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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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热点分析中学政史地高三综合21解读新义务教育法!盛毅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一、新义务教育法!的三个基本特征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需要一个过程。

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涉及很多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正在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

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义务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热点分析中学政史地高三综合22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实行学校为中心,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政府保障,普及优质均衡的教育。

”这句话是义务教育法中非常重要的一句话,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内容,需要我们深入解读。

首先,义务教育是国家实行的制度。

义务教育是指所有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这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义务教育的实行,是国家为了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教育,从而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国家的发展而制定的。

其次,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中心。

学校是教育的主要场所,是学生学习知识、培养能力、形成习惯的重要场所。

学校是教师和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场所,是学生思维、品德、文化等全面发展的基础。

因此,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中心,是实现义务教育目标的关键。

再次,社会、家庭、个人也要共同参与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仅仅是学校和政府的责任。

社会、家庭、个人也要积极参与义务教育,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

此外,政府要保障义务教育。

政府是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方,要为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师资等保障,保证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政府还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监管,确保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

最后,义务教育要普及优质均衡。

普及是指让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够接受到义务教育,而优质和均衡则是指要让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机会都能够得到保障。

优质的教育是指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师资水平等方面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而均衡则是指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到同样的优质教育。

总之,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包含了义务教育的制度、中心、参与方、保障方和目标等多个方面。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义务教育的普及、优质、均衡,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从促进 教育公平的高度 ,将这项工作作 为实现 “ 两基”
之后义务教育 发展的重要任务 ,研究 制定好 本地推进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 目标任务 、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 ,
并纳入 当地教 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当前要 以 区 域推进 为重点 ,优先解决好县 ( 、区 ) 内义务教 市 域 育均衡发展 问题。要 在促进义务教育整体发展 的同时 ,
依 法落 实义务教育经 费投入保障新体 系
新 《 义务教 育法 》首 次确 立免 费原则 。新修 订的 《 义务 教育法 》明确规 定 : “ 实施义务 教育 ,不 收学 费 、杂费 。国家建立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保 证义
务教育制度实施 。 ”我国政府 已经决定 ,自 20 06年春 季起 ,免除西部 省份 4 0 9 0万农村 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的 学杂费 ;到 20 年 ,中、东部地区各省全部免除农村 07
民 主 法 制
付等有关政策上 升为法律规范 。由此 ,困扰我 国义务
任 。政 府是提 供教育公共产 品 、实现 教育公平的 “ 第

教 育发 展 的投入 严 重不 足 问题 ,将 有 望得 到根 本解
决。
责任人 ” 。必 须强化各级政府统筹公共教 育的责任 ,
把义务教育工作 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 学校 和 关注每一个孩 子健康 成长上来 。各级教 育行政部 门要
— —
理工作 ,为构建 和谐湖北 、促进 中部地 区崛起 ,创建 更加安宁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一
编辑 :余伸 平
拓展 宣传的广度 和深度 。各地各部 门利用农
闲 、集 市贸 易 、节假 E ,深 入 田问地 头 、街 道社 区 、 l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解读
就近上学成为奢望 家庭教育支出增加辍学现象加剧 寄宿学校无力配备一些基本设施 布局调整被错误地理解为“撤并” 和“减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的缺陷
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年限是衡量国家现代文明水平 的重要标志。
苦了农村:农村乡级财政能力不足,县际之间、乡 际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基 础教育的贫弱地位始终没有根本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教育不公平首先暴露出的是特权思想和公权垄 断。一批政府重点扶植的优等学校,垄断了当 地几乎所有优质教育资源,包括经费、师资、 学生等。权、钱,还有教育资源的交换。
2001年上升到了3.1%,后来两年又下降到 2.79%,这两年又有回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财政拨款的分配环节也有问题:国税是 大头,地税是小头,却由地税为义务教 育“埋单”,中央财政中的教育拨款主要地 用于高等教育,这意味着现在每年的国 家财政拨款中大概有一半用于两三千万 学生的高等教育,而两亿四千万中小学 生享有的只是另一半。
公益性 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 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 第二条规定,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 育法列入立法计划,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随 即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的修订 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多 次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进行讨论和研究之后, 修改形成了一份共8章95条的征求意见稿。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新义务教育法资料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资料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资料解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教育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近期,新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对新义务教育法进行资料解读,以便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新义务教育法简介新义务教育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性法律,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法针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重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起到了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义务教育延长至高中阶段新义务教育法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将义务教育的年限延长至高中阶段。

