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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7•【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一、李某佳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某佳为贩卖毒品与他人共谋向张某逵(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物流方式将毒品邮寄至吉林省舒兰市。

李某佳接收毒品进行贩卖,所得利润二人均分。

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李某佳与他人共同出资多次从张某逵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5.5千克。

2017年7月至9月间,李某佳伙同被告人张某岐多次驾车将共计7.4千克甲基苯丙胺从吉林省舒兰市运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并由被告人张某伟向他人贩卖。

三人约定所贩毒品由张某岐、张某伟按每克180元的价格向李某佳支付毒资,所余利润由张某岐、张某伟均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张某伟拎包内、住所和毒品藏匿地等处共查获扣押甲基苯丙胺4.176千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李某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累犯;张某伟贩卖毒品数量大,不能如实供认犯罪,且系累犯。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某岐、张某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张某伟不服,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某佳死刑的刑事判决。

二、李某光贩卖、运输毒品案2017年4月,黑龙江省密山市居民侯某(已判刑)联系在广东省广州市的被告人李某光欲购买毒品,并于当月4日至6日通过银行ATM 机向李某光银行账户汇款158,800元毒资。

李某贩卖毒品案

李某贩卖毒品案

李某贩卖毒品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李某贩卖毒品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25日,李某(女,17周岁)听从男友邢某安排,以中间人角色向栾某交易冰毒1克。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9月10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同年12月30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十个月。

因李某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均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为确保监督考察和帮教效果,鹿邑县人民检察院遂委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帮教。

考验期满后,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做法与成效(一)发挥“三测一谈”工作法,聚焦“多人管”变“无人管”,问题症结明晰化。

中原区院针对涉案家庭情况评估探索“三测一谈”工作法:即测监护情况、测亲子关系、测家庭教育,明确监护干预重点,进行靶向发力。

本案中,李某同时被5个家庭共同抚养。

为查明李某的监护教育情况,检察官借助“三测一谈”工作法,组织李某及其5家共同抚养人开展家庭会谈。

了解到李某父母早逝,且祖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遂由李家另外5兄弟共同照看。

后李某得知自己身世,安全感和归属感严重缺失,结交身世经历类似的邢某并恋爱,同时产生逃课、文身、吸毒等不良行为。

李某虽由多人抚养照看,但监管教育主体缺失,“养父母们”同时介入对李某的监督管理,相互之间边界感不明,李某时常处于混乱的监督教育环境中,看似“多人管”、实则“无人管”。

(二)全面调查落实监护主体,实现“无人管”到“有人管”,责任主体具体化。

为解决李某面临的“无人管”难题,中原区院确立“三步走”工作思路:第一,实地走访,划定合适人选范围。

中原区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妇联、李某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实地查看、走访邻居等方式,对李家五兄弟逐户进行了解,发现李某平时与老二和老四两家关系更为亲密。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钟登民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再犯犯罪事实:1.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商议从广东购买毒品运输湖南贩卖,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分别筹集毒资38万元、4万元。

12月26日,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从湖南省沅江市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通过同案被告人从上线处购得12千克甲基苯丙胺后运回湖南贩卖。

2.2017年1月初,被告人钟登民与他人共谋贩卖毒品牟利,商定由钟登民负责出资。

1月5日,钟登民等人携带毒资驾车从湖南前往广东省陆丰市,次日从上线处购得10包甲基苯丙胺后驾车返回湖南,当日15时许,钟登民在长沙市与同案被告人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钟登民驾驶的轿车内查获9952.64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本案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登民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钟登民参与预谋,提供车辆和大部分购毒资金,并亲自驾车跨省购买、运输毒品及销售,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钟登民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1900余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登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钟登民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陈小慧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李清坑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犯罪事实:1.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陈小慧联系被告人李清坑、同案被告人赵学凤求购10千克甲基苯丙胺,并纠集、指使同案被告人蒋仁忠等人驾驶陈小慧租赁的轿车前往广东省接运毒品。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其他正文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张道兵、邱勇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贩卖、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对两名罪责最重的主犯适用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张道兵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工具并寻找制毒场所,邱勇强联系制毒技师、购买配料等。

