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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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场所管理规范

电影放映场所管理规范

电影放映场所管理规范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是保障电影放映秩序,提供观影环境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电影放映场所管理规范,保证观众的权益和安全,以下提出了一些管理准则和标准。

第一章:场所基本要求电影放映场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场所设施完备:场所应具备适当的观影设备,包括电影播放设备、音响设备、投影幕布等,以及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灭火器材。

2. 观影环境安全:场所的楼梯、走道、应急通道等应保持通畅,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观众席位宜设置在合适位置,确保观众的安全和舒适。

3. 卫生清洁:场所应保持经常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垃圾箱等,确保观众观影期间的卫生环境。

第二章:观众服务为了提供优质的观影服务,电影放映场所应做到以下几点:1. 观众票务管理: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售票系统,确保观众购票便利,可选择的支付方式多样化,并及时提供票务信息和售后服务。

2. 座位计划:场所应有合理的座位布置和计划,以保证观众的视野良好,同时遵守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观众数量限制。

3. 观众礼仪和安全:场所应当设立明确的观众行为准则,以维护良好的观影秩序。

同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观众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放映管理为保证电影放映质量,场所应做到以下几点:1. 放映设备维护:场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放映设备,确保良好的放映质量,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观众投诉。

2. 放映时间安排:准确掌握电影时长,严格按照安排开始和结束放映,不得过长或过短,以免影响观众的观影体验。

3. 放映内容合法合规:场所应严格遵守有关电影放映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放映未经审查或违法的影片,确保放映内容健康、积极。

第四章: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是电影放映场所管理的重要一环,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1. 安装消防设施:场所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2. 定期消防演练:场所应开展定期的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观众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确、迅速地疏散和扑灭火源。

电影放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电影放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放映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影放映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影放映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电影放映场所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电影放映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条电影放映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七条电影放映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无安全隐患;(二)消防设施齐全、完好,符合消防要求;(三)电气线路敷设规范,无裸露、破损现象;(四)通风、照明、防雷、防雷击等设施齐全,运行正常;(五)放映设备安全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八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定期对放映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加强对放映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放映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加强对放映场所的监控,确保放映场所安全有序。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六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电影放映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10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指的是以提供文化、娱乐、休闲等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单位,包括电影院、剧场、歌舞厅、娱乐场所、演艺场所等。

第四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同当地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消防部门、电力供应单位、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定义合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购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并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责任,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及时清理隐患。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适当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识,确保人员疏散时的安全顺畅。

第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包括制定火灾预案和逃生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安全监管第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建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安全监管,及时报告相关安全事件。

电影放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电影放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电影放映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电影放映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5.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6.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四、安全生产措施1. 设备设施安全(1)放映设备、音响、投影、服务器、3D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

(2)电气线路、配电设备、照明设备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2. 消防安全(1)消防设施、器材应齐全、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2)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3)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 人员安全(1)员工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佩戴安全帽。

(2)员工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设施的操作程序。

(3)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上岗、违章操作。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设施、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

2.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3.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六、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提高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旳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安全生产,合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旳,合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旳文化娱乐场合是指依法设立旳营业性电影放映场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表演场合、娱乐场合。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避免为主,综合治理旳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分别对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营业性表演管理条例》、《娱乐场合管理条例》拟定旳职责对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中旳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她有关安全生产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旳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旳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旳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旳有效实行;(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旳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6.07.14•【字号】[86]京公[消]字678号等•【施行日期】198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七月十四日[86]京公(消)字678号[86]京公保字260号)一、为保障影剧院、礼堂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礼堂(包括排演场、俱乐部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下同),均适用本规定。

影剧院、礼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影剧院、礼堂的经营单位负责。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三、影剧院、礼堂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下列要求:1、观众厅应按设计设置固定座椅。

不得随意增设座位。

2、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照度不低于一勒克斯。

3、观众厅二百个以上座位的,其周围一百米内应不少于三座消火栓;不足二百个座位的,不少于二座消火栓;一千五百个座位以上和重点影剧院、礼堂,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舞台台口应设水幕或防火幕,并有备用电源。

4、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宜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5、茶炉、取暖火炉及其烟囱,不得靠近可燃结构,烟囱穿过屋顶的,其周围五十厘米内不得有可燃物。

四、影剧院、礼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当符合下列防火要求:1、通风管道应为非燃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或难燃材料。

2、风机进出口处应安装阻火闸门。

舞台、观众厅、休息厅等处的通风管道应分别设置。

分设有困难、必须连通的,应在相连处安装阻火闸门。

3、通风管道穿过舞台台口上部防火隔墙的部位,应安装阻火闸门,隔墙两侧一米以内的风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材料。

五、影剧院、礼堂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并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正式电工操作和管理,定期维修检查。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四、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加强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环境。

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场所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做好定期检修和维护记录,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应急处理工作。

八、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完善事故隐患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真实完整。

