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知识点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义务教育是指国家对未成年人依法实行免费的、普通的、集中的、连续的9年义务教育的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基础,对义务教育的实施、管理、保障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进行笔记总结。
一、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包括:1. 普及原则:义务教育适用于国内的所有未成年人,无论其性别、民族、贫富等情况,都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免费原则:义务教育是免费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和杂费。
同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还享有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学习用品的权利。
3. 质量原则:义务教育应当保证教育的质量,确保教育内容符合教育规划和标准,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 公平原则:义务教育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保障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学生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5. 安全原则:义务教育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不受侵犯。
二、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学科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等方面:1. 学科教育:义务教育的学科教育应当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地理、历史、生物、音乐、美术、体育等学科的教学。
2. 思想道德教育:义务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社会道德,使其具备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3. 身心健康教育:义务教育应当积极进行身心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培养他们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义务教育的实施与管理义务教育的实施与管理涉及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等各个方面的责任和义务:1. 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对义务教育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的质量和公平。
2. 学校的责任: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提供符合教育规划和标准的教育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计划和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笔记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
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
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
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
”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因而,教师的人生, 还应该有创新精神。
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
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
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
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
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义务教育法内容 (3)
义务教育法内容引言义务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教育事业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律依据。
该法律的制定旨在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和国家发展。
义务教育法的内容涵盖了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义务教育的质量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等方面。
本文将围绕这些方面对义务教育法的内容进行介绍。
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年龄范围和学制义务教育的年龄范围是6岁至15岁,学制为9年。
这意味着每个公民在6岁到15岁期间应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学生应按照规定的学制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学科内容义务教育的学科内容有一定的要求,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等基础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思想品德、劳动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内容。
这些学科内容旨在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义务教育的公平性义务教育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制定具体措施,保障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与城市地区义务教育一致,减轻农村学生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并采取措施解决学生就近入学问题,确保每个学生能够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机会。
义务教育的质量保障为了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义务教育法对质量保障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质量保障的内容要点:师资队伍建设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义务教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教师的聘任和评价应依据专业能力、教学水平和道德品质进行,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育能力。
教育资源配置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政府应合理配置教育经费,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资源,保证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育评估与监管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教育评估与监管的机制。
学校和教师应定期接受教育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教育质量的提高。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摘要:一、前言二、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目的三、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总则2.义务教育3.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管理4.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管理5.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权利和义务6.法律责任四、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五、附则正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二、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目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对推动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提高全民素质,实现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总则总则部分明确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部分规定了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课程设置和实施要求。
3.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管理教育管理部分规定了国家、地方和学校在义务教育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
4.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管理学校管理部分规定了学校的设置、管理、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的开展。
5.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部分明确了教师、学生和家长在义务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反义务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努力,确保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五、附则附则部分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施行日期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一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优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优秀】(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推荐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112页)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义务教育的目的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条)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1、义务教育的保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案例:本书119页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教育政策法规是指导和规范教育领域活动的重要准则,对于保障教育的公平、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以下为您梳理一些教育政策法规的重点知识。
一、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确立了教育的地位、目的、方针和原则。
其中,明确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强调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针方面,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其重点包括:1、义务教育的性质是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
2、明确了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3、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学生,要保障学生的休息时间和体育锻炼时间。
4、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教师法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等权利。
同时,教师也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义务。
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方面,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只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对于教师的考核、待遇和奖励等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教育方面,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新义务教育法资料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资料解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教育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近期,新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对新义务教育法进行资料解读,以便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新义务教育法简介新义务教育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性法律,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法针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重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起到了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义务教育延长至高中阶段新义务教育法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将义务教育的年限延长至高中阶段。
根据新法规定,义务教育从原来的九年延长至十二年。
这意味着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更全面、更深入的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
三、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新义务教育法还提出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
根据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
同时,新法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推动优质教育资源的流动和共享。
四、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新义务教育法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新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实施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措施,加强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激励机制,以提高他们的教育素养和专业水平。
五、强化家校合作和学生权益保护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家校合作和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据新法规定,学校要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防止欺凌和虐待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六、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新义务教育法还提出了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