二人分别邀约多人参与并组织他人先后两次制造出毒品氯胺酮共计600余公斤,其中部分已运输至多地销售。

【裁判结果】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人均系犯意提起者,还邀约、组织多人具体实施制毒行为,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二人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制造毒品犯罪,是源头性犯罪,历来是从严打击的重点。

本案中被告人制造的毒品数量达600余公斤,部分已流入社会,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罪责最重,均系主犯,故对二人均适用死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任何人不能抱有通过制造、贩卖毒品牟取暴利的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被告人陈志刚、郑裕丰贩卖、运输毒品案——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代为收取寄递毒品的快递包裹,构成共同犯罪【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志刚明知蔡金(另案处理)是贩毒人员而受其指使,在明知快递包裹内系毒品的情况下,仍从湖北到江西代为领取毒品快递包裹。

被告人郑裕丰在明知蔡金、陈志刚是贩毒人员,且陈志刚是去领取毒品快递包裹的情况下,仍然驾车陪同。

陈志刚、郑裕丰二人在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该毒品快递包裹自云南寄出时,公安机关已发现并将毒品提取封存,后将去害化处理的包裹交由快递公司继续运输至江西。

关于禁毒的真实案例

关于禁毒的真实案例

关于禁毒的真实案例近年来,我国在禁毒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缉毒力度加大,禁毒法规也日益健全。

然而,禁毒之路上仍充满艰辛和挑战。

以下将为大家介绍几个真实案例,以期引起对禁毒事业的关注和反思。

案例一:某城市查获的大量毒品去年,某城市警方在一次打击毒品犯罪行动中查获了一起重大毒品案件。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锁定了一个毒品窝点,并成功抓获了多名涉案人员。

在行动中,警方搜查到了大量的毒品,涉及的品种包括冰毒、海洛因等。

这次成功的缉毒行动为整个城市的禁毒工作注入了强心剂,也向毒品犯罪分子发出了明确的警示。

案例二:禁毒教育带来的启发在某中学举办的一场禁毒宣讲活动上,一名退休的警察讲述了他多年来从事禁毒工作的亲身经历。

他生动有趣地描述了与毒品打交道的危险和可怕,用鲜活的案例让学生们深刻体会到毒品的恶劣影响。

这场宣讲活动让学生们对毒品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也提高了他们的禁毒意识,使他们更能够坚守远离毒品的底线。

案例三:法律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效随着我国禁毒法规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毒品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通过严惩毒贩、打击毒品制造、加大追赃力度等措施,禁毒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许多重要的毒品案件被成功破获,一批危害社会的毒贩被绳之以法。

这些案例的成功打击,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行为,为禁毒事业的持续推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总结起来,尽管禁毒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是我们不能忽视那些真实而触动人心的案例所带来的教训。

禁毒是一场艰苦的持久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希望大家能增强禁毒意识,远离毒品,为构建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的社会共同贡献力量。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01丁营、郭木深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8952.6克,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丁营,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人郭木深,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人郭俊才、郑乃添、高士良等人基本情况略。

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被告人丁营联系郭木深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商定以每千克4万元的价格交易15千克冰毒。

后丁营到郭木深在广东省东莞市的家中将60万元现金交给郭木深,郭木深从上家购得15千克冰毒后交给丁营。

被告人高士良根据丁营的安排将冰毒伪装后乘坐从东莞至亳州的大巴车,在河南省新蔡高速路服务区内将15千克冰毒交给了唐文超(另案处理)。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营携带55万元现金再次到东莞市找被告人郭木深购买冰毒。

