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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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9.04.24
【实施日期】2009.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加强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及《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建交联〔2009〕266号)等规定,根据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工程渣土包含泥浆)的运输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分工)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是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固体废弃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新区废管署”)受新区环保市容局委托,负责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审批、卸点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新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受新区城管执法局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建筑渣土行政执法工作。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设交通委”)是新区建设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建设工地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工地内部建筑渣土堆放、清运等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相关工作。
浦东新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超载、牌照污损不清、闯禁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浦东新区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暴力抗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及所属城市管理署、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所辖区域建筑渣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指导价)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和处置费(以下简称“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政府指导价由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新区环保市容局、新区建设交通委依据本市发布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政府指导价及制定原则,综合考虑运输、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专用帐户设立)
产生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浦东新区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在浦东新区同时有多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使用同一个专用帐户。
第六条(运输处置费核算列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浦东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政府指导价,在工程建设预算中专门列支核算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
第七条(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在申报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前应当将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
未将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的,不得处置建筑渣土。
建设单位可根据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和核算的运输处置费的大小,一次或分期将建筑渣土承运合同约定的运输处置费总款额存入专用帐户。
运输处置费采取分期存入的,首期存入款额应不少于承运合同约定运输处置费总款额的20%。
建设单位在浦东新区有多个项目同时建设的,专用帐户内存入资金不得少于各项目按前款规定应存入资金的总和。