根据新法规定,义务教育从原来的九年延长至十二年。

这意味着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更全面、更深入的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

三、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新义务教育法还提出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

根据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

同时,新法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推动优质教育资源的流动和共享。

四、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新义务教育法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新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实施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措施,加强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激励机制,以提高他们的教育素养和专业水平。

五、强化家校合作和学生权益保护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家校合作和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据新法规定,学校要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防止欺凌和虐待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六、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新义务教育法还提出了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

根据新法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鼓励学生参加体育、艺术、科技等各类社会实践和兴趣培养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兴趣特长。

七、加强教育督导和评估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教育督导和评估的重要性。

新《义务教育法》的法治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的法治解读
L 键侧J 天 义务教 育法: 法治理念 ;法治政 府;法 律责任
现, 标志 着我国 的教育 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得自 身存在的 合法性。依法治国的关 键是打造法治政府, 而责任政

平等、人权、正义的法治理念贯穿法律的始终 府、服务型政府则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
平等反对特权和歧视, 是指人与人之阃的 对等对待的 社会关系。 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难 以避免追逐 自身利益的“ 经济人” 在义务教育法上表现为 对每个受教育者同等对待,在公共教育资 源 的特征,就使得行政权异化的危险始终存在,这种异化现象表现在 的享有上,任何人不得享受特权,任何人也不得遭受歧视 现实中, 两个方面,一方面 “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 些儿童、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完成义务教育,城乡义务教育 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 另一方面行政主体及 : 发展差别较大,设重点校、重点班的做法使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 其工作人员会不积极甚至于拒绝承担他们应尽的义务,或者把应有 这些都影响了法治的平等要求 新 《 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 他们承担的义务凭借其行政权力的强势地位转嫁给他人或者社会来 育不收学费、杂费 ( 1 2 第 条 款):我国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 承担。为避免前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抑制行政权力的膨胀,建立有限 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政府,把市场和社会 自 身能解决好的事情交给市场和社会去解决, 的权利 ( 4条);政府要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 政府的职责是做好 “ 第 守夜人”的角色;为避免后一种情况,就必须 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6 1 ;政府不得 依法强化政府在特定领域积极作为的义务,让政府去解决市场和社 第 条 款) 设重点校,学校不得设重点班 ( 2 条 1 第 2 款);教师在教育教学中 会 自身不能解决好的问题,这需要建立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可 应当平等对待学生 ( 2 条 l 等。这些规定是作为宪法要求的 见,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有限政府一样都是法治政府的应有内 第 9 款)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对儿童、少年 容,有限政府解决的是政府不应管的、可以不管的要消极被动,不 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 要去管;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解决的是政府应该管的、必须管的 14 9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 世界人权宣言》第 2 6条规定 “ 人 定要积极承担责任,要管理好、服务好。当前,由于经费投入明 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接受教育作为个人生存、发展的必须,也是 显不足,造成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和质量提高出现困难, 人的生存、发展等人权的进一步延伸,因此,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 也使农村师资水平不能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要求。义务教育作为一 权被国际 社会普遍接受并 日 益受到重视。 我国 宪法也明 确规定 “ 项公共事务,不可能依靠市场和社会的力量能够做好,这就需要政 公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从而把公民的受教育权从一项自然权利提升为 府来积极承担这一职责。新 《 , 义务教育法》的一个重大特点就足强 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我国新的 《 义舒教育法》规定: 为了保障适 化政府责任、保证政府积极服务,例如,规定义务教育是: 国家 “ “ 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 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2条 2款): “ 第 国家建立义务教 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 1条),该条规定 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 2条 4 第 第 款); “ 各 了立法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体现了义务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 教育立法由国家社会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的转变; “ 义务教育是国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5 第 条第 1 款);政府对家庭 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 经济困难、残疾和法定监护人不在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少年及 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2条 2 第 款)则表现了公民的这一基本权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保障 ( 6 第 条和第 1 2条)。正如有学者 利具有获得国家保障的受益功能, 国家负有法定义务保证适龄儿童、 所说: “ 《 新 义务教育法》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明确 了政府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新的 《 义务教育法》要求政府为视力残疾、听 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的和首要的责任者”。 在共 6 条的新 《 3 义 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设置相应的 务教育法》中, 直接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责任的就有 条,可 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 ( 班) ( 1 条 1 第 9 款); 对严重不良 行为的适 以说,新的 《 义务教育法》是一部促使政府积极履行义务,承担义 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 ( 2 条),这些规定为所有适龄儿童、 第 O 少 务教育责任的法。 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充分保证,是人权的应然要求。实施义务教 三、 更清晰地界定了相关各方的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 育就是以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的受教育权为中心规定了政府、 学校、 任 社会、 家庭的一 系列义务,特别第 6 章对义务教育的经费 保障 给予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并以法律责任 专章规定,使 《 义务教育法》成为一部受教育权的权利保障法。 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治的首要前提是有法可依, 正义作为法的核心价值,足指 “ 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 而所依的法必须对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的界限进行明晰地界定, 种坚定而永恒的愿望”,并且 义 “ 感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 否则,概括、原则性的立法仍然会为政府滥用职权或逃避职责提供 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 窄间。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 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 《 新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 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不具有操作性,那么相关的权利、义务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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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监督,包括家长、教师、社会团 体和媒体等,共同推动义务教育法的有效实施。
违反义务教育的行为:包括不送子女入学、不按规定入学、不按时入学等
法律责任:对违反义务教育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的金 额、拘留的期限等
凡是中国国籍的孩子都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
实施对象:适龄儿童和青少年 实施范围:全国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 实施时间:每年9月1日 实施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提高教育质量
实施方式:政府主导、学校实施、家庭参与 实施要求:确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实施保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经费支持、加强监督检查 实施效果: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增强国家竞争力
定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性质: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义务教育法的起源
义务教育法的发展历程
义务教育法的完善与改革
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国家行为,具有公益性质 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提供教育资源 免费教育,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
定义:统一性原则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制度,确保所有适龄儿童都能够接受 相同的教育。
意义:统一性原则有助于促进教育公平,缩小城乡、地区之间的教育差距,提高整个国家的义 务教育水平。
实施措施:为了贯彻统一性原则,政府需要制定全国性的义务教育政策和标准,确保各地的学 校都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办学。

