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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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新的义务教育法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学习、掌握、应用新的义务教育法,我将自己整理的学习材料提供给大家,由于我本人水平有限,这些材料仅供参考。
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出台的背景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称新法)是在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称旧法)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我们从旧法的意义和价值、旧法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过程三个方面了解新法出台的背景。
首先,旧法是1986.4.12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距今已有20年的历史。86年颁布的这部法律,我以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使我国的义务教育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二是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旧法共计18条。
其次,旧法的修订。据周济部长讲,理由有六:一是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不足,(工资、危房、设施、设备) 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过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相应地,素质教育没有得到根本的落实) 三是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有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四是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五是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六是一些人利用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取不正当利益。
据此,义务教育法有修改的必要。
再次,经过20年的建设,我国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旧法存在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比如,旧法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现在正好相反。
据此,义务教育法有修改的必要。
此外,从2004年教育部向国务院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算起,到2006年新法通过历时二年,国务院教育部、法制办等部委办、有关中央单位、地方政府、部分学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等单位做了大量工作,最后终于使本法通过。
二、立法精神
新法与旧一样,在立法精神上我以为是一致的,都是依照法律保障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三、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形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胡锦涛.2006.6.29.第52号)
四、文本解读
新法的学习,除大家细读原文外,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加以理解:本章提要、重要术语、背景资料。
(一)、文本结构
新法计八章六十三条。
这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文本,只所以说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文本,是因为它符合规范的法律文本的要求。这个规范是:总则-----分则-----罚则------附则。
总则是法律法规中统揽全局的部分。分则是实施的条件保障,新法中是第二章至第六章。罚则是违法之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附则是一些必要的解释说明。
(二)各章解读
第一章.总则
本章提要:
总则是法律法规中统揽全局的部分。一般规定立法宗旨、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等。是其后各章具体法律法规的灵魂和最高准则。本法也是如此。
重要术语:
立法宗旨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是生存权、发展权的体现。体现了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法思想;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这是的直接目的,只有实施才能保障儿童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这是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意义所在。
立法依据主要有二:宪法、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定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义务教育的性质:强制性、统一性、公益性。强制性是由未成年人的特性决定的,是权利义务的统一。统一性:1、全国统一。2、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统一。3、教师质量和配置要求的统一。4、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5、领导体制的统一。公益性:1、提高民族素质的要求决定的。2、非盈利性。
教育均衡发展:1、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2、保障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3、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管理体制:国务院领导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适龄:是一个有一定弹性的概念,一般指适当的年龄。
适龄儿童少年:特指年龄在6----15周岁或7----16周岁的儿童少年。
背景资料:
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开展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教学工作中的“规定标准”:1、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2、课程设置的要求。
3、教材选用的要求。
4、课时的要求。
5、教育教学组织的要求。
第二章.学生
本章提要:
本章是关于受教育者的规定。本章中主要规定了学生的入学年龄、入学原则、相关人的义务。
重要术语:
六周岁入学:国家做这样的规定的依据有三,1、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六周岁入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保障。2、符合世界义务教育的发展趋势,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或地区规定的入学年龄都是六周岁。
3、符合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六周岁儿童的大脑发育与成人相差不大,脑重量达成人的90%,六周岁儿
童的认识发展正处于由前运算阶段向具体运算阶段转化时期,教育的帮助能够促进转化。同时,学校教育的环境与教育活动对正处于从儿童期的自我中心向协调合作转化方面有重要促进作用。
入学原则:免试、就近。
背景资料:
皮亚杰心理学要点。
第三章.学校
本章提要:
本章主要从义务教育学校的法律原则、学校的基本法律特征和权利义务等做了相应的规范。
要解决的是谁办学、办什么样的学、和怎样办学的问题。
重要术语:
设置学校的法律原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学校要符合办学标准,确保安全,
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1、学校的基本设置标准,包括学校的规模、班额、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标准。2、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的配备标准包括常规通用教学设备的配备标准、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的配备标准。3、老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标准。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概念是首次使用,它的意义在于使全国的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有一个基本的底线和保障。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根本措施。
学校的均衡发展:1、办学条件教育投入均衡。2、师资队伍素质均衡(学科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等)。
学校的三大类工作:1、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2、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3、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二十四条)
背景资料:
<刑法>138条:明知教育教学设置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制度的基本框架:1、建立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体系,校长要做为第一责任人,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全体教职员工各自的安全责任。2、健全门卫制度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3、建立危房报告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5、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学校还应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基本的应急机制:1、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能够及时疏散学生,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2、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3、学生救护机制。
严重不良行为: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计9种: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权利有四种:选举权被选举权,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自由权,担任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