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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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购房合同备案规定

住建部关于购房合同备案规定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以下购房合同备案规定:一、备案范围1.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房屋交易活动,均需进行备案。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应按照规定进行房屋交易合同的备案。

二、备案程序1.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将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进行备案。

2.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将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将房屋抵押合同进行备案。

4. 交易当事人自行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三、备案内容1. 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用途、结构等。

2. 交易双方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 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合同约定事项。

4. 交易资金监管情况。

四、备案时限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2.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3. 交易当事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五、备案管理1. 各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制度,明确备案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

2.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应积极配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工作。

六、备案查询1. 购房者可通过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渠道,查询房屋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

2.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公开制度,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其项目业主应按程序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一、建筑物名称备案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应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一)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

(三)楼层在7层(含)或高度在24米(含)以上。

二、建筑物备案名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传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以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

(三)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

(四)一般不得使用具有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五)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六)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国际著名品牌名称。

(七)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八)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九)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著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十)中心城区区域内或其他区(市)县区域内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成都”之类的词。

(十一)不宜使用以下通名:1.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区、市等。

2.其它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林、岛等。

3.使用后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世界等。

(十二)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

(十三)建筑物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数字和标点符号等。

三、建筑物名称备案标准(一)大楼:指具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

层数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高度在24米以上。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方便商品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暨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备操作系统)即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的组织实施,提供网备操作系统的入网权限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等信息技术支持,承担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由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范、便捷、及时、高效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同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用户认证.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众信息网公示以下信息:(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四)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六)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七)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购房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187 号)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已经 2022 年 5 月 26 日局第 6 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6 月 2 日成都市商品房网签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合同,包含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网签备案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定合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

是指定房屋的产权档案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

第五条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测绘和产权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第二章产权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领取房屋产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下同)或他项权利证。

成都购房网签合同备案流程

成都购房网签合同备案流程

一、实名认证与选择服务首先,买卖双方需要通过天府市民云App完成实名认证。

在认证成功后,选择“住在成都”服务,进入“房屋买卖”模块,选择“二手房交易”中的“二手房签约与备案”,拟定网签合同。

二、网上申请与填写合同信息双方确认购买意向后,进入网签系统,填写并确认网签合同信息。

包括购房者姓名、身份证号、房产证号、房屋地址、房屋面积、购房价格、付款方式等。

填写完毕后,提交网签申请。

三、查看合同状态及信息详情在网签过程中,双方可随时查看合同状态及信息详情。

若发现错误,可及时修改。

待合同信息无误后,双方确认并签字。

四、网签合同审核与备案网签合同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生成合同号,合同进入备案流程。

备案完成后,购房者可登录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五、打印合同及签字盖章网签合同审核通过后,双方需打印正式的合同,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打印份数根据付款方式确定,一次性付款需打印4份,按揭贷款需打印5份。

六、合同盖章备案手续开发商需要在网签后的3个工作日内,携带全部购房资料和全套已签字(盖章)的纸质正式合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七、购房合同备案查询购房者可通过登录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输入买受人姓名、证件号码、合同备案号及合同密码,查询购房合同备案信息。

确认合同已备案后,购房者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八、合同备案注意事项1. 确保购房资格:网签备案前,需核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社保等信息。

2. 审核房产五证:确保房产五证齐全有效,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 注意合同信息:在网签过程中,仔细核对合同信息,确保无误。

4. 及时办理备案: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应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确保购房者权益。

总之,成都购房网签合同备案流程较为简单,但购房者需注意各个环节,确保自身权益。

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房屋销售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主体与范围第四条房屋销售合同备案主体包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购房人;(三)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五条以下房屋销售合同应当进行备案:(一)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二)存量房买卖合同;(三)房屋租赁合同;(四)其他依法应当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签订合同:买卖双方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提交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房屋销售合同原件;2. 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4.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四)备案结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向备案主体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章备案效力第七条房屋销售合同备案具有以下效力:(一)证明合同真实有效;(二)保障交易安全;(三)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抵押登记等手续的依据;(四)便于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市场监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备案义务,不得隐瞒、伪造、变造备案材料。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成房发[2009]20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09〕207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

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

成都购房合同备案时间查询

成都购房合同备案时间查询

一、成都购房合同备案的意义购房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合同信息报送给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备案的目的是确保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防止一房多卖、虚假销售等违法行为。

二、成都购房合同备案时间1. 合同签订后5日内备案: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 现售商品房备案:对于现售商品房,购买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及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 合同备案号生成:备案完成后,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为备案的合同生成一个备案号。

