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毒品犯罪案例
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7.07•【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陈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陈某乙等人偷越国境案——拉拢引诱多人跨境偷渡应予以严惩【关键词】组织拉拢羁押必要性审查追捕漏犯【要旨】为了躲避国内打击,犯罪分子在境外建立窝点并召集国内人员前往当地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
有的行为人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引诱多人共同偷渡,有的行为人在高薪诱惑下,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出入国境,给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以及国内人民财产安全带来风险隐患。
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2021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四川省古蔺县的家中,通过刷单、股票聊天群认识了发布招聘广告昵称为“菠萝”的微信网友。
“菠萝”提出让陈某甲到“金三角”地区做销售,待遇保底八千加提成,并答应为其支付路途中的一切费用,同时承诺陈某甲另外带人到国外后有提成。
陈某甲明知到“金三角”地区是从事赌博或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经不起高薪诱惑,表示同意。
陈某甲随后又以在国外可领取高薪为由拉拢、引诱被告人陈某乙一同到国外工作,后陈某乙又联系被告人周某某、文某某、谢某某一同前往。
后陈某甲按照“菠萝”的安排,与陈某乙、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及其他三名偷渡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昆明碰面,分段乘车准备偷渡到缅甸。
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
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
有许多组织犯罪的典型案例,以下是其中几个例子:
1. 意大利黑手党(Cosa Nostra):意大利黑手党是世界上最有名的犯罪组织之一。
他们涉及多种犯罪活动,包括贩毒、赌博、敲诈勒索和谋杀。
他们的组织架构严密,发展了一个庞大的黑市网络。
2. 墨西哥毒品贩子:墨西哥毒品贩子组织是全球最大的毒品贩卖团伙之一。
这些组织通常与贩卖可卡因、大麻和海洛因等毒品有关。
他们使用恐怖手段对付竞争对手,包括绑架、杀人和电子和传统媒体的恐吓。
3. 日本雅马哈:雅马哈是一个日本的黑帮组织,也被称为“指
定暴力团体”。
他们采用保护伞业务,通过提供保护服务、参
与赌博、贩卖武器等手段来进行犯罪活动。
4. 哥伦比亚卡特尔:哥伦比亚卡特尔是哥伦比亚的一些犯罪组织,主要涉及贩毒活动。
他们控制着该国的毒品产业,并与其他国家的犯罪团伙进行合作,以销售海洛因和可卡因等毒品。
这些都只是组织犯罪案件的一小部分例子,世界各地都存在不同形式的组织犯罪。
2020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案件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7.16•【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案件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黄某、倪某某走私毒品案——强化诉源治理共建无毒校园被不起诉人黄某经与倪某某联系,将其在美国出差期间购买的四瓶明确标注含有THC成分的大麻提取物胶囊从境外邮寄给杭州市滨江区的倪某某。
涉案邮包被杭州海关工作人员查获,其中发现大麻提取物胶囊若干。
经鉴定,涉案胶囊内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0年3月,杭州海关缉私局将本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秉持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结合本案毒品含量低、认罪态度好等较轻情节,依法审查、充分论证后,对黄、倪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本案暴露出的高校师生涉毒问题,强化诉源治理,第一时间发布致出国留学学生家长及在杭外国留学生的倡议信,录制高校禁毒专题教育警示片,针对目标人群精准投放。
同时,在检校合作共建的基础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系统共同召开《深化“无毒校园”建设构筑校园安全防护线》高校禁毒宣传会议,联动预防、联动管理、联动打击,为防范、减少校园涉毒案件的发生,切实深化“无毒校园”建设贡献检察力量,展现检察情怀与担当。
案例二黄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8年10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米某、兰某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发现另案处理的同案犯黄某某虽已因毒品犯罪被外省司法机关判刑入狱,但遗漏了其与米某、兰某某共同贩卖、运输1000余克冰毒的重大犯罪事实。
在审查确认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将正在异地服刑的黄某某解回再审,以黄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黄某某无期徒刑,黄某某服判未上诉。
该案办理过程中,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跟踪“另案处理”人员后续进展,通过裁判文书网数据查询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地服刑犯黄某某遗漏的重大罪行,在夯实现有证据,深挖隐藏线索基础上,适时启动追诉程序,注重讯问策略,耐心释法说理,促使拒不开口的黄某某最终认罪悔罪,确保其遗漏罪行得到及时、有效、准确追诉,避免了“另案处理”变为“另案不理”,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正。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钟登民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再犯犯罪事实:1.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商议从广东购买毒品运输湖南贩卖,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分别筹集毒资38万元、4万元。
12月26日,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从湖南省沅江市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通过同案被告人从上线处购得12千克甲基苯丙胺后运回湖南贩卖。
2.2017年1月初,被告人钟登民与他人共谋贩卖毒品牟利,商定由钟登民负责出资。