根据新法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鼓励学生参加体育、艺术、科技等各类社会实践和兴趣培养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兴趣特长。
七、加强教育督导和评估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教育督导和评估的重要性。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一、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1. 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概念义务教育法是国家教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主要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教育质量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2. 义务教育法的体系义务教育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基本要求;(2)义务教育的学校建设和管理;(3)义务教育的质量保障;(4)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5)义务教育的教育公平和特殊教育需求的保障;(6)义务教育的监督和评估;(7)义务教育的师资培养和教师管理。
二、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 义务教育的普及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家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通过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义务教育的普及。
2. 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免费的,禁止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3. 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以公益为宗旨的,学校、教职工和学生要服从国家教育方针,服务于社会发展。
4. 义务教育的平等原则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学生不因种族、性别、地域、经济条件等原因受到歧视,应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义务教育法的教育管理制度1. 学校管理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学校的设立、维护、教育教学、管理和评估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师资培训,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2. 教师管理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资格要求、任职和管理制度。
教师应当拥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和资质,并接受教育教学方法和管理技能的培训。
3. 教学管理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教学内容、教材、评估和考试制度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学生评估和教学质量的监督,确保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义务教育法的质量保障1. 教学质量评估义务教育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评估,监督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水平,确保教育质量与教学效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义务教育法的摘抄笔记(3篇)
第1篇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该法旨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二、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 义务性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 公开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三、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1.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年限: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年限为九年,包括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
3. 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应当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主要包括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美术、音乐、信息技术等。
4. 义务教育阶段的师资力量:国家建立教师资格制度,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待遇,提高教师素质。
5. 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由政府负责,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运行。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置和管理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合理布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2.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
4.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不得有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义务教育法是指为了保障每个公民接受基本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自2006年起,中国开始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该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
通过对义务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国政府致力于解决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推动全体学生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目标。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中国的教育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一项法律,更是一项保障每个孩子受教育权益的法规。
通过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得以强制实施,确保了每个学生在合法的年限内接受基本教育。
这不仅使得教育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也为每个学生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发展。
在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中,中国政府注重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等。
同时,学生也有义务完成学业、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活动等。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学生的权益,促进了其全面发展。
尽管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教育资源不均衡、义务教育质量不高等。
因此,未来义务教育法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政府应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和分配,提高教师的培训和素质,加强学校管理等。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在本文中,将按照以下结构来展开对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的阐述。
首先,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目的,通过对中国义务教育法进行概述,引起读者对该法律的关注。
其次,在正文部分,将从义务教育法的制定背景入手,介绍该法律制定的背景和原因,以及影响法律内容的重要因素。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将详细解释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的主要条款和规定。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强调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性,解析该法律对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的积极意义,同时探讨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一、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这是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二、义务性;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一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育;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育的开展是政府行为;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也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但把义务教育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二义务教育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三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三、免费性;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实际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许多地方要向学生收取费用来提高教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所以,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四、公益性;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这是教育的本质决定的;教育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人的发展既是个人的事情,但也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事情,所以,古往今来,办教育可以使办教育者生存和发展,但办教育不是办企业,不应追求盈利;五、平等性;义务教育是所有公民的教育,是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均衡发展的教育;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平等性体现在起点的平等,过程平等;平等性或公平性体现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一、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教育权责;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以及奖惩制度;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在学校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第十八条规定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普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设置少年学校;在学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违反学校管理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四素质教育写进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实施的长远性素质教育经过20年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从1985年至1993年,是素质教育的酝酿和讨论阶段;1993年,素质教育被写进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写进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文件;1999年第三次全教会,国务院决定会议的主题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推进迎来新的机遇;1999年到现在是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的阶段;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纳入了国家重要的法律体系;这就把素质教育由一种政府倡导行为转变为国家意志,这种法律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代表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远的根本利益;从政府、教育部门倡导实施到法律保障实施,这是一次非常大的转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仅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上使用了“素质教育”的概念,而且通篇都体现着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对素质教育的实施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这标志着素质教育将进入依法实施的阶段,这会对新时期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素质教育写进法律,首先表明素质教育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索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上升为人民的普遍意愿和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各方面和教育工作者必须践行的法定义务;其次,推进素质教育,也不再是工作层面的要求,而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学校提出与素质教育不符的要求;学校和教师也不得有违反素质教育的办学行为;第三,素质教育也不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工作,而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因为,义务教育法不仅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而且规范全社会的教育行为;要提高依法推进素质教育的思想意识,就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宣传和自觉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提高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清理与之不符的各种政策规定,把整个教育工作纳入依法推进素质教育、依法保障素质教育、依法规范素质教育的轨道,把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落到实处;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作为制定法律的重要宗旨之一;第三条里面,明确规定实施素质教育;第三条不仅把