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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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新义务教育法全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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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全文方案为了加强义务教育的质量、保障学生的权利、提高教育的公平性和实现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依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所有未成年人接受基本教育,落实教育为人民的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家文化素质,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义务教育是指国家对所有未成年人实行的基本教育制度,以完成对人的基本素质的提高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各种人才的培养为目的,实现“普及教育、普及素质教育”的目标。

第三条国家保障义务教育的各项规划、计划、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各种资源和条件,落实义务教育教育质量全面提高的目标。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学校和家庭教育相结合,教育对象为6岁至15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义务教育,增加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

二、教育体制第六条制定教育计划,普及对教育事业的认识,并提高其质量。

第七条实行中央和地方的教育行政分权制度。

第八条建立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组织领导,确定教育方针和政策,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安全。

第九条建设基本教育资源平台,加强教育公共服务的建设,办好各类义务教育学校,保障教师队伍稳定运行和改革发展。

三、义务教育实施第十条所有未成年人都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年龄为6岁,经过9年学习,即可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组织好义务教育计划,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平衡教育资源方面的投入,保障资源有效配置、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学校应确保学生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选择学科或课程,大力发展学科和素质教育。

在综合素质评价方面,切实做好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首先推动全面贯彻素质教育的方向,使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生活素质,逐步实现教育的创新。

第十五条学校和家庭应当密切配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的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六条对于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支持,保障他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的摘抄笔记(3篇)

义务教育法的摘抄笔记(3篇)

第1篇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该法旨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二、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 义务性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 公开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三、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1.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年限: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年限为九年,包括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

3. 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应当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主要包括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美术、音乐、信息技术等。

4. 义务教育阶段的师资力量:国家建立教师资格制度,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待遇,提高教师素质。

5. 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由政府负责,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运行。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置和管理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合理布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2.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

4.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不得有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解读-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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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已连续7年没进过一个大中专 毕业生,同时有500多名到了退休年龄的 教师不让退休。
1985年以前,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是4.3
年,到2019年我国人口受教育的平均年 限是8.1年,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取得如此 大的成绩,无论在中国教育史上,还是 在世界教育史上都是一个奇迹。
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时,当时国家财
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 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 标准等等。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 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 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 义务教育的义务。
禁止初中小学分重点非重点
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最突出的特点是过去的“基础教育人民 办”变为“基础教育政府办”
1.公益性
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
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 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 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 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 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 育制度实施。
2019年全国共有小学36.6万所,专任教师
559万人;初中6.2万所,专任教师349万 人,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8.6%和 95.2%,分别比2019年提高9.7和26.1个百 分点。
修改的背景
制订于拨乱反正后期 当时我国才力不足 义务教育主要依
靠管理体制下放。 85年决定:县、乡、村三级办学县、 乡两级管理 人民教育人民 办,办好教育为人民。 国家财政投入不到一半。86—— 2000筹措了数以千亿计的资金维持 了近20年的义务教育发展。 一大奇迹。但加重了农民、企业负 担。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国家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义务教育的内容包括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六条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场所,家庭、社会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学校的重要补充。

第二章学校建设第七条国家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投入,保障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和特色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生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残疾等原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理休息和娱乐时间,不得过度负担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第四章家庭教育第十五条家庭是孩子最早的教育场所,家庭应当履行教育责任,培养孩子良好的品德和习惯。

第十六条家长应当关心孩子的学习和成长,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的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家庭应当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鼓励孩子独立思考和创新。

第十八条家庭应当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孩子的教育问题。

第五章社会支持第十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义务教育事业,积极参与义务教育的发展和改革。

第二十条社会应当提供必要的资金、设施和资源支持,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二十一条社会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社会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关爱和帮助,提供必要的教育援助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3.14•【文号】国家教委令第19号•【施行日期】1992.03.1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代替)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2〕20号国家教委: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你委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委令第1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