1月5日,钟登民等人携带毒资驾车从湖南前往广东省陆丰市,次日从上线处购得10包甲基苯丙胺后驾车返回湖南,当日15时许,钟登民在长沙市与同案被告人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钟登民驾驶的轿车内查获9952.64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本案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登民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钟登民参与预谋,提供车辆和大部分购毒资金,并亲自驾车跨省购买、运输毒品及销售,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钟登民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1900余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登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钟登民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陈小慧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李清坑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犯罪事实:1.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陈小慧联系被告人李清坑、同案被告人赵学凤求购10千克甲基苯丙胺,并纠集、指使同案被告人蒋仁忠等人驾驶陈小慧租赁的轿车前往广东省接运毒品。
走私乙酸乙酯到缅甸的案例
走私乙酸乙酯到缅甸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乙酸乙酯是一种常见的有机溶剂,广泛应用于涂料、油墨、胶水等工业领域。
然而,由于其易燃易爆的特性以及在制毒过程中的潜在用途,乙酸乙酯也成为了走私活动中的热门商品之一。
缅甸作为中国的邻国,与中国有着较长的边境线,因此成为了走私者们走私乙酸乙酯等物品的重要通道。
案例过程第一阶段:策划和准备走私活动通常需要经过精心策划和准备。
走私者会寻找合适的物流渠道和交通工具,并与供应商建立联系。
他们还会收集情报,了解缅甸市场对乙酸乙酯的需求情况以及可能遇到的监管措施。
第二阶段:购买和运输一旦策划和准备完成,走私者就开始购买大量的乙酸乙酯,并安排运输。
他们可能会使用伪造的文件和合同来掩盖走私行为。
运输方式通常包括陆路、水路和空运,其中陆路运输最为常见。
走私者会选择边境线上监管不严或容易被腐败官员渗透的地点,以减少被抓获的风险。
第三阶段:贩卖和分销一旦乙酸乙酯成功运抵缅甸,走私者将开始贩卖和分销。
他们可能会与当地的中间商合作,将乙酸乙酯以低价出售给制毒团伙或其他非法生产者。
这些中间商可以帮助走私者隐藏身份并加大销售渠道的覆盖范围。
案例结果由于涉及到走私和非法活动,这些案例往往以失败告终。
以下是一个代表性的案例:案例名称:2018年中国警方破获跨国乙酸乙酯走私案案例背景2018年,中国公安部门接到情报,得知有一起大规模的跨国乙酸乙酯走私活动即将发生。
根据情报,走私者计划将大量乙酸乙酯从中国运往缅甸,以供给当地的毒品制造业。
案例过程公安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并与缅甸警方合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他们成功锁定了走私团伙的主要成员和关键人物,并掌握了走私活动的详细计划。
在案件侦破的关键时刻,警方发现了一处位于中国云南省边境附近的秘密仓库。
他们迅速组织抓捕行动,成功地逮捕了涉案人员,并缴获了大量的乙酸乙酯。
案例结果此次行动共抓获涉案人员10名,缴获乙酸乙酯约100吨。
经审讯,涉案人员供认了他们计划将乙酸乙酯走私到缅甸并销售给制毒团伙的犯罪事实。
漏网毒枭的5年跨国追踪
漏网毒枭的5年跨国追踪作者:郭平来源:《记者观察》2009年第15期在历经5年的逃亡生涯后,公安部部督A级逃犯邱何水,终于“迎来了”迟到的判决:今年7月1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
2003年,邱何水单独或伙同他人购买毒品22.31千克,此案在当时被称为建国以来安徽最大的一宗毒品贩卖案件。
在警方的严厉打击下,该案团伙6名成员被抓获,但邱何水逍遥法外。
2004年11月15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对五大在逃毒枭予以通缉。
邱何水与大毒枭刘招华的名字均赫然在列,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不抓获邱何水决不收兵!”阜阳警方发出誓言。
5年时间里,专案民警走江苏,下四川,赴云南,入缅甸,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行程数万公里的大追捕,最终于2008年9月24日在境外将邱何水成功抓获。
大案背后,必有艰难曲折。
今年7月9日,阜阳警方接受了记者的独家采访,披露了邱何水落网背后惊心动魄的曲折故事。
一条漏网的“大鱼”2003年11月5日,皖西北重镇阜阳警方历时半年,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跨国贩毒案,抓获张子文、张本昌等6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海洛因22.31千克、毒资80余万元。
在当时,这是建国以来安徽最大的一宗毒品贩卖案件。
参战人员在收获成功喜悦之时,也留存着巨大的遗憾: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邱何水侥幸逃脱了。
中国不容许有毒品犯罪的“漏网之鱼”。
2004年11月15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对当年五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予以通缉。
安徽阜阳警方决定布下天罗地网,全力抓捕邱何水。
2005年下半年,在当时刚刚履新的阜阳市公安局局长蔡兆亮的要求下,阜阳警方迅即抽调精干民警,成立追逃专案组,蔡兆亮亲任专案组组长。
“不抓获邱何水,我们决不收兵!”蔡兆亮掷地有声地说。
一切从头开始。
在专案组的统一指挥下,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人带领民警,来到邱何水的家乡——临泉县庙岔镇,全力展开摸排。
庙岔镇地处豫皖结合部,一度被境外媒体描述为“空气中弥漫着毒品的气息”,其毒品问题引发举世关注。
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案例①白友日涉黑组织特大跨国走私贩毒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7月起,被告人白友日招募被告人陈东海等人到缅甸建立多个吞毒点,在互联网发布招工信息,诱骗“不吸毒”“无犯罪前科”“身体健康”的国内求职人员至缅甸并集中看管在吞毒点内,在暴力金钱威胁利诱下被招募人员成为“背毒马仔”且部分人员后期逐步发展成为白友日犯罪组织成员。
