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概述及相关法规汇总(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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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七节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七条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的;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要分⼦; (三)武装掩护⾛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百克以上不满⼀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不满⼆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第⼆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教唆未成年⼈⾛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条 【⾮法持有毒品罪】⾮法持有鸦⽚⼀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法持有鸦⽚⼆百克以上不满⼀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三百四⼗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的,为犯罪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禁毒宣传资料

禁毒宣传资料

毒品宣传资料同学们:你们好!今天我们利用晨会课时间向大家宣讲有关毒品方面的知识,请大家认真听,并做好笔记。

一、什么是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内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条)。

四、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1、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强腐败现象;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五、染上毒瘾的人一般有哪些迹象?1、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财、物品,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钱;2、长时间躲在自己房间内,或远离家人、他人,不愿见人;3、外出行动表现神秘鬼祟:4、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5、遮掩收缩的瞳孔,在不适当的场合佩戴太阳镜;6、面色灰暗、眼睛无神、食欲不振、身体消瘦;7、为掩盖手臂上的注射针孔,夏季穿着长袖衬衣;8、情绪不稳定、异常的发怒、发脾气、坐立不安、睡眠差;9、经常无故出入偏僻的地方与吸毒者交往。

六、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导致吸毒的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是:1、好奇心驱使,逐渐发展成瘾;2、思想空虚,寻找刺激;3、不相信吸毒上瘾后戒不了,结果不能自拔;4、因不知情被欺骗、引诱吸毒;5、亲友间的相互影响;6、精神苦闷,情绪低落,以吸毒麻醉自己,解脱苦恼;7、因治疗疾病,长期服用某种产生依赖性的药物而成瘾。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一.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练、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5)走私制毒物品罪;(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0)强迫他人吸毒罪;(11)容留他人吸毒罪;(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什么是走私毒品罪?1.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刑法》对走私毒品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禁毒相关的法律法规

禁毒相关的法律法规

禁毒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毒相关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非法持有、运输、运输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创造毒品物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百七十六条:非法创造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三百七十七条: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制法》- 第二条:禁止生产、贩卖、运输、携带、邮寄、传递、转让、接收、使用毒品。

- 第十一条:禁止违法人员在国内外用邮包、快递、航空、水上、铁路、公路、水路等方式交送、传递、转让、接收、使用毒品的。

- 第十六条:禁止种植、哺育、采摘、加工、创造毒品原植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公民发现他人吸毒、贩毒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依法查明在公民家庭、单位或者其他场所使用、加工、创造、贩运毒品等情况时,可以查封、扣押或者者冻结相关物品、设施、场所、银行存款等。

-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禁毒工作中优秀个人和集体,提出表彰和奖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八条:禁毒人员执行公务,具有现行犯罪毒品的,可以对其进行搜查;搜查时遇到被搜查人采取反抗行为的,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 第二十九条:禁毒人员劝说、教育、治疗吸毒人员时,必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密他们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药品生产、销售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管理责任,防止药品失窃、流失等情况。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制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毒品:指雅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等能够使人形成成瘾性并对身体、精神和行为等方面产生明显危害的物质。

禁毒知识竞赛试题库

禁毒知识竞赛试题库

禁毒知识竞赛(题库)一、选择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 B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A. 2006年12月29日B. 2007年12月29日C. 2008年1月29日D. 2008年2月29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 C )起施行。

A. 2007年12月29日B. 2008年1月1日C. 2008年6月1日D. 2008年6月26日3. 1987年6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麻醉品滥用的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确定将每年的( D )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A. 12月7日B. 6月17C. 12月19日D. 6月26日4、我国近代史上著名的“虎门销烟”中销毁的是哪种毒品?(A)A、鸦片B、海洛因C、大麻5、浙江省毒品问题最严重的是什么地方?(C)A、杭州B、宁波C、温州6、罂粟是几年生草本植物?(B)A、1 年B、2 年C、3年7、世界上最大的毒品贸易和毒品消费国是:(B)A、中国B、美国C、英国8、林则徐虎门销烟是什么时间?(A)A、1839年B、1838年C、1828年9、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如何处罚?(A)A、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C、不负刑事处罚,由政府收容教养10、依照《刑法》第353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处几年以上几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A、7年、15年B、3年、7年C、5年、7年11、“金三角”地区生产什么:(A)A、鸦片B、古柯C、大麻12、冰毒最早由哪个国家发明,并在后来二战期间作为军队士兵抗疲劳药使用?(C)A、法国B、英国C、日本13、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限为( C ).A 一年B 二年C 三年D 九个月15、为了统一认清我省毒品问题的严重态势,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研究对策,加大力度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我省于1995年3月17日至18日在哪里召开了全省首次禁毒工作会议?(B)A、杭州市B、苍南县C、乐清市16、《刑法》规定非法种植多少株以上罂粟构成犯罪?(C)A、100株B、1000株C、500株17、下列哪种毒品最大的特点是一次使用便会上瘾,毫无办法解脱,因此,它被称为“毒品之王”。