《义务教育法全》PPT课件

《义务教育法全》PPT课件
——人人得到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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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含义:
入学权利和入学机会均等;
区域间实现均衡发展;
城乡间实现均衡发展;
学校间实现均衡发展;
学生间实现均衡发展;
不同类别、不同级别间教育实现均衡发展;
教育质量上实现均衡发展;
教育结果在学校教育中和学生间实现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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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 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 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 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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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了义务教育 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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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障了接受义务 教育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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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 的教师职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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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 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 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 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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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 执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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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 革的决定》(1985)
目的: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 出好人才。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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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1日实施。
共18条,1800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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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义务教育法》(1986年)
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 院审议。
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原创版)目录1.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历史2.2023 年版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3.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正文一、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来,经历了两次修订。

第一次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9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

第二次修订则基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进行。

最近一次修订则是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进行的。

二、2023 年版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2023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目标: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旨在实现全民受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义务教育的实施:规定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实行九年一贯制。

同时,强调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3.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设置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科学、体育、艺术等课程,以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

4.义务教育的保障:规定国家应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师资、设施等资源,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义务教育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

三、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根据 2023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制定了《2023 年版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

该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性质:明确音乐课程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一门人文性、审美性和实践性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音乐兴趣和爱好,提高音乐素养。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摘要:一、引言二、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三、义务教育的实施范围和阶段四、义务教育的学科设置和课程安排五、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六、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七、义务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八、义务教育的财政保障九、义务教育的监督和评估十、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十一、附则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事业日益受到重视。

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旨在规范和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国民素质。

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和三年制初中教育。

二、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1.立法目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国民素质。

2.基本原则: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免费性、公平性。

三、义务教育的实施范围和阶段1.实施范围:全国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2.实施阶段:六年制小学教育和三年制初中教育。

四、义务教育的学科设置和课程安排1.学科设置: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设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体育、美术、音乐等学科。

2.课程安排:按照教育部制定的课程方案实施教学。

五、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实施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1.政府负责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2.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七、义务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1.提高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义务教育。

2.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八、义务教育的财政保障1.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免费教育。

2.加大对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九、义务教育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加强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评价,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十、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1.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9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9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教师第四章学校和教育教学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决定免收其他费用。

第四条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2019年精选文档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2019年精选文档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这部法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新闻网)新《义务教育法》七大亮点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人上。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青年报》)教育部要求保留边远山区村小学教育部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须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并积极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小学生的就学路程,并作出明确规定;对确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入学难、群众反映强烈,而寄宿制学校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新义务教育法宣传材料

新义务教育法宣传材料

新义务教育法的四大变化变化一: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国家行为和各级政府的责任。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职责: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管理。

今明两年,免费义务教育将惠及全国农村所有的孩子,中央财政已经为此作了充分的准备。

变化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实施素质教育。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还提出改革评价与考试制度,要求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等。

变化三:教育均衡发展观念贯穿始终,以学生为本,促进教育公平。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此外,还明确要求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变化四:对教师地位、权利、义务与要求的规定更加明确。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表决通过。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接受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原因及新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的七大亮点。

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 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违法近几年,一些地方陆续出现像母堂、国学堂等全日制私塾、学堂等,部分家长将孩子送入私塾,代替小学教育。

在我国,送孩子入学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唯一方式,家长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于违法。

另外,学校不得针对学生入学举办各类测试、考核等,不得开除学生。

▲ 不得划分重点班重点校新义务教育法更重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法律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不能动不动就开除学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只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是不得开除。

新义务教育法宣传资料

新义务教育法宣传资料

新义务教育法宣传资料【新义务教育法宣传资料】尊敬的家长、教育工作者以及广大学生:大家好!我是教育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希望通过宣传资料的形式,让大家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新的教育法律法规,为保障每个孩子的受教育权益提供支持。

一、背景简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定义务教育全过程的法律。

它旨在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质量提升、加强学校管理和家校合作,为每一个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机会。