至案发前,白友日已逐步建立起以其为首、陈东海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累计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巨大,非法获利人民币数百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友日等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2020年7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白友日等九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首要分子白友日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骨干成员陈东海、曹亮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六名组织成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犯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全国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成都法院审理的首起特大跨国涉黑走私贩毒案件。
白友日等人成立的依托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来获取暴利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走私、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在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背毒马仔”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
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组织犯罪是指由一群人组成的犯罪集团,通过有计划和协作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这些组织通常以经济利益为主要驱动力,利用黑社会、恶势力、贩毒集团等形式开展各种犯罪活动。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组织犯罪案例:墨西哥贩毒集团。
墨西哥贩毒集团是当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和组织程度非常高的跨国犯罪组织之一、这些贩毒集团通常以毒品走私为主要经营活动,并借此获取巨额利润。
这些集团通常拥有庞大的组织结构,包括贩毒者、毒枭头目、贩毒分子、护卫人员、洗钱专家等。
其中,锡那罗亚贩毒集团就是墨西哥最具代表性和最为震撼的贩毒集团之一、该集团的成功在于其高度组织化的运作方式。
他们将贩毒活动分为不同的领域,如毒品种植、运输、生产、分销、洗钱等,每个领域都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
他们还建立了庞大的武装组织,包括火力强大的护卫队和军事训练有素的士兵。
这使得他们在与政府和竞争对手之间的战斗中更具优势。
锡那罗亚贩毒集团的首要任务是控制贩毒区域。
他们使用暴力手段驱逐竞争对手,并与当地政府官员、警察和军队进行合作,以确保其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他们还投资于当地社区,以让居民保持沉默,以便他们能够在没有受到干预的情况下继续运营。
该集团还建立了庞大的金融帝国,用于洗钱和资金投资。
他们利用墨西哥和其他国家的银行系统,通过购买庞大的房产、企业股份和其他资产来合法化犯罪所得。
他们还使用大量现金来购买高端豪华汽车、奢侈品和房屋,以掩盖其非法活动。
墨西哥贩毒集团与其他国际贩毒集团之间也存在合作关系。
他们通常通过共享情报、贩运路线和资源、合作进行一些任务等方式来加强合作。
通过这种合作,他们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贩毒活动,并将毒品运送到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市场。
这个案例展示了一个典型的组织犯罪案例。
通过高度组织化和专业化的运作方式,墨西哥贩毒集团取得了巨大的利润,并充分利用暴力手段和金融手段来确保其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墨西哥贩毒集团的行为也提醒人们,组织犯罪不仅对一个国家造成极大的伤害,而且还对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了重大威胁。
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1•【分类】其他正文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 被告人吴祖新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案例2 被告人徐德猛等10人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案——外省缉毒民警结伙他人选择我省山区生产制毒物品案例3 被告人卞晨晨等人贩卖大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利用互联网贩卖大麻还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例4 被告人姜振泉走私毒品案——通过互联网用比特币买卖毒品被依法惩处案例5 被告人王国焕等人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花钱买立功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被依法从重处罚案例6 被告人林隆等6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店庆活动聚众吸毒被依法惩处案例7 被告人MONDRAGON容留他人吸毒案——外国人容留其本国人吸毒被依法惩处案例8 被告人陈田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罂粟3000多株被依法惩处案例9 被告人徐建平、颜纯涂贩卖毒品案——乡村医生违规贩卖止咳糖浆构成贩卖毒品罪案例10 被告人赵祖团、庄小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为贩毒逃避处罚故意怀孕生子的,判刑后被依法收监执行1.被告人吴祖新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的,被依法从严惩处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吴祖新,男, 1984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二次被判刑。
被告人毛志慧,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被告人葛建炀,男, 1982年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被告人尹永建,男, 1983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海滨,男, 1986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发长,男, 1985年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三次判刑。
【禁毒纪实】跨国贩毒集团走上不归路
跨国贩毒集团走上不归路2004年10月,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刑事侦查大队缉毒人员经过侦查发现,一条由越南、广西进入海南的毒品贩运通道在一名广西人的经营下逐渐形成,经过这个通道流入海南的毒品,正在和将要祸害当地群众……这一重大案情,引起了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的高度重视,张琪利总队长、莫正义参谋长等首长指示刑事侦查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从速侦破此案。