新旧义务教育法的异同

新旧义务教育法的异同

校本培训——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上陡门二小项小飞我国第一部《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制定和实施的,至今正好20年。

它为我国顺利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作出了重要贡献。

那么为什么在20年后的现在有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呢?一、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背景与缘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1)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债,一些地方教师工资还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3)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区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

(4)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

(5)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

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反映比较强烈。

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的有关制度。

为此,有74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44名全国政协委员先后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6月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

整个修订过程历时三年,数易其稿。

二、新旧《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异同新旧《义务教育法》最大的相同点就是仍然明确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在修订过程中,也有人提出了延长义务教育年限(例如12年)的建议,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仍然确定“九年义务教育”。

这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与原法最大的相同之处。

新旧《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不同点有:首先,从立法宗旨上看,新法将“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作为立法的第一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而原法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显然是把立法的社会意义作为立法的惟一目的。

其次,从重要概念的界定看,新法高度概括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内涵和特点:“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一、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

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教育权责。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以及奖惩制度。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

在学校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

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规定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

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普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设置少年学校。

在学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1.《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教学工作有无要求?答:《义务教育法》要求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义务教育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如何对待学生?答:《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4.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基本责任是什么?答: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德育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地位是什么?答:《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对义务教育的教科书有何要求?答: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7.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如何处理?答: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一: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

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

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本条第二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

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

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

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

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分比例分担。

”“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在机制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回应了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备受瞩目。

现解读如下: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

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于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二、为什么要修改《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义务教育的需要,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过去成功的经验需要总结吸纳,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加以解决。

20年来,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比如,学生上学难上学贵、经费投入不足、城乡教育差别大等,这些新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促进义务教育不断发展的过程,修订《义务教育法》就是为了不断地把党和国家制定的新政策,把人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反映到法律中来。

三、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三大特征和呈现的几大亮点。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新修订《义务教育法》综合解读