备案号是购房合同备案的唯一标识,购房者可通过备案号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三、成都购房合同备案时间查询方法1. 线上查询:登录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进入“商品房合同备案查询”栏目,输入买受人姓名、证件号码、合同备案号等信息进行查询。

2. 线下查询: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现场查询。

3. 电话查询:拨打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四、注意事项1. 确保输入信息准确:查询时,请务必确保输入的姓名、证件号码、合同备案号等信息准确无误。

2. 及时查询: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应及时查询合同备案情况,确保自己的权益。

3. 关注开发商:购房者应督促开发商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备案,以免影响自己的权益。

4. 了解备案进度:如查询结果显示备案进度缓慢,购房者可联系开发商了解原因,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总之,成都购房合同备案时间查询是购房者关注的重要环节。

购房者应充分了解备案的意义、时间和查询方法,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要时刻关注合同备案进度,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1、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2、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3、《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1、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具体可参照报建方案成本执行。

2因《办法》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款项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1倍。

3、建设资金总额指项目工程建设各分项费用之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不同于预售人针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

4、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款,除《办法》规定可调拨情形外,在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成房发〔2011〕30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

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

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严格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管。

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成房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成房发〔2006〕1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

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

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

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成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成房发〔2013〕1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对裙楼带塔楼式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应建未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因市政建设和施工技术及施工场地原因影响导致裙楼部分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且裙楼未修建部分基底面积占该楼栋基底总面积25%以下(含本数)的,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塔楼应修至封顶,7层以上建筑的塔楼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4以上,方能办理预售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与销售进度安排、项目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人员情况、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大家都知道,买房子不是小事儿,买房子是个大工程,关系到自己一辈子的安稳生活。

你想想,咱们一生能买几套房子呢?得,今天咱就聊聊一个“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很简单的事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这是啥?别急,慢慢来,咱就一块儿捋捋。

说白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就是当你跟开发商签了合同之后,必须把这份合同“备案”到房管局,登记上,才算合法有效。

说通俗点儿,这就像你买了一件大件商品,商家得给你开个发票,证明这东西是你的。

这个备案登记是确保你买的房子,真的是属于你自己的合法凭证,不然谁知道开发商是不是出个什么幺蛾子,卖给你一套没手续的房子呢?那你可是大大的吃亏。

这个备案登记其实一点儿也不复杂,很多人一听到“备案”两个字就觉得要跑很多地方、弄好多手续,其实并不是。

现在很多地方都是网上办理的,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合同、付款凭证,登录系统一顿操作,几分钟搞定。

你看,这不是省事儿嘛?但是!有个前提就是,合同得符合法律规定,别的都好说。

想偷个懒不按规定来,最后可能得重走一遍流程,弄不好还要补交材料,麻烦不说,浪费时间,耽误事儿,得不偿失。

你知道不?其实这个备案登记不仅仅是个形式,搞定了这个,你就算是正式“拥有”了这个房子。

特别是一些新楼盘,很多人怕“房子没产权”什么的,备案登记就是对你权益的最大保障。

你买的是个合法房源,谁也不能把它拿去卖给别人,也不会被突如其来的纠纷给搞得头昏眼花。

备案后,你也能放心地拿着这个合同去贷款,银行那边看到了备案信息,一下就能放心放贷,买房这事儿就变得轻松了不少。

要说到备案登记的时间,也有不少人会问:“什么时候去登记?”大家完全不用慌。

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会在你交完首付后,帮你办理备案手续,速度也挺快,通常在签完合同的一到两个月内就可以搞定了。

不过,有个小细节需要注意,备案可不是简单的合同盖个章就完事了,它还涉及到一些资料的审核,比如你买房时的购房资格、付款记录等。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1.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是指在政府机构的监管下,对商品房买卖交易的相关信息
进行登记备案,为商品房交易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管,保障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管理办法。

2.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范围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范围包括商品住宅、商业办公房、商铺、厂房等房地产。

3.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内容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买卖双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房产证号等信息;
•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和付款方式;
•房屋买卖的日期和交付日期等信息。

4.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程序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程序如下:
1.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将合同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
记;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进行登记备案;
3.登记备案后,应当发给卖方一份备案证明。

5. 费用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费用由各地政府部门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费用:•登记费;
•印花税。

6. 法律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相关法律
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一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成都购房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成都购房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备案概述为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销售市场,保障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备案范围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进行备案。

2. 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现售合同应当进行备案。

三、备案主体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

2. 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备案程序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后,应当及时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2)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其他相关材料。

3.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核未通过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五、备案内容1. 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等。

