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无罪判例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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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李睿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欧阳南平,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田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姜远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对当前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反映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及证据审查等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纪要》在继承大连、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或者对以往规定作出较大修改,主要涉及罪名认定、毒品数量、含量、共同犯罪、死刑适用、主观明知认定等12个大问题。

结合《纪要》规定,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等罪名认定问题,毒品数量、含量问题,共同犯罪认定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自首、立功,累犯、毒品再犯,管辖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读,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代购毒品麻精药品死刑适用主观明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禁毒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研究讨论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达成了共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法〔2023〕108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李相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仙公(下派)行罚决字[2022]00692号)

李相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仙公(下派)行罚决字[2022]00692号)

李相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仙公(下派)行罚决字[2022]0069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仙公(下派)行罚决字[2022]0069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1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处罚日期】2022.06.0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下各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仙居县【处罚对象】李相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9:47处罚名李相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称行政处仙公(下派)行罚决字[2022]00692号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李相女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下半年,违法行为人李相女在***某村居民家门口种植罂粟,后于2022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经当场清点李相女所种植的罂粟共六株,均以成熟结果。

李相女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系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相女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罂粟六株。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仙居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2022-06-08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下各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是当下金融犯罪领域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此罪,辩护律师所遇到的问题包罗万象,绝非如何定性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么简单:仅考虑无罪辩护,比如被告人向多数人借款,却被侦查机关指控涉嫌非法吸储,辩护律师该如何为之辩护?如果单位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在什么程度上构成犯罪?(这涉及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其他无关股东、职员的重要利益)还比如单位或主管人员涉案后,单位财务人员或其他职员是否必然构成犯罪?辩护律师要如何为之辩护说服法官,有效摆脱指控?笔者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等网络公开平台得司法判决文书,目前能查到的律师作无罪辩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文书有356篇,其中有12起成功无罪判例(本文精选其中部分);虽然无罪成功的辩例并不多,但说明并非完全不可能,精读每一篇无罪判例,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可见辩护律师只要抓住问题的核心,从事实、法律、证据等方面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无罪并非遥不可及。

无罪裁判要旨一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够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一:张勇、周贤山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6)苏刑再10号无罪裁判理由:被告人虽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25万元,且11万元尚未能归还,但其借款的目的是用生产经营,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借款的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部分亲友、当地村民,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

无罪裁判要旨二被告人借款对象范围相对固定且人数较少,并非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吸引他人,而是一对一的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二:被告人林金杯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4)秀刑再初字第1号无罪判例三:上海某有限公司、吴丙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无罪裁判理由:1.林金杯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自2000年1月始向社会人员十多人吸收存款593100元,证据不足,被告人林金杯向林世荣、黄鸿恩、陈琴英等10人借入款项,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大部分为被告人林金杯主动提出,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其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翔朱理罗霞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二、起草思路和原则三、主要亮点四、重点条款五、其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简称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3次会议通过,并于7月5日公布,自7月7日起施行。

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共25条,涉及品种权行使、品种权保护对象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例外、品种权保护司法救济措施及赔偿计算、鉴定等5个方面的内容。

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保护规则更加清晰,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

本文就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指导思想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一阐述,以期对该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种子是农业的芯片。

我国已是世界种业大国,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对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战略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和种业问题。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打好种业翻身仗和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5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南阳考察期间强调,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要坚持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推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泽民黄佳博按语:最近,职务侵占罪成为全民热议的罪名。

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十分常见,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从辩方的角度出发,要想脱罪,有哪些有效的无罪辩护辩点呢?笔者通过对N个该罪无罪判例进行整理,归纳出关于该罪的无罪辩点,希望对实务无罪辩护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帮助作用。

目录:一、主体上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主体适格。

1.1主要辩点: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资产由原来职工管理的,职工不属于该企业人员2.1 主要辩点: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单位,不属于“其他单位”,不考虑其规模大小、人员数量等因素。

