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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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例 讨 论 制 度

一、临床病例讨论制度

1、 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讨论会(临床病例)。

2、临床病例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几科联合举行。

3、每次临床病例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将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会的人员。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出院病例讨论

1、 出院病例讨论可以分科(科主任主持)或分病室举行(由主治医师主持), 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2、 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① 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②是否按规定顺序排列;

③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④是否有存在问题,取得那些经验和教训。

3、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它出病历一起讨论,但意外死亡病例不论有无医疗事故,均应单位讨论。

三、疑难病例讨论会: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四、术前病例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者)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五、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亡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历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办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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