2. 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5. 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

6.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

7. 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

8. 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六、备案查询1. 购房人可以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

2. 购房人查询备案信息时,需提供以下信息:(1)买受人姓名;(2)证件号码;(3)合同备案号;(4)合同密码。

3.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将根据购房人提供的信息,查询并核对备案信息。

成都备案购房合同打印

成都备案购房合同打印

成都备案购房合同范本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屋出卖给乙方,乙方购买该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1.1 甲方出卖的房屋坐落于成都市____区____街道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1.2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2.1 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2.2 乙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款分次支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为:(1)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作为定金(定金支付后不计入房款)。

(2)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

(3)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元,乙方应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房屋交付及过户3.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3.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日,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乙方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进行调整。

在签订合同时,请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成都购房合同备案号

成都购房合同备案号

案得到的唯一标识号码。

这个备案号在购房者的合同首页和第三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第一行可以找到。

那么,成都购房合同备案号的作用是什么?如何查询和核对购房合同备案号呢?一、成都购房合同备案号的作用1. 保障购房者权益:购房合同备案号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向房管局申请备案得到的唯一标识号码。

备案后,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避免了因合同未经备案而导致的风险。

2. 防止一房多卖:购房合同备案号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的现象。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将购房者的合同备案至房管局,一旦发现一房多卖,购房者可以依据备案号向开发商主张权益。

3. 便于后期办理房产证:购房合同备案号是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的重要依据。

在购房者缴纳税费、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房管局会核验购房合同备案号,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如何查询和核对购房合同备案号1. 购房者可以登录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通过输入买受人姓名、证件号码(买受人签署合同时所提供的相应证件号)、合同备案号以及合同密码,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已经备案,并核对合同信息是否正确填写。

2.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主动向开发商询问合同备案号,并核对自己合同上的备案号是否正确。

如有疑问,可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购房者还可以在合同签订后,前往当地房管局现场查询购房合同备案号。

房管局工作人员会帮助购房者核对合同备案号,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三、购房合同备案号的注意事项1.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合同中的备案号、购房者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必须与购房者实际情况相符。

2. 购房者应主动参与合同备案过程,督促开发商及时向房管局申请备案。

如有开发商拖延备案,购房者可向房管局反映情况,维护自身权益。

3. 购房者在查询购房合同备案号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在官方网站查询时,确保浏览器安全,避免遭受网络攻击。

得到的唯一标识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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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3年1月11日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

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品房现售的,应当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

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现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根据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联机打印,并按规定完成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易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并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可通过预览或预打印方式核对),正式提交。

交易系统随后在商品房的楼盘表中显示该套商品房已经处于拟定合同状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交易系统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买卖双方共同署名后,开发企业将带有编号和经双方署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买受人收执。

(三)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在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

第九条交易系统自动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一)所购房屋不在预(销)售许可范围内;
(二)所购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名称不一致;
(四)买受人有“业主委员会”、“清算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不具有房屋登记主体资格的名称字样;
(五)购买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位或可售停车位超过规定比例;
(六)网签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录入相关信息;
(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

对于无本条前款情形之一的,交易系统自动予以备案。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该(套)商品房在交易系统商品房项目楼盘表中自动显示为“已售”状态。

商品房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没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记录信息自动解除,并自动恢复为“可售”房源状态。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一条在办理预告登记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可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一)更改贷款银行、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付款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同成交金额变更;
(二)共同买受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份额只能增加);
(三)修改买受人性别、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四)更改买卖人、取消共有人除外的合同书写笔误或录入错误;
(五)买卖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主体以及房屋坐落、面积等自然属性以外的合同条款;
(六)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买受人间减少共有人;
(七)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买受人在家庭成员(仅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三)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原因申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的,买受人应提交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章注销
第十三条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卖双方依约解除或终止履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的单位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申请;持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定由单方办理的,可单方申请办理。

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或已完成初始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
(五)买卖双方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六)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除应当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借贷、融资等原因的,双方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及信息真实承诺书、融资(借贷)协议及融资(借贷)解除协议等材料;其中,房屋在主城区内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双方应当填写注销申请表并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的业务窗口受理。

第十七条房屋在主城区的,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在下列情形(法院裁定解除合同除外)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实行初审、复审制:
(一)同一项目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超过3套(含3套)以上的;
(二)同一项目上一个月内累计申请注销备案超过10套(含10套),本月申请注销备案的;
(三)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买受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房产管理
部门可暂停该房地开发企业当期所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市、相关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在交易系统网上公示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相关信息通过公众信息网予以披露,并对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予以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已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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