二、教育均衡发展新的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农村和城市、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学校之间的资源差距逐渐缩小。

它还规定了优质教育资源的平衡配置,提高教师待遇和职称评审标准,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三、教育公平保障《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禁止因孩子的户籍、性别、经济条件、残疾等原因限制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特殊群体儿童的关爱和扶助,确保他们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打击任何以学历歧视为由的不正当行为。

四、优化教育环境新的教育法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它还明确规定了学校职责,规范了家校合作的机制,增强了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通过共同努力,打造更加友好、健康的教育环境。

五、推动教育改革《义务教育法》鼓励学校进行教育创新,采用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关注每个孩子的兴趣和特长的培养。

它还规定了学校和教师的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推动教育改革向着更加科学、高效的方向发展。

六、提升教师素质新的教育法规定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同时要求学校提供教师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

教师是孩子成长的引路人,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爱心是孩子未来发展的重要保障。

七、加强监管和督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部门和学校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督导和指导。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作者:吴又存高虹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时代背景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客观而言,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全民族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的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乱收费现象严重,个别学校和老师频频把敛财黑手伸向孩子;“上学难,上学贵”已为人民群众普遍所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据了解,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学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可以说是涉及人群最广,受益人群最多的社会公共事业,其实施程度和教育质量如何,不仅关乎个人的发展,更关系到全体公民素质和民族的未来。正因为如此,如何修改义务教育法,使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一直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关注。仅2003年就有1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到目前为止,十届人代会上代表联名最多的议案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丽兰感慨地说,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也是她感受民主氛围最浓的一次修法。2006年1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的“横空出世”,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新《义务教育法》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2.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3.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4.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以义务教育法的重新修订为标志,我国的义务教育将迈进一个历史新阶段。与执行多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的《义务教育法》究竟“新”在什么地方?新《义务教育法》由原来《义务教育法》的18条增至63条。新增内容基本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提高教育质量问题,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均衡发展问题,家庭贫困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以及课程和教科书问题等。新《义务教育法》有三大变化:一是中央和省市财政首次联合加大经费投入,首次强调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上也应负有责任;二是首次提出义务教育向均衡化方向发展;三是对义务教育的要求提高了。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注的五大焦点问题焦点一: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一些农村中小学不仅没有专门的实验室,甚至连做演示实验的条件都没有;由于基层财政困难,一些农村学校的校长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四处筹钱,被形象地称为“化缘校长”……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亮点是把“经费保障”专列一章,用14条共计1800字左右的篇幅,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体制,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义务教育法》将依靠人民办教育转为政府“买单”,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义务教育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焦点二:根治择校风——禁设重点学校曾有一位北京市民告诉记者,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转入一所市重点中学,前后花了六七万元。“为了孩子的未来,只好这样做。”离这所市重点中学不远的地方,就有另外一所普通中学。单就硬件设施来看,前者已近奢华,后者实在寒酸。此外,还有看不见的差别:师资力量。