嫌疑人涉案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完全自诉的罪名,法院无权主动改判罪名3.1 主要辩点:个人合伙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理论上有争议,但实务中存在支持否定说的判例,因此,涉案单位属于个人合伙,嫌疑人主体是否适格也是辩点之一4.1 主要辩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理论上有争议,实务中存在支持否定说的判例,因此,涉案单位属于个独和合伙企业,嫌疑人主体是否适格也时辩点之一5.1 主要辩点:合作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6.1 主要辩点:承包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7.1 主要辩点:挂靠人员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8.1 主要辩点:借用公司名义与他人合伙经营,并不属于公司人员,主体上不适格9.1 主要辩点: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属于被害单位的,适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嫌疑人主体上不适格二、嫌疑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10.1 主要辩点:通过发包林地,来清偿经嫌疑人手为被害单位支出所垫付的各种款项,不认定为其有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11.1 主要辩点:嫌疑人与被害单位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之占有本单位财物是为以此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则不能简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2.1 主要辩点:涉案资金用于公司正常业务,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13.1 主要辩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嫌疑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三、客观上,嫌疑人并没有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犯罪行为14.1 主要辩点:嫌疑人没有利用被害单位的资源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15.1 主要辩点:鉴定意见和会计账本显示被告人的未入账支出大于收入,证明嫌疑人不具有侵吞款项的犯罪行为16.1主要辩点:“利用职务之便”存疑,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其具有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17.1主要辩点:被害单位自身的行为不能归责于嫌疑人18.1 主要辩点:嫌疑人虽属于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现有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指挥、教唆他人侵占公司财物行为,不构成犯罪19.1:主要辩点:涉案数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数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20.1 主要辩点:被害单位没有损失,或者无证据证明被害单位有损失,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一、主体上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主体适格。

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兼评原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3)第15号复函

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兼评原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3)第15号复函

i案•理探析I贵任编辑郭莉THE CH1N KSF. PR〇<:l KATOHS中舄趋祭•*!:15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兼评原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3)第15号复函*王贯省**张青燕7文摘要:国家林业局单独作出的复函不宜直接适用于司法办案中,尤其不能适用于刑事案件。

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相关涉林刑事犯罪,但 属于行政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关键词:无证采伐枯死林木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刑法关于破坏森林资源保护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 在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 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 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以下简称“非法采 伐”)和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等罪名中。

无论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还 是盗伐、滥伐普通的林木,当犯罪的对象是正在生长 中的林木时,符合犯罪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均毫 无争议地认定为相应的犯罪。

怛是当非法采伐、盗伐、滥伐的对象是已经遭受病虫害、火灾、风折而死亡的 林木(以下统称“枯死林木”),是否能够成为非法采 伐、盗伐、滥伐罪的对象,司法实务中对此争议很大。

学界对于该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观点。

本文拟根据案例 从刑法的法益保护、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法律用语的统一性和相对性等方面论述无 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性质,同时对《国家林业 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 为定性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进行评析。

一、案情简介2018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和叶某某口头 商定将其继子杨某某位于浙江省龙泉市住龙镇碧龙村 “大伯老山外股”山场内遭受柳杉毛虫虫害的柳杉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张某甲、雷某某、张某乙、杨某乙五人。

2018年9月,叶某某和 张某甲等人口头商定再增加1000元山林款,并约定由 叶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张某甲又支付给 叶某某现金1000元。

2024年青少年法制禁毒教育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青少年法制禁毒教育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青少年法制禁毒教育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查获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每年均超过15万人。

全国性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占犯罪总人数的14%左右。

以上材料说明(C)A.青少年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B.只有依法办事,社会才会井然有序C.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已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D.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B)周岁的公民。

A、16周岁B、18周岁C、20周岁3、中学生张某在“五一”期间游览名胜黄鹤楼时,高兴之余用刀在圆柱上刻下”张某某至此一游”,以示纪念。

张某的行为是(C)A.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B.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C.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4、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下列活动场所,作为一名学生任何时候都不应进入的是(B)A.宾馆、餐厅B.营业性的网吧、舞厅、酒吧C.影院、剧院D.科技馆、文化馆D.热爱家乡文化历史遗产的行为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八)oA.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B.监护职责和照管职责C.抚养义务D、培养义务6、中学生王某偶然得知同学李某有尿床之疾,便在同学中广而告之,王某的做法的(八)oA.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B.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C)oA、给予其行政处分B、给予其行政处罚C、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D、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不再继续负担抚养费用8、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B)的规定执行。

A、义务教育法B、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C、刑法D、治安管理处罚法9、对被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八)oA、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B、应当与成年人共同关押C、无特别规定D、可以与成年人分别关押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监护人(B)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刑法学2案例

刑法学2案例

刑法学案例交通肇事罪案例一:被告人苏某早上七八点的时候,骑着自行车将自己的小孩送到学校后回家,沿着京保公路良乡段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行至村路口附近。

准备从西向东横穿公路进入村中,当苏某的自行车前轮已经越过路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时,适逢藏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因躲闪不及,摩托车的前轮撞在苏某自行车中部,两车均翻倒在地,摩托车倒地滑行六七米,苏某被撞入路东的排水沟里,未受伤,而藏某因头部着地,造成重度颅脑损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