罂粟案件判刑的法律依据(3篇)

罂粟案件判刑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罂粟,作为制造鸦片的主要原料,其种植、贩卖、运输等活动在我国法律中被严格禁止。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罂粟案件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围绕罂粟案件判刑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禁毒事业提供参考。

二、我国禁毒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核心,其中对罂粟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1)第五十三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禁毒法律,其中对罂粟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三十六条: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第三十七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罂粟案件判刑的法律依据分析1. 刑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非法种植、贩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对于罂粟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等因素,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2. 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禁毒小常识

禁毒小常识

禁毒小常识
禁毒小常识
毒品是指鸦片、每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基本特征是依赖性、危害性、非法性和耐受性。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事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吸食、注射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等。

吸毒严重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包括营养不良、损害呼吸道、损害免疫系统、损伤血管、损害神经系统、造成性功能障碍、引发多种精神病症状、肾脏疾患等。

吸毒对家庭经济、家庭关系和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危害。

吸毒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廉政建设。

青少年应该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听信毒品的各种花言巧语,不结交有吸、贩毒行为的人,谨慎进歌舞厅,不吸食摇头丸、K粉等兴奋剂。

我国的禁毒方针是四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每年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

禁毒法律法规

禁毒法律法规

禁毒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毒品的滋生、流通和危害,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毒品禁止制度。

禁止生产、贩卖、运输、买卖、持有、匡助他人使用毒品,禁止吸食、注射毒品。

鼓励科学研究、健康教育和戒毒康复。

第三条毒品是指对人体有麻醉、致幻或者依赖性作用的物质。

本法所称毒品包括雅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大麻、雅片制剂和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药品。

第四条国家加强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毒品的认识和警惕,促进全社会共同参预毒品预防和禁毒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开展毒品预防和禁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毒品预防第六条国家加强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介和渠道,向公众普及毒品知识、危害性和如何预防及适时戒毒的方法。

第七条国家对学校、社区、夜总会、娱乐场所、商场超市、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公众场所进行毒品宣传教育,告诫公众,预防毒品的滋生和危害。

第八条国家采取措施,禁止在学校、社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出售管制药品。

同时设立戒毒设施和药物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毒品依赖问题的人寻求救助和戒毒治疗。

第三章禁止毒品的行为第九条禁止以下行为:(一)非法生产、贩卖、运输、买卖、持有毒品,以及提供作为毒品原料的雅片花、罂粟壳、大麻植物等;(二)吸食、注射毒品;(三)以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为目的聚众淫乱、赌博、斗殴、敲诈勒索、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一)贩卖数量较大的雅片、海洛因或者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药品的;(二)贩卖数量较小的雅片、海洛因或者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药品,情节较重的;(三)以贩卖、运输毒品为生,情节较重的。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驾驶人员吸食毒品,应当依法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戒毒治疗。

对于毒品成瘾严重、毒性有害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章禁毒工作机构第十二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国禁毒工作。