由刑事侦查大队韦一新大队长率领的专案组成员,经过数个月时间的艰苦奋战,基本掌握了贩、制毒品的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
2005年1月17日,随着张琪利总队长一声令下,刑事侦查大队专案成员展开了一场惊心动魄的秘密抓捕行动。
截止18日,专案组成员共抓获涉嫌贩、制毒品的犯罪嫌疑人13人;缴获海洛因约950克、冰毒约450克、咖啡因约1500克,毒品总计约2900克,毒资约10万元;同时捣毁毒品加工窝点3个,缴获作案手机10部、摩托车3辆,以及贩、制毒品工具一批。
群众举报:贩毒疑犯进入视线2004年10月初,有群众向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举报:海口市文明东某小区居住有贩毒嫌疑人员!民警将这一情况向刑事侦查大队领导作了及时汇报。
韦一新大队长认为,不管这个举报是否属实,都应该进行一番认真地查实。
因为他知道,毒品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大多是先立案然后才破案,而毒品犯罪一般情况下破了案才能立案。
因此说,每一条有关毒品犯罪的举报线索,对刑事侦查工作来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韦一新大队长果断地派出侦查员郑浩、陈宇锋等前往该小区进行实地侦查。
在线人的配合下,公安边防民警很快查清这名涉嫌贩毒者名叫陈遥,40多岁,系海南人,租住该小区某单元9楼。
但让郑浩、陈宇锋等侦查员感到困惑不解的是,陈遥并没有在这个小区里公开兜售过毒品,也与该小区的居民从不往来,更没有发现可疑人员或闲杂人员出入他的住处。
调查工作进入了困境。
韦一新大队长与郑浩、陈宇锋等侦查人员一道分析案情,得出的结论是:如果陈遥真是一名贩毒嫌疑人的话,其交易地点绝对不是在这个小区时里,而是在其他某个还无法预知的地方。
无锡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无锡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无锡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01案例一张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案情简介2018年10月底、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境外联系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装有食品的包装袋中并安排钱某某(另案处理)运送至中国境内,并通过快递,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隆某(均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
同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将在境外购买的毒品藏匿于装有保健品的包装袋中运送至境内,并以每克18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隆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及3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判决结果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本案就是一起境外购毒后走私至境内贩卖的典型案例,也是本市近年来破获的数量最大的走私、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案件之一。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境外购毒后,安排人员运送至境内,并采用快递邮寄方式进行贩卖,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反映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境外源头大宗贩卖毒品犯罪的严惩。
02案例二颜某某、周某贩卖毒品案案情简介2020年5月,被告人颜某某、周某通过网络联系毒品订单,通过快递将毒品大麻贩卖给各地的买家,先后将大麻贩卖给12人共计13次,总量120.28克,二被告人以比特币等形式收取毒资18960元。
案发后,在被告人周某住处查获毒品大麻880.5克,大麻植株26株,在被告人颜某某住处查获毒品大麻7克。
判决结果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虚拟货币、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
四川人在小孟拉贩毒案例
四川人在小孟拉贩毒案例背景小孟拉位于缅甸北部,是中国与缅甸交界的一个小镇。
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小孟拉成为了毒品走私的重要通道之一。
近年来,随着毒品问题的日益严重化,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毒品走私的打击力度。
在这个背景下,四川省成都市警方侦破了一起与四川人有关的小孟拉贩毒案件,该案件具有代表性和启发性。
过程1. 侦查阶段案件的侦破始于四川省成都市警方接到一条线报。
线报称,有一名四川籍男子在小孟拉从事贩毒活动,并且与当地的毒品团伙有联系。
警方立即对该线报展开调查,并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和活动轨迹。
2. 暗访和监控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警方派遣卧底人员前往小孟拉展开暗访。
在暗访过程中,卧底人员成功获得了与嫌疑人有关的毒品交易信息,并将其上报给警方。
同时,警方也在小孟拉的关键地点安装了监控设备,以便更好地掌握嫌疑人的活动情况。
3. 抓捕行动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和监控之后,警方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决定展开抓捕行动。
行动当天,警方精心组织,分成多个小组,同时对多个目标进行抓捕。
在抓捕行动中,警方成功将嫌疑人抓获,并缴获了大量的毒品。
4. 审判和判决抓捕行动结束后,警方将嫌疑人移交给法院进行审判。
经过法院的审理,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同时,涉案的毒品也被销毁,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结果通过这起案件的侦破和打击,成功摧毁了一个在小孟拉从事贩毒活动的犯罪团伙。
此案的成功侦破不仅起到了震慑作用,也为其他类似案件的打击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同时,此案还使得四川省成都市警方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的形象得到了提升,增强了人民群众对警方的信任和支持。
启示1.加强情报收集和信息分享:此案的成功侦破得益于警方及时收集到的线报和情报。
因此,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各级警方应加强情报收集和信息分享,做到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打击犯罪活动。
2.加强国际合作:小孟拉作为中缅边境的重要通道,涉及的毒品走私活动往往具有跨国特点。
因此,加强与缅甸等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是非常重要的。