苏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二: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ll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约重13吨多)。

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季某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医院的途中死亡)。

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

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李某对此根本不予理会。

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

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 (重伤)。

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李某减速停车,李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毛某,将其撞出30多米。

毛某当场死亡。

后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处理?(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3)李某驾车闯关,撞死交警毛某的行为如何论处?(4)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现场,则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5)假如李某第一次撞人后将李某搬到车上,行驶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其搬下车,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

从无罪以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

从无罪以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

从无罪以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泽民黄佳博何谓辩护思路?笔者认为,辩护思路是指辩护律师根据指控及已经了解和掌握的案件情况,在对已有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分析的基础上,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现而选择的方法和手段。

众所周知,同罪案件的判例对辩护思路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笔者通过收集近年来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判决书以及不起诉决定书,对无罪和不起诉事由进行了归纳,提出了自己关于辩护思路的拙见,以供交流。

无罪与不起诉事由一: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无证据证明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相关案例如下: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2集“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法院认为,曾国坚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但未达到相关追诉标准,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被告人曾国坚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不足三十人,亦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传销体系的层级在三级以上,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改判被告人曾国坚、黄水娣、罗玲晓、莫红珍无罪。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终911号《二审刑事判决书》“王少芳、赵小钧非法拘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诉人王少芳及其辩护人称,在本案中上诉人王少芳窝点成员人数并未达到三十人以上,不应将同案犯潘海清窝点的人数计算在内,王少芳的行为不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认定办案机关存在将潘海清窝点的人数计算至王少芳名下的行为,最终诉辩意见得以采纳。

3.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贾金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诉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大经理级别,下线仅十余人,且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供述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很多人员其不认识。

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以及举报材料所附的贾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

经二审审查,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毒树之果焉能食之-论违法取得证据能否使用定罪

毒树之果焉能食之-论违法取得证据能否使用定罪

司法人员以非法搜查、讯问获取证据后,再以这些证据为线索,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证据。

前一种证据因违法取得被称之为“毒树”,后一种证据则称之为“毒树之果” (fruits of the poisonous tree) 。

世界各国法院对“毒树之果”的态度基本是拒绝采信。

持否定态度最坚决的是美国。

美国运用“毒树之果”原则审理的最著名案件是20 世纪90 年代球星辛普森杀妻案。

取证时,警察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越墙入室搜查证据。

虽然,最后取得的所有证据都证明辛普森有罪,但是法官仍以所获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为由,宣布辛普森无罪。

随着美国诉讼制度的发展和犯罪的日益猖獗,此项原则遭到了很多人的非议。

英国的做法与美国略有区别,保留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取证中违法程度比较轻微,只是由于忽略了必要程序,如,未告知沉默权,搜查缺乏必要手续等,而查到另一种重大证据时,法官可以酌情裁定对后一种证据能否采用。

但是,对违法取得的证据,即“毒树”本身,是绝对不能采用的。

如果不是由于轻微违反程序取证,而是采取刑讯逼供手段逼取口供,同时又供出了其他证据线索,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毒树之果”,任何时候都不能采用,因为刑讯逼供被视为严重违法。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最初对一切非法证据和“毒树之果” 都采用一概排除原则。

但随着犯罪规模的扩大,有些国家为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开始采取相对排除原则,前提是不得因此而侵犯被告的权利,而对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毒树之果” 则一概予以排除。

比利时对非法证据范围作了具体的解释,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警察非法截获邮件并拆看而取得证据;因违反程序而取得的证据,如,比利时只允许在9时至19 时之内进行搜查,超出这个时间即为非法,其他手续不全的侦查活动也属非法;违反基本司法原则而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以及其它违反人权公约的行为。

如果非法证据是定案的基础,整个案件即被撤销。

“毒树”必结“毒果”,不管“果实”的外表是多么的色彩绚丽、味道是多么的甘甜诱人,都应该拒绝其致命的诱惑。

赵春华案件法律分析(3篇)

赵春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春华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

2014年12月,赵春华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查获,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

一审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赵春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法律分析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国家禁止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

(4)犯罪客观方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 赵春华案件中的证据分析在赵春华案件中,公安机关收集了以下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了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具体地点、数量、种类等信息。

(2)被告人供述:赵春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证人证言:证人证实了赵春华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事实。

(4)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对毒品原植物的种类、数量进行了鉴定。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赵春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事实。

