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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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称量笔录应当由称量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 在称量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 称量应当使用适当精度和称量范围的衡器。称量的毒品质量不足一百克 的,衡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零一克;一百克以上且不足一千克的,分度值应当 达到零点一克;一千克以上且不足十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克;十千克以上且 不足一百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十克;一百千克以上且不足一吨的,分度值应当 达到一百克;一吨以上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千克。
在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 毒品及包装物进行封装后,将其送至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
第二十二条 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的,应当在有犯罪嫌疑 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取样笔录。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取样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 并记录在取样笔录中。
第二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对称量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当清晰显示毒品的外观特征、衡器示数和犯罪嫌疑人对称量结果 的指认情况。
第四章 取 样
第二十一条 毒品的取样一般应当在称量工作完成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 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进行取样。
第二十八条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的,应当使用封装袋封装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 包装物并加密封口,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和取样人在封口处签名并签署封 装日期。
第二十九条 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当及时送至公安机关毒品保管场所 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进行妥善保管。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含死刑复核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后方可处理。
(二)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

2002--2016证据法司考真题

2002--2016证据法司考真题

2002-2016年证据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2016年)2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答案】C29.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答案】D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

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

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

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 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

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94.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答案】ACD41.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

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

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答案】B(2015年)2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答案】D24.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答案】D25.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

常见轻微犯罪的审查要点

常见轻微犯罪的审查要点

常见轻微犯罪的审查要点一、证据审查毒品犯罪手段狡猾,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较为单一。

对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既要遵循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一般标准,又要兼顾毒品案件证据审查的特殊要求。

从实践办案经验看,证据审查中需要特别注意两方面问题:对物证的审查物证是毒品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应当从物证的来源、扣押、保管和流转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是对毒品扣押、称重、送检和鉴定程序的审查。

重点审查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的规定进行,如对不同位置、不同包装的毒品是否进行分别取样,笔录记载的毒品编号、名称、外观特征与扣押清单是否一致等。

在上述程序中,证据真实性受影响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对照片和录像资料的审查。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要求,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扣押和封装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对于照片和录像资料,应从形式上审查能否完整反映侦查取证主要过程和毒品情况,照片是否附有对应文字说明等;从内容上审查侦查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如称重过程中是否去除外包装或计算净重,对多包毒品是否进行分别称重等。

三是对见证人回避的审查。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毒品的扣押、称重、现场取样等环节应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办案单位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或者其聘用的协勤、文职、清洁、保安等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因此,在对物证程序审查时应注意见证人身份是否符合规定。

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和推定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故意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实施的贩卖、运输等行为的对象系毒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从犯罪嫌疑人身体、衣服、随身物品及其住处、车辆中查获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该毒品系犯罪嫌疑人持有、控制,但确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云南高院召开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云南高院召开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云南高院召开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云南高院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发布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雪松(2016年6月24日)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年是云南在完成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取得重大战果的基础上,开启的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局之年。

5月17日,省委、省政府在德宏州芒市召开了全省第四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动员大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纪恒同志和省长陈豪同志出席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第29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在这特别的日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主题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新闻发布会,主要目的是介绍全省法院在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中和今年以来毒品犯罪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及取得成效,以及对今后一段时期开展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工作进行部署,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持对毒品的‘零容忍’,锲而不舍,常抓不懈,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要求,要有160多年前林则徐“禁烟”那种“鸦片一日不绝,本人一日不回”的信心和决心,切实做到禁毒工作常态化,保持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为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健康、家庭的和谐发挥应有刑事审判职能。

同时公布全省法院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通过新闻媒体全面、客观的报道,以震慑罪大恶极的毒品犯罪分子,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一贯立场,也进一步向社会公众揭示毒品的严重危害性,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从思想上打好涉毒“预防针”和“镇定剂”。

一、再接再厉,矢志不渝地全面履行法院在禁毒人民战争中的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及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始终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对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进行审查
鉴定意见与其 他证据的关联 性:鉴定意见 与其他证据是 否具有关联性, 是否能够相互
印证。
鉴定意见的客 观性:鉴定意 见是否客观、 真实,是否符 合科学原理和
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合 法性:鉴定意 见的取得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经过合法
程序。
鉴定意见的可 靠性:鉴定意 见是否可靠, 是否能够作为
鉴定意见的完整性:是否包含必 要的信息,如鉴定机构、鉴定人、 鉴定时间等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是否经过科 学、客观、公正的鉴定过程,是 否具有足够的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和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是否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具有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审查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合,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
和检验
鉴定意见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
和程序要求
鉴定意见必须 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鉴定机构
或人员出具
关联性原则
鉴定意见必须与 案件事实有关联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证明案件事实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支持案件事实 的认定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排除其他可能 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鉴定机构的资质: 是否具备相应的 鉴定资质和资格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鉴定人员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和规律,是否经过科学实验和验证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足够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是否经过多次重复实验 和验证