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且把它作为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加以规定;教育方针是国家对教育培养目的、教育政策、教育方式方法等重大问题总的规定;不同时期,教育方针有不同的内容、要求,有不同的特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法律规定表明,素质教育应该是21世纪初的教育方针;素质教育的概念是针对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出的,是这个时代的特殊要求;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时代精神;第三十四条,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作了法律性规定,明确了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强调了要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等一系列要求,而片面应试的做法则是违反这些要求的;第三十五条,对如何保障素质教育实施作出了法律规定;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这是推进素质教育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和办法;第三十六条,针对应试倾向、忽视德育的问题,专门写了一条,要加强德育教育;第三十七条,从保障学生课外活动的角度强调加强体育、美育活动,以利全面发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里面很多条款都体现素质教育的精神或要求;从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一条,对教科书作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负担的要求;不允许设置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的规定,既体现了教育均衡发展的思维,又体现了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的要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了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理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法为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公平入学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二是新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入学后也要享有相对公平的公共教育资源和待遇;三是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五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本条第二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分比例分担;”“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机制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建立义务教育经费在教育财政预算单列制度,县级政府预算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这就需要对薄弱学校进行认定;建立健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确保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各级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制度,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鼓励捐资助学,设立义务教育基金;以上制度的建立,将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经费足额到位,保证我国义务教育均衡,有效发展;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六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义务教育法实施的重要保证;所以,必须坚持“违法必纠”;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设“法律责任”专章对法律责任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违反教育经费拨付制度的各级政府必须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办学标准的,未定期检查学校校舍安全的,不按照规定均衡安排教育经费的,轻者限期改正,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政府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未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的,侵占,挪用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摊派费用的,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严重者,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2向学生推销商品牟利;3拒绝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4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5违反规定开除学生;6选用未经过审定的教科书;对这些违法行为,轻者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重者,给予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依法处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不按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改正;社会的法律责任: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一到六,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具有系统性,现代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是对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的全面改进和提升,其实施将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义务教育法详解
义务教育法详解一、引言在中国,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义务确定的基本教育阶段,旨在保障每个孩子接受基本的教育权利。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中国制定了《义务教育法》。
本文将详细解析《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款。
二、义务教育的概念和范围1. 义务教育的定义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一条的规定,义务教育是指国家对少年儿童实行的连续的、系统的基本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阶段。
2. 义务教育的年限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条的规定,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其中六年为小学教育阶段,三年为初中教育阶段。
3. 义务教育的主体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儿童和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和管理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法中的重要条款1. 公益性质的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公益性质的教育,必须以公有学校为主体,推行统一的、完全的、标准化的课程。
2. 公费教育的保障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保障义务教育的公费性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各级政府提供义务教育财政拨款。
3. 入学的自动接收制度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当对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实行入学的自动接收制度,个别特殊情况除外。
4. 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通过调整资源配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措施,努力实现城乡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缩小地区间、学校间的教育发展差距。
5. 学生权益保障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虐待和歧视。
四、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现状《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为中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截至目前,中国的义务教育在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教育质量提升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原创版)目录1.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历史2.2023 年版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3.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正文一、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来,经历了两次修订。
第一次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9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
第二次修订则基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进行。
最近一次修订则是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进行的。
二、2023 年版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2023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目标: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旨在实现全民受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义务教育的实施:规定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实行九年一贯制。
同时,强调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3.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设置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科学、体育、艺术等课程,以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
4.义务教育的保障:规定国家应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师资、设施等资源,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义务教育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
三、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根据 2023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制定了《2023 年版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
该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性质:明确音乐课程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一门人文性、审美性和实践性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音乐兴趣和爱好,提高音乐素养。
教育法律法规义务教育法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义务教育法知识点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为2006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是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6、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7、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9、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1、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2、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3、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摘要:一、引言二、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三、义务教育的实施范围和阶段四、义务教育的学科设置和课程安排五、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六、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七、义务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八、义务教育的财政保障九、义务教育的监督和评估十、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十一、附则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事业日益受到重视。
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旨在规范和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国民素质。
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和三年制初中教育。
二、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1.立法目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国民素质。
2.基本原则: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免费性、公平性。
三、义务教育的实施范围和阶段1.实施范围:全国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2.实施阶段:六年制小学教育和三年制初中教育。
四、义务教育的学科设置和课程安排1.学科设置: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设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体育、美术、音乐等学科。
2.课程安排:按照教育部制定的课程方案实施教学。
五、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实施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1.政府负责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2.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七、义务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1.提高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义务教育。
2.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八、义务教育的财政保障1.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免费教育。