3. 赵春华案件中的法律适用(1)刑法适用:赵春华的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司法解释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从轻处罚情节:赵春华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中顾网律师解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麻黄素管理办法》6、《强制戒毒办法》7、《戒毒药品管理办法》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决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公布、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等予以处罚。

(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有很多条款内容涉及禁毒的行政处罚问题。

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6)《强制戒毒办法》。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

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

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依法下达执行,种植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

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大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

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

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1、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大麻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

从一起案件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几个问题

从一起案件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几个问题

从一起案件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几个问题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文英。

2002年9月,家住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狮子沟村四组的张文英将罂粟种子非法套种在其家屋后和该组的麦地里。

后罂粟苗与小麦一起生长,2003年5月9日,公安机关发现罂粟苗后当即予以铲除,经清点,罂粟苗数量为5100余株。

张文英辩称是为了给猪、牛治病。

法院认为,被告张文英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510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第2款规定,判决张文英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判决后,张文英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判决生效。

二、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文英构成犯罪是无庸置疑的,其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从该案看,张文英将罂粟种套种于麦地,说是为牛、猪治病,这种主观上对毒品原植物认识上的错误(误解)是否有影响本罪的构成呢?其二,在本罪中,“收获”罂粟壳属于什么性质?从收获中是否可以看出犯罪人的主观罪错呢?其三,刑法中规定的“自动铲除”是指什么情况下,如果本案中张文英在公安机关的告诫下自己与公安机关一起铲除属于什么性质?其四,“处理后又种植”的情况是什么情况,本案中张文英并未受公安机关处理,却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这与立法意图是否相背?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似有可探究之处。

三、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几个问题的司法探讨毒品原植物是制造毒品的源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是导致其他毒品犯罪的主要物质基础。

司法误判案例无辜者被判刑

司法误判案例无辜者被判刑

司法误判案例无辜者被判刑司法误判案例:无辜者被判刑近年来,司法误判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司法系统的错误判决导致无辜者背负冤案,不仅对个人自由和尊严造成伤害,也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在本文中,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司法误判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期降低司法误判的发生频率。

案例一:张某被指控强奸罪张某是一位年轻小伙,在一家IT公司工作。

2018年,他突然被警方逮捕,指控其强奸了一名女性同事。

在审判过程中,辩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而是参加了公司的聚餐。

然而,法官却忽略了这些有利于辩方的证据,最终判定张某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二:李某被指控贩毒罪李某是一名农民工,勤劳朴实。

然而,他却被警方错认为一名重要的毒品贩子,遭到逮捕和起诉。

在审判过程中,辩方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并没有涉及任何毒品交易活动。

然而,法官却无视这些证据,认定李某有罪,并判处其重刑。

这些案例背后的司法误判,揭示出司法系统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首先,一些法官缺乏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不能准确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

其次,公诉机关的失职和压力,使得他们过度强调即使没有足够证据也要追求定罪。

再次,问题可能出现在警方的偏见和劣质调查上,导致错误的指认和不实陈述。

最后,弱势群体的辩护困难,也是导致司法误判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解决司法误判的问题,改革办法必不可少。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法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确保他们能够有效评估证据和判断案件。

其次,公诉机关应该履行好其职责,确保只有在足够证据的基础上才提起公诉,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定罪。

同时,警方也应该加强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侦查结果真实可靠。

此外,为了保护弱势群体,法律系统应提供充分的辩护资源和法律援助。

最后,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也是减少司法误判的关键。

媒体和公众应该积极关注和报道司法问题,发声维权。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申诉机制,接受民众举报和检举,及时纠正错误判决。

从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判例看辩护律师如何有效无罪辩护

从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判例看辩护律师如何有效无罪辩护

从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判例看辩护律师如何有效无罪辩护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应如何面对讯问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如何认定云联惠公司的参与者与受害者?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如何为“云联惠”案的主要涉案人员进行有效辩护?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其是不是“团队计酬”式传销?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传销案:律师担任金融平台法律顾问的刑事风险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以云联惠为例,传销犯罪案件中,什么层级的人会受刑事处罚?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涉嫌传销,哪些人可能构成犯罪,哪些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以“云联惠”为代表的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的辩护策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哪些涉案人员可能无罪?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云联惠案,消费者能追回钱吗?可能欲哭无泪近期,广州警方通报云联惠(云联商城)黄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这又是一起新型传销案件,其涉案金额达到3300亿元,是近年来中国涉案金额最大的网络传销诈骗案件。

本文通过一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判决,分析其中的辩护意见,以达到为云联惠的有效无罪辩护提供参考的目的。

判决摘要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庆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销售电信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通过“投资返利”“直推奖”“重复消费奖”等奖励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上诉人钟庆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期间,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7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