精麻药品考试题及答案

精麻药品考试题及答案

精麻药品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1.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下列哪项不属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畴?A. 阿片B. 可卡因C. 咖啡因D. 酒精答案:D2. 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的管理制度是什么?A. 备案制度B. 审批制度C. 许可制度D. 报告制度答案:C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哪个部门的批准?A.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 公安部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B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当由谁开具?A. 药师B. 执业医师C. 执业护士D. 执业药师答案:B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当保存多久?A. 1年B. 2年C. 3年D. 5年答案:C6.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需要向哪个部门报告生产情况?A.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 公安部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B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需要获得哪个部门的许可?A.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 公安部D. 海关总署答案:B8.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需要遵守哪些规定?A. 必须使用专用车辆B. 必须有专人押运C. 必须有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D. 以上都是答案:D9.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毁,需要哪个部门的监督?A.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 公安部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C10. 非法生产、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什么处罚?A. 警告B. 罚款C. 吊销许可证D. 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11. 非法持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什么处罚?A. 警告C. 吊销许可证D. 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给他人吸食、注射的,将受到什么处罚?A. 警告B. 罚款C. 吊销许可证D. 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13. 非法运输、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将受到什么处罚?A. 警告C. 吊销许可证D. 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14. 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什么处罚?A. 警告B. 罚款C. 吊销许可证D. 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15.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什么处罚?A. 警告C. 吊销许可证D. 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16.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将受到什么处罚?A. 警告B. 罚款C. 吊销许可证D. 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17. 非法传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造方法的,将受到什么处罚?A. 警告C. 吊销许可证D. 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18.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给未成年人的,将受到什么处罚?A. 警告B. 罚款C. 吊销许可证D. 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19. 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实验的,将受到什么处罚?A. 警告C. 吊销许可证D. 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20. 非法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受到什么处罚?A. 警告B. 罚款C. 吊销许可证D. 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30分)21. 以下哪些属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畴?A. 阿片B. 可卡因C. 咖啡因D. 酒精答案:A、B、C22. 以下哪些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A.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 公安部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A、B、C23. 以下哪些行为需要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许可?A. 生产B. 经营C. 使用D. 运输答案:A、B、D24. 以下哪些行为需要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A. 购买B. 使用C. 运输D. 销毁答案:A、B25. 以下哪些行为需要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许可?A. 出口B. 进口C. 过境D. 携带答案:A、B、C、D26.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非法生产、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A. 未经许可生产B. 未经许可销售C.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D. 超出许可范围销售答案:A、B、C、D27.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非法持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A. 未经许可持有B. 超出许可范围持有C. 非法获取D. 非法转移答案:A、B、C、D28.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给他人吸食、注射?A. 未经许可提供B. 超出许可范围提供C. 非法获取后提供D. 非法转移后提供答案:A、B、C、D29.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运输、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A. 未经许可运输B. 未经许可携带C. 超出许可范围运输D. 超出许可范围携带答案:A、B、C、D30.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A. 未经许可使用B. 超出许可范围使用C. 非法获取后使用D. 非法转移后使用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3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不需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生产情况。

贩卖毒品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贩卖毒品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贩卖毒品的辩护要点有哪些很多⼈认为毒品案件的辩护空间⽐较⼩,但店铺⼩编不这样认为,在接受⼀宗毒品案件之后,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细节,做到以法服⼈、以理服⼈,从⽽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下⾯由店铺⼩编介绍⼀下贩卖毒品的辩护要点有哪些?贩卖毒品的辩护要点有哪些⼀、有关毒品罪名的辩护毒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四⼗七条规定的⾛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条规定的⾮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三百五⼗条规定的⾛私制毒物品罪、⾮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条规定的⾮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条规定的⾮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幼苗罪;第三百五⼗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毒罪、强迫他⼈吸毒罪;第三百五⼗四条规定的容留他⼈吸毒罪;第三百五⼗五条规定的⾮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差别,就是同⼀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的差别。

⽐如说第三百四⼗七条规定的⾛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常⼤。

在实践中,常见的辩护要点是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包庇毒品犯罪分⼦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之间的辩护。

⼏类罪名的定性也是⽬前公检法受理的案件中⽐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些以贩养吸、为他⼈代购仅⽤于吸⾷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

本律师团办理的毒品案,就成功过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运输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转移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持有毒品罪。

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

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

One step of actual ac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dozen program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

其中,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一、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

其中,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二、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7、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8、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9、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10、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涉毒”活动,从来就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甚至对于一些毒品行为,《刑法》中还规定了有关的罪名,如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等。

最新运输毒品罪辩护词范文

最新运输毒品罪辩护词范文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运输毒品罪辩护词范文运输毒品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一种行为,主要是将毒品输入或输出,具体包括走私毒品的行为。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带来最新运输毒品罪辩护词范文,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同意,担任被告人董XX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xxx的陈述,阅读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了解。

下面,本辩护人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xxx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所实施的行为是因其法制观念淡漠、一时冲动等因素造成的,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被告人运输毒品,在运输过程中遭盘问,且在盘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其情节符合法定的自首要件,属于自首。