九、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十一、对于文化娱乐场所具体的安全管理方案,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场所安全、食品安全、化学品安全、娱乐设施安全等方面的具体管理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有相应的专门安全管理方案。

十二、消防安全是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的重点内容之一。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火灾逃生通道标志清晰,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消费者应急疏散的能力。

十三、场所安全方面,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等,定期进行场所安全检查和排查,确保场所内没有安全隐患,加强场所内的管理,禁止乱堆乱放物品,保持场所的干净整洁。

电影放映场所管理规定

电影放映场所管理规定

电影放映场所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保障电影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影放映场所,包括电影院、影剧院、放映厅等。

二、电影放映场所的设立与经营
1. 电影放映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设备等条件。

2. 电影放映场所应当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设备。

3. 电影放映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税收等方面的规定,合理定价,公平竞争。

4. 电影放映场所应当建立良好的观影环境,提供优质的观影服务,推广优秀的电影作品。

三、电影放映节目的来源与审查
1. 电影放映节目应当来自合法的渠道,不得播放非法盗版影片。

2. 电影放映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播放节目审查,确保播放的影片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审查标准。

3. 电影放映场所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不得违
规播放禁止或者限制放映的影片。

四、罚则与监督
1. 对违反本规定的电影放映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观众对电影放映场所的投诉和建议,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3. 媒体对电影放映场所的监督和曝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

五、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电影局负责解释。

2. 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各省级电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处理。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确保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四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架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负责,有序进行。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聘请具有安全生产专业技能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划定岗位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分工和落实。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应急处理措施和避险技能。

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信息和资料,保留至少五年以上。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备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设置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保证人员疏散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设置统一的消防控制室,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切勿在危险区域逗留。

第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急救和救援。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组织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十四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等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安全信息和风险预警,确保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五章安全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加强日常安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并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11.24•【字号】京广发〔2013〕205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广发〔2013〕205号各区县文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公安分县局,各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履行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公安局2013年11月24日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使用。

第三条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对管理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

电影放映场所与其他场所合用的,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电影厅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电影厅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一、总则为保障电影厅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影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电影厅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电影厅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电影厅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电影厅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安全管理内容1.消防安全管理(1)电影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电影厅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3)电影厅内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4)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观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2.用电安全管理(1)电影厅内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安装,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电影厅内设置明显的用电安全标识,提醒观众注意用电安全。

3.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电影厅内的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禁止观众在电影厅内损坏设施设备。

4.人员安全管理(1)电影厅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电影厅工作人员应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

(3)禁止观众在电影厅内斗殴、打闹,确保观众的人身安全。

四、安全宣传教育1.电影厅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观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2.通过宣传栏、海报等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用电安全知识等。

3.对观众进行安全提示,提醒观众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奖惩措施1.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电影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电影放映单位管理制度

电影放映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电影放映单位的经营管理,确保电影放映质量,保障观众权益,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电影放映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放映管理岗位,负责电影放映业务的日常管理。

2. 设立放映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影放映业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三、电影放映单位设立与变更1.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需向当地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申办项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注册资本、企业类型、项目规模、建设标准等;(2)电影放映单位申请表;(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意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4)确定的业务范围:院线供片单位相关资料及加盟协议;(5)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有专业人员的提供专业证明;(6)资金:验资报告;(7)场所:符合电影放映场所的产权证明(非住宅)、使用权证明,固定电影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8)电影放映设备、设施的明细清单;(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10)环境影响报告。

2.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后,如需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应向当地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四、电影放映质量管理1. 电影放映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全套电影放映设备及附属设备,确保放映质量。

2. 电影放映单位应定期对放映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电影放映单位应严格执行电影放映操作规程,确保放映画面清晰、声音饱满。

4. 电影放映单位应加强放映人员培训,提高放映技术水平。

五、消防安全管理1. 电影放映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 电影放映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 电影放映单位应加强对放映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观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观众权益保护1. 电影放映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观众权益保护的规定,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影环境。

影城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影城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影城安全管理,保障观众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影城的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影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影城内所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售票厅、放映厅、休息区、办公区等。

第三条影城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影城设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影城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应急处理等。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安全设施与设备1. 影城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应急照明设施等。

2. 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3. 安装监控设备,对影城内重点区域进行监控。

第八条人员培训与教育1.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条安全疏散与逃生1. 设定安全疏散路线,确保观众和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2. 定期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确保畅通无阻。

3. 配备应急疏散指示牌,明确疏散方向。

第十一条火灾防控与应急处理1.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疏散、灭火等程序。

2.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

3. 加强火灾防控,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分。

第十三条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影城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电影厅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电影厅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一、总则为保障电影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影院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电影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电影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影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影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领导。

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影院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制定和实施电影院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3)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的安全工作;(4)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5)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安全管理内容1. 人员安全管理(1)所有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员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员工应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2.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定期对电影院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2)对电梯、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等关键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3)禁止在电影院内私拉乱接电线,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3. 消防安全管理(1)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设置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确保观众疏散通道畅通。