新修订《义务教育法》综合解读

在第五章“教育教学”中,明确了实施素质教 育的具体要求,强调要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 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德智体美等 方面的统一与协调发展,并特别强调了培养学 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新《义务教育法》将大大强化义务教育的 公共保障机制。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 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在确认“县级人民政府 为主管理的体制”的基础上,继续强调国务院的 领导,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规划”职责, 并把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 在原来“免收学费”的基础上,首次明确规定义务 教育不收杂费,强化了发展义务教育中的政府 法律责任,体现了各级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原 则。如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求由中央和地方 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中部
西部 初中
三、新修订义务教育法通过的重大意义
1、新《义务教育法》将有力地推动素质教育 的全面实施。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 的方针和目标,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了素质 教育的要求,把“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 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 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 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作为义务教 育的基本目标。
3.新《义务教育法》将有利于义务教育公平 公正均衡发展。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安 排义务教育经费,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缩 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提出在义务教育阶 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 和非重点班。并特别强调了政府在保障农村、贫 困和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求将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列入教育督导的内容之中。 还提出了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城镇教师支 援农村学校等政策措施,等等。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 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 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五个坚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 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坚持 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 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 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十个基本标准: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万元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000元 恩格尔系数低于40% 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城镇化率达到50% 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20% 大学入学率20% 每千人医生数2.8人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95%以上(2002年10月 《广州日报》)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讲授框架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与经过 二、20年来“普九”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 三、新《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意义 四、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和突破 五、如何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 六、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缺陷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与经过
(一)背景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小康社会(十六大报告): ——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 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 显增强。基本实现工业化,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城镇人口的 比重较大幅度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 大的趋势逐步扭转。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 比较充分,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 活。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 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 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作者:吴又存高虹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时代背景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客观而言,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全民族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的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乱收费现象严重,个别学校和老师频频把敛财黑手伸向孩子;“上学难,上学贵”已为人民群众普遍所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据了解,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学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可以说是涉及人群最广,受益人群最多的社会公共事业,其实施程度和教育质量如何,不仅关乎个人的发展,更关系到全体公民素质和民族的未来。正因为如此,如何修改义务教育法,使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一直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关注。仅2003年就有1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到目前为止,十届人代会上代表联名最多的议案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丽兰感慨地说,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也是她感受民主氛围最浓的一次修法。2006年1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的“横空出世”,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新《义务教育法》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2.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3.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4.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以义务教育法的重新修订为标志,我国的义务教育将迈进一个历史新阶段。与执行多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的《义务教育法》究竟“新”在什么地方?新《义务教育法》由原来《义务教育法》的18条增至63条。新增内容基本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提高教育质量问题,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均衡发展问题,家庭贫困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以及课程和教科书问题等。新《义务教育法》有三大变化:一是中央和省市财政首次联合加大经费投入,首次强调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上也应负有责任;二是首次提出义务教育向均衡化方向发展;三是对义务教育的要求提高了。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注的五大焦点问题焦点一: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一些农村中小学不仅没有专门的实验室,甚至连做演示实验的条件都没有;由于基层财政困难,一些农村学校的校长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四处筹钱,被形象地称为“化缘校长”……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亮点是把“经费保障”专列一章,用14条共计1800字左右的篇幅,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体制,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义务教育法》将依靠人民办教育转为政府“买单”,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义务教育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焦点二:根治择校风——禁设重点学校曾有一位北京市民告诉记者,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转入一所市重点中学,前后花了六七万元。“为了孩子的未来,只好这样做。”离这所市重点中学不远的地方,就有另外一所普通中学。单就硬件设施来看,前者已近奢华,后者实在寒酸。此外,还有看不见的差别:师资力量。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经费投入、师资力量等方面建立向薄弱学校倾斜的机制,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应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之间流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焦点三:校园安全首次写入——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近年来,一起起校园事故触目惊心: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18名师生被砍伤;一场山洪带走了黑龙江省某地100多名学生的生命;山西某校21名师生在晨练中丧生……新《义务教育法》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应当依法维护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秩序,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焦点四:扭转应试教育——弱化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用写不完的作文,做不完的习题,翻不完的教学参考书……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都变成了一个模子,缺少灵气,也缺少创造性,更扼杀孩子的兴趣和健康。有专家认为,目前应试教育呈愈演愈烈之势,提倡多年的素质教育现在只有少数学校才实行,绝大多数学校的教育还是追求分数至上、考试至上。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新法调整了升学和评比的“指挥棒”,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重点班;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等。[2]焦点五:严禁乱收费——发放教辅,补习功课免费在农村,有些学校没有一台计算机,也不上计算机课,却也要让学生买计算机教科书。发展改革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去年上半年,教育乱收费位居全国价格举报首位,占到已查处案件的23.8%。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细细解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现关键词是钱、择校、安全、书包等。[3]学费太高、好学校难进、安全没保障、书包太沉,是不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和家长头疼的事。也可以用“加减乘除法”解读义务教育:加——增加教育投入;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乘——倍加重视教师工作;除——剔除择校之风;法——令行禁止防止乱收费。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体现的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再认识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与免费性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使义务教育真正义务起来。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世界人权宣言》赋予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由此可以推论,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应为强制、免费和公平,这是实施义务教育制度的精髓。[4]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应有之意,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收费的义务教育,实际上是“义务教育不义务”,主要变成了老百姓的义务。到目前为止,免的仅是学费,其他如杂费、课本费等仍是要交的。早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就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财政体制的制约,随后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却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教育专家看来,这等于政府在财政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实施细则”变相违背《义务教育法》,在学费之外开了“收取杂费”的口子。[5]果然,1986年后至今20年中,该条款被各地政府运用得淋漓尽致,百姓的教育负担日益加重。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政府屡遭社会批评,承受着国内外巨大压力。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到上世纪末将教育经费在GDP中的比例提高到4%,而联合国的建议则是要达到6%以上,可时至今日,我们不仅没有实现这个目标,反而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远。我国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根本问题不在“穷国办大教育”,而在于财政的公共性严重不足。而世界上190个国家已有170个国家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屡屡为人提及的人均GDP只有中国1/3的柬埔寨、老挝、越南、孟加拉、尼泊尔这些国家都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看来国家和政府该是承担义务的时候了。[6]国家宁可把高速公路少修一点,广场少建一点,也要先把免费义务教育做起来。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承诺,从2005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即“两免一补”)。之后教育部在《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中首次披露了义务教育免费时间表——“2007年将在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实现‘两免一补’政策,2010年力争在农村地区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2015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堪称中国两千多年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国家考虑到短期内很难一步到位,故同时在“附则”中加入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学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新《义务教育法》有望成为我们青少年的福音!教育的阳光必将普照大地!参考文献[1] 刘万永.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中国青年报,2006-06-30(9).[2] 原春琳.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中国青年报,2006-06-30(11).[3] 王比学.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问题.人民日报,2006-07-03(11).[4] 杨颖秀.对修订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思考与建议.中小学管理,2006(6):5-6.[5] 王苗苗.准确理解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工人日报,2006-07-07(8).[6] 陈宝成.义务教育免费关键在投资取向.教师博览,2005(12):4-6.(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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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解读实施近20年,我国首次修订《义务教育法》现行义务教育法施行于1986年7月1日,仅有8条。