丁营将毒资交给郭木深,后又告诉郭木深取消交易,并安排高士良找郭木深要回55万元毒资。

郭木深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丁营借款5万元,下余50万元毒资交给高士良,高士良带回交给丁营。

3.2017年2月22日前后,被告人丁营通过被告人高士良同被告人郭木深商量冰毒价格后携带毒资赶到东莞市与高士良汇合,二人在郭木深的住处交给郭45万元现金,丁营将郭木深之前向其借款5万中的4万元抵付毒资。

同年3月1日晚,郭木深驾车从东莞市赶到陆丰市找被告人郭俊才购买冰毒,交给郭俊才40万元现金。

后郭俊才到陆丰市甲子镇找被告人郑乃添购买14千克冰毒交给郭木深,郭木深又付给郭俊才1.5万元现金。

3月3日下午,郭木深将14千克冰毒交给丁营,丁营安排高士良将毒品运回临泉。

3月4日,高士良乘坐大巴车、丁营乘坐火车赶回阜阳。

3月5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大广高速河南省息县服务区内将高士良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3952.6克。

禁毒宣传案例1

禁毒宣传案例1

案例1、16岁的男孩小华虽然从小爱玩好动,但学习成绩还算不错。

这个年纪的孩子,爱打游戏机的挺多,小华也不例外。

一次,在游戏机房里,小华认识了一群“哥们”。

他们掏出一种白色粉末,围坐在那里吸,一副“飘飘欲仙”的样子,一下子就引起了小华的好奇。

当“哥们”怂恿他尝一口时,小华毫不犹豫地伸出了手。

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

后来,为了弄钱吸毒,小华开始学会说谎,学也没心思上了,甚至骗起低年级同学的钱。

这个小小年纪的“瘾君子”让我们在叹息之余,更为他对毒品的不设防而痛心。

案例2:庆生,17名青少年聚在一起吸毒1月5日22时许,天元区栗雨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天元区一农家乐别墅内,17名青少年聚众吸食毒品,有的还是在校学生。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只见餐桌上摆着自制的吸食麻古的工具和包装毒品的塑料袋。

这些人精神亢奋,笑声不断。

经调查得知,当天是胡某20岁生日,他包下了这座农家乐别墅,请“兄弟们”吸食麻古。

经审查,17名男子最小的才16岁,就读于市某职业学校,在学校是班长,家境不错。

他表示,没接触过麻古,是第一次尝试。

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1•【分类】其他正文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 被告人吴祖新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案例2 被告人徐德猛等10人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案——外省缉毒民警结伙他人选择我省山区生产制毒物品案例3 被告人卞晨晨等人贩卖大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利用互联网贩卖大麻还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例4 被告人姜振泉走私毒品案——通过互联网用比特币买卖毒品被依法惩处案例5 被告人王国焕等人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花钱买立功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被依法从重处罚案例6 被告人林隆等6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店庆活动聚众吸毒被依法惩处案例7 被告人MONDRAGON容留他人吸毒案——外国人容留其本国人吸毒被依法惩处案例8 被告人陈田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罂粟3000多株被依法惩处案例9 被告人徐建平、颜纯涂贩卖毒品案——乡村医生违规贩卖止咳糖浆构成贩卖毒品罪案例10 被告人赵祖团、庄小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为贩毒逃避处罚故意怀孕生子的,判刑后被依法收监执行1.被告人吴祖新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的,被依法从严惩处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吴祖新,男, 1984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二次被判刑。

被告人毛志慧,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被告人葛建炀,男, 1982年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被告人尹永建,男, 1983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海滨,男, 1986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发长,男, 1985年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三次判刑。

无锡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无锡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无锡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无锡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01案例一张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案情简介2018年10月底、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境外联系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装有食品的包装袋中并安排钱某某(另案处理)运送至中国境内,并通过快递,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隆某(均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