(3)禁止在电影院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电影院。

4. 防盗安全管理(1)加强电影院内的巡逻,确保观众财物安全。

(2)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对电影院内进行实时监控。

(3)禁止非法侵入电影院,确保电影院内的财产不受损失。

四、安全责任1. 电影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对电影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电影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4. 员工对自身工作区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记过、降职等处分。

电影放映场所安全规定

电影放映场所安全规定

电影放映场所安全规定随着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电影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娱乐和文化交流的一部分。

然而,电影放映场所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观众的安全和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影放映场所安全规定。

本文将从场地、设备、人员、观众管理等多个方面,详细论述电影放映场所的安全规定。

一、场地规定1. 场地选择电影放映场所应选取具备良好交通条件和便利消防、医疗等应急救援资源的地点。

应尽量避免选择地震、洪涝、滑坡等灾害多发区的场地。

2. 建筑结构电影放映场所建筑结构应符合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抗震、防火和排烟系统。

特殊场所如高层建筑、地下场所等,还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 电力供应电影放映场所的电力供应必须满足电影播放设备的用电要求,并安装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

场所内的电线电缆应定期检测和维护,杜绝电气火灾的风险。

二、设备要求1. 放映设备电影放映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专业放映设备,包括放映机、银幕、音响、灯光等,以确保影片的清晰度、音质及灯光效果。

2. 灭火设备为防范火灾风险,电影放映场所应安装火灾报警器、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同时,应设立灭火器材专门的存放位置,方便及时使用。

3. 紧急疏散设施电影放映场所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并按照安全标准配置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等设施。

通道的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观众能够快速、安全地从场所内疏散。

三、人员管理1. 员工岗位电影放映场所应设置场长、放映员、安全人员等岗位。

员工应熟悉电影放映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并接受相关培训,了解紧急疏散的应急措施。

2. 员工安全意识电影放映场所的员工应具备安全意识,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严禁在工作中饮酒、吸烟等不当行为,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四、观众管理1. 人数控制电影放映场所应设立观众人数限制,并设置座位区域,以确保观众的舒适度和安全。

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场所设施的承载能力,并留足足够的疏散通道。

北京市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管理规定

北京市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管理规定

北京市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电影
【发文字号】京文法[1998]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
【发布日期】1998.02.12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8日)废止
北京市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化局京文法[1998]1号 1998年2月12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为不断提高我市电影放映质量,使观众享受到高质量的声光效果,繁荣电影市场,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北京市文化局是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管理的主管机关。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和远郊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16毫米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要把不断提高电影放映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并由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技术工作。

第三条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保证电影放映质量。

要加强对放映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放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放映人员职业道德和放映技术水平,杜绝或减少放映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营业性放映,必须有两名以上以得放映资格证的放映人员上机操作。

未取得放映资格的人员严禁上机操作,学员不得独立操作。

放映人员在营业放映时必须携带放映资格证,以备检查。

第五条。

电影院放映安全管理制度

电影院放映安全管理制度

电影院放映安全管理制度随着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电影院作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管理制度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观众的人身安全和提供良好的放映环境,电影院需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电影院放映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入口安全控制电影院的入口是管理放映安全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为了防止非法人员进入放映场所,电影院应建立起严格的门禁制度。

首先,应设置专门的安检通道,配备专业的安检设备,对所有进入电影院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其次,应增设监控设备,对进入和离开电影院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控,以及对异常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

二、紧急疏散预案在电影院放映过程中,突发事故可能会对观众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为此,电影院应建立完善的紧急疏散预案。

预案应包括火灾、地震等各类突发事件的疏散路线和疏散点,并在影厅、走廊等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疏散指示牌。

同时,电影院应组织员工进行定期的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安全设施设备为了保障观众的放映体验和安全,电影院需要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首先,电影院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设置安全出口,保证观众在突发情况下顺利疏散。

其次,电影院应配备消防设备,包括消防灭火器、消防水带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

另外,电影院还应加强电气设备维护和巡检,防止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观众的安全隐患。

四、员工培训和管理电影院的员工是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力量。

电影院应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急救技能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电影院需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员工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

五、观众宣传教育观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也是保障电影院放映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了提高观众的安全意识,电影院应加强观众宣传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在大屏幕上播放安全宣传视频、发布安全告知海报等方式,向观众普及安全知识、宣传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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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工作,确保全市电影放映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影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电影放映单位是指符合《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的电影放映场所。

第三条电影放映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范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电影放映单位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

幕布、银幕、窗帘应经过防火处理。

电影放映单位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五条电影放映单位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电影放映单位的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启,并不应
设置门槛,在经营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六条电影放映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

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应急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照度不低于1Lx。

第七条电影放映单位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八条电影放映单位在营业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确保用火安全。

第九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条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

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电影放映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电梯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电影放映单位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电影放映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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