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经费投入、师资力量等方面建立向薄弱学校倾斜的机制,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应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之间流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焦点三:校园安全首次写入——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近年来,一起起校园事故触目惊心: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18名师生被砍伤;一场山洪带走了黑龙江省某地100多名学生的生命;山西某校21名师生在晨练中丧生……新《义务教育法》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应当依法维护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秩序,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焦点四:扭转应试教育——弱化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用写不完的作文,做不完的习题,翻不完的教学参考书……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都变成了一个模子,缺少灵气,也缺少创造性,更扼杀孩子的兴趣和健康。有专家认为,目前应试教育呈愈演愈烈之势,提倡多年的素质教育现在只有少数学校才实行,绝大多数学校的教育还是追求分数至上、考试至上。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新法调整了升学和评比的“指挥棒”,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重点班;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等。[2]焦点五:严禁乱收费——发放教辅,补习功课免费在农村,有些学校没有一台计算机,也不上计算机课,却也要让学生买计算机教科书。发展改革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去年上半年,教育乱收费位居全国价格举报首位,占到已查处案件的23.8%。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细细解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现关键词是钱、择校、安全、书包等。[3]学费太高、好学校难进、安全没保障、书包太沉,是不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和家长头疼的事。也可以用“加减乘除法”解读义务教育:加——增加教育投入;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乘——倍加重视教师工作;除——剔除择校之风;法——令行禁止防止乱收费。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体现的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再认识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与免费性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使义务教育真正义务起来。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世界人权宣言》赋予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由此可以推论,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应为强制、免费和公平,这是实施义务教育制度的精髓。[4]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应有之意,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收费的义务教育,实际上是“义务教育不义务”,主要变成了老百姓的义务。到目前为止,免的仅是学费,其他如杂费、课本费等仍是要交的。早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就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财政体制的制约,随后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却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教育专家看来,这等于政府在财政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实施细则”变相违背《义务教育法》,在学费之外开了“收取杂费”的口子。[5]果然,1986年后至今20年中,该条款被各地政府运用得淋漓尽致,百姓的教育负担日益加重。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政府屡遭社会批评,承受着国内外巨大压力。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到上世纪末将教育经费在GDP中的比例提高到4%,而联合国的建议则是要达到6%以上,可时至今日,我们不仅没有实现这个目标,反而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远。我国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根本问题不在“穷国办大教育”,而在于财政的公共性严重不足。而世界上190个国家已有170个国家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屡屡为人提及的人均GDP只有中国1/3的柬埔寨、老挝、越南、孟加拉、尼泊尔这些国家都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看来国家和政府该是承担义务的时候了。[6]国家宁可把高速公路少修一点,广场少建一点,也要先把免费义务教育做起来。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承诺,从2005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即“两免一补”)。之后教育部在《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中首次披露了义务教育免费时间表——“2007年将在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实现‘两免一补’政策,2010年力争在农村地区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2015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堪称中国两千多年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国家考虑到短期内很难一步到位,故同时在“附则”中加入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学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新《义务教育法》有望成为我们青少年的福音!教育的阳光必将普照大地!参考文献[1] 刘万永.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中国青年报,2006-06-30(9).[2] 原春琳.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中国青年报,2006-06-30(11).[3] 王比学.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问题.人民日报,2006-07-03(11).[4] 杨颖秀.对修订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思考与建议.中小学管理,2006(6):5-6.[5] 王苗苗.准确理解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工人日报,2006-07-07(8).[6] 陈宝成.义务教育免费关键在投资取向.教师博览,2005(12):4-6.(责任编辑付一静)。