同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将在境外购买的毒品藏匿于装有保健品的包装袋中运送至境内,并以每克18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隆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及3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判决结果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本案就是一起境外购毒后走私至境内贩卖的典型案例,也是本市近年来破获的数量最大的走私、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案件之一。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境外购毒后,安排人员运送至境内,并采用快递邮寄方式进行贩卖,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反映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境外源头大宗贩卖毒品犯罪的严惩。

02案例二颜某某、周某贩卖毒品案案情简介2020年5月,被告人颜某某、周某通过网络联系毒品订单,通过快递将毒品大麻贩卖给各地的买家,先后将大麻贩卖给12人共计13次,总量120.28克,二被告人以比特币等形式收取毒资18960元。

案发后,在被告人周某住处查获毒品大麻880.5克,大麻植株26株,在被告人颜某某住处查获毒品大麻7克。

判决结果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虚拟货币、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

重庆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01胡某来、胡某武等18人贩卖、制造毒品案关键词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死刑基本案情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胡某来与胡某武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

被告人时某经胡某来联系负责提供制毒物品、寻找制毒场地。

被告人胡某兴受邀到四川省乐至县、重庆市永川区管理制毒现场,被告人胡某源受邀组织被告人陈某等制毒人员到现场制造毒品。

期间该团伙利用制毒原料羟亚胺制造毒品。

2017年3月,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永川区制毒现场查获固态毒品约600千克、液态毒品608.4千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来、胡某武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不等;销毁查获的毒品,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和赃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维持被告人胡某来、胡某武死刑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胡某来、胡某武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系打击大宗制造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本案是公安部挂牌案件,查获毒品数量达1.2吨,数量特别巨大,创重庆直辖以来查获毒品数量之最。

幕后老板胡某来、胡某武在广东省指挥、安排人员到四川省、重庆市的制毒现场制造毒品,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通过同案人的供述及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该二人是制造毒品的组织者,应当对全案查获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进而依法判处胡某来、胡某武死刑。

该案的依法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

02刘某、全某、肖某、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关键词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全某商议共同贩卖毒品。

青岛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2021-2022年)

青岛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2021-2022年)

青岛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2021-2022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20•【分类】其他正文青岛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2021-2022)目录案例一:陈某诚等贩卖毒品案——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案例二:董某兰贩卖、运输毒品、高某义非法持有毒品案——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案例三:郭某龙欺骗他人吸毒案——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毒品的认定案例四:侯某泉贩卖毒品案——非接触式收取毒品(物流寄送)案例五:魏某、臧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涉大麻系列犯罪的法律适用案例六:于某贩卖毒品案——末端毒品犯罪(零包贩卖)案例七:张某超贩卖毒品案、张某某贩卖毒品案——新型毒品(0号胶囊、“迷魂药”三唑仑)犯罪案例八:张某某、王某贩卖毒品案——贩卖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案例1陈某诚等贩卖毒品案——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基本案情2021年7月1日至9月18日,被告人陈某诚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向刘某琪、吕某达、孙某、孙某磊、徐某杰、郑某洋、王某、逄某连、王某俊、张某、吴某锟、杜某南、刘某浩等人贩卖200余次。

2021年9月18日21时许,民警抓获陈某诚,并在其带领下找到存放毒品的面包车,在车厢内查获两瓶白色液体(电子烟油)、分装用的吸管和小瓶一宗,在面包车驾驶室内查获电子烟雾化器94个。

裁判结果胶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诚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陈某诚退缴的毒资人民币5421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2021年7月1日起,我国把“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为毒品进行管制。

在此之前,被告人陈某诚就多次贩卖该类物质,并因此被公安机关告知、教育。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6.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1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一蒙世升贩卖毒品案一、基本案情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公安局在侦查张宗胜贩卖、运输毒品、李剑非法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蒙世升与本案有关。