上诉人钟某明知上诉人钟庆成利用瑞华公司实施非法传销活动,其仍作为瑞华公司的网站管理员,积极帮助钟庆成在传销组织的非法经营平台上上传虚假宣传文章、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并操作会员奖金发放,充当上诉人钟庆成非法传销活动的管理者和协调者,故上诉人钟某的行为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答

1、对违纪党阿哪些种类根据《处分条例》第10条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根据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几种2、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几种?根据《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即改组和解散。

党章第42条第2款指出: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这是《处分条例》规定的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的渊源。

3、什么是警告处分?什么是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后对党员的利益产生什么影响?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

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的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严重的党员。

根据《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也不得被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但不直接影响其担任原来的党内外职务。

当然,如果党组织在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认为有必要对违纪党员的职务作出调整的,也可以作出调整,但这不属于党纪处分的内容,而是属于组织处理。

这里的“一年内”,是指从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是指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具备在党内担任高于其原任党内职务的资格,也不具备被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资格。

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各级党组织不应推荐其为高于原任职务的人选。

其中,在党内选举中虽未列入人选但仍被选上的人员,上级党组织不应批准其当选;已经批准当选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撤销原批准其当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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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从两起无罪判例看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罪的无罪辩点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
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

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收获等,无论行为人实施是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都视为种植。

二是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是非法的。

所谓非法,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和指定,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没有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

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

不具有这三种情形之一
的,不构成本罪。

该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

对于无罪辩护的辩点,辩护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有效辩点:一是看犯罪情节的程度,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二是依据案件的法律事实(不一定是“客观事实”),结合被指控罪名的法定犯罪构成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看是否成立被控的罪名;三是从证据方面着手,看控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如控方证据达不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或取证程序不合法,某些证据被依法排除后,控方证据链不完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

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辩护律师在办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相关案件时,如认为属于无罪的案件,自然也是从以上三个方面出发,寻求有效的无罪辩护辩点。

为此,笔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相关网站平台,筛选收集了可供参考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无罪判例2篇,通过分析归纳该罪的无罪判
例的裁判要旨,提炼出本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供读者参考。

一、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实施种植行为的,不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无罪辩点:行为人没有实施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收获等,只要行为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都视为种植。

但是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客观方便表现不是种植,而是其他行为,例如买卖毒品原植物,则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但是不构成本罪。

2.无罪案例: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1)来源:(2014)松刑终字第105号
(2)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有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罪,因被告人宋某某仅卖种子未参与实际种植,缺
少本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

对被告人宋某某辩护人的不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
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予以纠正。

被告人宋某某作为科研工作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结合被告人宋某某无前科劣迹,说明其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认,并表示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上诉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不构成犯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宋某某系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工作中偶然犯罪,视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考虑到宋某某对大麻
研究有一定贡献以及大麻种植、监管的现状,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宋某某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一)控方证据不足以证明毒品原植物系被告人种植,被告人无罪。

1.无罪辩点:仅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承包地内有毒品原植物的,并不必然意
味着毒品原植物系被告人所种,控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2.无罪案例: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交通肇事案
(1)来源:(2016)皖13刑再3号
(2)裁判要旨:原审的判决缺乏客观证据证明,相关证人王某、蔡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亦仅能证明在张某某家承包的果园内有罂粟苗,后被公安机关铲除,并不足以证明系张某某种植,也不能排除系他人所种,所列证据并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原裁定认定张某某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成证据锁链,不能达到“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1.无罪辩点:定罪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锁链。

应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瑕疵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人无罪。

2.无罪案例: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交通肇事案
(1)来源:(2016)皖13刑再3号
(2)裁判要旨: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内容,与侦查机关提供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内容不符。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反映,2013年5月15日的现场勘查过程中共拍摄照片7张,而勘验笔录所附的是9张照片且显示不是同一时期拍摄的,有属于花期的照片,有属于成熟期的照片。

扣押物品清单记载的是已成熟的罂粟。

2、照片在拍摄时选择参照物不明确,不能证明是张某某家的苹果园。

且9张照片均系复印件,无原件印证,也没有显示拍照时间。

原裁定认定张某某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根据张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

其申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诉人及辩护人的此节申诉理由及辩护意
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4)宿中刑终字第00384号刑事裁定书及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4)萧刑初字第00262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本院(2014)宿中刑终字第00384号刑事裁定书及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4)萧刑初字第00262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键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律师非法种植毒
品原植物罪辩护律师毒品犯罪辩护律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无罪裁判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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