触犯法律的跨国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日益频繁,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跨国法律问题的出现。
本案例涉及一家跨国公司的CEO涉嫌贿赂丑闻,该事件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暴露了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风险。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某跨国公司CEO张某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取公司业务项目。
这一行为被公司内部员工举报,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2. 调查过程事件曝光后,该公司迅速成立调查小组,对张某的涉嫌贿赂行为进行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调查小组发现张某在担任CEO期间,多次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涉及金额巨大。
3. 法律处理(1)国内处理我国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某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随后,我国司法机关对张某进行审判,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
(2)国际处理案件曝光后,涉案的外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对该国政府官员展开调查。
经调查,涉案官员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此外,涉案跨国公司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谴责,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影响1. 国际影响此案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各国政府纷纷加强对跨国公司贿赂行为的监管,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国内影响此案暴露了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促使我国政府和企业加强对跨国法律问题的研究,提高合规经营意识。
3. 企业影响涉案跨国公司CEO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对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此外,公司还面临巨额罚款和业务损失,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案例分析1. 跨国公司法律风险此案反映出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容易触犯各国法律,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
企业应加强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2. 企业文化建设涉案跨国公司CEO张某的行为反映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企业应加强廉洁教育,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禁毒行动】昆明铁路公安局侦破“1.06”特大跨国走私贩卖
昆明铁路公安局侦破“1.06”特大跨国走私贩卖2010年12月20日、21日昆明铁路警方连续查获3起利用人体、行李、物品藏匿夹带运输毒品案件,通过对这些溜边对缝“马仔”的并案侦查,一个集“走私、贩卖、运输、销售”的特大贩毒团伙随之浮出水面。
昆明铁路警方成立“1.06”专案组经过3个月的缜密侦查与张网布控,见招拆招,以人找案,以案寻线,辗转广州、武汉、衡阳、景洪、缅甸等地,行程2万余公里,云南、广东、湖北、湖南等省警方同时作战,成功破获这起跨境、跨地区特大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安部2011-017号毒品目标案件)。
成功抓获以王茂兰、邱成真(云南省公安厅列捕为重大涉案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为首的贩毒团伙成员21名,缴获各类毒品18.06千克,(冰毒11.725千克,海洛因5.725千克,鸦片0.61千克),贩毒汽车3辆。
该案件的圆满告破,为云南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增添了厚重一笔。
马仔喽啰撞网难逃铁警法眼2010年12月20日,昆明铁路公安处曲靖车站派出所查缉民警在昆明开往北京的K472次列车上开展查缉时,发现8号车厢17号中铺旅客顾清(男,22岁,山东滕州市人)形迹可疑,遂将其带至餐车盘问,细心民警当场从其肛门内查获用避孕套包裹的冰毒186克。
为防止有同行人漏网,经验丰富的民警立即对顾清展开突审,其交待:该趟列车还有一同行男子也带有毒品。
而此时,列车已经驶入贵州境内的红果车站,准备停靠登乘旅客。
抓捕漏网嫌疑人迫在眉睫,狡猾的嫌疑人如果在此站提前下车,势必会逃之夭夭,对案件后续侦破极为不利。
为防止其闻风而逃,在对该人衣着和外貌进行初步掌握后,查缉民警、乘警、列车员注意观察着持有武昌、长沙车票旅客的异常动静,并联系红果车站派出所部署警力在红果车站及出站口开展堵截,最终在红果车站出站口抓获已下了K472次列车准备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刘孩(男,26岁,河南省鲁山县人)。
从其携带的提包夹层内查获冰毒336克。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6.24【实施日期】2016.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6月24日)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跨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唐小平,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农民。
199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小平到缅甸联邦邦康市向尼果(已被缅甸司法机关判刑)购买20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尼果联系彭勇(另案处理,已判刑)将该批毒品走私入境,后彭勇与唐家庄(另案处理,已判刑)将二人向尼果购买的75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与唐小平所购毒品一起藏在改装的重型货车车厢夹层内进行运输。
同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一公路上截停上述货车,从车厢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56.74千克,并将唐家庄抓获。
2012年12月,被告人唐小平与刘进新、***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议共同贩卖毒品,约定由唐小平向尼果联系购买毒品,刘进新、***成出资并联系运输工具。