义务教育法全文

义务教育法全文

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的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九年制义务教育法背景及内容

九年制义务教育法背景及内容

九年制义务教育法背景及内容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新义务教育法释义

新义务教育法释义

缺1、4、7期《新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制度及内涵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学制九年的规定是当前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

本条第2款是关于义务教育概念的规定,具有丰富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我国《教育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义务教育阶段更是如此,无论是政府举办的公办学校,还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均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第二,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这是义务教育强制性的体现。

强制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少年的权利。

第三,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并且必须予以保障。

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体现了义务教育的统一性。

其统一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首先是全国实施义务教育的统一性。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不受地域、经济水平以及个体差异的影响,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是统一的。

即使实行“一纲多本”,对学生在不同课程上基本的知识点的掌握和基本能力培养的要求也是统一的,从而能够保证义务教育的基本质量,使处于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学生能够得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保障的义务教育。

(3)教师质量和配置要求的统一性。

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而每个学校配置多少名教师,需要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来确定。

(4)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其中包括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学校设置应当遵循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法内容

义务教育法内容

义务教育法内容《义务教育法》是中国教育领域的根本性法律,为实现全民免费义务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该法于1986年2月1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全国实施,并于1995年5月1日修改生效,2011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修正案(草案)》,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支撑法律。

《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对改善全民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了教育改革和发展。

该法指出,教育是全民性的重大事业,国家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教育建设,保证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权利。

国家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扩大免费教育的范围。

《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占据优先地位,必须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以小学、初中为主体,包括以义务教育的形式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义务教育时间义务不少于9年。

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家要采取有利于推进义务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完善的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要将全民教育和义务教育分离,将全民教育归入大众教育,义务教育归入普通高等教育。

《义务教育法》要求,义务教育应当实行国家适用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同时发展适应当地地域特点、教育需要的特色教育,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化建设体系,促进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效能的提高。

《义务教育法》规定,政府应当择优支持免费教育,并对实施免费教育的地区给予经济投入。

它还要求,国家应采取措施保护有义务受教育权利的公民,不得拒绝义务教育,不得拒绝免费教育。

总之,《义务教育法》旨在促进中国的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实现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

它构建了一个全面的义务教育框架,并为其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法》,我国在实现全民免费义务教育进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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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这部法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新闻网)新《义务教育法》七大亮点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人上。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青年报》)教育部要求保留边远山区村小学教育部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须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并积极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小学生的就学路程,并作出明确规定;对确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入学难、群众反映强烈,而寄宿制学校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在《通知》中,教育部提出,对低学龄儿童上学道路偏远,交通不便的,要保留、改建一批小学或教学点。

对学龄儿童少,学生居住相对分散的,要采取合校分班、走教送教和普及推广教学光盘等方法,为低年级学生创造学习条件。

(盛荣强摘自2006年6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我国将建立残疾人教育助学金制度日前颁布实施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十一五”时期我国将设立残疾人教育助学金制度。

《纲要》提出,“十一五”时期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列入政府优惠政策范围,在同等条件下部分贫困学生可以享受我国有关资助政策。

《纲要》提出,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发挥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进行多层次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胡世民摘自2006年6月10日《中国青年报》)北京今秋停办学前班从今年开始,北京市将逐步取消小学附设学前班。

到2010年,北京市400多个小学学前班都将取消。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每年生育人口减少,孩子“人园难”问题已不再突出。

本市千余个幼儿园也已经基本具备接纳3至6岁儿童学前教育的能力。

但目前本市小学学前班仍有471所学校举办846个学前班。

在今年年初的市“两会”期间,北京市人大代表就提出学前班的举办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建议取消。

代表们认为0至6岁是儿童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幼儿园学前教育遵循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实行保育与教育结合,以游戏为基本形式的教学。

而小学是进行学校教育的专门机构,无论硬件设施还是师资配备,都不是从幼儿角度出发的,教师不熟悉幼儿教育的规律。

目前很多小学举办的学前班,所用教师多是本校师资、退休人员或返聘师资,教师水平参差不齐。

小学学前班通常按教小学生的方法教学,不符合孩子的认知规律。

(摘自2006午6月22日中国新闻网)广东今秋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开始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全部免收学杂费,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

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强调,杂费以外费用不属免费范围,除享受原“两免”政策的学生继续免收书本费外,学生书本费按照广东省当年义务教育教材招投标中标价和物价部门认定的书本费收费标准收取;住宿生的住宿费等其他费用,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广东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免费对象是指本省农业户口(含居住镇的农业户口)、农垦系统、华侨农场职工子女在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已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无法按农业户口核定学生的地区,可按改革前的户籍分类情况或农村居民(指户籍在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委员会居民)来核定;坚持就地入学的原则,符合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入学;随同父母跨县流动的学生,符合流人地入学条件和免费范围并能确认学位的,可列人流人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摘自2006年6月14日《信息时报》)陕西农村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为保障农村教师的工资福利,陕西省教育厅、XX厅日前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