2.加大对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九、义务教育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加强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评价,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十、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1.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常考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常考知识点(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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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题库《义务教育法》必看知识点最新版(二)_1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义务教育法》必看知识点最新版(二)1、简答题《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费用方面的规定有哪些?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2) 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人的增长比例,并使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3)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4) 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2、单选题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
_____A :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B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C :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D : 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3、填空题义务教育具有____性、免费性和____性。
参考答案: 强制普遍4、单选题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_____。
A : 开除B : 惩罚C : 批评教育,不得开除D : 紧闭改造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出题思路】本题考查义务教育中学生违规的处理问题。
【参考答案】C【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5、简答题 1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备考教师资格证-法律法规义务教育法必背重点内容
义务教育法必背重点内容法律特征1.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2.统一性: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3.强制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学生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免试就近入学:(1)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学校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2.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3.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新义务教育法宣传资料
新义务教育法宣传资料【新义务教育法宣传资料】尊敬的家长、教育工作者以及广大学生:大家好!我是教育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希望通过宣传资料的形式,让大家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新的教育法律法规,为保障每个孩子的受教育权益提供支持。
一、背景简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定义务教育全过程的法律。
它旨在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质量提升、加强学校管理和家校合作,为每一个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机会。
二、教育均衡发展新的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农村和城市、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学校之间的资源差距逐渐缩小。
它还规定了优质教育资源的平衡配置,提高教师待遇和职称评审标准,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三、教育公平保障《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禁止因孩子的户籍、性别、经济条件、残疾等原因限制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特殊群体儿童的关爱和扶助,确保他们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打击任何以学历歧视为由的不正当行为。
四、优化教育环境新的教育法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它还明确规定了学校职责,规范了家校合作的机制,增强了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通过共同努力,打造更加友好、健康的教育环境。
五、推动教育改革《义务教育法》鼓励学校进行教育创新,采用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关注每个孩子的兴趣和特长的培养。
它还规定了学校和教师的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推动教育改革向着更加科学、高效的方向发展。
六、提升教师素质新的教育法规定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同时要求学校提供教师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
教师是孩子成长的引路人,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爱心是孩子未来发展的重要保障。
七、加强监管和督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部门和学校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督导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要分析义务教育法重点以客观题的形式来备考,重要出题点集中在时间类信息、重点法条、法律责任等三个方向。
因此需要我们就部分知识点进行识记。
一、时间类信息【教育法颁布和施行时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剖析:此处主要做单选题、判断题形式备考,识记即可。
二、重要法条第四条【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社会的义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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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CKBOOD MS early曲曲of December⑺2020・【整理】新义务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3.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徳、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4.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7.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8.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10.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1.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考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3.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14.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15.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徳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6.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17.学校应当把徳育放在首位,寓徳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徳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徳和行为习惯。
18.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19.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20.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1.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A)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B)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C)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D)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考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A)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B)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C)不必要收费的(D)私自增加教师工资的24.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BCD (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B(A)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B)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C)根据教育法规收费的.(D)组织教师会餐收费的。
26.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BCD (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ABC(A)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B)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C)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D)推荐学生买课外辅导书的。
27.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8.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适用义务教育法。
一、单项选择题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a )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B.十C. H—■D.十二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c )。
A.学费B.杂费C.学费、杂费D.学费、杂费、住宿费3、义务教育实行(a )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d)批准。
A.学校?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b )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A.相当于B.不低于C.略高于D.略低于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c ),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B.沟通和合作C.培训和流动D.交流和互访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徳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d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c )津贴。
A.特殊岗位补助B.生活补助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D.特殊奉献补助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A.国家B.社会C.学校D.人民政府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a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 ),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 b )。
A、《学校管理条例》B、《教师法》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这是师徳教育的(a ) oA、“双赢”协作原则B、和平共处原则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徳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徳目标是(a )。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
A、三年B、三至五年C、二年D、四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起开始施行.(b )A、1995年9月10日B、1994年1月1日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b )之日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B、1995年9月1日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b )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A、国务院令B、主席令18、国家实行(a )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徳,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B、教师竞聘上岗19、( a )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徳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
A、加强和改进师徳建设B、加强和改进法制建设20、( a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徳,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中国公民B、世界公民2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
”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c )待征。
A、优益性B、单方性C、强制性D、执行性2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b )A、14周岁以下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18周岁以下2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d )A、校长B、教职工代表大会C、学校工会D、学校董事会2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