今年2月,当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时,曾引起外界普遍关注,因为公众及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反映强烈。

短短4个月,连续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反复修改。

新修订义务教育法分8章、63条,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解读:《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

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

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

”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

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解读: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

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

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解读: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

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解读: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解读: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解读: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

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解读: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

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修订案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做了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

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三项特征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

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单是“不收杂费”4个字的含金量,每年就能为百姓省下上百亿元!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妨碍义务教育领导引咎辞职。

新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违法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初中小学不许分重点。

今后将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初中和小学将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要解决义务教育均衡问题。

义务教育法对为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明确的要求。

义务教育法提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建设,教育部将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学标准和学校的建设标准。

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将修改。

1997年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即将修改。

硬件设施的安全被放在重要位置考虑,包括学校的选址、楼梯的宽窄、洗手间的蹲位的数量都在考虑范围内。

不能搞豪华学校,校舍要环保。

此外,课程、教育教学标准都将作出相应调整。

■义务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完成时间仍由国务院规定。

七大亮点■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年春季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教育乱收费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

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违法近几年,一些地方陆续出现像孟母堂、国学堂等全日制私塾、学堂等,部分家长将孩子送入私塾,代替小学教育。

在我国,送孩子入学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唯一方式,家长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于违法。

另外,学校不得针对学生入学举办各类测试、考核等,不得开除学生。

■小学教师可评“副教授”据介绍,过去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这将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

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

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

不过,教育部还透露,这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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