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

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

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为逃避打击,经常采用QQ化名聊天、微信等网络联系进行交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形式、载体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对电子数据的勘验、提取、审查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这些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是否有证据资格,辩护律师如何运用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有效质证,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判断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数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在法庭审理质证环节主要从证据的“三性”入手:一是真实性,即电子数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

如同视听资料一样,电子数据作为信息技术产物,容易存在拼凑、篡改、增删等伪造、变造的情形,因此应当首先鉴别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包括电子数据来源,即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电子数据的收集、传输和保存方法。

必要时还可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通常,侦查机关现场固定电子数据时,采用“封存+扣押”的模式,即召集见证人+切断电源及接口+封存介质+拍照、录像固定+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送有资质部门鉴定。

对于计算机中未被删除的数据,在其他证据足以佐证的前提下,采用“打印+确认”的模式,最终固定、提取涉案电脑中的U盘、移动硬盘、手机卡等存储介质,后提交给电子数据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来源:说刑品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明确,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规范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2014年4月10日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规范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证据规格第一条毒品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时,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边民证等证据材料,准确查明被告人身份情况。

第二条调取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应当附有被告人免冠照片。

户籍证明未附被告人照片的,应当制作被告人亲属或者其他熟悉者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或者对被告人进行亲缘、指纹等鉴定。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明材料相矛盾的,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出生证明文件,入学、入伍等登记表,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必要时,进行骨龄鉴定,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日高检发研字<1991>2号)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结束——。

论诱捕侦查毒品犯罪的证据认定问题

论诱捕侦查毒品犯罪的证据认定问题

’Le ga 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田翟翟—■谶色:竺!!型!!f苎垒!查塾垒论诱捕侦查毒品犯罪的证据认定问题张会杰摘要贩卖毒品犯罪与一般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如毒品交易较为隐蔽,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因而侦查机关很难通过由被害人的告发而展开侦查,诱惑侦查已经成为破获隐蔽性较强的。

然而,此种侦查手段的合法问题引起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论。

关键词诱捕侦查弹性适用公信力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72-02一、诱捕侦查毒品犯罪的法律基础诱捕侦查,又称诱饵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亲自或者指使侦查协助人员设立某种诱发犯罪的情景,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促使第三者实施犯罪,当第三者实施犯罪时将其抓获,从而侦破案件的侦查方法。

“1依照美国、日本的法律,可以将诱捕侦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创造犯意型诱捕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捕侦查”。

“创造犯意型诱捕侦查”是指行为人原本并无犯意,因受侦查人员的引诱,始萌生犯意,进而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亦称为“陷害教唆”:“提供机会型诱捕侦查”是指行为人原本已有犯意,侦查人员仅提供机会让其实施犯罪,在其犯罪时予以逮捕,亦称为“钓鱼侦查”。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创造犯意型诱捕侦查”或“犯意引诱”。

毒品所有者在寻机贩卖时找到特情,特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后,以买主或买主代理人身份与毒贩接触,使毒品交易在公安机关监控下进行并当场抓获,_l}L l'b情形,不属于“犯意引诱”,而属于“提供机会型诱捕侦查”。

④诱捕侦查之所以引起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论,皆在于刑事诉讼法两大价值——发现犯罪事实与基本人权保护在诱捕侦查的合法性中如何平衡。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发现犯罪事实,但不容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以及不计代价的方法来发现犯罪事实。

这种争论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被告往往会在诉讼中主张“诱陷抗辩”(ent r apm e nt de fe ns e)进而引发证据能力有无的争论,亦即被告主张系受警方引诱教唆,此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无证据能力。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宓小平(省高院刑二庭庭长)当前我省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由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吗啡、杜冷丁、大麻等毒品到新出现的K粉、摇头丸、麻姑等。

且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因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证据把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有关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成为我们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下面我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几个重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一、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毒品的数量对适用刑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典第347条前三款就是根据三个数量档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最高法2000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法条没有涉及到的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做了相应的解释。