抓获蒙世升后,提请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能够证实蒙世升犯罪的证据只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但其在审查逮捕时已经翻供,直接与蒙世升联系的张宗胜始终拒不承认,没有其他证据指证蒙世升贩卖毒品,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宗胜、李剑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仅对扣押的张宗胜、李剑、蒙世升手机中未删除的短信、微信进行拍照提取,未对手机中已删除信息进行数据恢复,即委托自治区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电子数据检验。

经检验,恢复并提取已被删除的张宗胜、李剑、蒙世升的短信、微信信息以及通讯录,这些信息证实了张宗胜与蒙世升为交付毒资多次联系进行转款的具体内容,与蒙世升曾经的有罪供述、银行交易明细等相互印证。

据此,可以认定蒙世升贩卖毒品的事实。

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对蒙世升重新提请逮捕,依法追究蒙世升贩卖毒品罪。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蒙世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典型意义毒品犯罪案件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因毒品案件的特殊性而放松对证据标准的要求,在证据不充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履行不批捕职能。

同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切实发挥主导作用,依法做好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取得了认定蒙世升犯罪的关键证据,追诉了犯罪嫌疑人,把住了证据质量关。

案例二郭雄林、郭宝福、郭铅贩卖毒品案一、基本案情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欧阳峰、欧旭强、何文彬涉嫌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发现毒品来源及毒资去向未查清。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6.24【实施日期】2016.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6月24日)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跨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唐小平,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农民。

199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小平到缅甸联邦邦康市向尼果(已被缅甸司法机关判刑)购买20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尼果联系彭勇(另案处理,已判刑)将该批毒品走私入境,后彭勇与唐家庄(另案处理,已判刑)将二人向尼果购买的75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与唐小平所购毒品一起藏在改装的重型货车车厢夹层内进行运输。

同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一公路上截停上述货车,从车厢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56.74千克,并将唐家庄抓获。

2012年12月,被告人唐小平与刘进新、***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议共同贩卖毒品,约定由唐小平向尼果联系购买毒品,刘进新、***成出资并联系运输工具。

后刘进新将150万元转入唐小平账户用于支付跨境运输费用,***成在刘进新的安排下将大笔现金送至孟连县一宾馆,交给唐小平的亲戚雷某某。

在唐小平的联系下,尼果指使他人将毒品从缅甸联邦邦康市运至孟连县,刘进新安排他人接取毒品后藏匿于一废品收购站内。

2013年1月15日,公安人员从雷某某所住宾馆房间内查获现金448.16万元,并于次日在上述废品收购站和一处简易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6.45千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26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二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2、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3、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案4、石超故意杀人案5、宁钢抢劫案案例1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纠集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子尔火,男,彝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无业。

2011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子尔火邀约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均系同案被告人),从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携带毒品分乘两辆摩托车前往云南省景洪市。

当日2时25分,孙子尔火一行四人行驶至西定乡旧过村委会勐安查缉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6287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91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子尔火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孙子尔火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孙子尔火提起犯意并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子尔火判处并核准死刑。

另对同案被告人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罪犯孙子尔火已于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黄红中系累犯,王玉在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继续贩卖毒品,均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红中,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农民。

1998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9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玉,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无业。

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红中在广东省东莞市雇请车辆,指使王桂军(已另案判刑)乘车将所获毒品带至辽宁省大连市,自己另乘飞机返回大连市。

王桂军将毒品运至大连市后据为己有,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2克。

江苏省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1-13 为充分发挥刑罚遏制毒品犯罪作用,体现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原则立场,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网络销售制毒物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恶性犯罪案件、未成年贩卖毒品案件等,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

一、阳桂华贩卖、运输毒品案【裁判文书】(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阳桂华指使其妻李金(另案处理)向贾明(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克,贾明付给李金人民币3000多元,后李金将该款交给阳桂华。