该事实,也得到了控方的认可。

虽然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被告人同时具有《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和众多酌定从轻情节,因此在为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虽然具有运输毒品的事实,但被告人本身是受他人指使、雇佣的,其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工具。

被告人被查获后,第一次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就非常清楚地、如实的供述:(一个叫“小红”的男子对我讲,你愿不愿意帮我去云南带点东西,事成之后我给你1万元的好处费……)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为了赚取1万元好处费,由“小红”为其安排到昆明、到西双版纳,之后又由他人为其安排食宿,按照他人的要求运输毒品,进行体内藏毒。

在整个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告人纯粹就是一个受他人指使、雇佣的运输工具。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

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

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

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

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中规定的与毒品有关的罪名以及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刑法》中规定的与毒品有关的罪名以及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刑法》中规定的与毒品有关的罪名以及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的规定《刑法》中规定的与毒品有关的罪名(1)⾛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2)⾮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罪(刑法第349条);(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5)⾛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6)⾮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7)⾮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8)⾮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幼苗罪(刑法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毒罪(刑法第353条);(10)强迫他⼈吸毒罪(刑法第354条);(11)容留他⼈吸毒罪(刑法第354条);(12)⾮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刑标准有关问题进⾏了详尽解释。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款第(⼀)项、第三百四⼗⼋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百克以上;(⼆)⼤⿇油五千克、⼤⿇脂⼗千克、⼤⿇叶及⼤⿇烟⼀百五⼗千克以上;(三)可卡因五⼗克以上;(四)吗啡⼀百克以上;(五)度冷丁(杜冷丁)⼆百五⼗克以上(针剂100mg/⽀规格的⼆千五百⽀以上,50mg/克规格的五千⽀以上;⽚剂25mg/⽚规格的⼀万⽚以上,50mg/⽚规格的五千⽚以上);(六)盐酸⼆氯埃托啡⼗毫克以上(针剂或者⽚剂20ug/⽀、⽚规格的五百⽀、⽚以上);(七)咖啡因⼆百千克以上;(⼋)罂粟壳⼆百克以上;(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的。

第⼆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克以上不满⼀百克;(⼆)⼤⿇油⼀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千克以上不满⼗千克,⼤⿇叶及⼤⿇烟三⼗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三)可卡因⼗克以上不满五⼗克;(四)吗啡⼆⼗克以上不满⼀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不满⼆百五⼗克(针剂100mg/⽀规格的五百⽀以上不满⼆千五百⽀,50mg/⽀规格的⼀千⽀以上不满五千⽀;⽚剂25mg/⽚规格的⼆千⽚以上不满⼀万⽚,50mg/⽀规格⼀千⽚以上不满五千⽚);(六)盐酸⼆氢埃托啡⼆毫克以上不满⼗毫克(针剂或者⽚剂20ug/⽀、⽚规格⼀百⽀、⽚以上不满五百⽀、⽚);(七)咖啡因五⼗千克以上不满⼆百千克;(⼋)罂粟壳五⼗千克以上不满⼆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的。

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

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

尚权学习丨总结: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2016-03-09陈国庆刘平尚权刑辩引子: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高速化、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发展,毒品犯罪的渠道和形式越来越隐秘,毒品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

毒品类案件也逐渐常态化。

然而,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条目繁多,无形中增加了辩护律师的案头工作。

3月7日,尚权学习日。

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庆律师和刘平律师共同分享实践中涉毒类案件法律方面的问题。

详细阐述了毒品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和要点。

正文:毒品犯罪是个法定犯,也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后,造成了严重的法益侵害,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就需要动用刑法。

那么我们做毒品辩护的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毒品犯罪中所谓的“非法”,包括了哪几部法律。

笔者进行了一个大概的梳理,最重要的就是《禁毒法》,这部法律由之前的《禁毒条例》而来。

其次是《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实质是一个被处以刑法之前的一个缓冲法律,也就是所谓的保安处分。

我们来看《禁毒法》是如何与《刑法》的347-355条进行对接的,《禁毒法》第59条、60条、61条、62、64、65条,这些都是刑法347-355条所谓非法的渊源所在,只有违反了《禁毒法》的这些条文,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启动刑法。