根据法条和《解释》,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

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

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

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在贩卖毒品后留有一定数量毒品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为自己吸食毒品而留下的,不会再将该部分毒品贩卖的,对该部分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毒品案件实物证据收集的实证分析

毒品案件实物证据收集的实证分析

① 根据 2 0 0 8年 l 2月最高人 民法 院 《 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 座谈会纪要 》 全 ,具 有下列情形之 一 ,被告人不 能做出 合理解释 的,可 以认定其 “ 明知”是 毒品 ,但有证据证 明确属被蒙骗 的除外 : ( )执法人员在 口岸 、机场 、车站、港 口和其 他检查 1 站点检查时 ,要求行为人 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 ,并 告知其 法律责任 ,而行为人未 如实 申报 ,在其携 带 的物 品 中
“ 龙加 油站 ” 旁 的公 路 绿 化 带 中将 光 着 上 身 的 腾 胡某 抓 获归 案 。 在案 例 中 ,一 系 列 的实 物 证 据 的收 集 对 犯 罪行 为 人 的犯罪 行为认 定 起到关 键 性 的作用 。嫌 疑 人不 承认 自己在 检 查 时 逃 跑 是 因 为携 带 毒 品 , 也 不承认 将 装 有 毒 品 的 盒 子 从 安 检 人 员 手 中抢 走 ,侦 查机关 根 据追捕 过 程 中提取 到 的实物 ,寻 找 实物 同嫌 疑人 的联 系 ,证 明收集 到 的毒 品及包 装 物是 嫌 疑 人 在 进 入 火 车 站 携 带 ,并 且 主 观 “ 明知 ” 是毒 品 ,即可 认 定 嫌 疑 人 有 运 输 毒 品 ① 的犯 罪行 为 。 ( )毒 品案 件侦 查 中实物 证据 的 收集 二 实 物证据 ,“ 指 以客 观 存 在 的物 体 作 为证 是 据事 实 表现形 式 的各种 证 据 , 所 对应 的是 言词 它 证据 。 ¨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中 的 实 物 证 据 包 括 :物 ”5 证 、书证 、勘 验 检查 笔录 、视 听资 料等 。 1 .毒 品案件 中相 关物 证 的收集 在 毒 品犯 罪 中的物证 主要包 括 :物 品 、痕迹 以及 微 量物证 。 ( ) 在 毒 品 犯 罪 中 的 毒 品、 赃 款 、赃 物 , 1 以及 盛装 毒 品 的包 装 物 ,用来 运输 毒 品的乘 载物 都 可称 为物 品 。针对 物 品一定要 在 发现 以后 ,先 进行 固定 拍 照 、文字记 录 ,要对 发 现 的整个 过程 实施 录像 记 载 ,让被 发现 的物 品客 观形 象与 其他 证据 保 持一致 性 。 由于毒 品案件 中 ,涉 毒数 量是 定罪 的重要标 准 ,所 以 ,对物 品 的称重 显得 尤 为 重要 ,称重 后 的 重 量 要 告 知 并 显 示 给 当 事 人 过 目,然后 在 文字 记 录上 让 当事人 签 字 、捺 印 。 ( ) 毒 品案 件 中 的 痕 迹 ,就 是 指 犯 罪 嫌 疑 2 人在 毒 品 以及 其 他 物 品 上 留下 的手 印 、工 具 痕 迹 。第 一 ,指纹 、手 印主要 是 在藏 匿毒 品 的盛装 物 、毒 品 的包 裹 物 ,还有 当场 涉及 的赃 款 ,赃 物 表 面 。提取 指纹 、手 印时 ,一定 要 认清 客体 ,采 取恰 当的方式 。第 二 ,工 具痕 迹经 常是 在毒 品案 件 中嫌 疑人使 用 的交 通工 具 留下 的痕迹 。为藏 匿 毒 品而 改装各 种 物 品 ,这 些物 品最 大 的特点 就是

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及对策

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及对策

2021Vol.34No.1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及对策向可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31)[摘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推进,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在毒品案件中,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开始呈上升趋势。

通过梳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法规,结合毒品办案实践中的证据难点,提出积极转变观念、明确证明模式、完善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则等应对举措,确保毒品案件证据的合法合规,实现毒品侦查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毒品案件;言词证据;刑事司法规则[中图分类号J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048(2021)01-0035-06DOI:10.19736/ki.gxjcxyxb.2021.0105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非法证据排除体现着人权保障、权力制衡、司法公正等价值目标,该刑事司法规则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侦查机关取证法治化水平。

