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概述及相关法规汇总(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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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概述及相关法规汇总(2017年
版)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毒品犯罪
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目录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概念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立法沿革
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构成要件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认定
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追诉标准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刑事处罚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法律法规汇总
正文
1997年新刑法典用专章专节共规定了12种毒品罪名(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并规定了相应罪名的刑事责任,可以说是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毒品罪与刑,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科学的罪名结构与罪刑体系,适应了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也符合国际禁毒立法趋向。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新刑法新增加的罪名。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较少,但对于该罪的正确认定与其他罪名一样重要,不容忽视。本文从该罪的概念入手,研究该罪的构成要件,并搜集了与该罪有关的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概念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立法沿革
1990年12月28日由第7届全国人代会第17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的禁毒决定》,较1979年的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更加全面,更加系统。该《决定》对毒品犯罪行为增加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几个新的罪名,但是未明确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罪”。1997年,我国立法机关在认真总结我国以及世界各国禁毒实践经验,借鉴国际禁毒条约和其他国家、地区禁毒立法成果的基础上,有选择地采纳了法学界与司法实践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除全面吸收《禁毒决定》,对禁毒立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其中新刑法第352条明确规定,“未经灭活的婴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可以成为毒品犯罪对象,正式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纳入刑法典。新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既体现了从严惩毒的立法精神,也便利了司法实践部门操作运用。
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管制。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二是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是非法的,也即携带、持有行为未依法经许可。三是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数量较大。
(三)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行为。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应当是未经灭活处理的。如果行为人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是已经过灭活处理,即该种子、幼苗在行为人携带、持有时已失去存活能力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要求“数量较大”,如果行为人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数量较小,达不到本罪的入罪标准,则只能以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界限。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原植物种子、幼苗,如该种子、幼苗已被灭活,无生存、繁衍能力,则不构成本罪。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对象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等四种行为;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客观方面
表现为:(1)“种植”,包括“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3)抗拒铲除等形式。
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后,又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行为人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一段时间后,又将该种子自行种植的,此种情形属于吸收犯,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
(三)如何认定本罪的“数量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
第八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法律法规汇总
(一)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