后刘进新将150万元转入唐小平账户用于支付跨境运输费用,***成在刘进新的安排下将大笔现金送至孟连县一宾馆,交给唐小平的亲戚雷某某。
在唐小平的联系下,尼果指使他人将毒品从缅甸联邦邦康市运至孟连县,刘进新安排他人接取毒品后藏匿于一废品收购站内。
2013年1月15日,公安人员从雷某某所住宾馆房间内查获现金448.16万元,并于次日在上述废品收购站和一处简易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6.45千克。
刑事疑难案例
刑事疑难案例犯罪案件种类繁多,有些案件因为情节复杂、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手段隐蔽而成为了疑难案例。
这些案件往往需要经验丰富的警务人员和检察官来进行深入调查和审理,以确保公正的司法结果。
下面将介绍几个典型的刑事疑难案例,以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司法机关的工作。
首先,我们来谈谈一起盗窃案。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精通技术的小偷利用高科技手段,成功盗窃了一家珠宝店的贵重物品。
由于案发现场没有留下明显的痕迹,警方一度陷入了调查的僵局。
然而,通过对案件的反复梳理和现场勘查,警方最终发现了一些微小的线索,从而成功锁定了嫌疑人。
在审讯过程中,嫌疑人的供词也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嫌疑人有期徒刑,使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其次,我们来看一起涉及复杂关系的谋杀案。
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与嫌疑人之间存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使得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变得异常棘手。
警方和检察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受害人和嫌疑人的社会关系进行逐一排查,以确定案件的动机和作案手段。
同时,法医鉴定和证人证言也成为了案件侦破的关键。
最终,通过多方面的证据和调查,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为受害人和家属争取了应有的司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起涉及跨国犯罪的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和跨国交易进行非法贩卖毒品的活动,给国际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极为隐蔽,案件的侦破变得尤为困难。
然而,通过国际警务合作和跨国司法协助,警方最终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将其绳之以法。
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不仅彰显了国际社会对跨国犯罪的零容忍,也为国际司法合作树立了典范。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疑难案件的侦破需要警方和司法机关付出更多的努力和精力。
只有通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和细致审理,才能最终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为公正的司法结果铺平道路。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了解,能够加深人们对刑事疑难案件的认识,也能够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糯康案件始末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糯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跨境毒品犯罪案件之一。
糯康,原名张晓刚,云南西双版纳人,曾是当地一个涉毒组织的头目。
该组织长期从事跨国贩运毒品活动,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糯康案件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包括贩运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
二、案件始末1. 案件发现2010年,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跨国贩毒案件时,发现糯康涉嫌组织、领导跨国贩毒犯罪活动。
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掌握了糯康贩毒团伙的犯罪证据。
2. 案件侦破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我国公安机关与缅甸警方展开合作,于2011年4月将糯康抓获。
糯康被抓捕后,我国公安机关对其团伙成员进行了全面调查,先后抓获了多名涉案人员。
3. 案件审判2014年,糯康及其团伙成员被起诉至我国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糯康犯有组织、领导毒品犯罪集团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糯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案件后续糯康案件判决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后续工作。
一方面,我国政府与缅甸政府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三、法律后果分析1. 刑事后果糯康案件对犯罪分子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地震慑了毒品犯罪活动。
糯康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2. 国际影响糯康案件的成功侦破和审判,展示了我国政府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能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我国政府与缅甸政府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为维护地区稳定和人民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3. 禁毒宣传教育糯康案件的发生,使得我国政府更加重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加强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有助于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
4. 毒品犯罪形势糯康案件的成功侦破,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我国毒品犯罪形势。