同年4月25日,阳桂华携带毒品和李金一同乘坐从深圳开往扬州的长途汽车。

26日6时许,二人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塘下车,后乘出租车前往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后街小区,在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从阳桂华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92.5克。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阳桂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06.5克,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决定判处被告人阳桂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于2013年6月7日裁定核准。

(三)案件评析:对于既实施运输毒品行为、又控制毒品交易,作用积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权利终身。

二、叶美欣贩卖毒品案【裁判文书】(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温友州(另案处理)与朱成挽(另案处理)联系交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由温友州携带甲基苯丙胺到江苏省徐州市进行交易。

后温友州在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从被告人叶美欣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乘车携带该批甲基苯丙胺前往徐州市。

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在2021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贩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人死亡后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等。

(一)夏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严惩大宗毒品犯罪,依法判处三人死刑一人死缓简要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孙某共同为贩卖而非法收买毒品。

2016年2月上旬,王某某多次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孙某陆续向陈某某银行卡汇入部分购毒款。

同年2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携带约3.5千克氯胺酮、5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94克海洛因从湖北省潜江市出发,于次日凌晨到达南京市,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王某某、孙某。

王某某、孙某等随后将此批毒品贩卖给他人。

同年2月10日至13日,王某某、孙某为收买毒品,分别以现金和汇款方式向夏某某、陈某某支付购毒款,王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夏某某、陈某某,商定购买毒品的数量、价格及质量,最后约定上家将约10千克甲基苯丙胺、24千克氯胺酮、一块海洛因运输至南京市。

2月13日,陈某某雇佣姜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黑色奇瑞轿车携带毒品,夏某某雇佣杨某(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奥迪轿车从湖北省潜江市前往南京市。

次日,陈某某与王某某在南京市一高速公路出口见面,后将藏有毒品的黑色奇瑞轿车开至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厂内停放,并将部分毒品转移至王某某所借白色途观越野车上。

王某某安排孙某验货、分装,随后将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

2016年2月14日,公安人员在南京市中央北路将王某某抓获,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12克;从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租住处查获氯胺酮12922.72克,甲基苯丙胺4006.91克,海洛因181.93克;从停放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厂内的黑色奇瑞轿车后备厢内查获氯胺酮8938.12克,甲基苯丙胺4939.15克。

禁毒帮教案例

禁毒帮教案例

禁毒帮教案例
案例一:
小明(化名)从小就受到家庭教育,对毒品的危害有一定认识,但在
高中时期,他因压力过大开始接触毒品。

他在校园内结识了一群毒品爱好者,通过吸食毒品来缓解压力。

他的成绩开始下滑,甚至因此辍学。

由于
常常缺勤和迟到,他的家庭和朋友也开始怀疑他的行为。

而且,他也因吸
食毒品而遭遇财务困境和心理问题。

经过禁毒帮教项目的介入,小明重新
找回了自己的信心和动力,他开始接受康复治疗,并在家族帮助下重新回
到学校并很快适应了正常的学校生活。

案例二:
小张(化名)因为家庭变故,经常感到孤独和愤怒。

他在高中时期开
始接触毒品,并因此陷入犯罪行为。

他经常从同学和社交媒体上购买毒品,甚至开始掌握了一些毒品销售技巧。

他的爱好者不断增加,但他的低龄销
售和不法交易最终被发现,并被当地警方逮捕。

禁毒帮教项目的介入为小
张提供了心理和社会支持,并在家庭和法律帮助下,他得以重新成为一个
良好的公民。

他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康复,并逐渐适应了正常的学校和社交
生活。

案例三:
阿军(化名)从小因家庭贫困而对学习失去兴趣,经常逃学。

他在街
头结识了一些毒贩,开始利用毒品来消磨时间。

为了获得毒品,他需要做
出各种不良行为,甚至因为吸食毒品而被学校开除。

他变得越来越孤独和
危险,最终被警方逮捕。

在禁毒帮教项目的干预下,他开始接触康复和培
训计划,并建立起和家庭和社会的联系。

通过努力和坚定的意志,他重新
返回学校,重新开始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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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指导案例大全(最新版·共108)编者按:2015年6月,笔者曾对当时公布的92个毒品犯罪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按时间顺序进行了归纳。

