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无罪判例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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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从两起无罪判例看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罪的无罪辩点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
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收获等,无论行为人实施是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都视为种植。二是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是非法的。所谓非法,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和指定,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没有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不具有这三种情形之一
的,不构成本罪。该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
对于无罪辩护的辩点,辩护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有效辩点:一是看犯罪情节的程度,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二是依据案件的法律事实(不一定是“客观事实”),结合被指控罪名的法定犯罪构成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看是否成立被控的罪名;三是从证据方面着手,看控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如控方证据达不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或取证程序不合法,某些证据被依法排除后,控方证据链不完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辩护律师在办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相关案件时,如认为属于无罪的案件,自然也是从以上三个方面出发,寻求有效的无罪辩护辩点。
为此,笔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相关网站平台,筛选收集了可供参考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无罪判例2篇,通过分析归纳该罪的无罪判
例的裁判要旨,提炼出本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供读者参考。
一、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实施种植行为的,不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无罪辩点:行为人没有实施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收获等,只要行为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都视为种植。但是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客观方便表现不是种植,而是其他行为,例如买卖毒品原植物,则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但是不构成本罪。
2.无罪案例: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1)来源:(2014)松刑终字第105号
(2)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有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罪,因被告人宋某某仅卖种子未参与实际种植,缺
少本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对被告人宋某某辩护人的不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
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予以纠正。被告人宋某某作为科研工作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结合被告人宋某某无前科劣迹,说明其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认,并表示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上诉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不构成犯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宋某某系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工作中偶然犯罪,视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考虑到宋某某对大麻
研究有一定贡献以及大麻种植、监管的现状,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宋某某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一)控方证据不足以证明毒品原植物系被告人种植,被告人无罪。
1.无罪辩点:仅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承包地内有毒品原植物的,并不必然意
味着毒品原植物系被告人所种,控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2.无罪案例: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交通肇事案
(1)来源:(2016)皖13刑再3号
(2)裁判要旨:原审的判决缺乏客观证据证明,相关证人王某、蔡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亦仅能证明在张某某家承包的果园内有罂粟苗,后被公安机关铲除,并不足以证明系张某某种植,也不能排除系他人所种,所列证据并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原裁定认定张某某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成证据锁链,不能达到“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1.无罪辩点:定罪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应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瑕疵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人无罪。
2.无罪案例: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交通肇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