可以同时出现在一分辩护意见书中。

193条。

定罪部分和量刑部分分别审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最佳辩护
毒品犯罪如何辩护:定性,定量加情节,加情景。

1罪名与品质的定性辩护:包括案件的性质,毒品性质。

347条
一审先让他不死(先定其他罪名,不定死刑罪名)大连会议纪要
犯罪构成客观话,两要件。

张明楷,周光全。

行为定性:是否经常,以此为职业,家庭经济。

结果无价值论
品质定性:非法药物折算表弄到手(海洛因是一般等价物),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10月份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
2定量辩护:包括毒品数量和毒品的含量辩护(大连会议纪要)
称得大问题
数量出来后,考虑缺不缺《(计量法)》,以弱化数量上证据上的证明力。

《公安机关查获毒品规定》以及《刑事司法解释》是要有在场见证人的,谁来称量的,成是否合格,买卖双方是否为了多挣钱做过手脚,警察代称从哪来的称,称的使用年限,称是否准确,可能有重大瑕疵。

以事实不清辩护()
称需要强制认证,强制检验!!!《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检验时间是否及时,传的时候证据是否被污染了。

是否是我的那一个毒品。

阻却违法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承诺,
未经认证检测的量不得使用
3情节
量刑证据,品格证据(最重要)。

4情景辩护
二、逻辑,个个供述辩解,是否存在差异性矛盾,冲突性矛盾,记住:一定不能存在这些
矛盾!!!
1律师自己的个个辨点一定不能存在差异矛盾,冲突矛盾。

符合人的思维习惯,符合常理。

排除合理怀疑。

2辨点逻辑排序,辩护观点一定要有主有次,不是并列关系,影响大的重要的要写在前面。

三、程序
回避(风险评估,驳回后的对策)让法官注意到你,重视你。

一定不能让法官检察官对你反感,不能死磕。

要申请庭前会议以免让法官对你有反感情绪。

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结合整个案情决定,
提一个申请强制措施的变更。

93条仍适用于法院。

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有关机关(包括法院)。

是否要用专家辅助人,一定要用药性专家。

此为辩护大纲:
再添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论提纲。

就好了
提问环节
1、请问公安机关第一次电话传唤做的是“询问笔录”,我的当事人是如实供述,是否能认定为自首?如果是,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说服法院?
A1、第一次讯问开始,就已经被控制了,询问还是以证人的身份,还是可以认为自首。

2、曹律师,你怎么看待毒品犯罪对毒品数量的法律拟制?
A2、法律拟制是理论问题,我们第一考虑辩护观点与案件的切合点是不是有效辩护,不要考虑太多理论探讨。

数量的方法刚才已将讲过。

Q3、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时无见证人及量具未被认证检测的情况,事后都可以不强的,如果事后用合格量具测量的数量该如何办?
A3、证据的取得是具有时效性的,事后是补充不了的。

公安机关规则,检规则66条
Q4、公安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做了两份完全相同的询问笔录,是排除一份还是两份全部排除?
A4一般情况,要看哪个笔录是非法取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通过证据线索进行判断,举证责任在控方,你提供线索就可以。

两份相同的笔录哪份是毒树之果。

56条规定数量大的毒品犯罪要全程录音录像。

刑诉毒树之果。

非法取得主观证据取得客观证据。

由此衍生的证据也要拍、
Q5、扣押清单只精确到日,怎么办?
A5、扣押时间要和其他时间进行笔录,扣押并未要求详细时间。

Q6、曹律师,毒品犯罪对证据要求是不是比较松,之前办了一起证据“四无”案,仅凭口供是否就可以定罪?
A6、口供补强规则,有三类除外,只有同案被告相一致,同案被告未被刑讯逼供,口供相一致的情况下,毒品案件,黑社会案件,贪污类案件口供补强规则例外。

这些案件疑罪从轻,轻与一般,而且不判处死刑。

Q8、请问曹律师,做了无罪辩护,是不是不能坐罪轻辩护了,因为看过一些辩护词,律师做无罪辩护后会写即使退一万步。


A8、这是一个有效辩护的问题,193条规定:“法庭对定罪和量刑部分分别处理。

”过去有和无之间只能选择一个,2010年以后,发展的方向08年《量刑指导意见》。

1,、对定罪部分辩护如下 2.对量刑部分辩护如下。

Q7、曹律师,以公安未现场称量、或称量具器未接侧,或毒品未当场检测可能被污染作为辩点,法院采信的几率有多大?辩护时的法律依据是哪些?
A7、我们达到的目的是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达到指控的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可以,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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