比如说,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10克以下冰毒,不构成犯罪,但却违法了《治安处罚法》,需要受到被行政拘留,受到治安处分。

再比如,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罪,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前置条件,才能被追究刑责,哪些前置条件呢?比如需要达到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以上;或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情形;或曾经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过等;否则就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虽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被处以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还是免不了的。

再看《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第71条、72条、73条规定了对涉毒类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了347条外,因为刑法第347条是不论多少数量,均构成犯罪),规定了一些涉毒的行为的治安处罚。

论我国新刑法体系下对毒品犯罪的界定疑点

论我国新刑法体系下对毒品犯罪的界定疑点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1 月中 第2 期 总第5 4 8 期
论我 国新刑法体系下对毒品犯罪的界定疑点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1 0 2 6 1 4)
侦 查大队 ,北京
【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各方面问题更一步凸显,刑事犯罪数量并没有呈下降
该罪 的单独定罪 , 即是本罪 与其 他毒 品犯 罪的关系问题 , 尤 其是 《 刑 法 》第 3 4 7条走 私 、贩卖 、运 输 、制 造毒 品罪 , 第3 4 9条窝藏 、转移 、隐瞒型 的持有型犯罪 ,司法机 关在查证行为人非法持 有足够数量的毒品 ,而 又无法 获取徐昂管证据证 明行为人持 有毒品的来源 、 目的 、用途 ,即可界定行为人触犯非法持有 毒品罪。但是 ,如果能够查 明行 为人 非法持有是为 了其他 目 的 ,如走私 、贩卖 、运输毒 品或 者直接来源于毒贩 、帮助毒 贩窝藏 、转移毒品 的,则直接定 走私 、贩卖 、运输制造毒 品 罪或窝藏 、转移毒 品罪 ,而不再 定非法持有罪 ,更不使用数
【 关键词 】 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包容犯;吸收犯
对毒品犯罪的基本认识 ( 一 ) 我 国对毒 品犯 罪的刑 法分类 根据 《 刑法 》第 3 4 7 — 3 5 7条 和 《 刑法 》第 1 9 1条所 规定 的1 2 个毒 品犯罪 罪名 , 可以分为以下 1 2种毒 品犯罪 : 走私 、 贩卖 、运输 、制 造毒品罪 ; 非法持有毒 品罪 ; 包庇 毒品犯罪 分子罪 ; 窝藏 、转移 、隐瞒毒品 、毒赃罪 ; 非法买卖 制毒物 品罪 ; 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罪 ; 非法买卖 、运 输 、携带 、持 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 幼苗罪 ; 引诱 、 教唆 、欺骗他人吸毒罪 ; 强迫他人 吸毒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非法提供麻醉 药品 、精 神药 品罪 。 另外 ,按照毒 品犯罪 的客观行为 表现 方式可以分为 以下 几种类 型 : 经营牟利型犯罪 ; 非法持有型犯 罪 ; 妨 碍司法机 关禁毒 活动 型犯 罪 ; 帮助毒品消费型犯 罪。 ( 二 )关于毒 品犯罪 ( 走私 、贩 卖、制造 、运输毒 品罪 ) 毒 品种 类及 数 量 问题 根据 《 刑 法 》第 3 5 7条规 定 ,刑法 意 义上 的毒 品指 的 是鸦 片等同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的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根 据 《 刑法 》第 3 4 7条规定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 , 都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 , 予 以刑事处罚 , 即针对 此罪原则 上没有数量 上的 限制 。同时 ,第 3 5 7条第 2 款 又规定 ,毒品的数量 以查证属实 的走 私 、贩卖 、运输 、制

湖南省审理毒品案件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审理毒品案件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审理毒品案件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第一条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具体种类包括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麻藓药品品种旨录》中列举的麻醉药品品种、《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精神药品品种,以及国家有权部门明文规定的国家管制的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

第二条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

以走私毒品论处。

第三条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为买卖毒品双方居间介绍的,或者为卖方推销毒品的,或者明知购毒者为出卖而进行介绍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第四条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将毒品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的行为。

在火车、长途运输汽车、轮船、民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以及在车丝、码头、民用航空场站等处查获的毒品,对行为人一般按运输毒品罪处罚。

但有证据证明是以贩卖为目的的,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第五条制造毒品罪,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局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对毒品掺假、掺杂的行力不能认定为是制造毒品。