在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言词证据所占比重较高,同时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特殊关联性特性,使得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较多。

故探讨毒品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难点及提高该制度在刑事司法方面的运用水平显得尤为必要。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演变非法证据排除发端于美国,后该制度逐渐完善并被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接受。

具体到我国立法领域而言,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规章进行规定和完善。

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最早见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毒品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第二章提取、扣押第四条侦查人员应当对毒品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及时准确地发现、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依法予以扣押。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提取并当场扣押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原料、配剂、成品、半成品和工具、容器、包装物以及上述物品附着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

提取、扣押时,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

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对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拍照或者录像,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接触毒品及包装物。

第五条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常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审查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常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审查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常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审查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8.28•【字号】苏高法〔2018〕156号•【施行日期】2018.08.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证据正文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常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审查指引》的通知苏高法[2018])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常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审查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上级单位。

2018年8月28日常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审查指引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全面、客观、规范地依法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所有证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树立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观念,特别是应当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在定罪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强化客观证据的收集、挖掘与运用。

第二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毒品案件犯罪事实、情节一般包括:1.案件线索来源及发破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3.犯罪嫌疑人是否累犯、再犯,有无前科劣迹,是否有立功、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是否系吸毒人员,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等;4.犯罪嫌疑人联系交易毒品经过及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毒品数量、价格及交易方式、方法等情况;5.查获毒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成分、含量、来源、归属、去向等情况;6.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情况;7.上下线犯罪嫌疑人之间,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和地位作用。

最高检毒品证据规则指导意见是什么

最高检毒品证据规则指导意见是什么

最高检毒品证据规则指导意见是什么毒品是大众所深恶痛绝的,任何和毒品有关的活动都不可以被姑息。

我们知道毒品犯罪是有一定的特殊性的,所以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和形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最高检也发布了相关公诉证据标准额度指导意见,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了解下最高检毒品证据规则的指导意见。

毒品是大众所深恶痛绝的,任何和毒品有关的活动都不可以被姑息。

我们知道毒品犯罪是有一定的特殊性的,所以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和形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最高检也发布了相关公诉证据标准额度指导意见,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了解下▲最高检毒品证据规则的指导意见。

▲一、一般证据标准一般证据标准,包括证明毒品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证据种类和形式。

毒品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一些特殊的毒品犯罪中,还同时侵害了国家海关管理制度等。

对此,一般可通过犯罪事实的认定予以明确。

《指导意见(试行)》主要针对的是证明毒品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证据种类和形式问题。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毒品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关于犯罪主体(自然人)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l、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2、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卡;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4、医院出生证明;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其它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l、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核实对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如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情况的,可根据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应向证明身份文件上标明的原出具机关予以核实;原机关已撤消或者变更导致无法核实的,应向有权主管机关予以核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3.08.13•【文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2003年8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公诉处:最近,高检院领导就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作了重要批示。

公安部决定于今年8月至12月开展打击“金三角”毒品入境和跨区域贩毒活动专项行动,并印发了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毒品犯罪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当前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开展禁毒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持不懈地积极参加禁毒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

特别是2002年批捕毒品犯罪嫌疑人较多的云南、广东、贵州、广西、浙江、四川、湖南、重庆、湖北、河南、新疆、宁夏、甘肃、安徽等省、自治区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一项工作重点来抓,推动禁毒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要积极开展禁毒执法培训等活动,提高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检察人员办理毒品案件的水平,特别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

二、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及时批捕、起诉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公诉工作中要体现对毒品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精神,坚持“两个基本”原则,提高办案效率,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要突出打击重特大毒品案件,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集中力量依法快捕、快诉。

要把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和“稳、准、狠”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格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审查毒品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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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

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

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系吸毒人员,应有相应证据证明,如尿检结果、证人证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收押后毒瘾发作的情况说明、戒毒所的证明材料等,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认定。

第七条侦破报告应客观、详细、完整地反映侦破经过。

对于案件来源情况,是否系特情提供线索或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悉,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地点、经过、多名犯罪嫌疑人到案的顺序等环节,均应当写明;并查明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以及是否系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或者协助将其抓获,报案或协助抓捕的动机和目的,是否系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提供其犯罪的主要证据等情况。

第八条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接受单位的印章,并由接受人员签名,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明自首的证据材料,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