陕西省教育厅、XX厅联合发文要求,在确保农村教师工资水平的同时,全省各级政府还要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凡到县以下贫困、边远乡村中小学任教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户口可落在县城,试用期间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

同时,陕西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落实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盛荣强摘自2006年6月5日《新华日报》)江苏农村任教毕业生每年获补助4600元江苏2006届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往年相比没有大的变化。

不过有消息称,江苏省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8号文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正在拟订应届大学生下基层的奖励措施。

届时,今年响应号召到各地基层工作的大学生将可以享受该措施中的优惠政策待遇,但具体内容目前有关部门还在商讨中。

今年江苏省教育厅规定,鼓励优秀师范类毕业生到苏北县以下的农村中学任教,名额3000人,只要签约成功,除了享受正常工资,每年还补助4600元,同时享受相关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的优惠待遇,并在其今后的考研或考公务员活动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徐厚裕摘自2006年6月1日《金陵晚报》)美将向亚洲学习数学与科学教学法美国的科研成就虽然骄人,不过,美国人在数学和科学方面的表现却不断下降。

为了改变这个趋势,美国学校正考虑效仿亚洲学校的数学与科学教学法,希望能够在这两个科目上取得更佳的成绩。

美国早些时候的调查显示,美国人的数学平均考分,明显落后于几乎所有亚太国家。

美国的亚洲协会发表的最新报告,概述了中国以及东亚国家人民,在数学和科学取得优异成绩的方法;并且强调,“只要是优异的教学法,美国都必须向它看齐。

”此报告引述“国际数学与科学能力趋势调查”的结果说,美国八年级学生的数学平均分数,落在日本、新加坡、韩国和澳洲的后头。

报告说,亚洲成功的教育制度大多拥有优良的核心课程、严格的师资培训、激发学生的考试制度,以及非常注重学术表现的学校领导层。

亚洲协会副会长斯图尔特说,美国要培育年轻的一代成为未来领袖、应对所面临的竞争,就需要一个“以环球为中心的世界级教育”。

(摘自2006年6月12日中国新闻网)中国高校教授打破“终身制”华中师范大学日前公布,该校54名正、副教授被校方正式解聘。

此举意味着酝酿多时的中国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

华中师大人事处处长陈守银表示,以前教师职务评聘重在评审,一旦取得职务资格,终身有效。

现在通过按需设岗、择优聘任、以岗定薪、合同管理,打破这种教师任职终身制,增强教师的岗位意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2002年,上海市已在高等院校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停止职称评审。

“教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只是职务,不再是“职称”,离开了岗位就不能再称为“教授”。

2005年,北京市发出《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今后33所市属市管高校和成人高校,将取消教授、副教授等头衔终身制,全面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

《意见》实施后,教授和副教授只有在被学校聘任后,其职称才会有效。

而如果教得不好被学校解聘,也就失去了相应职称头衔。

(摘自2006年6f117日《羊城晚报》)明年起部分高校研究生不再分公费自费从明年起,北京大学招收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将不再分公费生和自费生,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人学时都可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

目前,北大正在研讨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的试点改革。

据介绍,计划内与计划外录取,也就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公费生与自费生。

计划内录取的公费生一般都是高分考生,不需要交学费,同时可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研究生补助。

考生达到分数线以上,但由于名额的限制计划外录取的研究生,不但没有补助,每学年还要交纳近万元不等的学费。

从明年开始,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入学时都可按成绩和申请材料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学金将包含全部学费和研究生补助两部分,助学金主要是学生从事科研、教学等助理工作的岗位津贴。

而施行奖、助学金制度类似于国外大学的研究生培养方式,目前这一变化仅适用于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在职和定向研究生不属此改革之列。

目前这项奖学金发放的数目未定,计划近期开会商讨。

同时试点的有10余所高校,其中包括中国农业大学,具体名单尚未透露。

(赵云生摘自2006午6月21日《扬子晚报》)责编:熊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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