然而,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我国政府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利用外国法律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跨国犯罪现象也随之增多。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外国法律漏洞,跨境作案,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利用外国法律漏洞的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犯罪手段、法律漏洞以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一:洗钱犯罪案例简介:2010年,我国某银行员工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资金通过海外账户进行洗钱。
经调查,李某将洗钱所得资金转移至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金额高达数亿美元。
犯罪手段:李某利用我国与部分国家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上的差异,将客户资金通过海外账户进行转移。
首先,李某在国内银行开设虚假账户,将客户资金转入该账户;然后,通过国际汇款将资金转移至海外账户;最后,将洗钱所得资金分散到多个国家和地区,以掩盖犯罪痕迹。
法律漏洞:我国与部分国家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上存在差异,如对大额交易的监管力度、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控等方面。
此外,部分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应对措施:1.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各国在反洗钱领域的合作水平。
2. 完善国内反洗钱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漏洞。
加强对大额交易的监管,提高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控力度。
3. 提高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确保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提高防范能力。
三、案例二:跨国毒品犯罪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警方破获一起跨国毒品犯罪案。
犯罪团伙成员通过快递公司将毒品从国外寄往我国,涉案毒品数量高达数十公斤。
犯罪手段:犯罪团伙利用我国与部分国家在毒品犯罪法律法规上的差异,将毒品通过快递公司邮寄入境。
首先,犯罪团伙在境外购买毒品,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至我国某市;然后,团伙成员在我国境内进行毒品分销。
法律漏洞:我国与部分国家在毒品犯罪法律法规上存在差异,如对毒品犯罪的定罪标准、刑罚力度等方面。
此外,部分国家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的力度不够,为犯罪团伙提供了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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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毒品犯罪案例 2001年9月,美国司法部缉毒署派驻美国驻华使馆的缉毒联络官向中国公安部禁毒局通报,其驻纽约、香港、仰光办事处正在侦空一个以王坚章(因体重达125公斤,外号“125”)为首的贩毒团伙。
据称,该贩毒团伙曾多次将“金三角”地区毒品贩往美国。
公安部禁毒局对此高度重视,决定立案侦查,专案代号“125”。
经侦查,贩毒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王坚章,又名YEUNGPAK(杨派克),绰号“佰贰伍”,也叫“125”,男,现年56岁,1947年8月15日出生。
主要活动在福州,经营华美桑拿城。
持有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1989年因贩毒在纽约服刑四年,刑满释放后回到香港。
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在本案中系贩毒团伙的指挥者。
1997年,王坚章开始在福建省福州市纠集同伙进行跨国贩毒活动,团伙成员多达20余人。
长期在我国境内的对象有:张见宝,男,现年47岁,1956年8月25日出生,是王坚章主要合伙人。
陈荣华,1950年12月24日出生。
长年穿梭于美国、香港和泰国进行洗钱活动。
是王坚章的主要助手之一。
郑美秋(绰号“依秋”),男,现年43岁,1960年9月11日出生。
是王坚章的主要助手之一,主要负责指挥该团伙在美国的马仔“阿敏”贩毒行动。
一年多来,中美双方经过缜密侦查,逐步摸清了该团伙在中国、美国、缅甸等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贩毒网络及活动规律。
初步掌握了“125”贩毒集团的毒品供货渠道:“125”贩毒集团的毒品来源:一是缅甸毒枭吴氏家族,向“125”贩毒集团提供来自缅甸、泰国的海洛因;二是缅甸毒枭杨氏家族,向“125”贩毒集团提供来自缅甸的海洛因。
这两条供货渠道曾分别通过陆路和海上贩运的办法和“125”集团做过毒品买卖,陆路有由供货方送或由“125”贩毒集团派人去接这两种方式,海上是由缅甸经公海到福州。
2002年10月以来,“125”贩毒集团与吴春阳等人在印度投资建立了一个冰毒加工厂,策划生产冰毒贩往菲律宾等地。
王坚章指挥陈荣华联系王秋华负责冰毒运输销售;吴春阳、吴春坤负责在印度的冰毒生产;利永顺负责技术问题。
其间,中方获取“125”贩毒团伙先后四次策划在纽约交易毒品并将毒资汇回福州的情报,美方据此采取执法行动,缴获海洛因八件,计5600克,抓获加拿大籍犯罪嫌疑人一名,从而掌握了该团伙重要的毒品犯罪证据。
5月16日,中美双方商定采取收网行动。
2003年5月16日7时,专案组在福建省公安厅召开了动员会。
对福州市的八名对象成立了由禁毒、刑侦、行动技术、特警、武警组成的八个抓捕组一个预备队和一个财富调查组。
8时45分各组人员就位。
与此同时,广东、云南的专案人员也做好了对涉案嫌疑人的抓捕准备。
20时35分,陈荣华到达华威酒店。
陈荣华取“货”时抓捕行动开始。
此后中国公安机关已在福建、广东和云南省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0名。
其中,行动当日在福州市将正在实施毒品交易的王坚章、陈荣华等人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36公斤、美金6万元。
在深圳市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桂林、施文盾(均系中国香港人),捣毁冰毒加工窝点一处,缴获200克冰毒半成品及一批制毒原料和设备。
与此同时,美方在纽约等地采取行动,抓获郑金等11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郑金住处搜出海洛因4.2公斤。
香港警方对7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香港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他们犯罪活动进行了调查。
香港海关缉毒部门抓获麦景非等两名犯罪嫌疑人。
17日,印度警方根据中国警方提供的情况,捣毁了“125”贩毒团伙设在印度南部城市马杜赖的一个冰毒加工厂,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缴获冰毒524公斤、麻黄素35公斤及制毒配剂和设备。