第六条非法持有毒晶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当以实际查获的毒品数量为准。

被查获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数量标准而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且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我国关于毒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毒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毒品违法⾏为的法律规定来源: 中国警察⽹作者: ⾟闻 ⼀、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五种毒品违法⾏为: 1、⾮法持有毒品的违法⾏为。

是指⾮法持有鸦⽚不满 200 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 10 克或者甚少量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为。

对⾮法持有毒品的违法⾏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处 15 ⽇以下拘留。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

2、⾮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为。

是指⾮法种植婴粟、⼤⿇等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满 500 株且⽆其他情节的⾏为。

对⾮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为,应由公安机关处 15 ⽇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收获前⾃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幼苗的违法⾏为。

是指⾮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幼苗,数量较少,尚不够成犯罪的⾏为。

对于⾮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幼苗的违法⾏为⼈,处以 15 ⽇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原植物种⼦、幼苗予以没收。

4、吸⾷、注射毒品的违法⾏为。

是指⽤各种⽅式吸⾷、注射毒品的⾏为。

对吸⾷、注射毒品的违法⾏为⼈,由公安机关处 15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注射器具。

可以免除处罚。

吸⾷、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后⼜吸⾷、注射毒品的,可以实⾏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5 、⾛私、⾮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物品的违法⾏为。

是指违反国家法规,⾛私、⾮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的特殊化学物品,数量较少,尚不够成犯罪的⾏为。

对⾛私⾏为,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对⾮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物品的违法⾏为,依照有关⾏政法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 、⾛私毒品罪(第 347 条); 2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 347 条 ) ; 3 、⾮法持有毒品罪 ( 第 348 条 ) ; 4 、包庇毒品犯罪分⼦罪(第 349 条); 5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第 349 条 ) ; 6 、⾛私制毒物品罪(第 350 条); 7 、⾮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 350 条); 8 、⾮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第 351 条 ) ; 9 、⾮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幼苗罪(第 352 条); 10 、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毒罪 ( 第 353 条 ) ; 11 、强迫他⼈吸毒罪 ( 第 353 条 ) ; 12 、容留他⼈吸毒罪 ( 第 354 条 ) ; 13 、⾮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第 355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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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概述及相关法规汇总(2017年
版)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毒品犯罪
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目录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概念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立法沿革
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构成要件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认定
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追诉标准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刑事处罚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法律法规汇总
正文
1997年新刑法典用专章专节共规定了12种毒品罪名(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并规定了相应罪名的刑事责任,可以说是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毒品罪与刑,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科学的罪名结构与罪刑体系,适应了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也符合国际禁毒立法趋向。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新刑法新增加的罪名。

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较少,但对于该罪的正确认定与其他罪名一样重要,不容忽视。

本文从该罪的概念入手,研究该罪的构成要件,并搜集了与该罪有关的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概念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立法沿革
1990年12月28日由第7届全国人代会第17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的禁毒决定》,较1979年的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更加全面,更加系统。

该《决定》对毒品犯罪行为增加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几个新的罪名,但是未明确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罪”。

1997年,我国立法机关在认真总结我国以及世界各国禁毒实践经验,借鉴国际禁毒条约和其他国家、地区禁毒立法成果的基础上,有选择地采纳了法学界与司法实践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除全面吸收《禁毒决定》,对禁毒立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其中新刑法第352条明确规定,“未经灭活的婴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可以成为毒品犯罪对象,正式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纳入刑法典。

新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既体现了从严惩毒的立法精神,也便利了司法实践部门操作运用。

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管制。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

二是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是非法的,也即携带、持有行为未依法经许可。

三是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数量较大。

(三)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行为。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应当是未经灭活处理的。

如果行为人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是已经过灭活处理,即该种子、幼苗在行为人携带、持有时已失去存活能力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要求“数量较大”,如果行为人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数量较小,达不到本罪的入罪标准,则只能以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界限。

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原植物种子、幼苗,如该种子、幼苗已被灭活,无生存、繁衍能力,则不构成本罪。

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对象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等四种行为;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客观方面
表现为:(1)“种植”,包括“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3)抗拒铲除等形式。

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后,又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

行为人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一段时间后,又将该种子自行种植的,此种情形属于吸收犯,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

(三)如何认定本罪的“数量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
第八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法律法规汇总
(一)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
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16〕8号)
第十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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