一年过去,毒品犯罪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数量已由92个增加至108个。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第011号黄赏等走私毒品案――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死刑。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第012号唐有珍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

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集第027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对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集第028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在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过程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集第0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性;因对象不能犯形成的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集第054号李伊斯麻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刑。

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集第082号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6集第108号张敏贩卖毒品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集第163号郑大昌走私毒品案-——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1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集第164号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必然存在特情引诱。

1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集第191号薛佩军等盗窃案——盗窃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1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8集第208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请人员购买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1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第248号马盛坚等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如何定罪处罚。

(以《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为准——编者按。

)1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第249号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

1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第250号韩雅利贩卖毒品、韩镇平窝藏毒品案——被告人在羁押集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不能适用死刑。

1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6集第284号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第364号李惠元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但毒品含量极低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

1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第365号宋国华贩卖毒品案——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瘾者的应当如何定性。

1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第366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中如何准确认定从犯和适用刑罚。

2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第367号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2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第373号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被告人归案后,在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在逃下家的过程中,在公安人员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带着从下家处取回的数量巨大的海洛因回到公安机关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归案后及时提供下家的住处和活动情况,使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数量巨大的毒品,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2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第374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

2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第375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对接受藏匿有毒品的邮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2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9集第392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是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为准——编者按。

)2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集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

2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2集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家庭成员参与毒品共同犯罪,依法均可判处死刑的,一般不宜对所有参与犯罪的家庭成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2集第414号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犯罪分子亲属代为立功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

2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4集第430号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

2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集第431号彭崧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集第438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协助司法机关稳住被监控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3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7集第453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

3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9集第463号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3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1集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3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3集第500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并适用刑罚。

3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3集第501号高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加工、生产混合型毒品“麻古”的行为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3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28号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伟民等人贩卖、运输、制造、转移毒品案——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规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3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29号吴杰、常佳平、信沅明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贩毒网络中主要被告人的罪责。

3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3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1号赵扬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

4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2号吉火木子扎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与死刑适用的关系。

4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3号李补都运输毒品案-——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大,但不排除受人雇佣的,如何量刑。

4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4号王丹俊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把握贩卖、制造氯胺酮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

4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5号李昭均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氯胺酮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4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6号赵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未进行毒品含量鉴定的新类型毒品案件应如何量刑。

4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7号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对不存在特情引诱,但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在量刑时应考虑特情介入这一因素。

4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8号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数量引诱。

4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9号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人的实际地点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4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0号张树林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

4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1号吴乃亲贩卖毒品案——罪行极其严重,虽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

5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2号贺建军贩卖、运输毒品案——保外就医集间再犯毒品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

5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3号龙从斌贩卖毒品案-——对毒品犯罪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标准,又系毒品再犯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4号呷布金莫贩卖毒品案——对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用标准,但系毒品惯犯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5号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原则上都应当并案处理。

5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6号王会陆、李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但系毒品再犯的主犯,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7号冯忠义、艾当生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同时为自己和他人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如何量刑。

5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8号李良顺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以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但否认明知的,如何认定。

5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9号龙正明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5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50号周桂花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以托运方式运输毒品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5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51号闵光辉、马占霖、帕丽旦木·买森木贩卖毒品案——如何确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6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52号胡元忠运输毒品案-——人“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6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53号李陵、王君亚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被告人到案后不认罪的,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6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1集第592号许实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6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1集第593号彭佳升贩卖、运输毒品案——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

6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2集第605号谢怀清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后翻供的,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6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3集第617号智李梅、蒋国峰贩卖、窝藏、转移毒品案——被告人曾参与贩卖毒品,后又单方面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和窝藏、转移毒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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