证明立功的证据材料,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

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应有相关法律文书。

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1. 物证、书证第九条对查封、扣押的毒品应当妥善保管,应保持原状,避免受污染。

涉案毒品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依法处理,避免由于毒品已受污染或灭失导致无法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勘验。

有证据证明毒品可能大量掺假,但由于保管不善导致不能鉴定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第十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毒品或者其他物证、书证,未附有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毒品的包装、形态、特征、数量等标注不详的,或者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侦查机关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一条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应如实记载见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便于审查核实。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十二条对于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长期侨居国外、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人对其是否通晓汉语产生合理怀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自称通晓汉语,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并对书写书面声明、讯问过程、核对笔录签字过程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翻译。

第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切实为其提供辩护。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十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条件具备的,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与讯问笔录同步,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并与讯问笔录同步,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讯问结束后,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相关说明应当反映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翻译人员,犯罪嫌疑人姓名及讯问地点等情况。

第十五条讯问笔录均要附卷,提讯证上记载提讯而卷中没有相应讯问笔录的,侦查机关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附卷。

第十六条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对提押出所的,要审查是否出于指认现场、追缴赃物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得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非法取证,对其形成心理强制后还押所内再制作笔录。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第十七条对采取复制(含手写)的方式制作的讯问笔录,侦查机关应当予以补正,经补正不能确认供述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十八条对吸食毒品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案人员,应在其认知、记忆、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正常时取证。

处于明显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时所作供述或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九条对主要依据言词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可以遵循以下原则:(一)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的,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毒品买卖双方,一方交代购买或出售毒品,但对方始终否认的,一般不能认定犯罪事实。

但一方交代的毒品交易的数量、种类、时间、地点等具体情节能够得到间接证据印证,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三)对毒品买卖双方一方交代多次贩毒事实,而没有其他间接证据证明,对方只供认其中部分事实的,只能认定双方一致确认的犯罪事实;(四)对毒品买卖双方一方交代贩毒事实,对方在多次确认后又否认,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的,应当按照多次确认的口供认定犯罪事实。

第二十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申辩和反证,要高度重视,及时认真核查,以确定真伪。

3. 鉴定意见第二十一条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有毒品鉴定相关资质,并将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附卷;(二)鉴定的毒品和扣押的毒品在包装、形态、特征、性状等的描述应当一致,描述存在明显差异导致毒品来源存疑的,鉴定机构或者办案机关应当作出合理解释;(三)应说明消耗检材的重量及其他情况;(四)毒品成分应当按照其化学名称规范表述;(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为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具备条件的,应当对涉案毒品作出含量鉴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毒品纯度可能极低,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含量鉴定;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应当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

第二十三条检材提取应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对从不同犯罪嫌疑人处扣押的毒品或分别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提取鉴定。

毒品分包数量特别大确实不宜全部分别提取鉴定的,对不同批次或者不同包装、毒品性状有差异的,应当分别提取鉴定。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第二十四条查扣毒品、勘查毒品犯罪现场等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仅以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等记载查扣毒品情况。

第二十五条查扣毒品时应当对毒品编号、拍照,分层包装的,应当分别拍照,并对查扣过程录像。

查扣的毒品归属存在疑问的,应当采取对相关的毒品包装进行指纹鉴定、生物物证鉴定等方式,证明毒品的归属。

对在犯罪嫌疑人住所或经常居住、使用处所之外其他地方查扣的毒品,应当收集该处所与犯罪嫌疑人关联性的证据,证明毒品的归属。

第二十六条查扣毒品时应当场对毒品称重,注明是否含包装物重量,告知犯罪嫌疑人,并记入笔录。

称重后应当场封存。

查扣毒品时确实不具备称重条件的,应当场封存、拍照,并记入笔录。

在第一次讯问时或具备条件时应当立即称重,告知犯罪嫌疑人,并记入笔录。

笔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签字确认。

5. 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臵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严禁非法支取扣押的银行卡、冻结账户中的款项,违法处臵涉案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查清涉案款物与案件的关联性,是否系违法所得,是否系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或工具。

三、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二十九条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通讯记录、银行账单、航班记录、交通凭证、住宿登记、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及时收集和审查核实,并查明上述证据材料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性。

第三十条采取特情、监听监控、控制下交付、手机定位(轨迹)等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的,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前款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依法调取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调取,有关机关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应存疑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对于定罪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当庭出示、辨认、质证,但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外貌、真实声音、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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