19日,深圳市公安局抓获犯罪嫌疑人利永顺,缴获冰毒80克、毒资港币50万元、美金5万元、人民币4万元。
截至5月21日,中国、美国、印度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缴获海洛因40.2公斤、冰毒524.08公斤、麻黄素35公斤,缴获毒资人民币80万元、美金11万元、港币50万余元、汽车4辆。
“125”贩毒团伙是一个涉及地域广、贩毒时间长、成员众多、组织严密的跨国贩毒组织。
其特点:一是反侦查能力强。
这个团伙骨干成员多为10年前即在美国因贩毒服过刑的职业毒贩,年龄都在50岁左右,惯于使用逃避警方打击的伎俩。
二是成员分工明确,组织严密。
有的负责筹集货源,有的负责运输,有的负责销售,有的负责毒资的运转。
在贩毒运作方面,他们以股份投资模式,风险分担,利益分享。
三是以“产”供“销”。
他们不仅贩卖传统毒品海洛因,还在印度合股投资兴建冰毒加工厂,以牟取更大和利润。
2002年4月5日至10日,由公安部统一指挥协调,云南、广东、香港警方及广州海关、香港海关通力合作,在泰国、缅甸警方和美国缉毒署的配合下,成功破获“3·30”特大国际贩毒案,先后在广东深圳和云南思茅缴获藏匿在柚木中准备运往香港的海洛因356.95公斤,分别在中国、泰国和缅甸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胡育光(男,43岁,香港人)、陈启浩(男,27岁,广东云浮县人)、派蓬(英文名:Paiboon,男,50岁,泰国人)和王祖光(男,42岁,香港人)、许连科(男,44岁,云南人)等13人。
2002年1月19日,云南思茅地区公安局根据情报获悉:以许连科、邵思国(男,系不久前被我们捕获的缅甸大毒枭谭小林的主要合伙人之一)、王祖光和泰国人派蓬为首的贩毒访华团,密谋用柚木掏空藏匿大宗毒品的办法,从缅甸佤联军辖区进入我境经云南、广东向香港贩运海洛因,此前该集团已贩毒得手多次,走私贩运的海洛因达113件80多公斤。
该集团的贩毒手法狡猾,主要特点是:在泰国、香港注册公司掩护;在香港谈判、泰国付款、缅甸发货;在中国境内雇人分段、分批运输;通过海上或陆地口岸毒货混装出境。
云南省思茅地区公安局上报云南省公安厅并经省厅报公安部批准,将此案立为“1·19”特大贩毒专案开展侦查。
经公安部禁毒局与有关国家、地区警方联系、协调,发现我广州海关和香港海关也正在对该贩毒集团有关人员布控侦查,与此同时,泰国警方和美国缉毒署也对该集团的泰国籍成员实施监控。
3月27日,第一批毒品在境外装车后驶入我境。
根据云南侦获的情况和各方面提供的线索判断,此案有条件顺线延伸,实施跨境的“控制下交付”,以彻底打掉这一国际贩毒网络。
时任公安部部长的贾春旺和白景富副部长对此案十分重视,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公安部禁毒局派局级领导带人赴广东统一协调指挥,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严密监控,共同对敌,并协调有关国家、地区警方和海关密切协作,力争一网打尽,彻底摧毁这一跨国贩毒集团。
3月29日,公安部禁毒局陈存仪副局长带人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的同志赴广州,并成立了公安部禁毒局、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和广州海关、佛山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指挥部,由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陈存仪任指挥长,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郑东、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副局长董胜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并将该案更名为“3·30”专案,确定了人员分工,分析了案情走势,提出了几种可能出现的应对预案,研究了破案条件和时机,明确了办案指导思想和破案收网原则,并制定了“分别在广东和云南边境摆开两个战场,统一行动”的工作部署。
为协调各方行动,充分实现优势互补,做到情报信息共享,共同联手对付国际贩毒集团,3月30日,我方以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在深圳紧急召集中、港、美三方警方和海关等部门参加的案件协调会,提出了“以中方为主战场,各方密切配合”的工作原则,要求在中、港、美、泰几方之间要及时互通情报,统一协调行动。
4月2日晚,运送毒品的第一辆大货车抵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市郊一停车场内。
我专案指挥部调兵遣将,超前部署,盯住现场,把住路口,采取“守株待兔、以静制动、顺线延伸”和“随案跟踪,靠前指挥”的策略,与之巧妙周旋三天三夜,并通过反复较量,掌握了大量的有关线索,扩大了侦查范围,延伸了监控视角,控制和发现了更多的涉案人员及犯罪分子交接毒品的详细计划,从而为下一步成功破案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4月5日深夜,犯罪分子经过反复观察试探后开始行动,调用大型平板拖车将毒品装车后驶出,我参战民警在统一指挥下,沿途严密监控,驱车数百公里,跟踪至第二个仓库——深圳市龙港区一汽车修理厂停车场。
根据情报获悉,下货后香港毒贩胡育光将入境看货,并在核对藏匿毒品的木材记号后出境,准备在境外用电话指挥马仔将毒品运走,为人赃俱获,指挥部在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后,果断下达了“收网”命令,当场抓获从香港前来接货的胡育光、陈启浩,缴获车内藏匿的毒品70公斤。
经初步审讯和对国外、境外联系获悉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深圳破案行动有可能惊动在泰国、缅甸和香港的犯罪团伙,指挥部立即下达“迅速全线收网”的指令,并及时通报香港、泰国和美国缉毒署,于是各国、各地同时行动:云南当天在思茅地区截获正向内地行驶的第二辆装有毒品的货车,当场缴获海洛因286.95克;泰国警方在曼谷立即拘捕了侦控数日的毒枭派蓬。
为尽快将贩毒集团成员一网打尽,根据“国外国内两个战场同时行动”的原则,4月5日凌晨,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和思茅地区公安局负责同志根据公安部的指示,紧急约见缅甸佤联军总司令鲍有祥,令其采取措施抓捕藏匿在缅佤联军管辖区的三名犯罪,并移交我方处理;4月8日至10日,经国家禁毒委员会授权,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分别致函缅甸掸邦第二行政特区和缅甸国家中央肃毒委员会,要求其按照双边协议,协助我搜捕涉案犯罪嫌疑人归案,并尽快移交中方。
4月10日凌晨,缅佤联军迫于我压力,将在逃的涉案主犯——香港籍犯罪嫌疑人王祖光、许连科等11人抓获并送交我方。
案件破获后,泰国、香港警方和海关及美国缉毒署来电、来函或要求约见,高度评价成功破获此案,称这是一起跨多个国家、涉及多个地区、调动多个部门、采用多种手段、联合破获的国际性贩毒集团大案。
泰国警方提出建议,要求在两国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世界公布此案。
美国缉毒署驻京联络官在破案次日专门发来贺电:“真诚祝贺你们成功侦破‘3·30’特大国际贩毒案,你们为侦破此案付出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该案件的侦破证明了中国公安部门在国际禁毒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该案件是自美国白宫禁毒政策办公室主任麦克福里先生访华以来,中美双方合作缉毒的成功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